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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4-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施行日期:2004 年年 12 月月 1 日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 247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2、 GB 500342m4,自 2004 年 12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612、613、614、615、616、617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 年年 6 月月 18 日日 前言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l33-90 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 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
3、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
4、,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编:100044)。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主要
5、起草人主要起草人:赵建平 张绍纲 李景色 任元会 李德富 汪 猛 李国宾 王金元 杨德才 钟景华 徐建兵 周名嘉 张建平 刘 虹 姚 萌 钟信财 杭 军 柴国生 钟学周 姚梦明 顾 峰 宁 华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 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103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6、2 术3 一4 照5 照6 照7 照8 照附录附录语 -般规定-明数量和质量-明标准值-明节能-明配电及控制 -明管理与监督 -A 统一眩光值(UGR)-B 眩光值(GR)-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标准条文中,“条”、“
7、款”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 术语术语 4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7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8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9GB500342004
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03.1.2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3.2 照明光源选择 3.2.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2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
9、、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 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323 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1 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2 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3 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4 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5 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 IOOW。324 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
10、技术经济不合理时;2 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14 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325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326 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33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 3.3.2-1 的规定。333 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1 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
11、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2 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3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4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5 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6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7 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8 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9 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
12、紫光源。33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 F 标志的灯具。335 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2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 电子镇流器;4 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33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34 照明节能评价 341 本标准采用房间或场所一般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简称 LPD)作为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常用房间或场
13、所的照明功率密 度应符合第 6 章的规定。342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功率密度的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从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目标值执行日期由主管部门决定。4 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照度标准值应按 05、1、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2000、3000、50001x 分级。412 本标准规定的照度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维持平均照度值应符合第 5 章的 规定。4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提高一级。1 视
14、觉要求高的精细作业场所,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m 时;2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3 识别移动对象,要求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4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重要影响时;5 识别对象亮度对比小于 03 时;6 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7 视觉能力低于正常能力时;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8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高时。41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及以上时,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降低一级。1 进行很短时间的作业时;2 作业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3 建筑等级和功能要求较低时。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
15、照度,但不宜低于表 4.1.5 的数值。417 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13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2 照度均匀度 421 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 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 应小于 05。422 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3。4.2.3 在有彩电转播要求的体育场馆,其主摄像方向上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1 场地垂直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 04;2 场地平均垂直照度与平均水平照度之比不宜小于 025;3 场地
16、水平照度最小值与最大值之比不宜小于 05;4 观众席前排的垂直照度不宜小于场地垂直照度的 025。4.3 眩光限制 4.3.1 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 4.3.1 的规定。432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按附录 A 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 合第 5 章的规定。4.3.3 室外体育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眩光值(GR)评价,按附录 B 计算,其最大允许值宜符合表 52113 的规定。434 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2 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14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
