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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维护审计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对审 计执法主体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局的工作实 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公示,是指审计局在依法实 施审计前,以书面形式将法律赋予的审计依据、职责、权限、 程序和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权期间应当履行及遵守的义 务、纪律等规定,以及被审计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 行的义务,全面、真实地予以公布,接受监督的行为。第三条审计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与 审计执法相关的财政、税务
2、、金融等法律法规;(三)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省人大、省人民政府和怀 化市人大、人民政府发布的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第四条审计职责(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 其它规范性文件。(二)向县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及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 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对 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1 .对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 审计监督。2 .对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 支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3 .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 计监督。
3、4 .对县重点企业和县政府委托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 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 督。5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 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6 .对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 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环境保护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 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7 .对省审计厅授权、市审计局组织的国际组织和外国 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区辖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 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 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 有关
4、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9 .对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 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10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监督事项。(四)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 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财政预 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五)协助查办经济案件。(六)组织实施对县直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 监督检查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七)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五条审计权限(一)监督检查权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 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
5、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出 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3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的财务会计核算系统;4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并取得 证明材料。(二)申请保全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1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本单位负责 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 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
6、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 的,暂停使用;2 .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3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 资产的,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 院采取保全措施。(三)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四)处理处罚权有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五)建议纠正处理权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对 其中不予纠正的单位,有权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向被审计单位
7、或其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提出对违反 审计法拒绝、阻碍审计的有关责任人员,或对被审计单 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六)申请强制执行等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六条审计程序(一)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另有规定的除外),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二)审计组将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 审计单位意见;(三)审计处罚金额达到法定听证标准的,应当告知被 审计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审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 局应当组织听证;(四)审计局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 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第七条审计
8、机关义务(一)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监督;(二)审计人员应保守在实施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三)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第八条审计工作纪律(一)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二)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用公款安排的旅游、娱乐等 活动;(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宴请;(五)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六)不准泄露审计秘密以及隐瞒被审计单位的问题;(七)不准直接或间接向被审计单位借款、贷款、拉存 款;(A)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 资基金。第九条被审计单位权利(一)知情权有知悉接受审计的
9、目的、对象、范围、期限、依据及审 计组组长及其成员和审计报告内容的权利。(二)申请回避权有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提出申 请回避的权利。(三)申辩、陈述权有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认定的审计事实、依据、证 明材料、处理处罚幅度等内容事项,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申明事实和理由的权利。(四)申请听证权有对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审计处罚向审计局提出听证 要求的权利。(五)申请复议权有对审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 审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权利。(六)提起行政诉讼权有对维持审计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条被审计单
10、位及有关单位、个人的义务(一)应当配合审计,为审计组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二)按照规定的期限、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本单位财政 收支、财务收支有关情况或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资料作出 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运用计算机储存、处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数据的,应 当向审计组提供相关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三)受调查的单位、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人员 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四)被审计单位、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在 法定期间内向审计局提出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报告。(五)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十一条承办审计项目的审计组应将“八不准”审 计工作纪律印制成审计公告,在实施审计前3日将审 计公告张贴在被审计单位醒目处。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