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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管理规则(2)第四章飞行校验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校验机构应当与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协调机制,共同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完成校验对象的飞行校验任务。第三十二条校验机构按照规定的校验周期和要求安排定期校验和监视性校验,并提前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第三十三条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需进行特殊校验时,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校验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第三十四条投产校验应当在校验对象具备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投产飞行校验条件后,
2、向校验机构提出申请。投产校验申请应当至少提前 10 个工作日。第三十五条校验机构应当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将飞行计划和校验方案通知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第三十六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在飞行校验实施前组织召开由校验机组、相关空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会议,确定飞行校验实施细节,指定专人负责协调飞行校验的实施。第三十七条校验对象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不得提供使用,其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通知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第三十八条飞行校验期间,空中和地面人员应当加强配合,提高效率。机上校验人员应当及时通报飞行校验情况,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调整设备,使校验数据达到最佳值。
3、第三十九条校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的要求执行飞行校验,并确保校验结论准确。第四十条飞行校验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断本次飞行校验:(一)校验对象出现不正常情况且 48 小时内不能排除的;(二)因校验航空器或校验系统故障且 48 小时内不能排除的;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三)因恶劣天气、空域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飞行校验无法在 48 小时内继续进行的。第四十一条飞行校验中断后,执行本次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机组应当出具已完成项目的书面报告,并且说明具体情况。第四十二条由于第四十条(一)导致
4、飞行校验中断的,校验对象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使用。由于第四十条(二)和(三)导致飞行校验中断的,在校验对象没有超出定期校验周期情况下,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与飞行校验机组对校验对象状况和未校验项目进行研究,如果双方认定校验对象的调整部分已经恢复正常,已校验项目数据正常,未调整部分数据正常,且地面设备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和告警门限正确,该校验对象可在定期校验周期内继续提供使用。若校验对象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校验对象应当停止提供使用。第四十三条校验机构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和地区管理局报告隐患情况与原因。第四十四条校验机构应当在飞行校验完成后 24 小时
5、内出具校验报告。第五章飞行校验结果管理 第四十五条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和飞行校验报告是每次飞行校验结果的基本证明文件。第四十六条飞行校验机组应根据校验对象及其种类、项目实施飞行校验,准确记录每个测量参数的检查结果。在飞行校验结束后,应当根据各参数记录的最终结果,结合其所对应的运行标准,分析飞行校验记录数据,出具校验结论,提出校验建议,填写飞行校验报告。第四十七条校验结论分为合格、限用和不合格。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所有技术参数均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限用是指校验对象的技术参数不能在标准覆盖区域内全部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
6、容差,但在部分区域内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合格是指校验对象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飞行校验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和容差,不能提供安全可靠的引导或存在安全隐患,信号质量不可靠。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四十八条飞行校验结束后,校验结论为限用或者不合格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通报,并依据校验机构的书面校验报告,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航空情报服务机构通报;属于监视性校验的,应当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第四十九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妥善保存飞行校验记录数据
7、和飞行校验报告,直至校验对象退出使用或被撤销。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对校验机构、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飞行校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校验机构和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分别对飞行校验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实施持续监控,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或者通报有关部门。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举报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将未经飞行校验的设备投入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 元以上 100
8、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周期进行飞行校验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三十五条、四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执行飞行校验管理制度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校
9、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未按照规定检测和校准的飞行校验系统执行飞行校验任务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导致飞行校验结论错误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欢迎您阅读并下载本文档,本文档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文档!第五十八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影响校验对象正
10、常对外提供使用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在实施飞行校验期间使用校验对象的或者未按要求通知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发布航行通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发现校验对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报告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人民币 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11、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校验机构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提供虚假、错误的飞行校验数据、结论的,由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校验对象的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即时报告、通报有关情况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