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JGJT397-202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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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public cemetery and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JGJ/T 39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7 年5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9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5日3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土,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选址、基地;5总平面;6建筑设计;7安全;8无障碍设计;9设备、设施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30信箱,邮政编码:150006)。4 本规范主编单位

3、: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吉林建筑大学厦门理工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联建筑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桂文匾医丑赵天宇袁青姜凤宇萧振锋徐勤沈西平荆涛刘英刘菌单亚林黄席婷王翼飞李启明李冰许勇铁侯兰英陈雨梅吕岗岳斌佑徐聪智金梦潇郝英舒赵博周丹曹玉琪董琪赵群郑权一王盈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燕辉刘远孝肖成龙陈飘叶吉林张险峰陈为东陈向明李子军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选址、基地64.1 选址.6 4.2 基地.7 5 总平面.9 5.1

4、一般规定.9 5.2公墓.10 5.3 骨灰寄存建筑.13 6 建筑设计M6.1 公墓.14 6.2 骨灰楼.16 7 安全四7.1 公墓.19 7.2 骨灰寄存建筑.19 8 元障碍设计.22 9设备、设施.24 9.1 t合水、排水.24 9.2 供暖、通风、空调.249.3 电气.25 本规范用词说明.26 引用标准名录.27 附:条文说明.29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Site Selection,Site.6 4.1 Site Selection 6 4.2 Site7

5、5 General Layout.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Public Cemetery10 5.3 Ashes Depositing Bmlding.13 6 Building Design.14 6.1 Public Cemetery14 6.2 Ashes Emplacing Building16 7 Secunty.19 7.1 Public Cemetery19 7.2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19 8 Barrier free Design.22 9 Building Equipment and Facilitie

6、s.24 9.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4 9.2 Heating,Ventilatio日andAir Conditioning 24 9.3 Electric.25 Explanation of矶Tording in This Code .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9 7 2术语2.0.1 公墓public cemetery 为民众提供以地下墓穴形式为主,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2.0.2 骨灰寄存建筑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在壁

7、面上设置骨灰格位,或用骨灰格架构成壁面,用来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2.o.3墓地cemetery 公墓中采用墓穴式或坑式安葬骨灰的用地区域。2.o.4祭悼场所place for mourning 丧属进行悼念和祭扫活动的专用场所。2.0.5 骨灰楼ashes emplacing building 在建筑内设置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物。2.0.6骨灰安放间ashes emplacing space 室内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的建筑空间。2.0.7 骨灰寄存架ashes depositing shelf 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2.0.8 骨灰廊ashes gallery 在壁面上集中安放骨灰盒

8、的廊式建筑。2.0.9 骨灰墙ashes wall 用来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墙壁。2.0.10 骨灰塔ashes tower 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塔式建筑。2.0.11 骨灰亭ashes pavilion 内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筑。2.0.12 墓单元cemetery unit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2 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2.0.13 墓碑式墓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志物的墓。2.0.14 碑式墓单元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

9、单元。2.0.15墓组团memorial cemetery group 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合起来的用地形式。2.0.16 草坪式墓单元unit of lawn burial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入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2.0.17 树葬式墓单元unit of tree burial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人被植树土壤中,旁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3 3基本规定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

10、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3.0.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2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3.0.6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3.o.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3.0.8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

11、标识。3.0.9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3.0.10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分隔。4 4 选址、基地4.1选址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基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人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

12、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3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4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5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4.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2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3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

13、、住宅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4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5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段;6 6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7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公墓;8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9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10 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12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场所;13 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4.2基地4.2.1 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

14、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设计。4.2.2 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4.2.3 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4.2.4 基地的安全出人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置人口集散广场。4.2.5 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4.2.6 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原则。4.2.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应大于20%。4.2.8 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

15、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4.2.9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用地防护应采用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4.2.10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人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7 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规定。4.2.11 基地内地表水和雨洪排放宜采用明沟排放系统。4.2.12 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大于0.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0.ZOm以上。4.2.13 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

