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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破产法(二)企业破产法(二)五、企业破产程序五、企业破产程序v(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职权主义与申请主义)v1.1.破产申请提出的条件破产申请提出的条件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形式要件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破产资格(破产能力)破产资格(破产能力)适格的主体适格的主体适格的方式适格的方式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法院v(1 1)破产界限)破产界限v又叫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申请或宣告债务又叫破产原因,是指法院据以申请或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定事由,也即企业在何种情况下申请或人破产的法定事由,也即企业在何种情况下申请
2、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v“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并且资产不足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v(2 2)破产能力)破产能力v又叫破产资格,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依又叫破产资格,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依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的资格。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的资格。v我国破产法将破产能力仅现定于我国破产法将破产能力仅现定于企业法人。企业法人。v(3 3)形式要件)形式要件v破产破
3、产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对企为:债权人、债务人和依法对企业负有清算职责的人。业负有清算职责的人。v破产申请的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管辖法院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v破产申请应以破产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料。v2.2.破产申请的受理破产申请的受理A.债权人法院5日内债务人7日内异议期通知期法院10日内裁定期受理,同受理,同时指定破时指定破产管理人产管理人申请人债务人5日内5日内15日内提交材料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1)受理的情况下:)受理的情况下:B.债务人或清算人法院15日内裁定期5日内受理25日内申
4、请人债权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5日内申请人10日内上诉期上一级人民法院 通知期(2)不予受理的情况下:)不予受理的情况下:法院裁定不予受理v(3 3)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工作)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工作v通知和公告(通知和公告(25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v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法院许可通知债务人立即停止清偿债务,非经法院许可不能支付任何费用。不能支付任何费用。v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并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偿还债务。并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款项偿还债务。v同时同时指定破产管理人。指定破产管理人。v(4
5、 4)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受理破产申请的效力v破产程序开始,而并非开始分配债务人财产以破产程序开始,而并非开始分配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清偿债务。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保管资料、回答法院和有关人员的法定义务(保管资料、回答法院和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擅离、不得新任等)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擅离、不得新任等)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或交付财产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决定管理人对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解除或继续履行财产保全应当措施解除,
6、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财产保全应当措施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管辖恒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管辖恒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凡出去的,要控制(撤销、无效、追回、追缴);该进来的,凡出去的,要控制(撤销、无效、追回、追缴);该进来的,要清偿、交还;进出都要经过管理人,而出去的应要清偿、交还;进出都要经过管理人,而出去的应报告报告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或法院。委员会或法院。v(二)债权申报(二)债权申报v债权人在接到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债权人在接到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者公告后,在法定期
7、限内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v(1)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v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v“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v补充申报: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但是,此前已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
8、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v未申报未申报: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未到期的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停止计息未到期的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停止计息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等不确定的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等不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申报债权也可以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债
9、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将来将来)求)求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偿权申报。但债权人已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解除合同后的债权、受托人的债权、票据付款人解除合同后的债权、受托人的债权、票据付款人的债权均可申报的债权均可申报职工债权和保险债权等不必申报职工债权和保险债权等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列出清,由管理人列出清单予以公示。单予以公示。v(三)债权人会议(三)债权人会议v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全是指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领导监督下讨论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在法院领导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反映债权人意志的临时议
10、事机构。决定破产事宜,反映债权人意志的临时议事机构。v1.组成与召集组成与召集v第一次会议由所有申报债权的人组成,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会议由所有申报债权的人组成,由人民法院召集。v召集:以后的会议由被确认存在债权的人和临时确定破召集:以后的会议由被确认存在债权的人和临时确定破产债权的人组成。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产债权的人组成。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席提议时召开。v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名,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名,由人民法院
11、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人中指定。v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v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v(一一)核查债权;核查债权;(二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v(三三)监督管理人;监督管理人;v(四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v(五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v(六六)通过重整计划;通过重整计划;v(七七)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和解协议;v(八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v(九九
1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v(十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v(十一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v3.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及其表决规则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及其表决规则v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v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v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13、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受偿权的,对于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表决权。v一般事项由一般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债权人过半数过半数通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的1/21/2以上以上。一般事项一般事项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重整计划重整计划小组通过小组通过“人数过半,债权过半人数过半,债权过半”“人数过半,债权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以上”v试题分析试题分析v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说法正确的是()()。v A A债务人的所有
14、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v B B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v C C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债权人会议主席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v D D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表决权v3.3.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v职权:职权:(一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v (二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监督破产财产分配;v (三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v (四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15、。v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权人的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v人数不得超过人数不得超过9 9人人v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v(四)破产重整(四)破产重整v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财产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对其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
