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水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协议( 70页).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净水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协议( 70页).docx(6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合肥市清溪净水厂PPP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权契约(标前公示稿)二。一五年一月“融资文件”“生效日”“适用法律”特许经营期“运营期”“违约”“违约利率”“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价格”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 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契约、担保契约、保函、 外汇套期保值契约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b)履约保函。指市城乡建委和项目公司就本契约签字盖章之日。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 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指本契约第2.2条款所规定的特许
2、经营期间。指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指本契约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契约 项下的彳到可义务。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 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并按一年365天折算为日利 率。如果违约行为持续发生,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适用违约行为结 束时的基准利率。指根据污水处理服务契约就项目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服 务向其支付的价款。指污水处理服务契约第10.2条款中所述的以元/立方米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通知“完工日“政府部门提前终止意向通知“提前终止通知“完工日“政府部门“中标人/投资人“市排管办
3、土地出让合同示的价格。指根据本契约第1041条款发出的通知。指根据本契约第条款发出的通知。指根据本契约第条款确认的项目公司完成全部工程 建设的日期,也即建设期的最后一日。指(i)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 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效用的其他行政实 体;(ii)安徽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iii)合肥市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或合肥 市的任何区政府及其下辖的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 门。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合肥市清溪净水厂PPP项目的投 资人1指合肥市城乡建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合肥市排水管理办公 室。经市城乡建委授权,在本项目进入试运行期后对项目公 司提供的污水
4、处理服务进行运营监管,并负责向项目公司 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指项目公司与市国土部门签署的受让清溪净水厂项目用 地的合同。1.2释义1.2.1 在本契约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市城乡建委或项目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市城乡建委和项目公司,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e)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契约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1.2.2 标题仅供参考之便而设。第2条特许经营权2.1 特许经营权2.1.1 经合肥市政府批
5、准,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照本契约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 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即:a)融资、投资和建设清溪净水厂工程和地上景观及辅助工程;f)运营、管理和维护清溪净水厂,并根据服务契约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g)养护和管理地上景观及附属工程;h)特许经营期满时,将清溪净水厂工程、地上景观及辅助工程无偿、完好移交给市城乡建委或 其指定机构;及i)行使和享有契约项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权益。2.1.2 项目公司同意依照本契约的条款和条件取得本契约第条款项下的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期内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清溪净水厂工程、地上景观及辅助工程的投融资与建设,包括基坑开挖及支护、地下空
6、间工程、净水处理构筑物及设备安装工程,尾水外排管线工 程,项目所需的厂区外永久性供电(双回路,含供电高可靠性供电费X供水及相应的水、电增容, 供水集团回水塘改建、还建工程;选址范围内现有泵站拆除及设备移交;负责地上景观工程的养 护,并按照服务契约的规定自行运营和维护清溪净水厂项目设施,包括生产运营、日常维护、设备 大修和更新、检测和监测、污泥处理、绿化养护等,以提供本契约和服务契约项下的污水处理服 务。2.1.3 除非依据本契约提前终止,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2.2 特许经营期2.2.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从契约签署生效日起29年(含建设期2年12.2.2 除非依
7、据本契约第10条提前终止,清溪净水厂工程建设期从生效日起24个月(含试 运行3个月12.23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清溪净水厂工程建设期延误的,特许经营期不予延长。第3条声明和保证3.1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项目公司在此声明,在生效日:3.L1项目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和有效存续的公司,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许可和其他政府批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开展营业,具有签署和 履行本契约、融资文件的资格和能力;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为,股权比例为。1.1.1 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契约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契约 一经签订,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
8、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契约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 项目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 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1.1.2 目公司已经为本契约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 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契约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契约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1.1.5 本契约不限制市城乡建委的法定权利,市城乡建委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契约的约定 对本契约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1.1.6 如果项目公司在本契约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 市城乡建委有权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本契约。3.2
