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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正 文 1 城市总体规划 1.1 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1 小城市(50 以下)7 2 中等城市(50-100)6 3 大城市(100-500)5 4 特大城市(500-1000)4.5 5 超大城市(1000 以上)4 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则需另外补充。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计费。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 70 万元/每个,特大城市 50 万元/每个,大城市 35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25 万元/每个,小城市 15 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
3、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2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 30%来计费。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则需增加难度系数 1.1。1.2 城镇群规划 序号 区域总面积(平方公里)计费单价(万元/百平方公里)1 5000 6 2 5000-10000 5 3 10000-20000 4 4 20000-50000 3 50
4、000 以 1 万元/百平方公里递增 注: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 300 万元。1.3 城乡统筹规划 序号 规划面积(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非建设用地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1 10 6 3 2 10-30 5 2.5 3 30-50 4 2 4 50-100 3 1.5 5 100 以 2.4 万元/KM2递增 以 1.2 万元/KM2递增 注: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3 3、城乡统
5、筹规划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1.4 多规合一 1、多规合一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2-3 倍进行计费。2、多规合一计费基价为 80 万元。2 分区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现行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1 小城市(50 以下)7 2 中等城市(50-100)6 3 大城市(100-500)5 4 特大城市(500-1000)4.5 5 超大城市(1000 以上)4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6、 50 万元。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4 3 详细规划 3.1 控制性详细规划 3.1.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一个层面:直接编制地块层面)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30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500 3 城市重点地段 4000 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 元/公顷。2、
7、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 元/公顷。3、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4、编制一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35%,成果制作阶段 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55%,成果制作 30%。若增加分图图则: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3.1.2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两个层面:单元(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注:1、编制单元(街区
8、)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按 55%计费,编制地块层面控制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3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4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4500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5 性详细规划按 45%计费。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 元/公顷。3、如果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 元/公顷。4、编制两个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计费基价为 35 万元。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若增加分图则,现状调研阶段 30%,方
9、案阶段 35%,成果制作阶段 35%;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55%,成果制作 30%;若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6、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3.1.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 1、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分为按单元(街区)整体修编和局部调整。2、单元(街区)整体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按 3.1.1 和 3.1.2 进行计费。3、单元(街区)内局部地块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其内容一般包括控规修改论证报告、论证方案、上网 GIS 数据等几部分内容。1)控规修改论证报告按 3.1.1 和 3.1.
10、2 计费的 50%取费,论证方案根据其内容、深度参考相关专项规划计费,上网 GIS 数据按 3.1.1 和 3.1.2 计费的 5%取费。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3.2 修建性详细规划 3.2.1 居住区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3 以下 26000 2 35 22000 3 510 20000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6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4 1020 18000 5 2030 15000 6 3050 12000 7 50 以上 10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 万元。2、建筑单
11、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30%的规划费用。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6、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 1.3 的系数。7、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3.2.2 城市一般地段公建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3 以下 30000 2 35 28000 3 510 26000 4 1020 22000 5 2030 19000 6 3050 16000 7 50 以上 1
12、2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2 万元。2、建筑单位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 1.3 的系数。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7 3.2.3 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城市重点地段 30000 2 大型公建 35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35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 万
