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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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 复习整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施行日期:2009 年 7 月 1 日 复习时间安排表 规范简称 条目 复习时间(分钟)各科分值 2018 备注 实务 综合 案例 026石油化工 所有条目 30 3 0 可能有 已熟记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2.0.33 火炬系统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

2、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4.1 区域规划 4.1.3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10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 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到 4km;2.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

3、置区和罐区;3.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最新规范免-费下-载,消防交流蔻,群 46944-9530)4.宜远离噪声场所;5.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4.3 厂内道路 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 2 个或 2 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

4、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 0.03MPa 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 2/3 复习整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2 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 0.030.1MPa 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5.5.4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

6、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 以外斜上 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最新规范免-费下-载,消防交流蔻,群 46944-9530)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

7、以外斜上 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 8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补充:分液器、防回火装置)5.5.20 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

8、身及设备的安全;3.距火炬筒 30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5.5.22 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除按明火设备考虑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不应携带可燃液体;2.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3.火炬应采取有效的消烟措施。6 储运设施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3h。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

9、可同组布置;3/3 复习整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3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3.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补充:液化烃储罐储存方式:全压力、全冷冻式、半冷冻式)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教材补充:储罐按设计内压分类 常压储罐:最高设计内压为 6kPa(表压)。理解为无压力。适用于大多数油类 低压储罐:最高设计内压为 103.4kPa(表压)。只适用于常温下饱和蒸气压较高的轻石脑油或某些化工物料。压力储罐:最高设计内压103.4kPa(表压)。理解为有压力。适用于大多数气体类(低温液化石油

10、气除外)(最新规范免-费下-载,消防交流蔻,群 46944-9530)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3;(12 万)2.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600000m3;(60 万)3.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3;其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自己注释:举例:固定顶 10 万,浮顶 4 万(折半计算为 2 万);总容积 ok 6.2.7 罐组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2 个;单罐容积小于 10000m3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 16 个;但单罐容积均小于 1000m3储罐以及丙 B 类液体储罐的个数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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