9、 市城乡建委的声明和保证市城乡建委在此声明,在生效日:3.2.1 本项目已经批准立项;3.2.2 市城乡建委已经获得合肥市政府有关签署和履行本契约的授权,本契约一经签订,即对 市城乡建委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契约的条款、条件和义务不会导致市城乡建委 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 何利益冲突;32.3如果市城乡建委在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 公司有权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本契约。3.3 履约保函3.3.1 本契约正式签署生效后七(7 )个工作日内,项目公司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履约保函(随 件2
10、 ),以保证项目公司按照本契约和服务契约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契约和服务契约项下的各项 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市城乡建委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3.3.2 履约保函的金额建设期内,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捌仟万元( 80,000,000 );运营期内,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肆仟捌佰万元(48,000,000 )。33.3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a)项目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第11.9条款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j)项目公司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期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 (12 )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
11、少三十(30 )日项目公司应 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 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k)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i)在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的情况下,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应至第11.9条款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时止。(ii)在特许权契约根据本契约第10条的规定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当时有效的履约保函成为最后一份保函,其有效期应根据第10.9条款项下的规定延长或缩短。I)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市城乡 建委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33.4 恢
12、复履约保函的金额若市城乡建委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契约或服务契约的规定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项目 公司应在履约保函被提取之日起的一(1)个月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条款中规定的数额, 并向市城乡建委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材料。33.5 5履约保函的兑取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契约或服务契约的条款和条件履行项目公司在特 许经营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市城乡建委有权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后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 金额。33.6 履约保函的解除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履约保 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项目公司根据本契约或服务契约的规定应支付的
13、所有款项后,市城乡建委应 在十五(15 )个工作日内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并将该份履约保函的余额退还给项目公司。33.7 市城乡建委行使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市城乡建委在本契约或服务契约项下的其 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项目公司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33.8 资交割33.8.1 目公司应在生效日后九十(90 )日内,完成融资交割。33.8.2 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 )个工作日内,应向市城乡建委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够证明项目公司股东已完成自有奥金出奥的合 法证明、项目公司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市城乡建委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 完成的任何其
14、他文件。33.8.3 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项目公司可以向市城乡建委申请一宽限期,该宽限期以经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若项33.8.4 城乡建委同意融资交割的宽限期,并不解除项目公司其它本契约项下义务。公司仍然未能在前款所述的宽限期内完成融资交割,或在完成融资交割后十五(15 )个工作日内不能向市城乡建委证明其融费交割完成,则市城乡建委有权兑取履约保函。33.8.6 完成本项目的融资交割,项目公司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契约的约定,在取得 市城乡建委的书面同意后,将其在本契约项下的项目设施和/或特许经营权和/或取得的污水处理 服务费收费权进行抵押或质押,融资金额只能用于本项目。33.9
15、 限制市城乡建委法定权力本契约不限制市城乡建委行使其法定权力。3.6保险33.10 目公司购买保险a)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包括“附件3”规定内容的保险。m)项目公司必须:(i)使市城乡建委列入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之一;(iii)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 =+ ( 30 )日书面通知市城乡建委;(iv)未经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n)购买保险证明项目公司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市城乡建委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 据及批单。未维持保险a)项目公司未能按第条款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
