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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强化首都发展新定位,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提升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规范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工作,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要方向,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探索“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等方
2、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中介、科技园区等机构载体。第三条 合作基地的建立旨在加强我市国际科技合作条件和能力建设,更有效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在科技创新中的促进和推动作用,充分对接全球科技资源,参与国际前沿科技竞争与合作,承接海外高水平科技成果在京落地,为落-2-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高精尖”经济结构、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第四条 合作基地类型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四种不同类型。第五条 市科委作为合作基地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原
3、则,对合作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符合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符合北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点方向和重点任务;(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三)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四)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效,对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第七条 国际创新园类合作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国际科技合作的管理机构,与 3 个(含)以上国外政府机构、产业集群、知名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3-(二)具有吸引海外研
4、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有效推进园区内企业与国外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园区内企业“走出去”等方面的保障体系,在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第八条 国际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类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以推动国际产学研合作和促进北京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化为目标,主要从事国际技术转移和国际科技合作中介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 1 年以上;(二)有能力提供技术、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走出去等中介服务,具有明确的目标服务群体以及特色鲜明的发展模式,在服务各类机构开展技术引进和输出、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研发机构落地北京等方
5、面具有显著业绩。第九条 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类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在前沿技术、竞争前技术和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是国家或北京市研发任务的重要承担机构;或具有与国外机构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经验,与世界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第十条 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基地类合作基地还应满足以下条件:-4-(一)独立法人机构,在北京地区依法注册 1 年以上;(二)在开展国际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第十一条 合作基地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条件的相关机构依据市科委的合作基地认定通知向市科委
6、提出申请;(二)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单位及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三)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核并认定合作基地;(四)合作基地经认定后命名为“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确定全市合作基地建设的总体布局、工作方向和重点,统筹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和北京市重点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评审、评估,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5-第十三条 合作基地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明确国际科技合作
7、的目标,积极拓展合作渠道和内容,开展务实高效的合作并取得实效;(二)通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不断增强引领和示范能力;(三)在开展国际合作过程中,及时向市科委报告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按时完成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并报市科委。第十四条 合作基地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实行绩效评估。具体评估工作由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十五条 绩效评估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合作基地,保留合作基地资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整改一年,参加下一年度的合作基地评估,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合作基地,撤销其合作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合作基地。第
8、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格:(一)不接受市科委的跟踪管理,或不参加绩效评估;(二)合作基地被依法终止;(三)合作基地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四)合作基地在国际合作或科技研发方面出现重大问-6-题等市科委认为应该撤销的情形;(五)合作基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要求撤销其合作基地资格。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市科委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等形式支持合作基地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需求调研、国际技术转移、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引进、国际合作研发以及国际技术培训等工作,提升合作基地创新能力。第十八条 市科委择优推荐合作基地申报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优先推荐合作基地承担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合作基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由市科委推荐进入北京市相关人才引进计划,符合条件的享受北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第十九条 市科委支持以联盟的形式加强合作基地间的合作交流,特别是同领域同行业的细分联盟,支持基地联盟成为合作基地相互学习、资源共享的平台,促进合作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第二十条 在市科委网站上发布合作基地相关工作动态,介绍合作基地相关政策,宣传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第五章 附 则-7-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115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