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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脚小学预防学生防溺水有关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学生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方法和高州市中小学校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 事故处理条例、高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夏季中小学生游 泳安全教育管理切实防范溺水事故发生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工作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 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第三条各级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学生游泳安 全和防溺水工作。教育部门要加强学生游泳安全管理和防溺水教育,组织师生排 查校园周边及村居池塘、水库、江河湖海、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
2、及 时报告当地镇乡(街道)、村居,由镇乡(街道)、村居和相关部门 催促相关业主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库管理,各类水库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 理的原那么,设立警示标志,并要求水库管理人员加强巡查,劝告青少 年不要擅自下水。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形成的水池、水坑的管理,催促建筑 及有关企业单位对这些危险水池水坑,及时予以回填,无法回填的应 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采砂、取土、取石场所的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取土、取石行为,催促有关镇村对闭坑矿山遗留下来 的坑洼进行回填,无法回填的应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城市建设执法部门、园林部门要加强公园、内河管理,在公
3、园、 内河有关地方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六)旅游部门要加强旅游景区管理,在涉水区域设立警示标志和安 全宣传栏,并加强巡查管理工作。(七)文体、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游泳场馆的日常管理,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催促各游泳馆(池)的安全防范、卫生消毒、值勤 巡视、紧急救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对管理松散,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 要限期整改,不符合开放要求的一律不得开放,切实保障参加游泳活 动学生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八)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 水工作的指导,协调催促相关部门和镇乡(街道)、村居落实各个危 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九)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渡
4、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镇乡(街 道)及村居加强渡口安全巡查,对需要坐船的学生进行安全引导和保 护,确保学生的渡运安全。(十)宣传、广电、报社、移动通信、电信、交通等部门要配合教育 部门加强学生游泳安全和防溺水公益广告宣传和警示教育,营造浓厚 的社会防溺水气氛。(十一)镇乡(街道)、村居要加强辖区危险区域的巡查,催促 相关业主单位落实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沿江、沿海、沿河等地 青少年的教育与管理,加强居民群众的教育,特别要加强外来务工人 员中的学生家长的教育,催促家长切实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 责任。(十二)学生父母应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法定监护职责,父母因外出 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 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