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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总贝IJ1.1 起重作业是指利用起重机械将设备、工件、器具 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起重机械是指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 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 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液压提升装置、升降机、电葫芦 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 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1.2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和长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为重量100吨及以上或长度60米及以上;二级为重量 40吨(含40吨)至100吨;三级为重量40吨以下。1.3 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
2、司各分(子)公司(以下 统称各单位)负责建立各类起重机械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 术档案。1.4 起重机械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 保养说明书;其生产厂家必须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 资质,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1.5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 (包括临时、三级起重机械),需由取得当地政府相应部门 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 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 使用。1.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 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予以存档。自制、 改造和修复简易起重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图
3、纸执行,并经具有 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1.7 除机械制造厂、检维修车间、码头、油田野外施 工设施搬家安装等固定起重作业和例行起重作业外,其他起 重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1.8 作业期间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1.9 利用轮胎、履带和桥式起重机等定型起重机械进 行吊装作业时,还应遵守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2管理职责2. 1起重重量大于40吨的重物,或不足40吨,但形 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作业条件特殊的物 件,必须编制起重作业方案,作业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2.1 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二、三级起重作 业许可审批。2.2 一级起重作业由二级单位业务分管负责人审批
4、。2.3 机动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自有起重设备、设施、 机具的建账、日常维护、使用管理以及起重设备的租赁管理。2.4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起重作业人员的培训,确 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2.5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许可证审批人员、监护人员的 培训和资格认定,负责监督作业许可制度的执行。2.6 监护人会同起重指挥、司索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 做好起重作业的现场监护。3管理内容及要求3. 1安全管理3.1.1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分 析,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3. 1.2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 检、月检和年检。发现的起重设备问题要及时进行检修处理, 并保存检修档案。
5、3. 1.3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 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证,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3. 1.4 一级起重作业前,各单位安全部门应会同有关 技术部门对作业方案、作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评 估和审查。3.2起重作业前应对以下项目进行安全检查。3. 2.1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从事指挥、司索和操 作人员进行资格确认。3. 2.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保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3. 2.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3. 2.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 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3. 2.5核实天气情况。3.3 安
6、全措施3. 3.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 戴明显的标志。4. 3.2起重指挥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其他操作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5. 3.3起重指挥人员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 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6. 3.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检查全部机具、地锚 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待故障排除后 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7. 3.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起重操作人员应立即向 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8. 3.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得解开吊装索具。3.4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 4.1按指
7、挥人员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 信号,不论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3. 4.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 4.3严禁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3. 4.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 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 时,禁止起重操作。3. 4.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造成滑动, 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吊索或吊带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 行起重操作。3. 4.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 进行起重操作。3. 4.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 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
8、压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近旁 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否则,应停电进 行起重作业。起重机械、吊索、吊具及设备与架空输电线路间的最小安全距离:项目输电导线电压(KV)11035110220330500安全距离 (米)2.03.04. 05.06.07.0853. 4.8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3. 4.9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其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3. 4.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 限位置限制器停车。3. 4.11 2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 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
9、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 额定起重能力的80%o3. 4.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 气,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3.5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3. 5.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4. 5.2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 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 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 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5. 5.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 垂直线。6. 5.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 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 操作
10、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起重机 运行轨道上。7. 5.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 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3. 5.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 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3. 5.7除具有特殊结构的吊物外,严禁单点捆绑起吊。3. 5.8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 就位时,应用牵引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3.6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3. 6.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 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 开关断开。3. 6.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有效锚定。3. 6.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 进行检查、维护、保养。3. 6.4应告知接替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 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3. 6.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 挂上标志牌或加锁。3.7许可证管理3. 7.1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 二联由基层单位留存,第三联由作业现场监护人持有,第四 联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3. 7.2起重完工验收后,许可证应由安全部门统一保存,按月归档,保存期限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