13、元。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 1.3 的系数。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计费。3.2.4 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3、专业公园规划乘以 1.31.5 复杂系数。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计费单价(元/公顷)备注 1 小于 20 20000 2 2050 15000 3 5010
14、0 10000 4 100 以上 8000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8 4 风景区规划 4.1 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 规模(平方千米)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备注 1 小于 50 1.0 2 50-100 0.8 3 100-200 0.7 4 200-500 0.5 5 500 以上 0.3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 万元。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计费。4.2 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平方千米)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备注 1 小于 20 3.0 2 20-50 2.5 3 50-100 2.0 4 100-200 1.5 5 200-500 1.2 6 5
15、00 以上 1.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说明:原有标准中的总体规划基价和大纲基价都是 15 万,存在不合理因素,因总体规划包涵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内容也较之完整丰富,基价应该比大纲有所提高)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9 3、规划单位资质,城市规划/旅游规划乙级可乘以 1.2 的系数,城市规划/旅游规划甲级可乘以 1.5 的系数;4、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 1.5 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可乘以 1.8 的系数,上报国务院审批可乘以 2.0 的系数;5、其他景区类型(旅游区、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地质公园、
16、湿地公园)可参考取费。6、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4.3 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规划设计计费参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标准。2、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 20%计算面积。4.4 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序号 规模(公顷)计费单价(万元/公顷)备注 1 小于 20 2.5 2 20-50 2.0 3 50-100 1.8 4 100-200 1.5 5 200 以上 1.2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30
17、万元。2、审批级别,上报省厅各部门审批可乘以1.5 的系数,上报国家部委审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0 可乘以 1.8 的系数。3、详细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若因完整性需要,必须纳入到规划范围内的非利用区域(保护性林地、园地、耕地、草地,纯自然水域、滞留用地)部分,可按其范围的 10%-20%计算面积。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取;如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乡总体规划计费的30%计取。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费用小于40 万元时,则按 40 万元计费。3、如在近期建设规划实施阶段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划
18、计费的20%计取;无近期建设规划单独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近期建设规划计费的40%计取。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2、以规划期末人口预测为计费依据。3、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基价为 40 万元。4、在编制近期建设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超大城市 30 万元/每个,特大城市 25 万元/每个,大城市 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15 万元/每个,小城市 10 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5、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各阶段工作
19、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50%),最终成果阶段(20%)。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1 6、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7、数据库标准入库计费按照近期规划收费的 30%来计。8、单独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等按照城市近期规划计费的 20%来计费。6 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 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万人)1 5000 0.4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2、都市圈、城镇群、区域协调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一体化规划等区域尺度的规划项目,
20、设计深度与城镇体系规划基本一致的参考本标准执行。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区域、特大城市为 50 万元/每个,大城市为 4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 30 万元/每个,小城市为 20 万元/每个。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2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0 万元。5、考虑我国不同区域尺度下人口规模、城镇密度差异较大,各地区研究深度、资料收集难度也有较大不同,可以乘以0.8-1.5 的难度系数进行修正。7 城市设计 7.1 总体城市设计 7.1.1 总体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集中建设区及周边必要区域,从宏观层面研究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
21、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等系统要求的总体设计。7.1.2 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阶段的总体城市设计,根据城市规模分档计费,依据总体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备注 1 小城市 (50 万人以下)6.0 2 中等城市 (50 万100 万人)5.5 3 大城市 (100 万500 万人)5.0 4 特大城市 (500 万1000 万人)建议针对行政区或功能区等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5 超大城市 (1000 万人以上)建议针对行政区或功能区等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规模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
22、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3 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划分。其中,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建议针对市域层面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建议针对下辖行政区或者功能区单独编制与分区规划相对应的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可根据所在城市的实际情况另行规定。2、总体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 100 万元。3、总体城市设计按照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城镇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用。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5、上述计费标准不含总体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7.1.3 总体城市设计导则,是指根据总体城市设计,对城市风貌特色、空间形态
