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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有形土地市场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3号1999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防止国有、集体土 地资产流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市国土管理部门是有形土地市场行政主管机关,具体职贵是:(一)建立和统一管理有形土地市场,制定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制定土地交易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三)负责土地交易中心的管理,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四)负贡土地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杏处土地交易违法行为。第四条东莞市土地交易中心是东莞市人民政府指定
2、的土地交易综合场所,是市国土管理部门对外办 公、服务承诺的“窗口”。市土地交易中心隶属市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同级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监察部门的监督、检 查。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租赁双方应向交易中心申请初审,并提交下列材料:(-)租赁登记申请表;(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证;(四)双方租约:(五)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三十七条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审核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及是否符合租赁登 记规定。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及登记。第三十八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
3、保。第三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土地交易中心申请初审登记,并 提供以下资料:(一)土地权属证明:(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表;(三)抵押贷款合同;(四)有关部门同意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五)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六)其他材料。第四十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供资料文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市国土部门进行核准及登记。第四十一条 市十地交易中心通过现场挂牌公布或通过互联网建立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大众,发布土 地政策、法规和土地市场信息公告。第四十二条 依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市场的用地,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时.,应提供地块位置、
4、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不在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交易的,房产与国土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房 地产权登记,并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 撤职处分。违反本规定,擅自办理的房地产权登记,为无效登记。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JL地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利用职权对土地交易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土地交易正常进行的:(-)在土地交易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三)在土地交
5、易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在土地交易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尚不构成犯罪的。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市国土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市国土管理部门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四十六条 有关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双方可以申请市国土部门调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负责解释,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 市国土首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交易市场的管理,
6、市建设、规划、物价、计划、外经、房首 等各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枳极协助市国土管理部门做好有形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交易范围第七条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指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酒店及高级娱乐设施,不包括工业 厂房和福利住宅),及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二)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或出让,因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使用条件并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 的土地:(三)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各镇区投放到i级土地市场的土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下列土地交易行为,必须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或者办理交易手续:(一)已办理有偿使用
7、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合营、合作的;(三)经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四)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第九条 下列土地管理业务,统一到市上地交易中心的办文“窗口”中办,实行“服务承诺”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二)耕地占补平衡方案预审;(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审;(四)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A)宗地地价评估;(七)土地登记、发证(包括初始登记、变
8、更登记):(八)测绘队伍资质审查、注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验收:(九)地名命名、更名;(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采矿许可证年检:(十一)经省确认的违法用地处罚:(十二)宗地地籍调查、放桩:(十三)土地举报、信访案件调处:(十四)公文督办处理。第十条市上地交易中心的职贡: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具体实施有形土地市场发展规划、目标;(二)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土地招标、拍卖:(三)负责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申报,并办理报批条件初审、交易鉴证、代办 土地招商、展销、洽谈项目、撮合土地交易、提供信息咨询、代收代缴土地税费等具体业务;(四)承担市国土管
9、理部门对外公开办公、服务承诺的“窗口”职责,负责审查、受理、分发、清退 申报资料,协助执行服务承诺工作事项:(五)负责搜集、储存并定期发布土地交易行情和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向社会提供土地交易信息服 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 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省级以上国土部门批准的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 价评估结果按权限报有确认权的国土部门确认,由国上部门核定应补交的上地出
10、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 纳办法。第十三条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市土地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市国土部门核准。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 法。第十四条涉及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因改变原批准的用途、使用条件等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 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进入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十地使用权交易,应挂牌公告。挂牌公告期限为30日。第十六条市土地交易中心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 定。第三章交易规则第十七条土地使用权招标,是指由市国十管理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招
11、标或邀请符合条件的 投标人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十八条上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采取下列两种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出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特定人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资格范围、内容以及招标方式,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及地块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条下列招标文件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印制并向投标者提供:( )投标须知;(-)土地使用权投标书:(三)出让合同样式。第二十一条 土地招标的决标条件,可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选用以下其中项:(一)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者;-)根据竞投出价与规划设计方案等,
12、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三)在竞投期内最先付清规定的标价款者:(四)招标人提出并经交易中心同意的其他合理条件。第二十二条土地招标的基本程序:(一)交易中心于截标前30日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视需要可在东莞日报、南方日报或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也可在交易中心的公众场所挂牌公告:(二)竞投者报名并领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格认可;(三)竞投者在投标裁止日前(含截止日)将标书投入指定的投票箱,交付投标保证金:(四)交易中心根据决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并发给中标通知竹。同时书面告知不中标者, 并于决标日起3日内向不中标者退还所收保证金本金;(五)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应与市国土管理
13、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与 土地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六)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一)、(二)项决标条件中标的中标者,应在签订出让或转让合同 时,向交易中心交付相当于中标地价总额2族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定金):(七)中标人按出让或转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由交易中心代为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 使用权证书。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在开标、决标前,应对委托人的标底、竞投人的标书内容保密:开标应在公开 场合进行,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对须通过评选确定中标者的,应组成评标小组,公开评标。评标小组由7 人以上单数组成,主持人由委托人或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负贡,其余成员在开标前1天从交易中心招标专家
14、库中随机抽样确定。第二十四条招标宗地至截标时只有1个竞投人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或者经招 标人同意,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也可以按程序开标,如该竞投人标书达到招标底价的,可视为中标。 竞投人虽有2个以匕 但所有标书标价均达不到标价底线的,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终止该宗土地招标。终止 招标的,交易中心应于3日内将所收保证金本金退还竞投人。所有标书没有达到标底条件的,市国土部门有权予以拒绝,由市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标。第二十五条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由市土 地交易中心另行组织招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市国土管理部门和市土地交易中心损失
15、的,中标人 应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出让合同规定期限付清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 缴交部分0. 05%的滞纳金。逾期60日后仍未付清的,市国土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中标者只支付保证金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除保证金外,中标者还支付了部分地价款的,由市国土管 理部门再从地价款中扣除标价20%的违约金,其余部分予以退还。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公开场合,在市土地交易中心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以下简称主持人)的主持下,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应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交易中心应在拍卖前30日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的
16、有关事宜在东莞日报或南方 日报上公告。第二十九条卜列文件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印制并于公告之日起向竞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拍卖须知;(二)出让合同样式。第三十条拍卖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进行: )市土地交易中心发出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二)竞买者领取有关文件:(三)主持人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依下列规定主持拍卖活动:1、简介拍卖土地使用权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2、公布拍卖起叫价以及每一次应价增加数额;3、竞买者按规定方式竞相应价;4、竞得人应即时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交付地价款。逾期未付清的,由市 国土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
17、三十一条竞买者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第三十二条竞得人不能交付地价款或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应赔偿组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市土地交易中心将该幅土地另行拍卖的价格低于前次拍卖的成交价的,其差额部分由上述违约的竞得人负 责支付。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转让双方应向市土地交易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土地使用权证;(二)双方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三)主管部门、董事会同意转(受)让文件:(四)转让协议:(五)其他必要文件。市土地交易中心对所提交材料文件进行初审,报国土部门审批。核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测算代收 各项税费。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