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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公司股份合作的协议书范文(通用3篇)公司股份合作的协议书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关于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政策规定的基本原则,现决定成立天津市_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_、_、_(最少三人)_年_月_日在_地址举行会议,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发起人(并代表_出资人)自愿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共同投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二、各出资人为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风险责任。企业经营期间,出资人不得抽回出资。 三、发起人及出资人出资份额如下: _出资元,折_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_; _出资元,折_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_: _出资元
2、,折_股,占企业资本总额的_。 (发起人以外出资人出资见出资金额登记表) 四、_、_、_并代表出资人一致同意_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章程(草案)。 五、_、_、_发起人负责筹建_股份合作公司(或企业名称),办理相关手续。 六、本协议一式_份,发起人一份,企业留存一份,申请注册一份。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发起人协商解决。 出资人签名盖章 _ _ _ _年_月_日 公司股份合作的协议书 股份合作协议(三):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丙方: 身份证号: 现有甲方经营的_有限公司目前正处在关键时期,公司目前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真正做大做强。为此,经甲方的邀请,由乙方和丙方加入,全面实
3、施三方共同投资、共同合作经营的决策,成立股份制公司。经三方平等协商,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以供信守。 一、甲方承诺其拥_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全部股权并对公司全部资产享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支配的权利,上述权利如存有瑕疵,甲方承担以个人及家庭资产进行担保和填补的职责。 二、经三方共同清算,截止清算日为止,甲方_有限公司拥有现有资产折价人民币为_万元,其中: 1、库存以动销产品折价金额为:_万元; 2、良性债权金额为:_万元; 3、不良债权金额为:_万元; 4、固定资产金额为:_万元; 5、债务(欠供货商货款)为:_万元; 以上债权、债务、资产明细附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三方共同签字确
4、认,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约束力。 三、在合作期内,三方的原始股本金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只能用在公司的经营和业务往来上,_所有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四、清算结束后,对_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截止清算结束之日之前遗留下来的债务或应当承担的各种支出费用,乙方、丙方不予认可,由甲方自行承担。清算时,现有的不良资产呆帐或死帐必须除外,时间确定为_年_月_日。该资产或债权不作为甲方的投资部分,可是,三股东包括业务员必须尽力追要,尽力把应收款收回,把损失降到最低点。 五、甲方以清算后确认其在_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股权和资产(作价计人民币_万元)作为出资。乙方现共投入资金_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_万元,另_万元于_
5、年_月_日前注资到位,剩余_万元于_年_月_日前到位。丙方方现共投入资金_万元,协议生效后首期注资_万元,另_万元于_年_月_日前注资到位,剩余_万元于_年_月_日前到位。 六、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 三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丙方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 三方以上述占有股份公司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公司股利,三方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股份公司若产生利润后,甲方能够提取可分得的股利的40%,其余部分留存公司作为资本填充;乙方和丙方能够在提取股利后再将其投入公司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 七、_公司成立股东后,全权委托作为公司
6、运作的总负责人,全权处理公司的所有事务,必须实现公司一元化领导,独立处理公司事务,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公司各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由三股东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单项费用支付超过_元; 2、新产品的引进;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_公司的资金独立调控运作处理,不得与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或经济实体混合使用,完全独立核算,每月召开一次股东会议,审核公司的的每月财务报表,评议公司的运作状况。_公司所有的一切经销的产品的代理权为三股东共同享有,厂方的一切业务往来由_公司认可,操作合谈。凡是厂方所有的返利扣率和奖金、奖品或者其他方面的优惠和待遇,归
7、各股东共同享有。 九、公司今后如需增资,则乙方、丙方享有优先的权利。为了消除乙方和丙方的后顾之忧,甲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加入股份后_月内,如乙方、丙方任何乙方要求退股,甲方完全同意,并在_天之内退还股本金,并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结算给退股方。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在_至_时间内三方不允许退出股份。在_时间后,如有哪方股东退股,其所持股权由其他股东认购,如其他股东不认购,退股方才可把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十、_公司合股后,股份合作公司作为_总厂在_地区代理商,应当获取厂方的书面认可并由厂方为新公司和股东出具相关证明、印章或签字。 十一、作为公司股东,同时作为经营运作人,作为公司的返聘人员,公司每月应
8、付工资为元,并享受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为了更好的进行资金调控运作,灵活使用,成立后的股份公司的所有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财会资料都由乙方、丙方保管和支配使用。 十二、股份合作公司成立后,如公司性质变更为独立公司,为了更好的进行分配管理、市场运作,内部协调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为。 十三、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共同协商,本协议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一份,见证方留存一份备案,自三方签字并经公司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_年_月_日 乙方(签名):_年_月_日 丙方(签名):_年_月_日 见证方(签名和盖章): 公司盖章确认: 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 _年_月_日 公司股份合作的协议书 甲
9、方:_ 身份证号:_ 住址:_ 乙方:_ 身份证号:_ 住址:_ 丙方:_ 身份证号:_ 住址:_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合伙事务,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名称:_ 住址:_ 出资额:_ 类型:_ 经营范围:_ 第二条合伙期限年,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各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姓名:_出资额(单位:万元)_比例:_出资方式:_姓名:_出资额(单位:万元)_比例:_出资方式:_姓名:_出资额(单位:万元)_比例:_出资方式:_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年_月_日以前交齐。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
10、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条合伙企业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计算该年度企业利润,所获利润优先用于各合伙人回收出资成本,利润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对合伙企业利润进行分配; (二)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即各合伙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润分配额。 第五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 (二)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即各自承担三
11、分之一的债务额度。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其余各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相关合伙人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委托合伙人_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
12、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七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九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
13、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
14、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
15、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
16、人退伙。 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7、: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18、第十九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如因修路、市政改造规划调整、拆迁、征地、军队国防建设等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伙企业不能继续经营的,合伙企业解散。 因上述拆迁所获得的相关经济补偿,计入当年度合伙企业收入。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19、(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
20、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企业清算资产的分配: (一)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尚未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合伙企业清算资产。 (二)合伙企业清算时,合伙人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企业清算
21、资产。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 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22、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二十九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三十条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其余三份用合伙企业登记备案之用。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盖章:盖章:盖章: 签字: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