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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向社会XX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与操纵各 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 与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XX省人民政府或者XX省安全生产 委员会(下列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有 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 要求与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各市、县(市、区)与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 以约谈:(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
2、故的;(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操纵考核指标进度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六)国务院安委会或者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 大安全隐患与问题,与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 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签发。第五条需要约谈市要紧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者授 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要紧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与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 主任约谈,或者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 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 按照纪要进行落实。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 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 谈制度,并抓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