16、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在本契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第条款所要求的保险,市城乡建委首先应书面要求项目 公司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在项目公司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 )日内仍未购买或维持该保险,则市城乡建委有权根据本契约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 用。第4条双方的义务目录第1条定义和释义3L1定义31.2释义7第2条特许经营权82.1 特许经营权82.2 特许经营期8第3条声明和保证93.1 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93.2 市城乡建委的声明和保证93.3 履约保函103.4 融资交割n3.5 不限制市城乡建委法定权力123.6 保险12第4条双方
17、的义务1441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144.2 市城乡建委的主要义务15第5条土地使用权165.1 土地使用权165.2 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165.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174.1 市城乡建委的主要义务4.1.1 在建设期内协调项目公司与合肥市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据项目公司要求给予必要的协 助。4.1.2 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及时向项目公司交付项目场地,使之能够为本项目工程实施之目的出 入和占用。4.1.3 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及时通知项目公司与其交接已完成的前期工作成果。4.1.4 督促市排管办履行污水处理服务契约项下的义务。4.1.5 在本契约根据第10条提前终止时,接收项目设施,并
18、按照第10.7条款的规定向项目公 司支付收购金。4.1.6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行使法律、法规及特许权契约赋予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规定的其 他义务。4.2 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4.2.1 按照项目契约规定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净水厂、地上景观工程的建设,自行承担建设 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并购买建设期保险。4.2.2 承担本项目所需的申报事项,有义务满足获得项目相关批准要求的条件。净水厂和地上 景观的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本契约及相关法规的技术要求,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1.1.1 目公司在建设期间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项环保义务,避 免施工期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由于环保措施
19、不当导致环境污染的责任项目公司自行承担。4.2.4 在运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运营.维护净水厂和地上景观,保持充分的污水 处理能力、保证按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不间断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购买运营期保险。4.2.5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特许经营期内,若项目公司承 担的税赋(企业所得税除外)发生变化,适用法律变更条款的有关规定。4.2.6 在特许经营期内,接受和配合市城乡建委、市排管办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项目的检查、 抽直、考核和评估,接受市城乡建委对本项目实施的临时接管或征用。4.2.7 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 )个工作日内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报
20、告,报告该等事项的具体内容并经批准后执行,该等事项包括:a)项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确定或变更。p)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契约或意向书。q)其他对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4.2.8 协助市城乡建委和其他部门为本项目申请获得国家政策性补贴资金或优惠贷款。若项 目公司为本项目申请获得国家等级建设或运营补贴资金,双方磋商调减污水处理价格或污水处理 服务费。4.2.9 未经市城乡建委同意,不得将净水厂,地上景观的运营和维护委托给第三方。4.2.10 特许经营期满,项目公司负责将净水厂、地上景观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城乡建委或政 府指定机构。4.2.11
21、 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不得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未经市城乡建委事先书面同 意,项目公司不得自行处理净水厂服务区域内的污水收集系统以外的来水。4.2.12 项目公司应行使法律、法规、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文件、及特许权契约赋予的其他权利 并履行规定的其它义务。第5条土地使用权5.1 土地使用权5.1.1 本项目规划选址位于清溪路北侧、清二冲东侧,南源河南侧(具体以规划部门确定的选址意见书为准),用地面积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厂区平面布置图见附件lo1.1.1 城乡建委协同市国土部门通过招标出让的方式提供本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市政 基础设施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与特许经营期保持一致。5.1.3 本
22、项目土地出让金万元,项目公司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 行承担获得土地产生的相关税费,并承担特许经营期内保持该部分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所需缴 纳的税费。5.1.4 项目公司如不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则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支付逾期缴纳的 违约金。项目公司拒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国土部门将中止供地,同时市城乡建委有权利就项目公 司的违约行为兑取履约保函后依据第10.1条款提前终止本契约。5.1.5 市城乡建委协同市国土部门在第7.4条款规定的预期时间之前向项目公司交付项目场 地,并协助项目公司办理土地相关手续。5.1.6 若特许权契约提前终止,政府有偿收回项目公司剩余期限的土
23、地使用权益,向项目公司 支付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评估值。任何情况下,政府依据本契约对本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有偿 收回均不考虑土地价值的增值部分。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政府无偿收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5.1.7 若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契约第13.1条款的规定延长,项目公司应按照合肥市有关规定获得延长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市城乡建委应给予协助。5.2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5.2.1 项目公司仅能将第5.1条款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契约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 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契约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5.2.2 经市城乡建委事先书面同意,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项目公司可以转让、出租、抵
