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公开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1、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本级财政预算资 金安排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安排项目;国债资金安排项 目;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项目;政府性融资安排项 目(3P项目从其财政部门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安 排项目;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2、公开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各类政府投资工程建设 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
2、目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 的,必须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含本数)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从其规定。为代理工程的投标人提供投标咨询活动的;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的;违规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招标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1)自招标文件 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个工 作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
3、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不具备招标条 件而进行招标;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标底或最高限价 编制有明显错误,违反国家规定,拒不改正。4、小额工程项目的管理。小额工程指100万元一200万元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和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县小额工程定点 施工企业库,施工企业库分别由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类、交 通类、水利类三大类组成。县内总投资在100万元一200万 元的项目不通过招投标,实行中介服务零费用,直接在小额 工程定点施工企业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方(抽取 地点在县阳光大厦原招投标交易中心)。
4、对确定到村的100 万元(含)以内的小额工程,可根据关于推广小型农村公 共基础设施“四自两会三公开”建管模式的指导意见文件 精神,经行业主管部门集体研究,采取“四自”模式实施。二、招投标工作职责分工1、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依法依规制定公开招标方案、 标后管理和督促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2、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检查,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3、县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 协调;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 与项目招投标有关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投标执法情况 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5、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4、县监察局:负责对同级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的招投标 执法行为进行监察;负责查处项目招投标及标后管理不作为、 乱作为、慢作为行为。三、招标代理机构与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的确定1、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组建招标代理机构数据库(每 两年更新1次)。凡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人 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局的监督下,从县招标代理机 构数据库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2、评标办法确定。单个标段投资在200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评标定标 (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单个标段投资低于200万元的 也应采
6、取此办法);单个标段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 项目,可选择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 价法、综合评估法I。对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或工 程复杂、技术难度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Ho3、招投标交易场所的确定。所有招标项目必须到岳阳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四、招投标的全程监督1、招标公告的审核批准。招标公告分别由业主、招标 代理公司、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签字盖章方可发布。行 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在签署意见前应分别对招标文件进行 严格审核,由县发改局负责最后把关。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实施地点和时 间、工期、招标方式和招标范围、招标申请人资格
7、条件、评 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等。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 少于20天。招标人需对已售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 当报县发改局审核同意,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招标文件截 止时间7-1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送交所有投标人。2、招标项目的廉政备案管理。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关 于印发在全县招投标领域实行三项廉政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文件要求执行。3、对中标人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项目实施 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中标人及施工关键岗位人 员的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检 查、管理,并实施行政监督执法。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 员必须为本企业具有人
8、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关键岗位管 理人员包括:施工企业项目部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 检员、专职安全员等;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施工方(中标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公示关键岗位管理 人员名单和照片。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周出勤天数分 别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周出勤3天,施工员周出勤5天, 质检员周出勤3天,安全员周出勤4天;监理企业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周出勤3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周出勤4天,监理员 周出勤5天。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不能同 天缺勤,监理企业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能同天缺勤。施工现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要求备好文字、 影像记录,资料不齐
9、全、责任人未按要求签字的视作关键岗 位人员管理不到位。投标人中标后,项目实施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中 标人进行谈话提醒,告之标后管理有关要求,并留存谈话记 录。4、招投标项目评审与变更管理。凡政府投资项目应组 织财政评审。项目实施前必须做实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实施 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变更设计与实施方案;确需变更的,必 须严格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管理由县审计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相关行政 主管部门和县财政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核, 对变更部分没有超过合同价10%的,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原 设计单位签署意见,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变 更部分超过合同价10%且没有超过100万元
10、的,由项目业主 单位会同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报县审计局审核,经分管县 级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10%并超过 100万元的,报县审计局审核,经分管县级领导、常务副县 长同意后方可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变更有要求的,必 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工程变更内容不属于原 合同(或招标)范围,且增加的工程量超过200万元的,须 重新招标,签订新的合同。项目中的隐蔽工程,其变更金额 超过中标价10万元的,封闭前由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原设计 单位签署意见,经县审计局审核,报分管县级领导同意后才 能封闭。5、招投标项目资金与结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或其主 管部门必须建立项目财务专帐。中标人
1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 一切资金流动必须在其会计帐户上反映。项目实施单位及其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要求拨付资金,并经常性进行监督检查, 防止假借资质、转包、卖标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公安部门提请侦查。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应通过县财政投资 评审机构的审核和县审计局的终审,终审结论为工程结算或 竣工决策的最终依据。五、招投标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各自职 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1、招标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有下 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按本细则应公开招标而不招标,或小额工程不执行随机抽取规定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
12、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 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无正当理由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与售出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在招标前,就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投标人进行谈判,强 制投标人接受不合理条件的;出现非法转包、假借资质和卖标行为的;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 变中标结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 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 性内容的;违规进行工程变更,导致工程结算价超过相关规定的;标后管理特别是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不到位 的;?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未按要求执行招
13、投标三项廉政制度的;?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的;?行政主管和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 处理措施包括:将招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列入县内“不良行为”名单, 具体由县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以县委、县政 府督查室名义通报全县。对招标单位暂停项目立项、暂停资金拨付、不予办理 相关审核批准手续,具体由相关行政主管和行业监督部门执 行。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由县纪委监察局启动问责程序。由县纪委监察局进行纪律审查,并依纪给予处理。移送司法机关。2、投标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工程业务,或出借 资质给他人,或超越资质(资格)等级允许范围承
14、揽工程业 务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 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发;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应提交履约 保证金而未提交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中,投诉人故意捏造事 实、伪造证明材料;工程建设过程中,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负责 人或项目管理人员的;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者现场人员非本单位 人员或与本单位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违规进行工程变更,高估冒算,恶意套取工程款的;不履行合同,不积极协调矛盾,故意拖延工期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由招标人及其行政主管和监督 部门执行;停工整改、停止资金拨付,由招标人及其主管部门执 行;列入县内“不良行为黑名单”,禁止在本县从事投标 活动,从小额工程定点施工企业库中删除,并向社会公示, 具体由县发改局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与执行;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3、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 理: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 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 益或投标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