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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处置管理办 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捐赠 的处置程序,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 行办法和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捐 赠的处置。第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各二级院、各部门要按 照“先申请、再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严禁未经批准自行拆除、改建、处置国有资产。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权限L处置资产价值(原值,下同)单价10万元(含10万 元)以上或批量价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学院 党委会会议研究,报财政厅审批;2 .处置资产价值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
2、20万元以 下的,由院务会议研究,报教育厅审批。3 .报废资产,根据审批部门批复文件,部门资产管理员 核对账物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并将资料移交 学院国资处。对外捐赠资产,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应由 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联合与接收单位签署赠予协议。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资产,可申请办理报废 处置。1 ,仪器设备(1)使用期满或年久失修,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 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2)因国家修订技术标准或规范,不符合技术标准, 且在实验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且不能 修复的。(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且不能修配的。
3、(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6)型号过时,已停止生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 件,且不能改作它用的。(7)因教学或生产更新淘汰的。2 .家具(1)使用过程中严重损坏,已失去使用价值的。(2)使用年限已久,不适宜改变再使用,且不宜调配 它用的。3 .车辆已超过使用年限规定或车况极差不能保证行驶安全,或 因事故严重损毁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4 .房屋及构筑物(1)危房。(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需拆迁、改变的。第六条固定资产被盗、丢失,应先报告保卫处,并视 具体情况报公安到现场勘察,保管人员(或当事人)同时提 交事故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和保卫处签字盖章后,交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统一申请,按报
4、损处置。第七条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流程:1 .仪器设备及家具: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固定资 产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捐赠、报废的固定资产必 须填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一式三份,填报单位、 计划财务处、国资处各留存一份。报损、报废固定资产按先 鉴定后申请处置的流程办理(处置流程附后)。大型、贵重 仪器设备(原值超过万元以上)的报损、报废应先由国资处 组织有关专家审检,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报学院相关 会议审核后,再按程序报批处置;对国家或省上有文件规定 的相关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先报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 再处置。2 .车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报表,经学院 和交通警察部门鉴定后,提请
5、学院院务会议审核,报教育厅 和财政厅批准后处置。3 .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处置由房屋使 用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学院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 定后,提请学院党委会议审核,报请、财政厅现场查看、审 核、审批后处置。第八条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在未经学院同意处置 以前,仍由原所在部门将资产妥善保管,待由学院国资处审 核同意后按规定处理。固定资产办理报废手续后,仍可继续 使用的,转为低值易耗品继续使用。第九条报废申请时间:每年的3月至6月。第十条 报废资产的帐务处理: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省 财政厅的批复办理固定资产减值手续,并将批复及有关资料 及时移交计财处作为资产核减凭据。对丢失的固定资产,按 有关规定办理理赔手续。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必须上缴学院财务,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二条对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公示。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相关规定中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