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pdf(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承包人应保证在施工中所用全部工具、设备及临时设施和其它项目的安全、坚固和状态完好,并能够实现预定的作用。承包人应自费向其雇员或其分包人的雇员提供防护穿戴,包括护目镜、鞋袜等工作需要的而不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发出需要提供的指示的物品。(2)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在现场委派一位专职安全负责人,由其出席由发包人代表和现场安全员召开的定期安全会议,并负责监督保持安全习惯,并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定期编写报告和建议,这种报告和建议的副本应抄报发包人。其他相关规定详见合同技术协议、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
2、协议。6.1.4 关于治安保卫、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的特别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在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并在开工后 3 日内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在收到预案 3 日内应将审查结果通知承包人,通过审查的预案将同时报业主审批,未通过审查的预案退回承包人重新编制并按规定上报监理。经业主审批的预案,应得到严格的执行。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应自费随时或当发包人要求时将由于自己的施工操作产生的所有垃圾从现场清除或运走;或在发包人选定的现场垃圾场(若有)对这些垃圾进行处理。当
3、施工设备不再需要用于完成工程时,承包人应将其撤离现场,在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当:(a)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后,从现场清除和撤离所有施工设备、属于承包人的剩余材料和临时性工程,除非在工程完工前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对此另有约定。(b)把所有属于发包人的剩余物资运至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存放区。(2)对于可能污染大气、土地、河流、水源、或其他场所的碎屑、油类、油污混合物、污染物或其他物质,承包人应恰当处理而不得随意倾倒。(3)其他相关规定见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相关规定。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
4、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施工部署(明确本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明确项目管理的总体安排,包括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设立和岗位设置及相应的规章制度等)、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施工进度计划(按照合同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总进度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或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资源供应计划(按照招标项目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施工条件,提出相应的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设
5、备需求计划和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等)、技术组织措施(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保证环境的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等)、实施难点和对策。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批准延长工期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应将他认为能使他有权延长工期的任何因素与有关的
6、合同规定,连同可能导致完工延误原因的说明,在这些因素开始或出现的 14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2)承包人应在根据上述影响因素终止影响后 14 天内,将需要对任何关键日期、单位工程竣工日期/工程竣工日期进行的修改书面通知发包人,并给出相应理由。(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发出的进度修改书面通知后,7 天内将承包人有权获得的工期延长书面通知承包人。对于承包人未按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发包人的任何修改工期/进度计划的请求,发包人有权不予考虑。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期限。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关于承包人应完成
7、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期限。7.3.2 开工通知 合同生效,收到发包人进场通知后,承包人方可按照发包人要求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日期为准,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补偿诉求。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7.4.2 承包人应仔细地保护和维护好工程施工所需的放线用的所有水准标志、观测杆、测标及其他事项,直到发包人同意弃置上述水准标志、观测杆及其他事项为止。7.4.3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供其所需的测量资料(包括承包人为放线所作标记的解释),
8、以便发包人代表能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发包人代表及其人员对任何放线、测线或标高的检查都不减轻承包人为保证这些方面的正确所应负的责任。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书面签署延长相应的工期,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因政府拆迁征地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允许工期顺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风险。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对于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单位工程竣工日期或关键日期:如果承包人
9、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关键日期之前,或在经发包人批准的相应日期的延长期限之前,或在发包人修改的相应日期之前完成相应的合同工程,则承包人应为这种违约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金额的计算根据合同技术协议工程进度规定的每延误一天的逾期违约金,从应完成日期算起至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日期止按天计算,不足一天的应按一天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误的考核详见技术协议,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 10%。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施工计划延误合同工期达 2 个月以上,发包人除按上述原则扣款外,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如确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的
10、原因造成停工影响工期的,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可免予支付,承包人不得再据此提出经济上的索赔。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50 年及以上一遇强度的降水;(2)龙卷风及 17 级超强台风;(3)六级以上大风、沙尘暴、暴风雨、暴风雪、冰雹等异常恶劣气候持续 1 周以上。上述风、雨、震等自然灾害必须发生在合同工程所在地并造成实质性影响,才属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允许工期顺
11、延,但不予补偿因此增加的费用及其他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该风险。发生暂停施工事件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指示,将暂停施工发生的人员、机械设备尽可能协调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1)本合同第二章通用合同条款第 7.8.6 项的规定修改如下:“发包人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152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
