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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 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虽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 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 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 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 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 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2、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 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 位的财产清算事宜。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 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 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 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第七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 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定
3、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 设施。第八条 文化部审查、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 低开办资金不低于 30万元人民币。县级以上(含县级)文 化行政部门审查、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最低开 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第九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 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二)从事艺术人才培养和教育的民办艺术院(校);(三)从事老年文化活动、辅导、培训的老年文化大学;
4、(四)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 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五)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 的民办图书馆(室);(六)从事文物宣传、保护、展览等活动的民办博物馆(院);(七)从事艺术收藏、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名人故居纪念馆、收藏馆(室);(八)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 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九)从事文化传播、交流的文化网络中心(站);(十)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人应当向 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场所使用权证明;(三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 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 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五)章程草案;(六)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七)与开展业务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他设施清 单;(八)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文 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依照法律、法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或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 经文化行政部门复查认定后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
6、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文 化行政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 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及 变更方案等,并按审查登记要求,出具相应变更文件。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超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业务范围,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同 意或不同意的答复。第十四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 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 的,应说明理由,提交证明文件;(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
7、具的清算报告;(四)注销登记的善后情况;(五)文化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全部 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注销登记手续完成 前,文化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业务管理职责。第十六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 式获得发展资金:(一)接受捐赠、资助;(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 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获得报酬;(四)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七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 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 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八条文化类民
8、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对明 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规定,参照 规定执行。第十九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用人一律实行聘用制。第二十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 3月31日前,向 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遵 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 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 况等。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30个工作 日内作出初审意见。3月31日之后成立的文化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参加下一年度年检。第二一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文化行政部门提请登记管理机 关撤销登记。第
9、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事业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民办艺术表演团(队)、民办艺术学院(校)、老年文化大学、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民办图书馆(室)、民办博物馆(院)、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名人纪念馆、收藏馆(室)、民办艺术研究院(所)、民办文化网络中心等利用非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艺术活动的非企业性社会组织。二、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拟定需先经
10、审查和登记机关预 审同意,然后申办单位负责人应向文化局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申请书;2、场所使用权证明;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开办资金不低于 3 万元),或银行资信证明 及每年收入支出估算情况材料;4、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和 联系方式;5、章程草案;6、主要业务人员从业资格证明;7、与开展活动相关的设备,器材和其它设施清单等。三、文化局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决定。审查合格的,对申请人出具审查文件;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四、申请人持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按国务院民 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到民政局登记取得民
11、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证书。五、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向文化局提供 条 例规定的其它文件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营业性艺术演展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 一、设置营业性文艺演展场所,设立营业性演展团体申办程序:1、由场所或团体负责人向文化行政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设立申请书;、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及章程;、负责人所在单位或街道或镇乡政府同意申办的批文;、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照片;、按规定具备的开办资金验资证明;、场所(演展场所或演展团体的办公室、排练场)产权或使用证明;、开办活动所需器材设备清单;、申办
12、演展场所需提供场所建筑图纸及消防、安全、卫生合格证明;、申办演展团体需提供演(职)员名单及有关艺(技)术水平的证明,经审查准予演出的节目单等。2、文化局白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逐一审查完毕。3、审查合格的演展场所,发给营业性演展(场所)许可证;审查合 格的演展团体,发给营业性演出(展览)许可证。4、申请人持许可证副本,到县工商行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 业执照。二、民间交流演展活动 1、县外艺术表演(展览)团体(或个人)在本县境内举行演展活动,须 于演展活动举行前三天,向文化局提供演展团体(或个人)所在地文化 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 稿;负责人身份
13、证复印件;四川省或内江市文化行政机关(按不同要 求)开具的演展介绍信等。经审查合格,由文化局向指定演出场所开 出演展介绍信。2、本县演展团体(或个人)在县内县外举办演展活动,凭本局颁发有 效期内的营业性演(展)许可证,演展节目材料,演展广告稿,节 目材料等,在本局办理到县内指定场所或出县演出介绍。宣业性新闻出版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家新闻出版署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一、营业性新闻出版活动指:1、印刷经营活动(含各种报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及音 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封面等出版物印刷;各类商标标识、彩色包装合(袋)、纸(铁)质包装用品、产品
