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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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文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国质检特函(2007) 910号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与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 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 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二。七年十一月七日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第三十一条发现被检查单位或

2、者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 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 处理。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 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第三十三条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能够记录在案; 拒绝签收有关执法文书的,能够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 达。有条件的,能够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 取证。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 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 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

3、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 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第三十六条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 时立卷存档。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文章链接: 有关资料下载: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检查项目检查项 目编号检查内容许可资格1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 理变更手续人员资格2有关安全管理与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 有效质量管理3检查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4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5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6抽查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7抽查产品或者竣工档案是否

4、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档案管理8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9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10生产的有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11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现场管理12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 求13生产现场的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与现场实 际14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15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16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 符合现场实际附件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类 别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编号检查内容单 位 安 全 管 理机构及制度1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

5、理人员2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安全责任制度3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设备档案4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5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 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6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保护保养并有记录人员档案7抽查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8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类别检查项目检查项 目编号检查内容锅炉作业人员1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登记及检验标志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及安 全保护装置3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

6、、最低安全液位 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晰并能被作业人员 正确监视4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与铅封标 记,或者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5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者标记6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者标记7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 温度计一致8是否按规定装有有关保护装置与报警装置运行参数9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同意范围内10是否及时填与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 相符本体、阀门、 管道状况11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12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水(介)质 处理13是否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者进行锅内 水处理14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其它15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者使用土 锅炉

7、等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3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类别检查项目检查项 目编号检查内容压力 容器作业人员1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是 否按规定具后后效证件登记及检验标志2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是 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与保 护装置3液位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液位是否显示清晰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 视4安全阀是否启有效的校验报告与铅封标记5压力表是否有后效的检定证书或者标记6温度计是否启后效的检定证书或者标记7铁路、汽车罐车等是否装设紧急切断装置8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有快开门连锁保护 装置9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 温度

8、计一致运行参数10液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同意范围内11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 符合本体、阀门状 况12是否存在介质泄漏现象13设备的本体是否有肉眼可见的变形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4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类 别检查项目检查项 目编号检查内容电 梯作业人员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启启效证件合格标志 及警示标 记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 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安全注意事项与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 注意的显著位置安全装置4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5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 是否正确6防夹装置是否可靠7

9、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是否有安全开关 并灵敏可靠维保情况8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确认维保作业人员能否 按合同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9是否有维保记录10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5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类别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编号检查内容作业人员1现场司机、司索与指挥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合格标志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 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 事项提示牌起 重 机安全装置3是否有制动、缓冲、防风等安全保护装置与载荷、 力矩、位置、幅度等有关限制器,制动器、限制器 是否有效工作械4运行警示铃、紧急制动、电源总开关是否

10、有效维保状况5是否有日常保护保养记录6维保记录中是否记载吊钩、钢丝绳、要紧受力件的 检查内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6客运索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检查项目检查项检查内容别目编号客 运 索 道作业人员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启后效证件合格标志 及警示标 志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 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进站口是否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 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4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安全装置5要紧运行参数(速度、电流、电压)是否有指示 信号,是否有脱索等故障报警指示信号6行程极限、超速、脱索等故障是否有报警信号7风力最大处是否设风向测速仪

11、,是否在站房内设 置风速指示装置,避雷装置是否齐全8站台、机房、操纵室等是否按规定设置停车按钮9站房之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 话,是否能保持通讯可靠;沿线是否可与时通知 乘客应急救援10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启动运行情况11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7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编号检查内容大 型 游 乐 设 施作业人员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合格标志 及警示标 志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 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3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 乘客须知与上下线等安全标志4乘

12、客乘坐处是否有必要的安全说明安全装置5是否按规定配有有效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 护装置6座舱舱门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效的锁紧装置运行情况7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8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类别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编号检查内容场作业人员1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厂) 内 机 动 车 辆合格标志2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使 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设备状况3车辆转向系统是否灵活4车辆及挂车是否有彼此独立的行车、驻车制 动系统5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6易燃、易爆车辆是否备有消防器材,并喷有 禁止烟火字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

13、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表9气瓶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类 别检查项目检查项目编号检查内容气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瓶许可资格1办理变更手续充2是否超范围充装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 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简称质监部 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 查。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

14、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 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 查。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能够邀请有关技 术人员参与检查(下列统称检查人员)。第二章全面检查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 计划,并组织实施。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装人员资格3有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 是否符合许可要求4质量体系中的要紧责任人员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 求质量管理5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6抽查使用的法规

