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太** 文档编号:74291114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docx(13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最新版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规 范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 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工资内 外收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对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工 资内外收入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依 法依规、客观公正、高效廉洁和分级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 等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监 督管

2、理工作,及时查处工资分配违规行为。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 依据监管职责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执行情况加强监 督,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二)违反工资效益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计提、发放工资总额 的;(三)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超过本企业全部职 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四)超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准或备案工资总额计提、发 放工资总额的;(五)其他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前款违规情形,除责令改正并予以扣回外,应视情给予相 关企业负责人经济处罚。对违规核定或超发部分超过应发工资总 额5%但未超过10%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不超过 本人当年绩效年薪的10%给予经济处

3、罚;违规核定或超发部分超 过当年应发工资总额10%以上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 人按违规核定或超发占应发工资总额比例的绩效年薪给予经济 处罚。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责 令企业改正,建立完善有关工资内外收入管理制度,规范工资内 外收入管理。(一)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管理和考核制度,以及内 部分配和福利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内容违规的;(二)违规向企业负责人提前发放薪酬的;(三)违规发放福利待遇或承担应由职工个人支付费用 的;(四)企业负责人薪酬、工资总额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和落 实厂务公开要求的;(五)违规实行周期制工资总额管理的;(六)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清算等

4、程序和时间等不合 规的;(七)工资性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规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工资福利项目未通过应 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负责人薪酬未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的;(八)未按规定报送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实施情况的;(九)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工资福利收入未依法缴纳个人所得 税的;(十)其他违反工资分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款第七项工资性支出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按规定纳入 后工资总额超提超发的,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被监督检查企业拒不配合甚至阻扰监督管理 工作、拒不整改违规问题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应约谈企业负责 人,并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被监督检查企业违规行为

5、依规依纪依法应给予相关责任 人纪律处分、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处分的,应移交有关部 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纵容、强令、包 庇下属人员实施违规行为的,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应按照第十八条 有关处理措施从重或加重处理。第二十四条 履行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职 责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 规、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保密有关规定。 对于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或者泄露检 查中知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 法追究责任。第五章 检查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人力资源

6、社会保障部 门应视情向同级财政、国资监管以及相关部门、有关国有企业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书,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应抄送组织、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国资 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机构。对企业连续三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违规问题 的,在一定时期内可免于综合检查。第二十六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根据监督检查处理 意见,督促违规企业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国有 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其至少三年内不得实行工资总 额备案制管理。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对违规情形中的相关责任人,除按 照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外,还应视

7、情节 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 扣减薪酬等处理。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组织、纪检监 察、巡视巡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机构 建立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机制,推动建设信息化 工作平台,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和机构移送或反映国有 企业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相关线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按规定 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会同财政厅(局)、国资委等 部门按照本规定做好国有

8、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30日起施行。劳动部、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 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 1995) 218号)同时废止。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第五条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管理是对国有企业 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 检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政策执行 情况。工资内外收入具体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 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福利 等。第六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监督管理事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

9、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范围 情况;(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制定情况;(三)企业负责人薪酬结构、水平和发放情况;(四)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情况及考核结果 与薪酬分配挂钩情况;(五)企业负责人领取津补贴、奖励、福利性待遇和以现 金形式发放的履职待遇等情况;(六)离任企业负责人领取薪酬情况;(七)企业负责人薪酬列支情况;(A)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披露情况;(九)企业负责人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十)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对组织任命管理企业负责人和非组织任命管理企业负责 人,薪酬分配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应适用的政策开展。第七条国有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监督管理事项包括:(一)企业纳

10、入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范围情况;(二)国家工资分配宏观指导调控政策和要求执行情况;(三)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福利管理等制度制定情况;(四)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清算、计提和发放等情况;(五)津补贴、奖金、福利等管理情况;(六)工资总额信息披露情况;(七)工资内外收入列支情况;(A)工资薪金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九)其他应纳入监督管理的事项。第三章监督管理实施第八条 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企业自查、综合检查、重点核 查等方式进行。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 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对 所监管国有企业开展工资内外收入情况自查。自查工作结束 后,企业应形成自查

11、报告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履行出 资人职责机构汇总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 门原则上每年应选取一定数量国有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情 况进行综合检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应配合做好监 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资监管部门确定被检 查企业时,应加强与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和机构的沟通, 原则上同一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已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的,不 再确定为被检查对象。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对以下情形开展重点核查:(一)企业自查报告、备案报告、信息披露等中发现可能 存在违规问题

12、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或其他部门和机构移送 或反映企业存在工资分配违规问题的;(三)企业职工、社会公众和媒体举报或反映企业工资分 配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四)监督管理中查处的违规问题未整改到位的;(五)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形。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提前书面通知被确 定为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对象的企业做好准备工作,组织被 检查企业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有关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被检查企业以适当方式公 布检查项目名称、检查纪律要求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等。被检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监督检查必要的工作条件, 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工

13、作。第十三条 综合检查、重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下列 措施:(一)到被检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 作出解释、说明;(三)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制度、工资统计报 表、财务报表、工资福利台账、会计凭证等相关材料和数据;(四)对所属或相关企业开展必要的延伸检查或调查;(五)其他必要的方式。综合检查、重点核查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 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 部门按照规定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第十四条 被检查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提交与 监督检查内容相关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情况报告;(二

14、)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核准)或备案的企业负 责人薪酬、工资总额确定和清算方案及相关文件材料;(三)工资内外收入的财务凭证和台账;(四)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五)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六)巡视巡察、审计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及相关文件材料;(七)企业工资福利管理相关制度文件;(八)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缴纳相关材料;(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企业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五条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过程中,应当就检查过程 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事实与被检查企业沟通听取意见,确认有 关事实。被检查企业对监督检查

15、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 主动进行整改。第十六条综合检查和重点核查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应商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 和问题,向被检查企业下达处理意见书,明确违规问题的处 理措施、依据、整改时限和相关要求,并抄送其履行出资人 职责机构。第十七条被检查企业应在收到处理意见书15个工作日 内,就处理意见书指出的违规问题及提出的整改意见制定整 改方案,2个月内完成违规问题整改,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整改时 限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十八条 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规问题的处理措 施包括:(

16、一)责令改正;(二)追回违规所得;(三)经济处罚;(四)约谈;(五)通报;(六)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同一违规问题的处理,可以并用多种处理措施。对同一次 监督检查中同一责任人出现多个违规问题给予经济处罚的,按照 处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纪检监察、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等部门 或机构已就工资内外收入违规问题按照国家或部门有关规定的 处罚标准给予了经济处罚且企业已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就同一违 规问题不再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出现下列违规情形的, 应责令企业改正,违规或超标准领取部分应予以追回。(一)企业负责人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负责 人薪酬制度改革要求纳入实施范围的;(二

17、)企业负责人包括离任、退休企业负责人违规领取薪 酬以及津补贴、奖励、福利性待遇和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履职 待遇的;(三)违规实行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的。前款第二项违规情形除责令改正和追回违规所得外,应同时 按照违规所得等量给予经济处罚,但最高不超过违规问题发生当 年的本人绩效年薪。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意见书下达前主动退回违 规所得的,可视情不再予以经济处罚。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出现下列情形的,应责令 企业改正,违规核定或超发部分不计入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违 规超发部分在下一年度工资总额中予以扣回。对违规超发金 额过大,难以一次性扣回的,经同意可在3年内逐年扣回。(一)企业未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 求纳入实施范围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解决方案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