24、押土地 使用权,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5.2.3 项目公司应当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和与有关政府部门签订的与取得本契约项下土地使 用权有关的法律文件的要求合理使用本契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 契约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第三人造成损害,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给第三人造成的 损失。53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53.1 项目公司已查看净水厂项目场地,充分了解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 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项目公司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并且项目场地的 状况适于为本契约项下特许经营的目的使用。53.2 市城乡建委确认项目公司对项目场地上于交付之前发
25、生的环境污染(或有)不承担责 任;项目公司对项目场地交付之日起由项目公司导致的、或因项目公司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导 致的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53.3 3项目公司已审查和核实了由市城乡建委提供的,对有关本契约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 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第6条前期工作6.1 前期工作6.1.1 为保证本契约项下清溪净水厂工程的顺利开展,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应在不影响本项目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完成以下前期工作:a)项目立项及报批;b)项目规划选址;C)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及报批;d)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审及报批;e)水土保持方案、节能评估编制;f)配套管网的地质勘探
26、和管线地图测绘及物探;g)还建供水集团三水厂污泥池土地测量及勘测定界;h)还建供水集团回水塘用地报批;i)聘请项目咨询顾问。6.1.2 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应在完成前款所述前期工作后及时将相关工作成果移交给项 目公司,相关合同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承继和享有。若需对前款前期工作成果进行调整或重新报 批的,项目公司负责完成相关工作和费用。6.13项目公司负责除第条款以外本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包括但a)项目工程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r)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申报事项。各方应积极配合对方完成上述前期工作。6.2前期费用市城乡建委为完成第条款规定的
27、前期工作,合计费用万元,由项目公司承担,计入项目总投奥。项目金额(万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3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13.5节能评估报告编制11.6合肥市清溪净水J及配套管网工程可研报告编制287.51合肥市望塘污水处理厂重建工程可研报告编制286.09管线地形图测绘及物探71.6798地质勘探费用(初勘)8.16825还建供水集团回水塘土地测量及勘测定界费4.5聘请咨询顾问费用供水集团回水塘还建征地费用地报批图件费0.1136市建投集团已垫付资金占用费36合计前期费用的支付本契约生效日后三十(30 )日内,项目公司应将第条款所述的前期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市 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6.23第条款下
28、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收款方实际收到款项之日止, 按违约利率计息。若项目公司未按照第条款的规定支付前期费用,市城乡建委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第7条工程建设7.1 勘察和设计7.1.1 项目公司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本 契约的规定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完成净水厂、地上景观的勘察、设计,并承担相应费用。7.1.2 本项目设计单位须具备市政公用行业设计(排水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甲级资质或工 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且须具备(规模5万吨/日以上的)地下污水处理厂设计的成功经验。7.L3项目公司应被视为了解所有适用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如果市城乡建
29、委发现勘察和设计的任何缺陷或问题,项目公司应在接到市城乡建委的有关通知后给予及时的答复,并采取有效 措施予以纠正。项目公司不予及时纠正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费用损失自行承担。7.1.4 项目公司应将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市城乡建委、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市城乡建委和政府 有关部门有权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及提出优化建议。项目公司应就市城乡建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对 本项目工程设计提出的合理优化方案予以考虑和采纳,并承担由此增加的投资和成本费用。7.1.5 目公司应根据经市发改委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有合法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直。7.1.6 项目公司须按照经具
30、有合法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标准、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等)完成工程建设。7.L7 项公司应对项设施中各部分的技术可行性、运行能力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合肥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公司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审批不应被视为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 契约项下的义务。7.2施工和设备采购7.2.1 本项目施工单位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项目公司可将相应 的施工任务直接委托给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前提是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具有相应 的施薪水质,目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有关资质、业绩、能力等的证明及项目实施分工详细的说明,经 市城乡建委同意。7.