15、、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7抽查充装活动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8抽查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资源条件9要紧充装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10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11是否有必要的泄漏报警与自动切断装置12充装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是否办 理使用登记率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气瓶管理13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14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编 号、警示与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 否符合规定且保护良好15抽查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16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与使用过的 非重复充装气瓶17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

16、理是否符合要求救援预案18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19是否按规定配备堵漏工具与人员附件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受检 单位单位地址邮政 编码法定 代表 人联系 电话分管 人员联系 电话特种 设备 生产 单位 重大 问题口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口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口拒绝监督检验:口产品未经监督检验擅自出厂或者者交付用户使用:特种 设备 使用 单位 重大问题被检设备名称型号使用场所匚属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口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口使用存在故障、特殊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口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情况为:

17、口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口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受检单位意见:受检单位分管人员签名及日期:检验员签名及日期:检验员联系电话: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接收时间:年 月 日时分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接收时间:年 月 日时分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被检查单II检查设备类别I 单位安全管理 口锅炉口压力容器 口电附件4 :位名称梯口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 口游乐 设施口索道口气瓶充装口其他:使用证(牌照)号 或者设备注册代码设备出厂 编号设备使用场所(位置)检查项目 名称或者编 号

18、工作见证记录及发现问题检查人员:年 月 日附件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类别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检查日期年月 日 时分至 月 日 时分被检查 单位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类别:口设计口制造口安装口改造维修口使用口气瓶充装口其他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根据特种设备 安企监察条例的规定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说明了来意,已出 示了证件,该单位陪同检查。检查要紧内容:口管理情况 抽查设备安全状况 其他设备类别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机动 车游乐设施索道抽查数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要紧问题(可另附续页)处理措施:口下

19、达监察指令书口实施查封口实施扣押其他: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签名:日期:年月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记录员:日期年 月 日附件6 :()质监特令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条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_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下列措施予以改正或者者消 除事故隐患: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者于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公章或者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日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 实防止与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 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下列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 重点监控设备目录:(-)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二、分级监管

21、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 门参照下列因素决定:(-)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二)设备级别或者者参数;(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 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 制度;(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 安全管理责任人;(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 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保护、校验;(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

22、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 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 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 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 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与使用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 设备存

23、在事故隐患或者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与有关使用单 位报告或者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 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与省级人民政府。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与检验工作质量;(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 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五)对检验

24、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与发 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 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 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者未按限 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七)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使用特种设备或者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 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各省级质监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本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单位总数的15%-25归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者取证未满1年 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25、。第六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者设区 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 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与管理混乱的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第七条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与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 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 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 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第八条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 问题时,应当一并予

26、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第三章专项检查第九条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含: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 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 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与举报投诉检查等。第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时,发 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 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与县级质 监部门:(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不再符合许可条件;2 .拒绝监督检验;.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

27、厂或者者交付用户使用。(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2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存在故障、特殊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3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4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 施:(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 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 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 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28、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 施。(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者通知其 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第十二条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者数量,由实 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1、附件 2自行确定。第十三条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 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第四章检查程序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要紧包含:出示证 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

29、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与整改复查等。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 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第十六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保证自身与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第十七条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与调查询问权。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能够书面通 知被检查单位后补。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 所检查,或者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者拒绝签字、 签收有关文书的,能够认定为拒不同意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八条

30、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 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要紧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 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与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 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第二十条有证据说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者其要紧部件 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者在用设备存在下列严重 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者扣押:(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

31、或者者安全附 件、安全装置失灵的。(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 的特种设备的。(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五)使用有明显故障、特殊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者使用经责 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当场能够整改的,能够不予查封、扣押。笫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 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 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 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

32、。其间发生事故的,由 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 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天。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者限期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者消除事故隐患。(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 系统或者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 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者事

33、故隐患的,能够不通过现场检查直 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者 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者 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下列达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一)明知故犯或者者屡次违规、违法的。(二)妨碍监督检查的。(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者作假证、伪证,或者者威胁 证人作假证、伪证的。(五)发生通常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 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

34、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拒绝同意检查的违法行为。(三)存在区域性或者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者消除的。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 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二)对拒绝同意检查或者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

35、 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 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者组织进行检查。(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 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 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 检总局。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 (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 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者 通知有关部门。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 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第三十条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 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 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 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 立案处罚案件能够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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