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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为切实改变我校高层次人才紧缺的现状,进一步落实 “人才强校”战略,全面提高我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 学水平,为将来博士点申报工作和建设“省内有影响、国内 有特色、国际有合作”的地方属一流医科大学提供优质师资 保障,根据国家和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学院“十三五” 发展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参照省内外其他兄弟院校 的经验及办法,制定本规定。一、基本原则1 .在保证教学、医疗、科研和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前 提下,根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鼓励在职青年教师到国内外 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定向攻读全日制或在职硕士、博士专业 学位。2 .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与学校签订合同
2、书, 违约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适用范围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教职工。三、申请条件1 .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身 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聘期内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 上者。2 .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且办理离职者,须在校连续 工作5年以上。3 .在职取得硕士学位者,根据需要可连续申请报考定 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服 务期满后方可申请。四、学习方式.全日制攻读全日制学习,脱产时间为录取学校的学制年限(一般为 3年,实行弹性学制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学年)。1 .在职攻读原则上批准脱产学习的时间不超过半年。五、申请攻读硕
3、博学位程序报考前,本人填写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申 请表-提交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将申请表和“报考 学校招生简章”报人事处-f取得入学资格后,凭录取通知 书到人事处签订合同。科级及以上干部,应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组织部和主 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如申请到境(国)外攻读研究生者,由人事处会同国际 教育交流学院进行审核。六、攻读学位期间的管理与待遇.在编人员定向攻读研究生期间保留编制,不转行政、 工资关系,不转人事档案。1 .攻读非定向研究生,在调档前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协 议,并交纳壹万元保证金,学校可为其保留工作岗位,保留 时间为录取学校的学制年限。如未能按期获得学位者,确有 特殊原因
4、,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后, 可延长保留工作岗位期限1年。2 .在读期间,不得无故中断学习,不得随意改变专业、 学习时间及学习方式,并在规定年限完成学业。如确需延长 学习年限者,须本人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就读学 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经 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毕业。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延期学 习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延期期间,按月份计发 延期期间基本工资(不计发基础绩效和奖励绩效),且晋升 专业技术职务扣除相应的任职年限。学习期满后未按时回校 上班者,按旷工处理。3 .在读期间,每学期结束应向所在部门和人事处汇报思 想、生活和学习(含学
5、习成绩)情况,考核合格按合同约定 兑现工资、福利待遇。4 .定向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在 读期间符合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者,可参加 职称评审,但只评资格,毕业返校工作后根据岗位实际方予 聘任。七、获得学位后的管理与待遇1 .教职工毕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原则上回原岗 位工作,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的须按规定办理。2 .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在学校的服务年 限执行合同规定。服务期未满,申请调动、辞职或擅自离职 等,需按照合同承担违约责任。3 .攻读硕士研究生,读书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4 .攻读博士研究生且与学校签订合同者,学习结束返校 工作后,凭学位证
6、和有效学费发票到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校 领导批准,可报销学费,但最高不超过3. 6万元人民币,超 出部分自理。国内读博期间每学期可按差旅标准报销往返路 费壹次(国外读博原则上只报销壹次往返路费)。5 .取得博士学位者返校工作后参照学院人才引进实施 办法第五层次相关条款,扣除读博期间所得后,享受补足 人才引进费差额待遇;若读博期间所得超过人才引进额度, 不再退回。6 .取得博士学位者返校工作后,可按照科技处有关政策 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7 .以学校编制引进到第二临床学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博 士,优惠待遇按第二临床学院相关政策执行。八、其他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考取,考取后不与学校签订合同,并擅 自离岗学习的,按自动离职处理。1 .服务期限未满的教职工攻读高一级学位,在新签订的 服务期限合同中服务年限累计计算。若与学校还有其他服务 协议的,服务年限均累计计算。4 .学习期满未取得学位者,不享受相关待遇。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文件与本规定 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