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章程(专业完整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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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大学学位评定,门费员会”XX大学学位评定专门委员会章程(校学术委员会20XX年春夏学期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做好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和XX大学学术 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 育事务的评议与决策机构,负有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职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设置学校、学部、学院(系)三级学位评 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均为单数,委员原那么上应

2、具有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29-35名学术造 诣高、有参与议事热情和能力的全职在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人员担任,主要包括校长、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以 及各学部及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等。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1-2名,其 中一位副主席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一 名副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学术地位较高的 专家担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不少于9 名的委员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 间,行使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职权、履行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学校学位评

3、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事 务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属性设置。各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15-25人组成,委员由 相关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学科负责人 及研究生导师代表担任,委员名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 定。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学术地位较高的专 家担任。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部主席及其学院 负责。笫六条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按照学位授权 点所在院(系)设置。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 7-15人组成,主席原那么上应由各学院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 任,委员由学院(系)提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任命。涉及多个一

4、级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学院(系)学位评定委 员会,可下设假设干个学位评定专门组,专门组覆盖一个或相 近的假设干个一级学科,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7名,设组长 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相关学科的学院(系)学位评定 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中绝大多数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每个学位评定专门组可设学位秘书1名。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批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名单(学士学位 名单授权教务处进行审核)并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二)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三)审批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增列或调 整;(四)审批教师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资格;(五)审批学部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

5、与学位授予相关 的处理决定;(六)审核学校学位授予的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监督、 评估各级学位授予质量;(七)研究和处理各学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争议的 问题及其它事项。第八条 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核本学部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 出同意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二)审核本学部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 科点,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审核本学部教师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资格,报学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四)制定本学部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检查、 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五)审核学院对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与学位授予相

6、关 的查处建议,形成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 已获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六)研究和处理本学部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 它事项;(七)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查本学院(系)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 置;(二)审查本学院(系)博士学位论文辩论委员会委员 名单;(三)审查本学院(系)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做出建 议授予或建议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 审核;(四)审查本学院(系)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点的 增列或调整,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五)审查教师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资格,报学部学位

7、 评定委员会审核;(六)制定本学院(系)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 检查、监督、评估所属学科的学位授予质量;(七)查处本学院(系)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术不端行 为,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A)研究和处理本学院(系)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有 争议的问题及其它事项;(九)完成学校、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的其它工作。第四章附那么第十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校的 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连续2次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 会议,或出国一年以上以及因工作调离、职务变动或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进行调整,委员的调整由其所 在学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批准,

8、调整的委 员如同时担任学部和学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的,应一并调整。第十一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 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3、6、9、12月定期审批学 部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常委会 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责,处理紧急或重 要的相关事务。学部及学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 召开会议,一般每年召开4次。第十二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2/3以上委 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 票数到达全体委员的1/2以上为通过。会议可根据需要邀 请校内外专家及相关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委员会主席提 议,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o列席人员具有发言权,但不具 有表决权。第十三条 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原那么上不得缺席或 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履 行请假手续,经委员会主席批准方可。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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