12、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 180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持续时间超过 180 天,如承包人要求将受影响的暂停部分在合同中予以取消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被暂停工程未完成部分的价格,具体金额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规定协商确定。同时,对于暂停施工造成承包人损
13、失的,发包人应参照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7.8.1 项第(1)目中约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费用标准予以合理的补偿。费用标准计算办法见合同附件: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材料与设备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对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承包人应负责:从施工现场仓库、车间、施工场地、发包人指定地点车板上或现场内发包人指定的其他地点起的全部装卸(包括到货时的卸货)和运
14、输。发包人提供材料合理消耗量的控制。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1)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合同项下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这类费用特别应包括根据发包人要求在现场或送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材料复检以及分包商方面的检验、检查、试验等。检验、检查和试验应按照合同或设计文件指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2)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的采购和制造过程中,发包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承包人或其分包商的工
15、厂检验和检查合同项下材料、辅助性材料和生产过程,并监督由承包人或其分包商进行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假如上述材料的某部分在其分包商的工厂制造,发包人应具有以上相同的权利,如同在承包人工厂一样。所进行的检验、检查和监督不应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义务。承包人应为发包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3)在由承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和制造过程中进行检验时,如发现大宗材料或其任何部分与合同不符或在其他方面有缺陷,承包人应尽快设法补救。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同样的标准和条件对补救后的大宗材料或其任何部分再进行同样的检验、检查和试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4)假如承包人不能按照
16、 8.4.2(1)的要求去做,发包人有权采取任何手段对有缺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进行补救,并重新进行检查或试验,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5)承包人应确保他和他的分包商保持清晰完备的记录系统,以便能够保留材料与工程设备及其主要部分的采购、制造和试验过程的历史记录。(6)厂内验收试验应在发包人的见证下,由承包人实施。在发包人人员参加试验时,承包人应为发包人人员或正式代表免费提供适当的办公场地和所需通讯设施。(7)承包人应在厂内验收试验的两个月前提交最终版验收试验程序给发包人。承包人在咨询过发包人后应至少在试验前两周书面通知发包人材料与工程设备试验的准确日期和地点。(8)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
17、现场后,承包人应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开箱,对包装和材料与工程设备进行必要的开箱检验,以确定是否有短缺或表面损伤,并根据装运文件核对材料与工程设备,根据合同要求检查质量和规格。承包人应于开箱检验前一个月通知发包人检查日期和方法,以便发包人进行适当的准备和安排。(9)在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开箱检验过程中,如发现交付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有任何短缺、损伤或与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规格不符,双方起草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此记录应当被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或修理要求的决定证据。(10)假如双方对开箱检验的结果或对接收材料与工程设备状况的试验方法意见不一,发包人将委托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此时,发包人向承包人
18、提出的索赔应以国家法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证明为依据。上述工厂检验和到货检验不应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承担的责任。(11)证实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时,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索赔证明后立即向发包人免费更换或修理缺损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假如发包人认为修理可能引起潜在的缺陷或降低整体性能时,承包人应免费在现场更换损坏的材料与工程设备,并承担材料与工程设备到现场的风险、运费,以及发包人为此进行的再检验费用;假如承包人对索赔有异议,则异议应在收到索赔证明后两周内提出,否则,应视作承包人接受索赔。(12)根据 8.4.2(13)由承包人进行的更换或修理应尽可能快进行,在紧急情况下应安排空运,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19、13)承包人应将材料与工程设备包装牢固,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设备属性采取防湿、防霉、防雨、防锈、防腐和防震措施,设备的包装应能承受多次搬运、装卸和长途空运、海运和内陆运输,确保材料与工程设备不受损毁或腐蚀地安全运抵现场。承包人还应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搬运和装载所需的特殊框架、支架或固定装置,并满足后续材料与工程设备运输、贮存、保护和吊装等要求。(14)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应提供质量合格证书,若材料与工程设备装箱运输,还应附有三份装箱清单。装箱清单上应说明:(a)相关物件的编码标识和名称;(b)用以识别物项的标准化文件信息(编码和名称);(c)数量及重量。装箱清单应按照适用程序编码和提交。(15)在
20、施工过程中,如果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或存在质量缺陷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将不予顺延,且发包人将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6)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检测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甲供材料的见证取样、抽样送检等全部工作。(17)其他事宜见合同附件工程物资管理协议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
21、定:由承包人承担,需要临时用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临时用地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承包人的临时用地违规占用等问题引起的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必须修建的临时设施:发包人不提供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确认,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应满足工程需求。承包人应自费铺设和维护其所需要的所有道路或进出通道,并在发包人要求时拆除上述道路或通道,恢复现场原貌。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或发包人雇用的其他承包人免费使用承包人铺设的现场道路或通道,但此类使用以不对承包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或干扰为前提。对于发包人指示拆除的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做好拆除
22、和场地清理工作,相应拆除后材料归承包人处理,拆除费用按【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进行支付。对于场内的临时设施,发包人将完全享有对这些临时设施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所有权归发包人);发包人书面指示不拆除的,相应拆除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减,且承包人不得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若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拆除生产性临时设施,发包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拆除,相应拆除费用从合同价格中扣减。8.8.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无。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无。8.10 临时工程的设计 承包人应该负责临时性工程的正确设计以及申请获得临时性工程所需的所有审批和许可证。承包人应该负责向发包人提供临时
