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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更有序发展,赋予科研机构 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加强科研项目临时人员的规范管理,根 据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 落实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 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学院纵向科研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 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学校科研项目组为更好地开 展工作聘用的非校内编制的研究助理、财务助理、行政助理 等临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时人员”),其他类似科研 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临时人员薪酬原则上由所参与
2、科研项目的劳务 费或科研绩效列支。第二章人员聘用第四条人员聘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 严格审核拟聘用人员的政治背景、道德品质、健康水平、工 作能力等。多个科研项目联合聘用临时人员的,需由各项目 负责人共同推荐一位负责人总体负责临时人员的相关管理 工作(如无特殊说明,以下如有多个科研项目联合聘用临时 人员的,项目负责人均指总体负责的责任人)。第五条人员聘用的常规程序1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招聘工 作,提交拟聘用人员材料到所依托二级学院审查。2 .二级学院负责组织面试等考核程序,报科研处审核。3 .经人事处同意聘用后,人事处、项目负责人和聘用人 员签订临时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应包括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 考核管理、薪酬发放、绩效评价、奖励与追责、续聘与解聘 条款等。4 .聘用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报到手续。第六条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且聘期内需支付的薪酬一 般不可超过拟参与的全部科研项目的劳务费与科研绩效之 和。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用工六个月以下的(含)或项 目急需等特殊情况可采用简易聘用方式。第七条人员聘用的简易程序1 .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招聘工 作,提交拟聘用人员材料到项目组审核。2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面试等考 核程序,报科研处审查。3 .经人事处同意聘用后,人事处、项目负责人和聘用人 员签订临时聘用合同。聘用合同
4、应包括聘用人员的岗位职责、 考核管理、薪酬发放、绩效评价、奖励与追责、续聘与解聘 条款等。4 .临时人员到项目组参与科研项目工作。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第八条临时人员薪酬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和 相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一般应由基础工资加 上绩效奖励构成。特别优秀的,可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 给予特别奖励。“五险一金”等其他费用由临时人员自行负责,确有需 要的可委托学校代为缴纳。第九条工作任务与考核标准应符合拟参与科研项目的 工作内容要求,原则上以聘用合同为准。第十条人员考核采用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 式,聘期最后一年只进行聘期考核。考核时间一般为签订聘 用合同之日起第12个
5、月,聘期不足一年的考核时间为聘期 结束时间。第十一条重点考核临时人员的德、能、勤、绩、廉,包 括政治表现、出勤情况、团结协作、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由项目负责人组织3名以上的项目组成员(含)组成考核小 组对照聘用合同以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进行考核。第十二条每月按合同约定预发薪资。根据合同约定,考 核基本合格的,下一年每月按合同约定预扣薪资的50%,并 暂停发放其他工作量津贴;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第十三条聘期结束后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统 一结算。聘期考核合格的,基本薪资、超额完成部分和其他 符合规定的工作量奖励均按实际完成情况统一结算;优秀的, 可予以特别奖励;基本合格
6、的,基本薪资按80%、其他符合 规定的工作量一般按50%统一结算;不合格的,预扣发的和 未发放的薪资不再发放。第四章人员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临时人员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研 究工作的整体考核目标和工作任务负责统筹安排。第十五条项目组对临时人员可建立在线可追溯的周工 作安排与周工作总结制度和办法,并对照周工作计划对聘用 人员的每周工作及其总结进行评价、分析和指导。对实际工 作情况存在问题的,应及时跟进并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六条临时人员的职务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 归学校所有;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职务技术成果及知识 产权需由他人独享、与他人共享或转让给第三方等情况的, 须经学校审批并订立相关合同。第十七条临时人员应严格遵守职务技术成果的相关规 定,保守职务技术成果的秘密,不得未经学校及权利人同意 私自或变相转让给他人使用。第五章人员退出第十八条聘期结束后聘用关系自动终止。若聘期考核合 格或基本合格的,可根据需要续签下一个聘期协议。聘期考 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解除聘用合同。第十九条聘期未结束且工作开展有实际困难的,临时人 员可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个月告知,做好交接工 作,并签订从事项目的保密协议。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人事处共同研 究处理。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与人事处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