16、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其业务。人可以依法继续经营其业务。v1.申请人(注意不同的阶段)申请人(注意不同的阶段)债务人或债权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可可直接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向法院申请重整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而进入破产程序后,而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资人人,可向法院申请重整。,可向法院申请重整。v2.2.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v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财产和营业事务。
17、v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v担保权的暂停行使担保权的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但担保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可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保权。v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为该借款设定担保。v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v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8、人员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其持有的股份。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v3.3.重整计划的提出、表决、批准、执行重整计划的提出、表决、批准、执行v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v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类别重整计划草案由债权人会议按照债权类别分组分组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每组表决采用每组表决采用“人数过半,人数过半,债权额债权额2/32/3以上(该组债权总
19、额)以上(该组债权总额)”原则。(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欠缴税款组、普通债原则。(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欠缴税款组、普通债权组;小额债权组、出资人组)权组;小额债权组、出资人组)v“谁管理,谁制作谁管理,谁制作”,报请人民法院,报请人民法院批准批准,由债务人,由债务人执执行行,管理人,管理人监督监督。v禁止性规定: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应划入统禁止性规定:重整计划不得减免债务人欠缴的应划入统筹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筹帐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v重整失败的,债权人对于债权调整的承诺失
20、去效力。重整失败的,债权人对于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v重整成功的,按照重整计划免除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重整成功的,按照重整计划免除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v4.4.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情形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情形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债务人
21、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v(五)和解(五)和解v是指当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与是指当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时,为避免破产清算,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全部或者债权人会议之间就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达成协议,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部分债务达成协议,防止债务人破产的制度。v只能由债务人提出只能由债务人提出v避免破产清算避免破产清算,达成妥协达成妥协v由债权人会议采用由债权人会议采用“人数过半,债权额人数过半,债权额2/32/3以上
22、(无担以上(无担保)保)”的原则表决。的原则表决。v担保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担保权人可以行使别除权。生效的:自其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减免债务不承担生效的:自其执行完毕后,债务人对减免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清偿责任。无效的:和解债权人所获清偿有效。法院裁定终止和无效的:和解债权人所获清偿有效。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解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v(六)破产清算(六)破产清算v破产清算,是指清算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破产清算,是指清算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用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破产债权的法律程序。债务,用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破产债权的法律程序。v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v(1)“人民
23、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债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确认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已无法消除,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已无法消除,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人破产的法律行为”v人民法院采用书面裁定的形式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采用书面裁定的形式并予以公告v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身份发生变标志着破产程序进入实质性阶段,身份发生变化。化。v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别除权)担保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别除权)v(2)适用情形。)适用情形。v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v第一,债务人确已达到了破产界限第一
24、,债务人确已达到了破产界限;v第二,和解失败第二,和解失败;v第三,重整无效。第三,重整无效。v但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但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的;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v(3)法律效力)法律效力v第一,对破产人: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转变为第一,对破产人:债务人转变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转变为破产财产,债权转变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债权转变为破产债权;v第二,对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可行使别除权。第二,对债权人
25、:有财产担保的,可行使别除权。v别除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享有就别除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担保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担保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以及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以及债权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仍属于破产债权。仍属于破产债权。v无财产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等待清偿。无财产担保的: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等待清偿。v2.2.变价和分配变价和分配v(1 1)变价是管理人将非货币形态的财产通过拍卖等)变价是管理人将非货币形态的财产通过拍卖等方式变
26、换成货币资金。方式变换成货币资金。v一般应通过拍卖进行。一般应通过拍卖进行。v(2 2)分配顺序)分配顺序v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
27、,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v3.3.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终结v以是否经过破产财产分配环节为标准,可分为正常以是否经过破产财产分配环节为标准,可分为正常终结
28、和非正常终结。终结和非正常终结。v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v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程序终结后1010日内,管理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日内,管理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v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v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三元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某年三元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某年1010月月8 8日被其债权人国光公司向人民法院日被其债权人国光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提出破产申请。经审
29、查:v1 1管理人对三元公司的资金进行了清理,有关情况如下:管理人对三元公司的资金进行了清理,有关情况如下:v(1 1)价值)价值3 5003 500万元的厂房,其中厂房万元的厂房,其中厂房A A价值价值20002000万元,厂万元,厂房房B B价值价值15001500万元;万元;v(2 2)价值)价值2 0002 000万元的机器设备;万元的机器设备;v(3 3)三元公司工会中会员交纳的会费和组织经费)三元公司工会中会员交纳的会费和组织经费100100万元;万元;v(4 4)三元公司拥有的对时达公司的)三元公司拥有的对时达公司的45%45%的股权,市值的股权,市值1 3001 300万元;万
30、元;v(5 5)时达公司所欠三元公司未到期应收账款)时达公司所欠三元公司未到期应收账款100100万元。万元。v2 2三元公司负债情况为:三元公司负债情况为:v(1 1)应付职工工资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应付职工工资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医疗保险费用800800万元,应交税金万元,应交税金500500万元;万元;v(2 2)短期借款)短期借款4 0004 000万元。以三元厂房万元。以三元厂房A A作抵押,向建设银作抵押,向建设银行深圳支行共贷款行深圳支行共贷款4 0004 000万元。万元。v(3 3)应付账款)应付账款7 0007 000万元。其中
31、包括欠燕山公司已到期的货万元。其中包括欠燕山公司已到期的货款款1 0001 000万元。万元。v3 3管理人在进行清算过程中,支付了管理人在进行清算过程中,支付了100100万元的破产费用,万元的破产费用,并发现受理破产案件当年的并发现受理破产案件当年的5 5月月8 8日,三元公司曾主动放弃对日,三元公司曾主动放弃对某商场的某商场的100100万元债权。万元债权。v问:燕山公司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问:燕山公司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vv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高的道德法则。高的道德法则。高的道德法则。v 康康 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