23、性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计算书,证明其适用性和稳定性以及必要性,以便按合同约定获得发包人审批。但是,这种审批或默示地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果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批准或拒绝这些详细施工图或计算书,致使承包人的工作延误,则发包人对工期予以适当延长。承包人应对获得所有必要的法定批准(若有的话)所需的时间负责,并不得由于批准的拖延而要求工程延长工期。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本工程土建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并承担费用
24、,具体要求以工程实际需求为准。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并承担费用,具体要求以工程实际需求为准。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并承担费用,具体要求以工程实际需求为准。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由承包人自行配备并承担费用,具体要求以工程实际需求为准。10.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施工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无条件进行变更施工。在施工过程不论何种原因,预计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个项目工程量可能发生增加,承包人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否则增量部分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在获得发包人书面认
25、可后按下列变更程序及估价原则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取消部分项目,或将部分项目分步实施,承包人应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经发包人催促,承包人仍无法在合理的时限内按合同要求完成某部分工作时,为保障项目推进,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作转由他人实施,相应费用从合同中扣除。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指示后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不得以费用问题为由而不开展工作。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见合同附件: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接到建
26、议 7 天内审查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接到建议 7 天内审查完。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本章附件:暂估价一览表。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1)关于暂
27、列金额的说明:“暂列金额”指发包人采购阶段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索赔、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等的费用。暂列金额由发包人在采购阶段确定,承包人在报价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暂列金额仅为发包人估算的备用金,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为结算与支付的依据。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见合同附件: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2、单价合同 综合
28、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见合同附件: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见合同附件: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见合同附件: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 A:合同价款调整办法)。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本工程不设预付款担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参照有关国家规范,对于部分清单补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
29、度计量。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度付款。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除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承包人还
30、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5)对建安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6)若发票品目为“材料一批”、“详见销货清单”,必须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7)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及时给发包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抵扣发票的情形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及相关损失。8)如果发包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承包人有义务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
31、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9)税法或主管税务机关的其他要求。(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承包人提交后 7 天内。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提交的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申请后 21 天之内,发包人将根据工程进度以及月度完成的工程量和按合同规定应完成的进度里程碑和支付里程碑,并减去相关违约金(如有)、合同规定的其他费用后,确定支付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a)如果承包人未达到合同规定上月应达
32、到的进度里程碑,发包人将扣除对应单位工程上月已完工程量 30%的款额,直到承包人完成该进度里程碑后,再支付与该进度里程碑对应的所扣款额。(b)如果某一单位工程某月有多项里程碑未完成,则仅按(a)规定扣留一次相关工程款项,而不叠加扣留。(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签发的支付通知 7 天内应提交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关于税务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具的正式统一发票。在进行工程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结算时按照结算金额开具发票(即发票金额扣除预付款但包含质量保证金),同时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作为发包人的付款依据,否则发包人可以拒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发票等单证并审核无误后30 天内将款付
33、出。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支付和结算,与合同有关的一切外币开支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风险。所有款项由发包人有权选择通过商业汇票、信用证议付或银行电汇等方式支付合同款项。支付执行日为发包人作出付款之日。如支付执行日为国家法定假期,则顺延至该假期后第一日。当发包人采用银行商业汇票方式或国内信用证议付方式等支付款项时,承包人可委托发包人代办商业汇票贴现和/或国内信用证议付手续,并与发包人签订委托代理贴现及议付合同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应安排,否则由此引起的延期支付等后果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发包人开出商业汇票并交付给承包人即视为发
34、包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采用信用证议付方式,发包人开出信用证并通过发包人指定银行交付给承包人后即视为发包人已履行了支付义务。采用银行电汇方式,发包人将相关合同款项汇至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即视为发包人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银行收取的所有费用,承包人承担发包人银行以外的银行收取的费用。若发包人选择上述例举支付方式外的方式,在确保承包人收款权益的情况下,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否则由此引起的延期支付等后果与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见通用合同条款。增加:12.4.7 工程款支付的其他约定 其他事宜见合同附件:工程款支付 13.
