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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夹层集合信托基金基金合同2016 ()字第 号委托人:投资者管理人:辽宁省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第五节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磋商决定提前终止初 始销售,并在管理人网站及时通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本基金通过管理人及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投资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管理人和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 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2、确认结果为准。(三)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委托投资单个基金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且能够识别、判断 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本基金的投资人不得超过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投资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认购费),机构不少于1000万元并 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的整数倍。(五)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六)基金份额的计算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3、(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X认购费率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份额初始面值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1、认购程序。投资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 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2、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 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的原 则进行确认,在同一时间接收的认购申请,按照金额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
4、应以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基金合同生效为准。投资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 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遇特殊情况可由投资人、管理人磋商处理。(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基金份额初始销售期间,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谈判个人不得动用。(九)基金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计入基金 资产。投资人认购金额(不含认购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认购资金的交付管理
5、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的 募集账户。投资人划款时需在备注中注明认购的产品名称。基金的募集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夹层信托基金光大证券募集专户 账号:开户行:基金资金自到达托管账户之日至基金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基金财产。第六节基金的备案(-)基金备案的条件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投资人名称、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基金的金额和其他信息。(-)基金成立本基金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所有募集资
6、金到达托管账户当日,为本基金的起始运作日, 产品成立。如管理人对此做调整的,需向托管人出具起始运作通知书。(三)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1、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基金初始销售失败。2、基金初始销售失败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O第八七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存续期内全封闭运作,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二)非交易过户1、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7、继承”是指投资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 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投资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三)基金份额的转让基金份额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可以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转让,但份额转让之后 不能出现任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万份的情形。相关资金的划转通过募集账
8、户 实现,注册登记机构对转让资金的划转承担操作义务和监管义务。注册登记机构完成份额注 册登记变更。基金份额的转让行为不影响收益计算的连续性。注册登记机构向份额受让方按每笔转让的基金份额发行面值的0.05%收取过户费,但单 次转让交易需缴纳的转让费金额不高于人民币1000元。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投资人1、投资人概况投资人情况见合同签署页的“投资人”。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投资人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投资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了解基金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管理人做出说明, 但投资人行使上述权利以不影响管理人正常管理和运作基
9、金财产为限;(2)管理人违反基金目的处分基金财产或管理、运用、处分基金财产有重大过失的, 投资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管理人;(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投资人的义务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投资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基金资金;(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3)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对管理人的委托是不可撤销或解除的,投资人不得提取、划 转基金账户的资金,不得办理转托管,不得转移基金财产;(4)投资人不得要求管理人通过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基金财产以获取利益,不得通过基 金方式达到非法目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管
10、理人1、管理人概况名称:辽宁省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15号邮政编码:310002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2、管理人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权利外,管理人还享有下列权利:(1)管理人享有按本合同约定收取基金报酬的权利,管理人可从基金财产中直接扣收管 理人到期应收的基金报酬;(2)管理人享有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的权利;(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管理人的义务除法律、法规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管理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管理人应严格按基金文件约定,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2)管理人因违反基金文件约定管理、
11、运用基金财产致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管理人 应予以赔偿;未赔偿的,管理人不得要求支付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3)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管理人应按基金文件约定向基金投资人分配基金财产;(5)管理人应妥善托管基金业务交易的完整记录、原始根据及材料,保存期限为基金终 止日起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托管人1、托管人概况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营业部办公地址:沈阳和平北大街156号邮政编码:310002存续期间:持续经营法定代表人:电话:网站:2、托管人的权利(1)依照本
12、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监督及查询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发现 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有权 要求其改正或拒绝执行;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托管人有权提出解除托管职责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管理人。(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
13、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 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4)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5)复核基金份额净值,复核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6)编制基金的年度托管报告。(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8)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契 约、根据等文件资料。(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基金的投资基金、投资意向等,但法
14、律法规、 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节基金份额的登记(-)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基金客户资 料表等。(-)注册登记机构的职责1、建立和保管投资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给予 管理人。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 给管
15、理人。5、保管基金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6、对投资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义务,因违反该义务对投资人、管理人、托管人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 外。7、按照本基金合同,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 服务。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节基金的投资(-)投资目标通过实施本基金,投资人将合法自有资金委托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基金资金进行集中 管理、运用或处分,从而为投资人获取基金收益。(二)
16、投资范围本基金直接投资于:1 .土地投标,快递分拨中心,生鲜分拨中心,仓储硬件设施及配套设施的 建设与升级改造2、冷链仓库配套建设3、办公及生活配套区园区基础环境改造(三)投资政策的变更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经与托管人磋 商一致,管理人在经与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规定。第十一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委托 代理契约。本基金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超过1家。2、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17、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二)交易数据发送和接收1、本基金选择托管人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的,由托管人自行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公司获取本基金的交易结算数据。2、本基金选择其他机构作为本基金的证券经纪商的,管理人按与托管人磋商确定的方式 委托证券经纪商通过规定的方式(包括专线连接、电话拨号、电子邮件、人工等)在本委托 财产运作周期内每个交易日上午9: 30之前向托管人传送T-1日柜台交易清算数据和资金清 算明细数据。3、本基金的交易数据传输具体操作按照管理人、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的证券投 资操作备忘录的约定执行。4、托管人每日根据收到的交易数据、清算数据和清算划款指令,
