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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报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系统各地区公司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管理,从开发前期 报建业务上保障集团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得以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报建业务由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 (部)全面负责,由集团公司开发中心对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部)进行专业指 导、协调监督和统筹管理。第三条 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部)按月度制定各项目的开发报建工作计划, 每月19日前报送集团开发中心审核。集团开发中心负责将主要的报建工作节点 计划报送集团计划管理中心。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在取得新项目后,应根据集团公司审定的建设节点计划 制定整个项目的整体开发报建计划,并报集团开
2、发中心备案。第二章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第五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开发项目后应立即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 申报(挂牌取得)、移交(股权转让取得)或过户(土地转让取得)等手续。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及使 用年限等内容必须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一致,部分地区如须办理临 时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区公司应按时办理延期或变更手续。第七条各地区公司在取得开发用地后,应立即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八条通过转让取得的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条 件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尽快完成转让地块的拆迁、交地工作。第三章规划报建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在取得开发项目后应收集当地有
3、关政策法规、设计规范 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综合性规范资料,连同项目资料递送建筑设计院作为设计依 据,并与建筑设计院保持密切联系,确保开发项目规划方案切实可行。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根据集团初步确定的地产项目开发方案申领或调 整规划设计条件,争取满足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及公建配套 等相关指标。第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经集团董事局审批的项目总体规划方 案开展规划报批工作,协调各专业管理部门及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批复。第十二条各地区公司需要对地产项目的总体规划方案进行调整时,必须把 修改方案报集团开发中心及建筑设计院加具意见后,再报集团董事局审批,并由建筑 设计院根据集团董事局的审批
4、意见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提前介入人防、消防、环保等专业报建工作,通过 协调争取最有利于公司的报建方案,有效降低开发成本。并将取得的成果及时报 集团开发中心备案。第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在总平面方案批复后办理综合管网报批或备案,以 最优化的方案取得综合管网、展向标高批复,优化土方平衡方案,有效控制成本。 并将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集团开发中心备案。第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力争做到市 政配套设施费的减、免、缓,以有效降低开发成本。并将取得的成果及时报集团 开发中心备案。第四章 工程施工报建第十六条 按照集团公司对各地产项目每期工程的开工节点,各地区地产公 司必须在开工
5、节点十天前完成施工现场的围蔽以及“三通一平”,开通施工用水 和施工用电。第十七条各地区公司应提前介入施工图审查和节能审查,缩短开发报建时 间。第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在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时缩短在建设工程交易政府 管理部门的公示期,同时加强与公司招标部、施工单位沟通,降低在政府职能部 门备案的工程总造价,以降低开发成本。第十九条各地区地产公司必须在开工前完成质量监督登记和安全监督登 记手续,或者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第二十条 各地区地产公司必须在开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 先行施工手续。第五章预售许可报建第二十一条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程三层会验后进行销售面积的预测,销 售面积的预测
6、应根据测绘规范取得达到公司规定或当地政府政策允许误差范围内 的测量成果。预测成果必须通过预决算部审核。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公司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对各地产项目各期工程所制定 的销售节点,提前十天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六章工程项目验收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完成人防、消防、环保等专 业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程竣工后,根据公司的交楼计划,按照 当地的有关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第七章权属登记办理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当地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3 个月内办理完毕该期楼宇的门牌号码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
7、程竣工后50天内取得测绘成果报告 书。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程竣工后90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 明书及全部分户图。第八章配套报建第二十八条各地区公司应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及实际情况,在具备条件下 制定供电方案、小区水源方案以及采暖系统方案并通过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 心审核。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部)按照经集团设计成本质量控制中心 审核的供电方案、小区水源方案、采暖系统方案进行报批,并协调相关部门批复, 取得供水合同、用电协议和供暖协议。第三十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在工程动工前完成防雷装置 设计的审核,并协调防雷施工图审查费和跟踪检测费的减免。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
8、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公司应在各期工程竣工前完成永久水、永久电、煤气、 暖气、电信、电视、邮政等配套的开通工作。第三十三条公建配套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地区公司应办理移交工作。 移交时必须根据当地规定和公建配套的性质,以最优化的方案进行移交,确保公 司的效益。第九章其他第三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应在公司成立并取得开发项目后两个月内完成房 地产开发资质的申领。第三十五条各地区地产公司取得新项目后,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开发报建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开 发报建工作中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化的维护公司
9、整体利益。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公司 的开发报建管理办法,落实绩效考核制度。第三十八条各地区公司所取得的开发报建类证照复印件必须于三天内报 集团开发中心登记存档。由集团开发中心建立开发报建工作台帐,实时掌握监控 各地区地产公司开发报建工作的计划和完成情况。第三十九条各地区公司必须按时完成具有时效性的证照的延期或换证工 作。第四十条 各地区公司开发中心(部)应定期召开开发报建专项例会并做好 会议纪要,及时对开发报建工作进行合理的调整。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合于集团系统下属具有地产开发项目的地区公司。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实际工作中因战略发展的需要所 提出的要求,以集团董事局决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