35、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计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本章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处理。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
36、车内容:详见技术协议。(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单体调试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分系统是运费)由 承包人 承担。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整套启动)相关事项的约定:发包人另行委托调试单位承担,承包人应予以配合。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签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后 30 天内。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整个工程接收证书签署后 3 个月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以及支持性文件,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还应满足审核单位
37、的要求。竣工结算资料包括:工程接收证书、工程量核对报告、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设计变更、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含电子文档)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以及发包人委托的结算审核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份数以发包人要求为准,非原始资料需注明原始资料存放处并加盖承包人单位公章。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支持性文件后 28 天内审批。发包人如果认为有必要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支持性材料进行修改,则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之前,向承包人作出上述修改的详细解释。如果承包人不同意此解
38、释,则可按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结算资料审核无误并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后三十天内支付。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 6 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发包人颁发整个工程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 28天内。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最终结算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办理相关付款手续后 30 天内。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39、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的签发之日起算。如果发包人颁发多张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应从各个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规定的日期起分别计算,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照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不计银行利率。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 或 2 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按照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
40、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保修期不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保修时间。保修协议、技术规格书及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有更长保修期要求的从其规定。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内。16.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41、删除通用条款 16.1.1 第(1)目的规定。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宣告破产,或者公司停业清理(以计划重建或合并或分立为目的情况除外);(2)正式通知承包人,因为意外的原因或经济上的混乱,不可能继续承担合同所规定的责任;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双方另行确定。(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本章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
42、的暂停施工】的相关约定。(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8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安全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2)承包人质量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3)承包人进度计划管理方面的的违约行为。(4)承包人廉洁从业方面的违约行为。(5)承包人机械进退场方面的
43、违约行为。(6)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7)承包人工程管理方面的违约行为(8)承包人未能或者拒绝按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实施工程的任一部分。(9)承包人违反 3.5分包的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的任何规定。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本章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1)(5)目、第(9)目约定的违约情形,其具体违约责任见本章附件。(2)承包人有本章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6)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见本章第 3.2 款【项目经理】、第 3.3 款
44、【承包人人员】中的相关约定。承包人有本章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工程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见合同各附件、本合同技术协议相关约定。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没有按图施工造成的超挖、超占范围等,导致的问题,由承包人自行协调赔偿并妥善解决,如因此延误工期,发包人将按照延误时间予以考核,对上述原因引起的赔偿发包人有权直接扣减工程款补偿给个人或相关单位。(3)承包人有本章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形,承包人未能或者拒绝按发包人合理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实施工程的任一部分,则发包人可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7 天后从承包人手中接管这部分
45、工程并自行施工,或雇用其他承包人进行施工,发包人由此蒙受的任何损失和费用应从合同价格中扣除,或者作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索的债务。(4)本专用合同条款对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尽管本合同有其他规定,但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累计金额(含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应超过本合同价格的 20%。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1)承包人破产,或者收到接管指令,或提出或被提出破产申请,或与其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或产权转让,或同意在其债权人的监督下执行合同,或(作为一家公司)进行停业清算(而非为了合并或重组的目的而进行的自愿清算)。(2)在没有事先
46、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就转让合同。(3)本专用条款中关于合同终止、解除的其他约定。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行器或其它飞行装置所引起的压力波;(2)因国家设计本类项目发展政策调整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计划继续进行的。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
47、约定:(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劳工险,以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投保的和承包人认为必要的险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金额不低于行业规定,其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缺陷责任期满为止。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保险机构商定,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承包人还应办理
48、农民工工伤保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并承担其保险费用,保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和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为投保后 15 天内,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购买方应保证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相同。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在完成变更前通知发包人保险合同变更范围及可能带来的影响,并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完成变更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保单、批单或其他变更文件,以证明合同变更带来
49、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承包人及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安排的保险的相关条件、条款、义务和责任等,包括与保险有关的事故通知、索赔处理、损失恢复及事故预防等方面对承包人及其分包人应尽的遵守保单条件的义务要求,以及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或者减轻项目风险所提出的合理的建议。并且在发生工程、人员或项目损失时,积极施救,努力降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所可能导致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或损坏。任何性质的违反上述条件导致保险失效或者部分失效,承包人须负责由此导致的损失和费用包括可能超过保险赔偿金额部分的损失。一旦发生本合同项下的工程财产的索赔,承包人应于 24 小时内通知发包人或者保险公司,并尽快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所需要的各种
50、技术材料、证据、施工记录、发票等。如果由于承包人不能提供理赔所需要的合理证据或者承包人本身的不配合而导致的理赔延误或者保险公司拒赔,承包人要全部负担该种延误或者拒赔损失。20.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其他事项的约定:无。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