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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规范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 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工程建设 标准,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的监督管理,研究制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有 关标准,指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组织全省工 程勘察设计大师和
2、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评选。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 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有关专 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相应 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照 国家规定执行。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勘察、设计资 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业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 书。第七条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和其他 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3、建设 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超越其执业资格证书等级和所 在单位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执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 发包。第九条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发包承包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使用国家推荐的示范文本。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可以按照技术要求,由两个 或者两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揽的,应当签订共同承揽合 同,明确一方为主体承担方,负责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 的总体协调。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4、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优质优 价原则,协商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费用。鼓励行业协会发布行业服务成本信息或者收费规则等,引导 发包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勘察、设计费用。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文件及其持有的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标志性城市景观以及技术复杂、专 业性强或者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将项目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前,可以邀请相关专业的院士、 省级以上勘察设计大师等参加专家论证,对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 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选应当以设计方案的优劣作为主要 评审指标。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
5、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 系,接受质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标明 编制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 术负责人以及有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 的出图专用章,建设工程设计图纸还应当使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的专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 注册执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第十五条鼓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 先进设备、新型材料,不得推荐、采用已禁止使用的产品。第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初步设计 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
6、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由原编制单位负责,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 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 意,发包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修改部分对其他部分产生影响的,修改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服务,负责 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 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加交工验收、投产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 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 计业务实行项目信息管理,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00年3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 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