23、格局、公共空间体系、建筑整体控制等方面提出系统性控制要求的公共政策。7.1.4 已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进行收取;尚未编制总体城市设计的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1.5 倍进行收取。7.2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7.2.1 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针对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历史风貌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滨水地区、沿山地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地区,对城市形态和公共空间等方面进行的整体构思与详细设计,是塑造高品质城市空间的重要阶段。7.2.2 单独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根据用地规模
24、分档计费,依据详细城市设计成果内容确定计费单价。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计费单价(万元/公顷)备注 1 10 以下 参照该地块内建筑设计方案阶段的标准计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4 2 1050 3.0 3 50100 2.5 4 100200 2.0 5 200300 1.5 6 300 以上 1.0 注:(1)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计费基价为 60 万元;(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实体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编制建筑单体方案,则建筑方案设计费用另计;(4)表中计费标准不含详细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费用。7.2.3 详细城市设计导则是根据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将设计语言转化
25、为管理语言,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建筑整体控制等空间要素,提出的刚性与弹性相结合的控制引导要求。7.2.4 已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增加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尚未编制详细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单独编制详细城市设计导则,则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1.5 倍进行收取。7.2.5 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在规划实施阶段进行城市设计整合工作,该部分费用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的 50%收取。7.3 专项城市设计 7.3.1 专项城市设计是针对街道系统、广场与公园系统、慢行系统、绿道系统、视廊系统、河流水系、城市风貌、建筑色彩、城市天
26、际线、户外广告和夜景照明等城市系统与要素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7.3.2 总体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总体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7.3.3 详细城市设计基础上单独编制的专项城市设计,按照详细城市设计收费标准进行独立计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5 7.4 其它 7.4.1 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增加详细城市设计要求的专门章节与附加图则,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计费基础上,增加 50%的规划费用。7.4.2 城市设计方案征集、招投标、方案比选等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7.4.3 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实施评估报告,按照相应阶段城市设计计费标准的20%
27、进行独立计费,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8 镇规划 8.1 镇总体规划 序号 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千米)计费标准(万元)1 2 50 万元/个 2 2-5 50-80 万元 每增加 1 平方千米,按 10 万元/平方千米计费 3 5-10 80-120 万元 每增加 1 平方千米,按 8 万元/平方千米计费 4 10-20 120-180 万元 每增加 1 平方千米,按 6 万元/平方千米计费 5 20 参照城市总体规划收费标准 注:1、本计费中的标准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的镇规划。2、编制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3、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设计计费
28、基价为50 万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6 4、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15 万元/专题。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8.2 镇详细规划 参照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9 乡、村规划 9.1 乡规划 9.1.1 城乡建设用地按5 万元/平方千米收费,其它用地按 5000 元/平方千米收费。本规划含乡政府所在地规划和乡域村镇体系规划。9.1.2 计费基价 40 万元。9.1.3 如进行专项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10 万元/专题。9.1.4 乡政府所在地详细规划参照
29、相应的城市详细规划收费标准。9.2 村庄规划 序号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公顷)计费标准(万元)1 25 30 万元/个 2 25-50 30-80 万元 每增加 1 公顷,按 2 万元/公顷计费 3 50 80 万元 每增加 1 公顷,按 1.5 万元/公顷计费 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7 1、村庄规划应包含村域规划内容。2、设计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另计。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5、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5 万元/专题。6、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40%,方案阶段
30、 40%,成果制作阶段 20%。9.3 村庄整治设计 序号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公顷)计费标准(万元)1 15 30 万元/个 2 15 每增加 1 公顷,按 1.5 万元/公顷计费 注:1、村庄整治设计深度参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2、设计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按建筑方案收费标准另计。4、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动画等,则费用另计。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8 10 交通规划 10.1 综合交通规划 10.1.1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1 小城市(50 以下)3 2 中等城市(50-100)3-2.