17、 限制灯具亮度;4 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435 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和大于 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 435 的规定。4.4 光源颜色 4.4.1 室内照明光源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组,光源色表分组宜按表 4.4.1 确定。4.4.2 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 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 6m 的工业建筑场所,Ra 可低于 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色。常用房间或场所的显色指数最小允许值应符合第 5 章的规定。4.5 反射比 4.5.1 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4.5.
18、1 选取。15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 照明标准值照明标准值 5.1 居住建筑 5.1.1 居住建筑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 5.1.1 的规定。5.2 公共建筑 5.2.1 图书馆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16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2.2 办公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17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2.5 旅馆建筑照明标准值符合表 5.2.5 的规定。18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2.6 医院建筑照明标准应符合表 5.2.6 的规定。5.2.7 学校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2
19、.7 的规定!19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2.8 博物馆建筑陈列室展品照明标准值不应大于表 5.2.8 的规定。5.2.9 展览馆展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2.9 的规定。5.2.10 交通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2.10 的规定。20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2.11 体育建筑照明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无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5.2.11-1 的规定;2 有彩电转播的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5.2.11-2 的规定;3 体育建筑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5.2.11-3 的规定。21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
20、2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3 工业建筑 5.3.1 工业建筑一般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3.1 的规定。23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4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5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6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7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28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4 公用场所 5.4.1 公用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5.4.1 的规定。29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42 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宜符合下列规定:1 备用照明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
21、外,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2 安全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5;3 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低于 051x 6 照明节能照明节能 61 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 居住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表 611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30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12 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 612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
22、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3 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商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3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4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4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
23、按比例提高或折减。31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15 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医院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5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子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劝塞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616 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学校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干表 616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子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
24、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32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17 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 617 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33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4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5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618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 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619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
25、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 5W。62 充分利用天然光 6 2 1 房间的采光系数或采光窗地面积比应符合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的规定。622 有条件时,宜随室外天然光的变化自动调节人工照明照度。623 有条件时,宜利用各种导光和反光装置将天然光引入室内进行照明。624 有条件时,宜利用太阳能作为照明能源。7 照明配电及控制照明配电及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一般照明光源的电源电压应采用 220V。1500W 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 380V。36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7712 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应采用类灯具,用安
26、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干燥场所不大于 50V;2 在潮湿场所不大于 25V。71.3 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1 一般工作场所95;2 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 1 款要求时,可为 90;3 应急照明和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90。72 照明配电系统 721 供照明用的配电变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力设备无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和电力宜共用变压器;2 当电力设备有大功率冲击性负荷时,照明宜与冲击性负荷接自不同变压器;如条件不允许,需接自同一变压器时,照明 应由专用馈电线供电;3 照明安装功率