31、2.2 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如不具有相应的施薪水质,项目公司应依法委托满足第条款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1.1.1 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选择本项目的设备提供商;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 员如具有生产某种设备的能力,且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有关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誉等的证明和 拟提供该等设备的说明,经市城乡建委同意,项目公司可以直接向中标人或中标人联合体成员采 购该种设备。7.2.4 市城乡建委有权参与项目公司对施工单位和设备提供商的选择,但仅限于根据适用法 律、技术标准和本合同的规定对项目公司选择施工单位和设备提供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履行本 合同相关约定的情况进行审查。7.2.5 项目公司采购
32、的设备档次应不低于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和经市城乡建委及有关 政府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7.2.6 项目公司应按照合肥市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以及本契约的规定完成项目报建、开工审批、 开工准备和相关手续的办理。72.7项目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做到文明、安全施工,确保工程项目按质按期顺利完成。项目公司应按照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委托 手续,提交有关文件资料,接受合肥市建筑质量安全监督站的监督。项目公司未按照本条款规定进 行委托且经通知仍然不改正的,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利代为办理,并兑取履约保函以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73项目监理73.1项目公
33、司负责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项目工程施工全过 程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4项目进度双方应在下列项目时间表预计的有关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履行其在本契约项下的义务:重大事项进度日期交付项目场地生效日后七(7)日内升_L日生效日后四十五(45)日内开始试运行日生效日后二十一(21)个月内开始商业运行日开始试运行日后三(3 )个月内第6条前期工作186.1 前期工作186.2 前期费用18第7条工程建设207.1 勘察和设计207.2 施工和设备采购217.3 项目监理227.4 项目进度227.5 监督和检查227.6 项目延误247.7 放弃25第8条调试、验收和完工2
34、78.1 调试278.2 法定验收278.3 试运行288.4 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298.5 完工和商业运行29第9条不可抗力3191不可抗力事件319.2 免于履行319.3 不可抗力的通知319.4 监督和检查9.4.1 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后十(10 ) 日内,报送市城乡建委备案:a)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及其补充或变更、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建设工程施工 许可证;s)施工组织设计文件;t)招标选择总承包商或施工单位、设备提供商的招标文件;u)同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v)同设备提供商签订的合同;w)同监理公
35、司签订的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细则等文件;x)质量监督、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纸等;y)其他要求的文件。9.4.2 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直a)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项目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 检查。z)项目公司应派代表陪同,并提供市城乡建委进入项目工程场地的便利条件或予以必要协助。aa)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 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ab)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应当自行承担进入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全部费用。9.4.3 有关检查的资料a)项目公司应当提供或责成承包商提供市城乡建委或其指定机构进行检查所
36、需的,与特 定的检直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ac)对或专有资料的任何检查应遵照第16.1条款的规定。9.4.4 市城乡建委有权在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 契约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说明不合格的理由,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改正 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9.4.5 如项目公司对市城乡建委的书面通知有任何异议,其有权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如 项目公司无异议,其应在市城乡建委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缺陷或更换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并承担相关费用。项目公司无合理理由拒绝改正或更换的,市城乡建委有权兑取履约保函。9.4.6 不
37、可免除市城乡建委未监督检验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任 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市城乡建委放弃其在本契约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 本契约下的任何义务。9.5 项目延误9.5.1 本契约所指的延误指发生以下几种情况:a)不可抗力事件;ad)项目建设过程中,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 究价值的物品;ae)由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公司或市城乡建委报批申请后违反适用法律的 规定审批迟延而造成延误;af)由于项目公司违约而造成应达到的进度日期延误;ag)由于市城乡建委违约而造成应达到的进度日期延误。9.5.2 进
38、度日期的延长在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的前提下,一方可以在第条所描述的事件发生时,要求延长进度 日期:a)该方(下称第一方)在实际发生延误的五(5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下称“第二 方)提出书面的延期要求,说明对相应的进度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和ah)进度日期的实现实际已经被延误;和ai)第一方已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减少延误。如果第二方在收到书面要求后十四(14 )个工作日之内对要求的延期未书面表示异议,则第 二方将被视为对要求的延期已表示同意。7.63 市城乡建委导致的延误a)由于市城乡建委的原因导致本项目工程延误,则有关进度日期应根据第条款的规定相应顺延;aj)市城乡建委未能按时交付项目场地,且延误
39、超过十五(15 )个月,项目公司有权向市城乡建 委提出放弃,市城乡建委应予以同意,项目公司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截至此时项目公司已发 生的实际费用,在市城乡建委核实后可给予补偿;ak)除第7.6.3a). b)条款的规定外,市城乡建委就该等延误给项目公司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再承担其他责任。7.64 4项目公司导致的延误a)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项目公司除继续承担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外,还应就工期延误向市城乡建委支付第条款规定的违约金。al)项目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不应解除其在本契约项下的其他责任和义务。7.7放弃7.7.1 如果除不可抗力或第7.6lc)b)、c)条款所