31、5 3 大城市(100-500)以 25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1.5 万元规划费 4 特大城市(500-1000)以 85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1.2 万元规划费 5 超大城市(1000 以上)以 145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1 万元规划费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 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有完整行政辖区的区、县、镇可参照同等城市规模。【划分标准】2、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深度应满足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建城201013 号)所规定的深度。
32、【深度要求】3、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计费基价】4、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用插入法计算。【标准确定】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未包含工作】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 的系数。【调整系数】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19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60%-70%收取。【发展战略计费】8、综合交通规划实施评估,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50%-60%收取。【实施评估收费】9、单独编制重点功
33、能区、枢纽地区的综合交通规划,参照区域综合交通规划的收费标准计费。【重点地区计费】10、在开展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时设置专题研究的,专题费用参考轨道交通规划收费标准和交通专项规划收费费用。【专项收费】10.1.2 区域综合交通规划 项目类别 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平方公里)普通地区 10 平方公里 15 枢纽地区 机场、火车站、港口 基价为 150 万元/处 长途站、公共交通枢纽等 基价为 100 万元/处 注:1、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是指行政辖区以内的功能区、产业园区等。【范围界定】2、区域综合交通规划,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计费基价】3、镇、乡、村的综合交通规划,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镇、
34、乡、村规划】4、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他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 的系数。【调整系数】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20 10.2 交通详细规划 10.2.1 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万元/公顷)1 城市新区、开发区 1.0 2 城市建成区 1.5 注:1、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工作内容为针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道路交通网络、道路主要交叉口、轨道交通线路、车站、车辆基地及交通场站等进行规划落地。【工作内容】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计费基价】3、上表计费标准中不含重大交通设施调整的费用。【不包含费
35、用】4、以上区域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 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10.2.2 交通承载力分析 交通承载力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体现交通与土地协调关系的重要指标。规划范围(公顷)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公顷)10-10S100 以 20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公顷增加 1 万元。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0 万元。【计费基价】2、以上交通承载力分析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 1.2-1.8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21 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10.3 交通详细设计 10.3.1 总体交通详细设计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计费指导标
36、准(万元/万人)1 小城市(50 以下)3.0 2 中等城市(50-100)2.5 3 大城市(100-500)2 4 特大城市(500-1000)1.5 5 超大城市(1000 以上)1.2 注:1、总体交通详细设计计费基价为60 万元。【计费基价】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交通仿真等,则费用另计。【仿真计费】3、以上交通详细设计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 1.0-1.5 的调整系数。【调整系数】10.3.2 区域交通详细设计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公顷)1 1000 200 注:1、该收费标准参考 2016 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
37、计费指导意见。2、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是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标准区分。3、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4、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 的系数。5、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 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2、线路层面规划指引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1 城市新区、开发区 3500 2 城市建成区 4000 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2
38、7 1、该收费标准参考 2016 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地块控制规划指引,委托方如增加地块控制规划指引,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 元/公顷。3、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 元/公顷。4、如增加交通枢纽布局规划研究,计费单价根据交通枢纽的复杂程度分别增加 20-50 万/个。5、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 的系数。6、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 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
39、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3、站点层面规划设计指引 序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1 一般站点 16000 2 其他站点 18000 注:1、该收费标准参考 2016 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地区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4、委托单位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费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28 5、其他站点指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中的枢纽站、中心站、组团站、特殊控制站和端头站。6、可根据项目难以程度、
40、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2 的系数。7、本收费标准各项取费是基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轨道沿线地区规划设计导则(建规函【2015】276 号)规定的内容、深度要求而制定的,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取费应相应增减。10.4.6 客流预测 工作阶段 计费标准 线网规划阶段 按相应阶段主报告编制收费的30%-40%计取,且不低于 120 万元 近期建设规划阶段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 注:1、该收费标准参考 2015 年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发布的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收费指导意见。2、该收费标准基于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预测规范(待颁布)及相关规定对客流预测专题内
