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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 府 采 购服务公开招标文件项目名称:大数据平台应用支撑能力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86-2141B1520106Z采购人: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1 年 1 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7第三章供应商须知资料表29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35第五章采购需求44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65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98115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大数据平台应用支撑能力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16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 9 点 15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招标编号:0686-2141B1
2、520106Z项目名称:大数据平台应用支撑能力建设项目预算金额:13,714,900.00(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壹万肆仟玖佰元整) 最高限价:13,714,900.00(人民币壹仟叁佰柒拾壹万肆仟玖佰元整) 采购需求:按照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及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四梁八柱深地基” 的总体设计思路,依据“边共享、边整合;边应用、边完善”的建设原则,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编制形成了面向“深地基”的大数据行动计划筑基工程项目方案。将基于以目录链为核心的数据全流程管控机制,在充分整合和利用已有成果的基础上,构建较为完善的大数据“汇、管、用、评、安全”全流程一体化能力体系,打造面向全网络、全流程、全
3、集约、全通道的“四全”能力,促进数据能够依法、安全、有序、自由地流动,推动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模式的高效转变,支撑数字政府、数字经济、领导决策等重要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加强对大数据综合性应用的市级统筹、管理和试点应用,筑基工程提出要开展大数据平台应用支撑能力建设,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制章流程、建设多级授权机制、加盖骑缝印章、完善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电子印章系统与更多的政务服务系统对接和签章模板制作;二是构建数据可视化应用支撑中台,为各部门提供数据可视化分析和开发服务支撑;三是搭建大数据管展中心大屏综合展示系统,初步实现城市若干领域的运行监测功能;四是针对大数据中心承担的大数据行动计划业
4、务,针对数据管控、系统与运行监控、安全监测与分析搭建相应的内控系统;五是建设专区的管控系统,能够对数据出入专区、用户访问数据情况进行管控;六是建设“万用表”支撑工具,初步实现基于多层职级的用户权限管控关系表与业务流数据之间的结合应用。合同履行期限:项目执行周期为 12 个月。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 信用良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
5、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之外,同时, 须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4)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1 年 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2 月 8 日,每天上午 8 时 30 分至 12 时,下午12 时至 16 时 30 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16 室
6、方式:现场购买(仅需携带开票信息)售价:每套文件人民币 500 元。招标文件售后不退。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1 年 2 月 23 日 9 点 15 分(北京时间)地点: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层 109 会议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是/非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采购。2、本项目共分一包进行招标。3、本项目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2)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3)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
7、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4)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 141 号)(5)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 号)4、采购代理机构银行信息:开户名(全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广发银行北京京广支行银行账号:9550880025670600193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 采购人信息名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 57 号院联系方式: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
8、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3 号联系方式:3. 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电话: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 说明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合格的供应商1.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1.1.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招标采购人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1.1.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依法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本次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3 “采购服务”指本招标文件中所述所有相关服务。1.2 满足以下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采购,若除此之外若有其它资格要求,将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进行规定:1.2.1 供应商是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9、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2.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2.3 信用良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2.4 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代理机构之外,同时,须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
10、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1.2.5 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1.3 如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采购,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3.1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1.3.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1.3.3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并由各方同时盖章。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名称,同时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以及各方
11、所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联合投标协议的原件须编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一并提交。若不满足上述要求则该联合体视为无效投标。1.3.4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5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采取其他手段谋取中标。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1.6 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
12、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供应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1.7 供应商不得实施下列法律禁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7.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1.7.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1.7.3 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1.7.4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1.7.5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1.7.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7.7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
13、府采购合同;1.7.8 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7.9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7.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7.11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8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戒毒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2. 资金来源2.1 招标公告中所述的采购人必须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3. 投标费用3.1 供应商应当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无承担投标费用的义务和责任
14、。4. 适用法律4.1 本次采购属服务类政府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规章及政府采购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章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 招标文件5. 招标文件构成5.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第一章 招标公告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资料表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五章 采购需求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5.2 供应商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
15、和采购需求等。5.3 供应商应当注意投标风险:如果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将有可能导致其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6.1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并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针对该书面疑问以书面形式答复该供应商及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6.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