27、较大时,宜采用照明专用变压器。722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根据应急照明类别、场所使用要求和该建筑电源条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1 接自电力网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照明电源的线路;2 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或分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装置;3 应急发电机组;4 以上任意两种方式的组合。723 疏散照明的出口标志灯和指向标志灯宜用蓄电池电源。安全照明的电源应和该场所的电力线路分别接自不同变压器或不同馈电干线。备用照明电源宜采用本章 7 2 2所列的第 1 或第 3 种方式。724 照明配电宜采用放射式和树干式结合的系统。725 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28、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 85。726 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在靠近照明负荷中心便于操作维护的位置。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8727 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 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 25 个;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 25A,光源数不宜超过 60 个;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 30A。728 插座不宜和照明灯接在同一分支回路。729 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有条件时,宜设置自动稳压装置。7210 供给气体放电灯的配电线路宜在线路或灯具内设置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应低于 09。7211 在气体放电灯的频闪效应对视觉作
29、业有影响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措施之一:1 采用高频电子镇流器;2 相邻灯具分接在不同相序。7212 当采用工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7213 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其二次侧不应做保护接地。7214 居住建筑应按户设置电能表;工厂在有条件时宜按车间设置电能表;办公楼宜按租户或单位设置电能表。7215 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73 导体选择 731 照明配电干线和分支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分支线截面不应小于15mm2。732 照明配电线路应按负荷计算电流和灯端允许电压值选择导体截面积。733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
30、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734 接地线截面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74 照明控制 74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39742 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743 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744 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道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宜采用节能自熄开关。745 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
31、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 2 个(只设置 1 只光源的除外)。746 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1 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2 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 3 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747 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1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2 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3 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4 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8 照明管理与监督照明管理与
32、监督 81 维护与管理 811 应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812 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1 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2 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3 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4 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813 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0 82 实施与监督 821 程设计阶段,照明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按本标
33、准自审、自查。822 建筑装饰装修照明设计应按本标准审查。823 施工阶段由工程监理机构按设计监理。824 竣工验收阶段应按本标准规定验收。附录附录 A 统一眩光值统一眩光值(UGR)A.0.1 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 1 UGR 应按 A.0.1 公式计算: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1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A02 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 1 UGR 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不适用于采用间接照明和发光天棚的房间;2 适用于灯具发光部分对眼睛所形成的立体角为 01srw00003sr 的情况;3 同一类灯具为均匀等间距
34、布置;4 灯具为双对称配光;5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 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通常取 15m;6 观测位置一般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7 房间表面为大约高出地面 075m 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42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附录附录 B 眩光值(眩光值(GR)B.0.1 室外体育场地的眩光值(GR)计算 1 GR 的计算应按 B.0.1 公式计算:43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B02 眩光值(CR)的应用条件 1 本计算方法用于常用条件下,满足照度均匀度的室外体育场地的各种照明布灯方式;2 用于视线方向低于
35、眼睛高度;3 看到的背景是被照场地;44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54 眩光值计算用的观察者位置可采用计算照度用的网格位置,或采用标准的观察者位置;5 可按一定数量角度间隔(545)转动选取一定数量观察方向。GB 50034-2004 标准条文说明标准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和原则。102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103 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和规范的关系。2 术 语 本章编列了本标准引用的术语,共 47 条,绝大多数术语引自行业标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CJT11998。3 一般规定 31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311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方式的原则。1 为照亮整个场所,
36、除旅馆客房外,均应设一般照明。2 同一场所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为节约能源,贯彻照度该高则高和该低则低的原则,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高,但作业面密度又不大的场所,若只装设一般照明,会大大增加安装功率,因而是不合理的,应采用混合照明方式,即增加局部照明来提高作业面照度,以节约能源,这样做在技术经济方面是合理的。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如果只设局部照明往往形成亮度分布不均匀,从而影响视觉作业,故不应只设局部照明。312 本条规定了确定照明种类的原则。1 所有工作场所均应设置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的室内外照明。2 本条规定了应急照明的种类和设计要求。GB500342004 建筑
37、照明设计标准 46 1)备用照明是在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可能会造成爆炸、火灾和人身伤亡等严重事故的场所,或停止工作将造成很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场所而设的继续工作用的照明,或在发生火灾时为了保证消防能正常进行而设置的照明。2)安全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为确保处于潜在危险状态下的人员安全而设置的照明,如使用圆盘锯等作业场所。3)疏散照明是在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为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而需要对人员进行安全疏散时,在出口和通道设置的指示出口位置及方向的疏散标志灯和照亮疏散通道而设置的照明。3 值班照明是在非工作时间里,为需要值班的车间、商店营业厅、展厅等大面积场所提供的照明。它对照度要求不高,可
