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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强化自我监督的必由之路 打铁还需自身硬。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纪委强化自我监督增添了制度利器。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刊发规则系列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 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各级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 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
2、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亦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具体行动。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的“大方向”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 规则第一章“总则”,是规则全篇提纲挈领的部分,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纪委的中心工作,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职责。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
3、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第二条规定的“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做到第一项原则要求的“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
4、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第二项原则贯彻第36条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实践中,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早已印证,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
5、系 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73.4万件,初步核实53.4万件次,谈话函询14.1万件次。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 梳理2023年的监督执纪“成绩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轨迹清晰可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新时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规则在第四条对此进行了重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
6、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规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对于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如何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五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过去,纪检监察室的权力相对集中,既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个小纪委。”浙江省杭州市纪委
7、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文柱说,“规则第五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第五条规定的“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海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伟认为:“从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能一体化到分设,有利于强化执纪监督部门的职能,对联系地区和部门有效开展日常监督。” 明确领导体制,细化责任分工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
8、行了划定。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徐伟认为,“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
9、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将1994年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这样在实践中就新增了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王文柱说。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和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徐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