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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会计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机制,防 范财务风险,提高二级单位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 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校会计委派制度是指学校批准设立的独立 核算单位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委派财会人员,并实行统一管理、 统一调配的制度。第三条 学校会计委派制度的适用范围:(一)具备法人资格、资产属于学校并实行独立核算的 单位;(二)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业务特点要求实行单独核算的单位;(三)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独立核算单位。第二章会计委派管理体制第四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拥有管理和保护学校 财产、维
2、护学校合法利益的职责和权力,学校财务活动在校 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第五条学校后勤、校办产业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并经 学校批准实行独立核算,其财务业务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 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导、监 督和检查。第六条会计委派工作坚持学校统一领导,计划财务处 具体负责,组织部和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共同组织实施。第七条 委派财会人员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报组织 部和人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由学校聘任,聘任期限5 年。任职期满后,委派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同一个独立核算单 位连任。第八条 委派财会人员编制及人事关系隶属学校计划 财务处,工资、津贴
3、、福利等由学校统一发放和管理。第九条 委派财会人员负责组织派驻单位的会计核算 和财务管理工作,受计划财务处和派驻单位双重领导,在会 计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指导,日常工作由派驻单位管理。第十条 委派财会人员应服从分配,根据需要办理轮岗 交接手续。对拒不服从分配的,学校计划财务处应将其调离 会计岗位,交人事处按学校人事聘任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会计委派程序第十一条到期委派,指根据学校聘任制度,在前一个 聘期结束、新聘期开始所进行的正常会计委派工作。委派程 序按学校岗位聘任程序,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提出委派岗位 推荐人选,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二条 期中委派,指已委派人员在聘任期间,因主
4、 客观条件变化不能担任委派职务,而由计划财务处重新委派 财会人员。委派程序为:由计划财务处提出委派岗位推荐人 选,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同意后,报组织部和人事处按规定程 序办理。第四章委派财会人员任职资格第十三条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良好的会计 职业道德;(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熟悉办公自动化;(四)能独立、全面主持独立核算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第五章委派财会人员工作职责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方
5、针政策, 严格遵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执行国 家、学校各项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理会 计核算业务,为派驻单位提供优质服务,虚心接受派驻单位 的监督。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派驻 单位内部控制,推进派驻单位财会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第十七条认真编制财务收支和资金用款计划,监督计 划执行,确保资金安全。第十八条 依法组织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严 把会计事项审核关,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第十九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反映派驻单 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第二十条 加强派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
6、 流失、浪费,保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第二十一条 遵守派驻单位的规章制度,参加派驻单位 经济决策、财务管理活动及重大事项的讨论,提供财务方面 的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定期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汇报派驻单位的 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财务资料。对派 驻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如重大经济决策、大额资金支付、对 外投资、银行贷款、经济担保等重大事项,实行及时报告制 度;对派驻单位违法、违规、违纪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 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对委派工作期间行使职权的事项承担相 应的责任,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觉接受学 校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完成学校计划财务处安排的其他财务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