40、述情况以外的任何原因,项目公司出现下列 情况,则视为项目公司已放弃本项目且组成可导致本契约提前终止的项目公司违约事件:a)项目公司未能根据本契约的规定提交或恢复履约保函;am)书面通知市城乡建委其已终止建设工程,且不打算重新开始施工;an)未能在第7.6.1a). b)、c)条规定的情况结束后三十(30 )日内恢复建设工程施工;ao)在开始试运行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者从项目场地撤走全部或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因更换施工承包商导致撤走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人员的除外,但该等更换应当自建设工程停工之日起七(7 )日内完成;ap)未能在第7.4条规定的工程开工日(该日期可按第条款推迟)后三十(30 )日内 开
41、始建设工程;aq)未能在市城乡建委同意的开始试运行日后三十(30 )曰内开始试运行。7.7.2 如果出现第条的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很!市城乡建委有权根据第条兑 取履约保函的剩余金额。市城乡建委根据第条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其在项 下终止本契约的权利。第8条调试、睑收和完工8调试8.L1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项目工程的调试和效用测试。调试大纲项目公司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五(15 )日内,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十(10 )份包括 以下内容的调试大纲:a)调试步骤及目的;b)性能测试内容;C)进水需求计划;d)测试组织与计划。8.13测试通知当项目工程所需的全部设备及设施安装完毕、进入
42、系统调试与性能测试阶段时,项目 公司应至少提前十(10 )个工作日向市城乡建委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预计开始进行相应测试的日期。市城乡建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可派代表参加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契约和适用法律组织进行的测试的全部过程。如果市城乡建委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书面拒绝或未参 加测试,则测试可于通知的时间在市城乡建委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不合格的处理a)如果效用测试不合格,项目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改正措施补救不合格的情况,并应至少提前五(5 )个工作日向市城乡建委发出书面通知,再次组织效用测试。ar)项目公司应对因不合格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和进度延误承担全部责任。8.2法定验收8.2.1 法定验收a)项目
43、公司应当根据第7.4条款的进度要求在适当的时间组织清溪净水厂及地上景观工程的验收,并通过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就项目工程的工程质量、消防、电力、规划等 专项组织的验收。as)如因项目工程存在某一方面的瑕疵导致未通过第条款项下的验收,项目公司应当根 据有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或完善,并再次组织相关验收,直到通过该等验收 为止。8.2.2 验收通知a)项目公司应当在有关睑收开始前至少七(7 )个工作日向市城乡建委发出书面通知,告知验收项目和睑收开始的时间。市城乡建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派代表参加有关验 收。at)市城乡建委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派代表参加有关验收,不影响该等验收的效力。8.2
44、3验收合格报告项目公司应当在省、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验收报告出具之日起五(5 )个工作日内,提交 该等验收报告的一套完整复印件给市城乡建委备案。83试运行1.1.1 清溪净水厂调试成功且通过第条款的法定验收后,项目公司应向市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市城乡建委发出开始试运行的申请,告知清溪净水厂工程调试计划的实施情况、调试阶段 内的运营日报表、预计的开始试运行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试运行条件的书面 材料,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始试运行日以市城乡建委同意的日期为准。项目公司发出开 始试运行通知前三(3 )日,净水厂出水水质标准需持续满足服务契约中第条项下的标准。1.1.2 本项目试运行
45、期预期为三(3 )个月,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试运行期间的相关费用。1.1.3 由于项目公司原因需要延长试运行期的,项目公司需报市城乡建委和市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同意。试运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8.4 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84.1项目公司应在试运行期内向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环保验收。8.4.1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向市城乡建委申请竣工睑收,且在竣工验 收合格十五(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和市排管办备案。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84.3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的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委、景观工程验收,工程通过睑收
46、后应按照合肥市有关规定完成备案。8.4.4 项目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竣工审计。本项目实际工程投资以合肥市审计局的审计 结果为准。若实际工程投资额超过投资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投资额,污水处理价格不予调整。若 实际工程投资额低于投资人投标文件中工程投资额的90%,低于90%的部分按照“投资每减少 500万,水价减少1分钱”的原则调减污水处理价格。8.4.5 验收标准净水厂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满足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 )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地上景观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满足项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QJA3_82-2012及
47、国家相关规范要求。8.5 完工和商业运行8.5.1 完工日项目工程根据第8.3条款完成试运行,且通过第条款规定的环保验收和竣工验收后 (由于进水量不足导致实际处理负荷率未达到环保验收要求及其他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验收未通过的情况破例),项目公司应向市城乡建委申请确认工程完工,完工日以市 城乡建委书面确认的日期为准。8.5.2 申请商业运行的前提条件a)按第条款的规定清溪净水厂工程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保验收并接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环保验收的通知,由于进水量不足导致环保验收 未通过的除外;au)在提交开始商业运行申请前清溪净水厂连续稳定运行三(3 )个月以上,出水水质连续三 + (30)日满足服务契约第条款项下的标准,出水水质以市排管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结果为准,项目公司承担检测费用;av)清溪净水厂和地上景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