16、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3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6.4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出回函予以确认。7.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延期7.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时,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应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
17、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 1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2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时,应当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8. 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8.1 供应商可以对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进行投标,也可以只对其中一包或者几包服务进行投标,但不得将一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拆开投标的,按无效投标处理。8.2 本项目针对分包的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若允许供应商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供应商
18、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8.3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及通用图形符号。9. 投标文件构成9.1 供应商应当完整地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文件格式填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附件 1投标书(请按格式填写)附件 2开标一览表(请按格式填写)附件 3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格式自拟)附件 4技术(服务)条款偏离表(请按格式填写) 附件 5商务条款偏离表(请按格式填
19、写)附件 6履约保证金保函(如适用,中标后开具,无需编制在投标文件中) 附件 7资格证明文件(资格审查的内容)7-1 营业执照7-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请按格式填写)(如果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3供应商财务状况证明文件7-4 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7-5 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7-6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请按格式填写)7-7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 附件 8服务明细表附件 9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请按格式填写) 附件 10-1 中小企业声明函(如适用,请按格式填写)附件 10-2
20、监狱/戒毒企业声明函(如适用,请按格式填写)附件 10-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请按格式填写)附件 11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格式)(如适用,请按格式填写)附件 1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专业担保机构格式)(如适用,中标后开具,无需编制在投标文件中)9.2 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均应当为真实、有效文件,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9.3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签署、盖章。9.4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导致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0. 投标报价10.1 所有投标均应当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21、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采购是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的行为。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按无效投标处理,同时,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0.2 供应商应当在投标分项报价说明表(附件 3)上标明投标有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署。10.3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供应商可以根据将投标报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10.4 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确定的,不得擅自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
22、属于无效投标情形。10.5 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当在开标一览表中注明,只有开标时唱出的报价和优惠才会在评标时予以考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可以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即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导致其投标无效。10.6 投标最低报价不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11. 投标保证金11.1 供应商应当提供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应当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最迟不得晚于投标截止时间。11.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发生下列情形,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
23、) 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擅自撤销投标的;(2)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 28 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 中标人擅自放弃中标的。11.3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1)支票 (2)汇票 (3)本票(4)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5) 汇款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的,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保函的有效期应当覆盖或者超过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为上述其他形式的,须由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入账手续,入账到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未提交,按无效投标处理。11.4 凡是没有提交投标保证
24、金的或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本须知第 11.1 款、第 11.3 款的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11.5 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1.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11.7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
25、的除外。11.8 未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请直接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中标人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前,请先将政府采购合同原件扫描件发至采 购代理机构业务部门邮箱,然后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部门办理退款事宜。11.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时,统一以支票或电汇形式退还。12. 投标有效期12.1 本项目投标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该要求的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1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
26、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撤销,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13.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3.1 供应商应当准备投标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和电子版 份(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若正本和副本或电子版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13.2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开标一览表需打印或者用不褪色墨水书写,所 有要求“签字”的位置都须使用不褪色墨水或签字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不得用签名章、签字章
27、代替)。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7-2),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不满足上述签署要求的视为无效投标。13.3 所有要求盖章的位置均应加盖单位公章,仅加盖骑缝章将不予认可。13.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处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后才有效,否则将不予认可。13.5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者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14.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1 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对封装材料及样式不作特别规定,但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封装的牢固性,不致因搬运、堆放等原因散开。同时,供应商应视投标文件正本
28、、副本、电子版的封装情况将其放入一个或多个密封袋/箱中。密封袋/箱正面和投标文件封面须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14.2 为方便开标唱标,供应商须将 “开标一览表”单独密封,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单独密封递交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中内容须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一致,若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中内容为准。供应商单独密封递交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及投标文件正本中的“开标一览表”均应为原件,否则该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14.3 为方便核查投标保证金,供应商须将“投标保证金”单独密封(若保证金形式为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
29、,则需直接将该票据入账凭证或保函封装于包装袋内;若保证金形式为汇款,则需将汇款凭证封装于包装袋/箱内),并在包装袋/箱上标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 在投标时单独递交。同时,在投标文件中相应位置提供复印件。14.4 在第 14.1 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规定的及其他有关包装袋/箱上均应当:14.4.1 所有包装袋/箱应清楚标明递交至招标公告中指明的投标地址。14.4.2 注明招标公告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号(如适用)和“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14.4.3 在包装袋/箱的封装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14.5 拒收情
