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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 设置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建筑规模、使用人员特点和室内环境等因素选用。3.1.2 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标志内容应清晰、简洁、明确,并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不应相互矛盾或重复。3.1.3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设在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经常被遮挡的位置(本标准另有规定者除外),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上或其它可移动的物体上。3.1.4 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应能在 5s 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且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符合日常情况下的要求。3.1.5 疏散导流标志应沿
2、疏散通道和通向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的设计路线设置。3.1.6 在联合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系统中,蓄光型等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宜用作辅助标志。3.2 设置场所 3.2.1 下列建筑和场所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1 高层民用建筑(二类高层组合式单元住宅除外);2 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礼堂、公共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商店(开敞、半开敞式菜市场除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餐饮服务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3 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单层、多层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4 候机楼、长
3、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公共服务设施;5 车位不少于 50 辆的单建、附建汽车库;6 综合楼、写字(办公)楼、旅馆、图书馆、档案馆、教学楼、科研楼、学生宿舍楼等其他多层公共建筑或场所;7 地下、半地下民用建筑(包括地下、半地下室)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3.3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3.3.1 设置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光源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并宜采用相对集中的供电方式(可按楼层、防火分区等划分供电区域),当数量较少、布置分散时可采用自带电源供电;2 对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候机楼、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大中
4、型体育馆和商店及每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地下建筑、人防工程,其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30min;对于其他建筑,不应小于 20min;3 标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为 1734cd/m2,但任何小区域内的亮度不应大于 300cd/m2 且不应小于 15cd/m2,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之比不应小于 5:1。4 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3.3.2 设置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置场所和部位的正常电光或日光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 25l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 40lx;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表面的最低照度不应小于 5lx。3 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 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 0.1cd/m2;3.3.3 本规定第 3.2.1 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建筑和场所,应在其安全出口上设置电光源型安全出口标志。3.3.4 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旅馆、学生宿舍以及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内,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和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疏散导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