38、以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也可利用应急照明,对其电源没有特殊要求。4 在重要的厂区、库区等有警戒任务的场所,为了防范的需要,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5 在飞机场周围建设的高楼、烟囱、水塔等,对飞机的安全起降可能构成威胁,应按民航部门的规定,装设障碍标志灯。船舶在夜间航行时航道两侧或中间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障碍物,可能危及航行安全,应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有关建筑物、构筑物或障碍物上装设障碍标志灯。32 照明光源选择 322 在选择光源时,不单是比较光源价格,更应进行全寿命期的综合经济分析比较,因为一些高效、长寿命光源,虽价格较高,但使用数量减少,运行维护费用降低,经济上和
39、技术上可能是合理的。323 本条是选择光源的一般原则。1 细管径(26mm)直管形荧光灯光效高、寿命长、显色性较好,适用于高度较低的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场所。2 商店营业厅宜用细管径(26mm)直管形荧光灯代替较粗管径(26mm)荧光灯,以紧凑型荧光灯取代白炽灯,以节约能源。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因其光效高、寿命长和显色性好,可用于商店照明。3 高大的工业厂房应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具有光效高、寿命长等优点,因而得到普遍应用,而高压 钠灯光效更高,寿命更长,价格较低,但其显色性差,可用于辨色要求不高的场所,如锻工车间、炼铁车间、材料库、成品库等。GB5
40、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7 4 和其他高强气体放电灯相比,荧光高压汞灯光效较低,寿命也不长,显色指数也不高,故不宜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光效更低,故不应采用。5 因白炽灯光效低和寿命短,为节约能源,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如普通白炽灯泡或卤钨灯等;在特殊 情况下需采用时,应采用 100W 及以下的白炽灯。324 本条规定可使用白炽灯的场所:1 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除了白炽灯,其他光源要做到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较困难,成本较高。2 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的场所。因为气体放电灯有高次谐波,会产生电磁干扰。3 开关灯频繁的场所。因为气体放电灯开关频繁时会缩短寿命。4
41、 照度要求不高、点燃时间短的场所。因为在这种场所使用白炽灯也不会造成大量电耗。5 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如使用紧凑型荧光灯不合适时,可以采用白炽灯。325 应急照明采用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因在正常照明断电时可在几秒内达到标准流明值;对于疏散标志灯还可采用发光二极管(LED)。而采用高强度气体放电灯达不到上述的要求。326 显色要求高的场所,应采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如采用 Ra 大于 80 的三基色稀土荧光灯;显色指数要求低的场所,可采用显色指数较低而光效更高、寿命更长的光源。33 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 3 2 本条规定了荧光灯灯具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最低效率值,以利于节能。这
42、些值是根据我国现有灯具效率制定的。在调查的荧光灯灯具中,带反射器开敞式的灯具效率大于 75的占 846;带透明罩的效率大于 65的占 80;带磨砂棱镜罩的灯具效率大于 55的占 86;带格栅的效率大于 60的占 58。对于高强气体放电灯灯具,带反射器开敞式的效率大于 75的占 80;带透光罩的效率大于 60的占 62。333 本条为几种照明场所,分别规定了应采用的灯具,其依据是:1 在有蒸汽场所当灯泡点燃时由于温度升高,在灯具内产生正压,而灯泡熄灭后,由于灯具冷却,内部产生负压,将潮气 吸人,容易使灯具内积水。因此,规定在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等级的防水灯具,至少也应采用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G
43、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8 2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因各种介质的危害程度不同,所以对灯具要求不同。若采用密闭式灯具,应采用耐腐蚀 材料制作,若采用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各部件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3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散热构造和措施的灯具,或带散热孔的开敞式灯具。4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5 在振动和摆动较大的场所,由于振动对光源寿命影响较大,甚至可能使灯泡自动松脱掉下,既不安全,又增加了维修工 作量和费用,因此,在此种场所应采用防振型软性连接的灯具或防振的安装措施,并在灯具上加保护网,以防止灯泡掉下。6 光源可能受到机械损伤或自行脱落,而导
44、致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的,应采用有保护网的灯具。如在生产贵重产品的高大 工业厂房等场所。7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如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 设计规范。8 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安装不易积尘和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以有利于保持场所的洁净度,并减少维护工作量和费用。9 在博物馆展室或陈列柜等场所,对于需防止紫外线作用的彩绘、织品等展品,需采用能隔紫外线的灯具或无紫光源。334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的灯具,当灯具发热部件紧贴在安装表面上时,必须采用带有标志的灯具,以免一般灯具的发热导致可燃材料的燃烧。335 本条说明选择镇流器的原则:1 采用电
45、子镇流器,使灯管在高频条件下工作,可提高灯管光效和降低镇流器的自身功耗,有利于节能,并且发光稳定,消除了频闪和噪声,有利于提高灯管的寿命,目前我国的自镇流荧光灯大部分采用电子镇流器。2 T8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不应配用功耗大的传统电感镇流器,以提高能效;T5 直管形荧光灯(14W)应采用电子镇流器,因电感镇流器不能可靠起动 T5 灯管。3 当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它比普通电感镇流器节能;这类光源的电子镇流器尚不够稳定,暂不宜普遍推广应用,对于功率较小的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可配用电子镇流器,目前市场上有这种产品。在电压偏差大的GB5
46、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49场所,采用高压钠灯和金属卤化物灯时,为了节能和保持光输出稳定,延长光源寿命,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4 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镇流器的国家能效标准的规定。336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一般是与灯具装在一起的,但有时由于安装、维修上的需要或其他原因,也有分开设置的。此时,触发器与灯具的间距越小越好。当两者间距大时,触发器不能保证气体放电灯正常启动,这主要是由于线路加长后,导线间分布电容增大,从而触发脉冲电压衰减而造成的,故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制造厂家对产品的要求。34 照明节能评价 341 目前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
47、建筑照明节能评价指标,其单位为 Wm2,本标准也 采用此评价指标。其值应符合第 6 章的规定。342 本标准规定了两种照明功率密度值,即现行值和目标值。现行值是根据对国内各类建筑的照明能耗现状调研结果、我国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以及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的现有水平并参考国内外有关照明节能标准,经综合分析研究后制订的。而目标值则是预测到几年后随着照明科学技术的进步、光源灯具等照明产品性能水平的提高,从而照明能耗会有一定程度的下降而制订的。目标值比现行值降低约为 1020。目标值执行日期由标准主管部门决定。4 照明数量和质量 41 照 度 411 本条规定了常用照度标准值分级,该分级与 CIE 标准室内工
48、作场所照明S008E-2001 的分级大体一致。在主观效果上明显感觉到照度的最小变化,照度差大约为 15 倍。为了适合我国情况,照度分级向低延伸到 051x,与原照明设计标准的分级一致。412 本条规定照度标准值是指维持平均照度值,即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不得低于此数值。它是在照明装置必须进行维护的时刻,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这是为确保工作时视觉安全和视觉功效所需要的照度。GB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50413-414 本标准修改了原标准的低、中、高的三种照度标准值,只规定一种标准值,与 CIE 新标准一致,但凡符合这两条所列的条件之一,作业面或参考平面的照度,可按照度标准值分级
49、提高或降低一级。但不论符合几个条件,只能提高或降低一级。415 作业面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 05m 范围之内)的照度与作业面的照度有关,若作业面周围照度分布迅速下降,会引起视觉困难和不舒适,为了提供视野内亮度(照度)分布的良好平衡,邻近周围的照度不得低于表 415 的数值。此表与 CIE 标准室内工作场所照明S008E 一 2001 的规定完全一致。416 为使照明场所的实际照度水平不低于规定的维持平均照度值,照明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因光源光通量的衰减、灯具和房间表面污染引起的照度降低,为此应计人表416 的维护系数。1 因光源光通量衰减的维护系数,按照光源实际使用寿命达到其平均寿命 70时来确
50、定。2 灯具污染的维护系数的取值与灯具擦拭周期有关。美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擦拭周期为 1-4 次/年,本标准规定了 2-3 次/年。3 维护系数是根据对 50 个照明场所的实测结果并综合以上因素而确定的,同时也和原标准规定的维护系数值相同。4.1.7 考虑到照明设计时布灯的需要和光源功率及光通量的变化不是连续的这一实际情况,根据我国国情,规定了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此偏差只适用于装 10 个灯具以上的照明场所;当小于 10 个灯具时,允许适当超过此偏差。42 照度均匀度 4.2.1 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根据现场的重点调研和设计普查,照度均匀度多数在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