41、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3、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报建规模、线路长度及预测难度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内取费。4、以上费用不包含交通调查费用。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29 10.4.7 轨道交通车站接驳设施规划 轨道车站接驳设计规划条件收费标准 类型 收费标准(万元/处)单线车站 30 两线及以上换乘车站 50 注:1、根据车站接驳规划设计具体情况的难易程度等情况可以乘取 0.8-1.5 倍系数。2、收费标准中未包含现状交通调查、周边土地控规调整、交通仿真等内容,若包含上述内容应根据具体工作量另行补充费用。10.5 交通专项规划 交通专项规划特指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城市公路系统专项规划、城市常规公
42、交专项规划、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专项规划、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城市综合客运枢纽专项规划、城市物流与货运交通系统专项规划、城市交通管理与安全规划、城市加油(加气)充电桩设施专项规划等。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人)1 小城市(50 以下)1.5 2 中等城市(50-100)1.5-1.2 3 大城市(100-500)以 12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0.8 万元规划费 4 特大城市(500-1000)以 42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0.6 万元规划费 5 超大城市(1000 以上)以 720 万元为基数,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0.5 万元规划费 注:
43、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30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人口规模。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工作的费用和大数据资源购买等费用。6、委托单位如果对单项专业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1-1.3 的系数。7、专项规划根据本表计算,结合各专项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项系数: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为 1.3-1.5、城市道路系统专项规划为 1.3-1.5、城市常规公交专项规划为 1.2-1.3、城市综
44、合客运枢纽专项规划为 1.2-1.3、城市步行与自行车专项规划为 1.2、城市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为 1.1、其他专项规划系数为 1.0。8、其他专项规划可根据工作内容及规划深度参照相近的专项规划取费。9、专项内细化的不同类型规划编制,可根据内容和深度适当折减。10、如需做客流预测,按相应阶段主报告编制收费的30%-40%计取。10.6 交通改善规划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公顷)1 10-2 10-50 2.0 3 50-100 1.8 4 100-300 1.5 5 300-500 0.75 6 500 以上 1 注:1、交通改善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 万元。城市规划设计
45、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31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达到方案设计深度,参照道路交通设施条件进行计费。3、以上地区交通改善规划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 1.0-2.0的调整系数。4、委托单位如要求交通仿真,则费用另计。10.7 交通影响评价 项目类别 建筑规模(万平方米)计费指导标准(万元/万平方米)计费指导标准(万元/处)一般开发项目 S10-20 10S20 1.8-1.6 20S50 1.6-1.5 50S100 1.5-1 大于 100 1 交通类项目 枢纽 30 公交场站 20 停车场及其他 15 注:1、参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编制指南等要求。2、难度调整系数,
46、大型商业商务中心、商业综合体、超市、会议中心、体育中心、商业中心等开发项目等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上限的建筑,收费应按 1.5-1.8 系数计算,交通仿真另行收费。3、交通类项目根据其衔接交通方式乘以调整系数,航空、铁路、港口、长途等枢纽 2.0-3.0,城市公共交通枢纽 1.0-1.5,公交首末站、中心站(停车场)、保养场等 1.0-2.0,停车场 1.0-1.5 等。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32 10.8 交通量化分析 10.8.1 交通专项调查 1、单独编制交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时,内容与深度应达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调查导则要求。2、单独编
47、制交通专项调查分析报告,按照现状城市人口 0.4-0.6 万元/万人。3、规划设计基价为 20 万元。4、涉及到交通大数据购买的,应视情况另行商定费用。5、以上交通专项调查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1.2-1.5 的调整系数。10.8.2 城市交通模型能力建设 1、单独进行城市交通模型能力建设工作,按照规划人口 0.5-1.0 万元/万人。2、规划设计基价为 50 万元。3、以上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 1.2-1.5 的调整系数。10.8.3 交通仿真 项目类型 计费指导标准 机动车仿真 交叉口 15 万元/个 道路 10 万元/千米 行人仿真 建筑单体 2
48、0 万元/个 注:1、不包括仿真软件购买费用。2、以上工作考虑项目深度和工作量增加等情况,可乘以 1.0-5.0 的调整系数。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33 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11.1 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序号 规模(平方千米)计费单价(万元/平方千米)1 20 以下 2 2 20-50 1.6 3 50-100 1.2 4 100 以上 0.8 注:1、市政设施规划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2、根据本计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电力为1.3、配电网为 1.8、燃气为 0.9、给水为 1.0、污水为 1.2、雨水为 1.0、再生水为 0.6、饮用水
49、源及保护为 0.6、通信(不含基站)为 0.9、有线电视为 0.6、供热为 1.3、环境卫生工程为 1.1、河流水系为 0.9、照明为 0.8、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综合为1.0,未列入以上专项的规划可按照 0.8-1.2 的系数计费。3、计费基价为 30 万元。4、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计费不少于 20 万元/个。5、能源(设施)规划计费,根据涉及多个单项规划的内容、深度情况累计计取。6、本计费标准不含法定规划修改费用,如需修改费用另计。7、若市政设施或管线仅开展总体层面规划,则按该规划计费50%计取。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34 11.2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序号 项目 计费单价 备注
50、1 河道蓝线定线 3 万元/公里 计费基价 3 万元 2 河道综合整治 20 万元/公里 计费基价 5 万元。专业系数(按河道蓝线划分):小于 30米河道 0.4,30-50 米河道 0.5-0.7,50-100 米河道 0.7-1.0,大于 100 米河道 1.0+3 市政管线规划方案综合 0.3 万元/根.公里 计费基价 5 万元 4 市政管线设计方案综合 0.5 万元/根.公里 计费基价 5 万元 5 市政管线规划选线 1.5万元/公里 计费基价 5 万元。每增加一个比选方案,难度系数增加0.3 6 市政设施规划选址 20 万元/处 视区位条件、规划内容、深度不同考虑难度系数 1.0。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