18、进行账务处理。5、因投资运作需要由管理人自行为本产品开立交易账户的,管理人须于该账户进行交易 前以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告知托管人,并确保相关交易数据及时、准确的发送给托管 人,因交易数据未及时提供所造成的影响,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三)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1、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1)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办理;场外划款由托管人负责办理。(2)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证券营业部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 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3)管理人授权托管人保管本基金银证转账密码、银行账户密码以及相关电子
19、证书等 与资金划拨相关的信息及印鉴。2、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3、资金划拨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管理人 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 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 彳丁,并报告中国证监会。4、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交易安排管理人与托管人在办理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中的权利、义务、职责遵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执行。管理人申购(认购)开放式基金时,应将划款指令连同基金申购(认购
20、)申请单传真至 托管人。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行,并对划款指令执行情况进行查询, 将执行结果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基金申购(认购)确认单 并在收到后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管理人赎回开放式基金时,应同时向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销机谈判托管人发出基金赎回申 请书。托管人应及时查询到帐情况并反馈管理人。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销售机构索取开放式 基金赎回确认单,并传真给托管人,以作为双方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对于因基金管理公司不 能在约定的时间提供开放式基金交易确认根据、分红根据、拆分数据等,致使托管人在核算 估值日缺乏必要的核算依据而造成的资产核
21、算和估值差错,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四)证券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每日上午12: 00之前管理人和托管人核对上一个交易日的证券清算款、托管账户的存 款余额以及上一交易日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五)证券清算交割处理资金划转的方式在符合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由托管人和管理人配合商 定。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大于0.10元人民币的,托管人和管理人查明原因后磋商 解决,确认一方出错的,由出错方调整。托管人和管理人的每日清算差额小于或等于0.10元人 民币的,托管人按照管理人计算的清算金额每日调整,但对于频繁且持续的差异,双方查找原 因并磋商解决。第十二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基金
22、财产的估值1、估值目的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2、估值时间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 日为估值日)、分红基准日、基金终止日等。管理人、托管人应于估值核对日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资产净值。3、估值依据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 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 据来源独立取得。4、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5、估值方法(1)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2)
23、PE股权投资以成本估值,上市后按交易所有价证券的相关估值方法估值。(3)期货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当 日结算价估值。(4)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平价格;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24、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平价格;C.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托管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农产品配送中心物流仓储园区 夹层集合信托基金-基金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管理人辽宁省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申明: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地管理投资人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
25、勉的义务,但管理人在管理、 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的有关规定,特此申明如下风险:(-)本基金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 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人应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基金份额,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 金。(三)管理人按基金文件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承 担
26、。管理人因违背基金文件约定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管理人以 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人自担。二、基于证券类投资的高风险性,管理人在此向投资人特别申明如下风险:(-)本基金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较大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投资者可能会亏损基金本金。(二)投资人已充分了解本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 人的了解和信任。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之规定及基金文件约定独立自主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 并进行基金财产的运用。本基金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 能保证基金盈利,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涉及
27、投资品种的可行性、 真实性及相关投资风险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三)管理人、基金资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人等相关机谈判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基金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平价格;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平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平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E.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平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平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A.送股、转
28、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平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平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平价值。(6)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方法: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B.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 日前
29、一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 一个工作日基金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7)融资融券业务的估值核算方法,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磋商一致,按最能反应该类资产 公平价值的方法估值。(8)固定收益类产品,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份额净值的产品,按估 值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 近一个工作日份额净值计算;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份额净值的,按成本估值。(9)全国银行间债券的估值采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公布的估
30、值价确定公平价值,当日未提供的,使用最近一日的债券估值价 进行估值。(10)同一债券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11)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平价值。(12)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平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平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13)持有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1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 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15)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实盘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31、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平价格。(16)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贵金属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其估值日在上海黄金交易所 挂盘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 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17)期权合约的收盘价为当日该合约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 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期权合约挂牌首日无成交的,以交易所公布的开盘参考价作为当日 收盘价。(18)场外衍生品在交易日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计入产品成本,到期
