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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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公费医疗报销管理规定为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 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第一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学校财务预算 内开支的在编在职、离退休人员。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可就诊医院包括:学 校选定的34家医院及13家部队医院(具体医院名称见附件); 自选一家居住地就近医院(限二甲以上公立医院)及一家 社区医院,自选医院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第三条 报销项目及比例。在学校选定及自选医院就诊 时,已纳入北京市医保的诊疗项目按规定比例报销,未纳入 北京市医保的诊疗项目不予报销。在其他医院就诊产生的医 药费不予报销(急诊除外)。报销比例为:工作

2、不满20年,自负15%;工作满20 年不满30年,自负10%;工作满30年及以上,自负5%; 住院自负5%;在学校选定及自选医院外的急诊医药费自 负20%;乙类药自负10%;乙类检查费、治疗费自负8%; 在检查、治疗项目中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费单价超过500 元(含)自负30%o第四条按照处方管理规定,门诊处方开药量一般不超过2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1周用量;对某些慢性病、老年 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至4周量。患高血压、 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 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 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3个月的量。第五条患者应服从医务人员

3、治疗,不得点名要药。第六条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持医疗费收据及处方、药品 明细单、检查费和治疗费明细单,经学校医务中心审核签字 后,按规定报销。第七条 急诊疾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急诊范围。急诊 可在就近的公立医院就诊,限急诊一次,药量不超过1周。 需复诊时,必须回可就诊医院治疗。急诊报销时,应持医院 急诊诊断证明,医疗单据并加盖急诊专用章及处方、药品明 细单、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明细单及报告,审查合格后 方可报销。第八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需住院时,可到财务处交纳 15%的押金后向学校借支票。出院结算后,凭医院收据,出 院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单审核报销。第九条医药费每个月报销一次;当年的医药费报销最迟不超过第二年的第一季度,过期不再报销。第十条医疗照顾人员报销,按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医保 中心的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一条患有重大医疗保险所包含的疾病的教职工, 如确需到专科医院或其他综合医院治疗的,经本人申请,学 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转该院治疗,并按照第三 条规定报销。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 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中华女子学院教职工公费 医疗报销管理规定(校字2021) 15号)同时废止。学校办公室2022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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