30、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15. 投标截止期15.1 供应商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15.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当延长至新的截止期。15.3 拒收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逾期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16.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
31、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6.2 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6.3 从投标截止期至供应商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还。五 开标及评标17. 开标17.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招标文件一并存档。17.2 开标时,应当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2、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17.3 除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之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时不得拒绝任何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17.4 开标过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18. 组建评标委员会18.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采购服务的特点,依法进行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19. 投标文件的审查与澄清19.1 投标文件的审查19.1.1 资格检查: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33、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附件 7-1营业执照附件 7-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请按格式填写)(如果供应商代表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 7-3供应商财务状况证明文件附件 7-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证明文件附件 7-5依法缴纳税收记录证明文件附件 7-6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请按格式填写)附件 7-7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如有)19.1.2 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符合性审查内容包括:1. 是否按
34、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2. 是否满足招标文件中针对投标有效期的要求;3. 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4. 投标报价是否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5. 投标文件中是否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6. 是否存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但未提交联合体协议的;7. 是否存在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标注“*”号条款(除资格审查内容外)要求的情形;8. 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19.1.3 只有同时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够进入比较与评价阶段。19.2 投标文件的澄清19.2.1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
35、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9.2.2 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19.2.3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
36、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 19.2.1 的规定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19.2.4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20. 投标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20.1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得损坏或者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20.2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份投标文件 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与招标文
37、件要求 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并且没有重大偏离。对于关键条款,如投标 保证金、适用法律、缴税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均被认为是实质上的 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仅仅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做出判断, 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0.3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视为无效投标情形。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者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者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20.4 供应商或者投标文件出现的下列情形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由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1) 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2)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再单
38、独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 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4) 任何选择性报价(或多个方案)的投标;(5)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7) 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投标;(8)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供应商不确认修正后的报价的投标;(9)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21. 比较与评价21.
39、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1.2 评标委员会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比较和评价时同时考虑以下因素:(1) 投标价格;(2) 商务条款有无偏离;(3) 技术条款有无偏离;(4) 服务方案是否先进、合理;(5) 交付时间。21.3 根据实际情况,在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本项目采用下列一种评标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七章:(1)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
40、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1.4 废标21.4.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即本项目的所有投标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1.4.2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22. 评标过程及保密原则22.1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2.2 在评标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人、
41、采购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任何活动的,其投标属于无效投标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 确定中标23.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23.1 除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外,被确定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中标候选人。(1)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
42、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24. 确定中标人24.1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办法和标准推荐中标候选人排序。24.2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 5 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
43、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25. 接受或拒绝投标的权利25.1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采购人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授标之前保留接受或拒绝供应商中标的权利。26. 中标通知书26.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26.2 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7. 签订合同27.1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
44、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27.3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8. 履约保证金(如适用)28.1 本项目针对履约保证金的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若项目需 要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中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在签订合同后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者采购人可以
45、接 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规定详见供应商须知 资料表。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 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 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 的违约责任。29. 保密和披露29.1 供应商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29.2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者评审有关人员披露。30. 腐败和欺诈行为30.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中标人在本次采购、合同签订及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不得
46、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下列行为。30.1.1 “腐败行为”是指在采购过程中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通过提供或变相提供、接受或变相接受、索取或变相索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的行为。30.1.2 “欺诈行为”是指中标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包括供应商之间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后恶意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公平竞争性,扰乱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30.2 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被推荐的中标人在本采购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解除已经签订的采购合同。31. 询问、质疑与投诉31.1 询问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