14、广告宣传等包装装潢印刷;各式文件、资料、票证、图表等杂件印刷在内的排版、印刷、装订生产经营活动)2、复印、打印(影印)业经营活动。3、图书、报刊杂志、年历等印刷出版物的零售、出租经营活动;4、电脑软件,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图文及照片光盘,集成电路 卡等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复制、零售、出租等经营活动;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有关新闻出版事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控 制要求内接受申请。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设立申请书(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内容等);2、单位开办需提供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个人开办 提供所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
15、的证明材料;3、组织章程(指设立印刷厂和电子出版物单位);4、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应业务需要的人员专业技 术证明;5、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权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6、按规定设立印刷单位必须的设施设备(清单)证明,设立电子出版 物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证明,验资证明;7、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求的其它证明。四、文化局白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后,发给申请者四川省新闻出 版经营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新闻出版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印刷 业及电子出版物经营项目报内江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审批合格的,颁 发印刷许可证、电子出版物许可证;图书报刊和电脑打复印经 营项目由县文化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图书期刊零
16、售、出租许可证、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五、申请人持文化部门颁发的新闻出版经营项目许可证副本,依次到 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申办程序 办理机构:文化市场股 政策依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指:1、歌厅、舞厅、夜总会、迪吧、音乐酒(水)吧(咖啡屋)、卡拉 OK 厅(附设卡拉 OK 的茶座、餐厅)等;2、电子游戏、台球、保龄球及其它游艺经营活动;3、棋牌室(茶座),音乐旱冰场;4、美术(含工艺品、艺术摄像摄影等)品经营;5、各类文化艺术培训;6、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7、
17、图家允许进入市场的文物经营活动;8、对外文化交流中的经营活动;文化中介经营活动等;二、文化行政机关在国家规定的娱乐业各门类总量控制、结构和布局 规划要求范围内接受申请。三、申请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经营负责人姓名、单位、机构名称、经营内容、场所 地址面积、设施设备情况等);2、单位开办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的证明;个人开办提供所 在单位、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申请的证明;3、负责人身份证明、照片、户籍证明及固定地址、联系方式;4、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以及有规定要求项目的资金验资证明;5、歌舞娱乐等大中型经营场所须由申请者提供场地平面图、装饰装 修图、电
18、器线路图等资料,取得文化、公安、安办、工商等部门联合 办公选点,现场验收后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四、文化局白收到全部有效证明材料之日后,发给四川省文化经营 项目申报表、隆昌县文化市场经营人员资格审查表。30 日内,逐 一审核(电子游戏、录像放映按程序报市文化局审批;文物经营报省 文物局审批)。审核合格的分别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 售、出租、放映)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五、申请人持文化局颁发的许可证,依次到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 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六、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经营场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营业
19、性电影队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电影管理条例、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境内从事营业性放映的 16 毫米的电影队。二、申请成立 16 毫米电影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县电影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二)、有适应电影放映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放映专业人员不少 4 人。其中,电影队队长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有熟练的放映技术,有从 事电影放映工作经验丙年以上。(四)、必须有一部以上的放映设备。(五)、有必需的放映流动资金。三、凡申办 16 毫米电影队的法人代表需写出书面申请,经其户口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居民委员会证明盖章后,向我县管
20、理电影的行政 部门。即(隆昌县文化体育委员会文化办事业服)提出申办请求,事业 股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核发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四、本规定白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申办程序 政策依据:国务院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考核办理 一、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员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属专业文艺团体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到文化局办理,属业 余演员凭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证 的书面材料向文化局申报。2、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4 张。3、本人简历。4、法规及专业考核。(1)、法规考核必须合格(九十分以上)。(2)、专业考核九
21、十分以上为一等演员,八十分以上为二等演员,七 十分以上为三等演员,六十分以上为四等演员,拟定为一等、二等的 演员经省文化厅、市文化局组织复核发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 员和专业艺术院校的教师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经考核并符合其它条件取得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人员,在继续从事营业性演出期间,应一年一度接受文化局统一年审考核。稽查执法程序 政策依据:国家文化部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1、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中华人 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2、稽查人员在对文化经营单位和活动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 或非法活动,应填写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记录要与事实 相符,并
22、由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做 出必要的说明(或者现场封存证物或现场摄像、摄影、录音辅助取 证)。3、先行登记保存证物,扣押或查封违法财物时,须填写先行登记 保存清单或扣押或查封财物清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扣押 的非法财物等一律按规定登记入库,专人保管,不能私白占有占用或 外传,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处理。4、稽查人员稽查发现问题时,应按“紧急程序”(当场封闭现场、查扣物证,紧急控制违法事态,通报公安等执法机关限制当事人等)和“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对情节轻微的违纪违章行为,稽查 人员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场予以警告、罚款和处罚。执 行当场处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
23、稽查人员在场,同时向受处罚者发出 现场处罚通知书。处罚执行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向分管领导汇报。5、须立案调查的案件,由文化市场稽查队填写立案呈批表,经 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重要案件应立即向局长汇报)。6、案件调查中应收集文化市场稽查现场检查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 述材料;检查笔录;证人笔录;对扣押物品的技术鉴定结论;录声、录像、摄影材料;案件涉及的信件、帐目、票据及其他物品。7、案件调查结束后,稽查队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提出 案件调查报告及处理或移送(认定当事人违反治安、工商、税收 等管理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当事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报领导
24、审批后发出执法文 书执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稽查队应将复议申请及有关案件材料在 规定时限内一并呈送分管局长,按复议程序进行。8、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处罚决定通知书,处罚决定通知 书首先以“直接方式”送达当事人,要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 和送达人应签字;如当事人拒收处罚决定通知书或拒不签字,按“留置送达”方式,请有关人到场,或由有关在场见证人说明情况,由送达人、证明人签字盖章,视为送达。如当事人不在,按“组织送 达”或“公告送达”方式处理。9、罚款款项应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没和扣押 物品应开具罚没和扣押物品清单。10、案件处理完毕后,文化稽查队要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长 签字批准后结案。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文书、证据等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