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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的重要环节, 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关于加强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 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客 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评价的指导思想(一)引导教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教学纪律。(二)以现代教育教学思想为指导,促进教师改进教学 方法。(三)树立质量意识,担当质量责任,形成质量文化。第三条评价原则(一)以学生为中心原则: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应以 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学习,促进学生发展。(二)以学生出口导向为原则:教师本科教
2、学质量评价 应以“全体合格毕业生”为导向,促进学生学习效果提升, 促进教学目标达成度提高。(三)持续改进原则:通过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帮 助教师诊断教学。(四)坚持客观性原则: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应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 评价。充分考虑不同类型课程教学特点。第四条评价对象(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从事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的任 课教师(包括专职、兼职和外聘教师)。(二)凡承担全日制本科课堂(实验)教学的教师均需 接受评价。如课程教学班的教学任务由多名教师共同完成, 评价结论适用于全部参与教师。第五条教学质量评价过程中发现的教学质量事件,按 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3、、大学教学信息反馈制 度执行。第二章评价办法和程序第六条教务处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综合管理机构,本 科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督导评价专门机构。各学院(部、 中心)根据学校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的要求,开展本学院 (部、中心)的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第七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规范、 教学运行、课堂教学效果、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获奖等五 个方面,重点考察教师教学目标的达成情况。第八条 实行教师自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 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教学质量综合评价。第九条教师自评任课教师根据该门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以及自身授课的 开展情况进行自评,主要对该门课程达成度(包括教师教授 达成
4、和学生学会达成)进行自我评价。每门课程结束后的试 卷分析是教师自评的重要形式。第十条学生评价学生评价是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维度。学生评价指 标由学校统一组织编制,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协助进 行。1 .学生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评价模块进行评 教。2 .定制开发移动终端学生评教软件,收集学生评价数据。3 .学生评价一般安排在期中教学检查后进行。4 .学生只参与其任课教师评价。学生评价信息由教务处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学生评价 结果反馈教师所在学院(部、中心)。第十一条同行评价同行评价是指相同或相近学科或专业的教师,从专业角 度以互评的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开展的评价。学校鼓励同行 教师之间经
5、常开展听课评议与观摩。同行评价主要从教学态 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研究等方面进行 互评。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专业(专业类)特点,自 行组织编制相应的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权重,并具体组织实 施评价过程。第十二条督导评价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督导专家和学院督导组专家 深入教学一线,对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学质量进行检查、 督导,对课堂教学状态、内容、方法、效果以及课堂教学规 范、管理等开展的评价。督导评价体系由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制定。督导专家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听课、看课意见,及时向 学院(部、中心)和教务处反馈重大质量问题,定期发布督 导信息内部通报。第十三条教师本科教学质量
6、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其中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两学期平均分作为评教分数; 督导评价、同行评价为日常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监控环节,按 计划持续开展。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采取综合评价的方法 进行。第十四条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实行百分制,根据得 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级。评价排名在前10% 者为优秀。第十五条 各学院(部、中心)根据指标体系,对教师 本科教学质量的各项指标进行评价,确定评价分数和等级, 并分别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价直接定为不合格:(-)教师教学目标达成度低于70%;(二)一年内出现三次及以上教学事故,或出现重大教 学事故
7、;(三)参与评价的学生中有半数以上对其教学效果的总 评价为不满意;(四)有2/3以上学生以正当理由提出要求更换教师的;(五)学校教学督导专家听课分数低于60分。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本年度教学质量评 价不得评定为优秀:(一)教师教学目标达成度不符合要求;(二)出现教学事故者;(三)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者。第三章评价结果运用与持续改进第十八条本科教学质量评价为基本合格者,学校和学 院(部、中心)组织人员加强质量跟踪和评价,并通过安排 同行指导、听课等方式,帮助教师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九条 教师本科教学质量不合格者,由教务处通报 有关学院(部、中心),一年内不安排该教师本科教学任务。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