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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名称为“峨眉山市祥盛茶叶专业合作社”2、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本社章程。3、选举 为本社理事长。4、选举 、为本社理事。5、选举 为本社监事。6、其他事项。设立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2 任 命 书 根据本社设立大会决议,任命 为本社理事长。任命 、为本社理事。任命 为本社监事。设立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 3 南鑫生态畜牧专业合作社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名称与住所
2、 第一条 本社名称:峨眉山市祥盛茶叶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峨眉山市普兴乡福利村 4 组,邮政编码:6142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第三章 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 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出资额为 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四章 成 员 第四条 本社成员共 名。其中,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其他非单位成员 名,所占比例%。第五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4(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
3、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第六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第七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
4、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5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九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第十一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5、:(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6(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二)监事提议。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7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 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
7、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 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 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8 第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
8、员出资证明;(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第二十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 人。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
9、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9(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
10、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第二十七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10 第二十八条 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第二十九条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第三十条 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八章 解散事由 清算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
12、继续生产经营;11(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五)本社宣告破产。第三十三条 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九章 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 本社清算完
13、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第十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12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设立人签名(盖章):13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峨眉山市祥盛茶叶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字号)1、2、住 所 邮政编码 614200 联系电话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名)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企业、事业
14、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 名 联系电话 现住所 邮政编码 614200 居民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
15、员。”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15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1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1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1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1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1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1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 1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 7 住所使用证明 1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1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 10 登记前置许可
16、文件 1 经办人签名:年 月 日 注: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16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序号 成员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总数:(名)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例:%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名)所占比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17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序号 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 1 人民币 2 人民币 3 人民币 4 人民币 5 土地 6 人民币 成员出资总额: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 18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19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峨眉山市祥盛茶叶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1.2.业务范围 住所 设 立 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身份证:身份证:身份证:身份证:身份证:身份证: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