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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方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 教育事业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处置管理方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方法 和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 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行政事业 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关于州直行政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管理“放管服”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结 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各部门占有、使用
2、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等国家拨给 的资产;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收入形成 的资产;运用国有资产通过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 保等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收益;学院校誉等形成的无形资产;接 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等。学院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 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局部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 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坚 持合理、优化、节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不得侵害国 家、学院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
3、益。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无偿转让;(二)对外捐赠;(三)有偿转让和转换;(四)报废;(五)报损。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出售、置换、转让,应采取拍卖、招 投标等市场公开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学院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有:(一)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 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二)闲置、罚没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已到达报废期限,或因技术等原因并经专业机构鉴 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因工作需要进行置换、转让的资产;-10 -(六)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形;第
4、三十二条 各使用部门应向后勤处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后勤处将申请汇总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对一次性原值50万元以下)学院固定的资产配 置、使用、处置事项由学院集体研究后实施,由后勤处组织相 关部门按程序处置。(的国有资产(土地、房屋、车辆、无形 资产和货币资产除处)进行处置,经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院 长审批;由后勤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处置,处置结果报州财 政局备案,处置残值上交州财政局财政专户。)(二)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结果,以学院政字文办理处置 文件,并报州财政局备案,处置残值上交州财政局财政专户, 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下账手续。(三)对土地、房屋、车辆及无形资产的处置,经院党
5、委 会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报州财政局备案并下达正式批复 文件后按处置程序办理资产下账手续。货币资产的处置由学院 计财处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第六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如有违纪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 流失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主要领 导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结合国有资产管理考核一并进 行。-11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占有、使用、管理国有资产有以下行 为之一的,后勤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追究有关单位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重大流 失的;(二)资产长期闲置、
6、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造成资 产重大浪费的;(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账、卡、物不符,不及时填 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以及不按规定和程序处置资产的;(四)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或对外服 务、投资的;(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院国有资产或利用职 权谋私利的;(六)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用 途的。第七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处负责解 释。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一)流动资产:指在一年内能够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预付) 款项、存货等。(二)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其中专
7、用设备 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 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 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学院固定资产按其用途分为: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 品;图书;家具;其他固定资产等六大类。(三)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 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 特许经营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学院冠名权视同商业 信誉纳入无形资产范畴。(四)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范围以外的其他资产。第三条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
8、和健全国有 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 使用效益;监督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负责组织学院的 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变动、 资产处置的院内初审、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指导或组织实施 各类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及大型设备维修工作,参与基建工 程竣工验收工作;对学院拟开办的经营工程进行资产登记,会 同有关部门对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向州财政部门报送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出租出借的审批材 料,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9、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处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 分管院长领导,由后勤处统一实施一级管理,按资产的不同形 式,由使用部门进行二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学院后勤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根 据学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统一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并贯彻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实 施方法和意见;(二)负责全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及经营
10、实体等单 位占有、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指导工作;(三)负责学院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和报批及审核; (四)负责组织学院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变动、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出租、出借、报损、报废等 申报和批准手续;(六)组织实施资产的合理调配,处置闲置资产。指导或 组织实施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后的验收、建账。(七)负责与学院计财处定期核对、调整国有资产账目, 保证学院与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之间、计财处与后勤处间的国 有资产账目完全相符。第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的 配置、使用及处置进行审核、监督及统一调配。第八条 各使用部
11、门对所管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 施具体管理职责,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认真做好所管辖 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实物资产的领用保管制度,资产管 理责任要具体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具体职责是:(一)负责所管辖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 用效益;(二)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目,及时登记,建立台账, 定期清查,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三)定期向后勤处反映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后勤处完成 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为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 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国 有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12、 资产管理员的变动和交接情况须及时向后勤处备案。资产管理 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所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能有效利用;定期与后勤处核对资产账目。(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明细账目登记制度,定期 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确保国有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账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毁。(三)对本单位新购国有资产及时建账、贴牌,对失去使 用价值待报废的国有资产按程序报学院审批后将相关材料送 后勤处。(四)定期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变更情况, 协同完成国有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统计和年报等工 作;(五)协同后勤处对国有资产的统一调配和处置。第十条学院各使用
13、部门的资产管理分工如下:(一)各二级学院(部)、各职能处室负责本单位使用及 其所管辖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用途的设备类及文体设施 类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的管理;(二)计财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 账和分类账;(三)图书馆负责学院馆藏图书、资料、期刊等的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资料室建设、管理,定期向图书馆报 告建设情况,汇总相关数据;(四)保卫处负责安保、校园及全院消防与监控专用设备 与设施的管理;(五)后勤处负责全院各类用房及各类建筑物、房屋附属 设施、室外构筑物、植物、草坪等资产的管理;负责全院教学、 科研与办公家俱的管理,负责资产的配置计划的编制及审核, 负责管理、
14、维护、录入学院的资产管理系统,并定期与财务资 产账目进行核对;(六)后勤处负责学院办公用房的调配管理;(七)学工处负责学生公寓及普通寝室的安排、调配及资 产的直接管理。(八)教务处负责学院教学用房的调配管理。(九)体育学院负责体育用品及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十)开展规划处负责经学院领导签批及配置标准审核后 固定资产配置工程的采购。第十一条教职工退休时必须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后 方可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原那么上不能将原工作岗 位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带到新的工作岗位,应将原使用固定资产 全部移交原工作部门。第三章资产的配置管理第十二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计财处、后勤处、国有 资产使用部门根
15、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 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 为。第十三条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国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国有资产。第十四条 学院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或省规定 的配置标准及人员配备情况,(购置超标准规定限额以上资产 的,应严格报批程序)严禁违规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设备; 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办公设施设 备须后勤处按相关配置标准审核后才可进行采购。第十五条 各部门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应及时录 入“资产管理系统”,杜绝帐外资产存在。第十六条 对固
16、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 库、验收、领用、借用、保管制度,维修、养护制度,使用情 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第十七条学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土地 确实权手续,取得房产、土地证及有关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第十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每年进行一次资产自查,做到家 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后勤处对各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抽查。第十九条 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及使用效益,做到 物尽其用。学院将根据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对积压、长期闲 置的国有资产及时调剂处置,合理配置使用。各使用部门提出 调剂处置建议,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调剂处置。学院国有资产 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第二十条 学院各部门
17、应根据部门的人员情况及工作需 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办公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参照行政事 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文件执行。第二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必须根据学院预算安排于当年10 月31日前申报下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经学院审核后报财政审 批。第四章资产的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资产出租、出借,须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 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经批准后 进行。第二十三条可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范围(一)用于教学、科研、生活的教室、实验室、办公及生 活附属用房和经营性房屋;(二)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生活服务设备、文 艺体育设施等;(三)学院建筑物的内外平面及空间的使用权;(四)学
18、院同意出租出借的其他国有资产。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权属有争议的;(三)共有资产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禁止出租、出借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十六条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程序(一)单项资金账面原值500万元(不含)以下或年租金 标准100万元以下(不含),合同期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 资产出租出借经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后勤处按程序组织实 施,并将出租出借结果报州财政局备案,租金收入上缴州财政 局财政专户。(二)单项资金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或年租金标准100 万元以上,合同期在三年以上(不含)的资产出租出借经学院 党委研究同意后由后勤处按程序报州财政局按程序及权限审 批,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招租,租金收入上缴州 财政局财政专户。(三)原出租资产合同到期后不再出租的需经学院党委集 体研究决定。第五章资产的处置管理第二十七条资产的处置,是指资产占有或使用单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