32、日前按照成本估值。 衍生品终止日按照实现的收益冲减产品成本,差额计入投资收益。(19)新三板挂牌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新三板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平价格;若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等出台有关新三板挂牌的股票的 估值方法,则以该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管理人与托管人就该估值方法达成一致后,通过网站通 告的方式通告新的估值方法,无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20)如存在上述估值约定未覆盖的投资品种,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33、况,在与托管人商议 后,按最能反映该投资品种公平价值的方法估值。因核算估值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若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无法公开取得,应由管理人 负责向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提供,若无法提供,管理人应与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磋商解 决方案。因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或磋商出解决方案影响估值结果的,托管人和外包服务机构不 承担责任。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平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平价值的价格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6、估值程序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的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基金财产净值
34、并以传真方式或 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 方式或其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方式传送给管理人。7、估值错误的处理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配合查明原因,磋商解决。当组合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财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该立即 报告投资人,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组合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
35、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组合资产净值的情形,以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 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
36、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8、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9、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用于向投资人报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核对日次工作日计算估值核对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财产造成的损 失,资产托
37、管人予以免责。10、特殊情况的处理(1)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照公平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 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二)基金的会计政策基金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1、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8、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根据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 约定编制会计报表。7、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第十三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1、管理人的管理费;2、托管人的托管费;3、外包机构的外包服务费;4、业绩报酬;5、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6、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7、银行账
39、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8、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XR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R为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管理费经管理人或外包服务 机构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于次季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户中划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管 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户余额不足支付管理费的,托管人可 从
40、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户,用于支付。 以上由托管人执行的费用支付行为,无需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 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户 名:XX公司账 号:开户银行:以上收款账户如有变更的,管理人需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以告知函的形式通知托管人, 账户变更生效日为托管人收到告知函的次一工作日。2、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XR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R为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
41、计提,按季支付。托管费经管理人或外包服务 机构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于次季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户中划至托管人指定账户。管 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户余额不足支付托管费的,托管人可 从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托管户,用于支付。 以上由托管人执行的费用支付行为,无需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执行交易决策时,需 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如基金实际运作天数不足一年的,托管费按照一年收取,于基金终止日补提。若基金设置 最低年托管费的,补提金额为已计提托管费与最低年托管费的差额。若基金未设置最低年托 管费的,则以基金终止日的基金财产
42、净值为基础补提,补提金额=基金终止日基金财产净值X 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X (365天-基金实际运作天数)+当年天数。3、外包机构的外包服务费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95%年费率计提。外包服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H = EXR +当年天数H为每日应计提的外包服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财产净值R为本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率本基金的外包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外包服务费经管理人或 外包服务机构与托管人核对一致后,托管人于次季五个工作日内从托管户中划至外包服务机 构指定账户。管理人应保证支付日在托管账户中预留足额资金。若托管户余额不足支付运营 服务费的,托管人可从本基金
43、在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划回 托管户,用于支付。以上由托管人执行的费用支付行为,无需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管理人在 执行交易决策时,需考虑费用支付对可用交易金额的影响。如基金实际运作天数不足一年的,外包服务费按照一年收取,于基金终止日补提。若基金 设置最低年外包服务费的,补提金额为已计提外包服务费与最低年外包服务费的差额。若基 金未设置最低年外包服务费的,则以基金终止日的基金财产净值为基础补提,补提金额二基金 终止日基金财产净值X本基金的年外包服务费率X (365天-基金实际运作天数)+当年天 数。4、业绩报酬(1)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同一投资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本基金的,
44、对投资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 提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时点为合同终止时提取。合同终止时提取是指合同终止时提取业 绩报酬。合同终止时提取业绩报酬的,业绩报酬从退出资金中扣除。(2)业绩报酬的计提方法在基金终止日,若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小于等于8%,则不计提业绩报酬;若持有期年化收 益率大于8%,则管理人对超出部分按一定的比例累进提取业绩报酬。年化收益率R的计算公 式如下:P Po 365 see/R =xx 100%p* T其中:Pl为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基金累计单位净值;P0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基金累计单位净值;P*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单位净值;T表示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
45、日到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天数;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如下:年化收益率(R)计提比例收取业绩报酬总额(丫)的计提公式R W 8%0Y=08%R20%Y1 (R) =Ax(R-8%)x20%xT/365A二参与份额在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的资产净值总额。推广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计提日指注册登记人 确认推广期参与数据之日;存续期参与的每笔份额首次计提业绩报酬的上一个发生业绩报酬 计提日指参与日。(3)业绩报酬支付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业绩报酬的责 任。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托管人于收到指令后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
46、支付给管理人。5、本节(一)中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契约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 费用,由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因基金运作需要发生的开户费用如由托管人垫付的,无需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托管人有权根据实际发生额(以开户费发票为准)在基金成立后直接从 基金托管账户中扣收。(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管理业务的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47、。组合根 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投资人应缴纳的税收, 由投资人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第十八节基金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进行季度收益分配。第十九节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1)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资格或管理人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2)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资产托管资格或托管人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3)法律法规、本合同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事项。2、除上述列明的事项之外,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议。(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代表基金份额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会议,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