16、准GB50201的规定。4.2.14 基地应有稳定的水、电等供应条件。4.2.15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8 5总平面5.1一般规定5.1.1 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5.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人口、基地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停车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还应包括地形、坚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5.1.3 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观关系和出人口位置。5.1.4 基地道路选线应

17、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5.1.5 基地应作竖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规定。5.1.6 基地的地形设计和设置的护栏、山石、驳岸、挡土墙和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规定。5.1.7 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合景观塑造充分绿化;2 绿化区域的种植土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3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18、51192的有关规定;4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祭悼场所场地内种9 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ZOm0 5.1.8基地内应设置公共祭悼场所,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8规定。室外祭悼场所宜设带消烟除尘装置的焚烧设备。表5.1.8 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时)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使用面积(3050)s I c3050)3 I c3050)z I c3050)1 5.1.9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人口应明显、JiJTJt畅。5.2公墓5.2.1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士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的要求。5.2.2公

19、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公墓建设规模分类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占地面积Chrn2)20以上1020 510 25 5.2.3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人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场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类规模的公墓还宜包括前区广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示区等。5.2.4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布局。5.2.5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20、。10 表5.2.5用地比例公墓建设规模用地分类四墓地65%60%55%50%道路、广场、停车场5%10%5%15%8%15%8%18%绿地、园林小品、水面20%25%25%30%30%35%30%35%业务、办公、附属建筑l.5%3%4.5%5 l5 1 6.2.4 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2.4规定。表6.2.4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泣I类H类E类咨询处1525 1015 810 洽谈室0520)4个(815)4个(815)3个业务财务处3050 2030 1220 接待区葬品销售问50200 4080 3040 休息厅3050 2030 1525 骨灰安放问30

21、004500 15003000 9001500 骨灰安祭祀堂80150 300600 150300 放区过期骨灰库200300 100200 50100 16 续表6.2.4 注I类E类皿类行政办办公室(1530)4间(1520)3间(1015)2间公区卫生间辅助用2040 2030 1020 房区库房机房4560 4560 4560 注:1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m220m2,广播音响机房12时15时,保安监控机房18m225m2;2 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3 车库宜设在室外。6.2.5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6.2.6 骨灰寄存架在骨灰安放间的布置模式可采用

22、行列式、周边式和混合式。6.2.7 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OOm;2 当骨灰架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OOm。6.2.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2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4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0m。6.2.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30m。6.2.10 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组合方式可采用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6.2.11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建筑采光等级应为V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6.2.12 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并17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6.2.13 骨灰安放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50dB,骨灰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18 7安全7.1公墓7.1.1 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水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疏散等设计。7.1.2 公墓的基地周围应设安防系统。7.1.3 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和寒冷气候区应作防冻胀处理。7.2 骨灰寄存建筑7.2.1 骨灰寄存建筑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防晒、防

24、过热、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的防护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性等设计。7.2.2 骨灰盒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骨灰寄存架不宜布置在西向房间;2 骨灰安放区应设电子监控装置;3 骨灰寄存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4 骨灰安放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5 骨灰安放间外窗宜设百叶窗;6 骨灰安放区应设防虫害的装置;7 当骨灰寄存架设在开放空间时,应做好防水、防雨、防雪设计,严禁受湿、受潮;骨灰楼(亭、廊、墙壁、塔等),应设吊顶,并应采用防潮设计;8 炎热地区骨灰安放区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采用隔热措施。7.2.3 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设计应符

25、合下列规定:1 祭悼人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19 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2骨灰廊和骨灰墙的直线长度大于90m时,两端应设安全出口;3骨灰安放间、骨灰塔、骨灰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 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5 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6骨灰寄存建筑人口处应设室外集散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40m;平台高出地面1.OOm时应设护栏设施,护栏高度应为1.20m,并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荷载应按1.OkN/m 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26、的规定;7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亭、廊、花架、敞厅、墙和壁的檐头净高不应小于2.20m;8建筑中作为等场的人口,不应作为疏散口。7.2.4 骨灰楼、进人式骨灰塔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2 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3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仓库丙类第二项,为可燃固体。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建筑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公共建筑。骨灰楼和骨灰塔的防火设计应同时满足仓库和公共建筑两种建筑类型的规定要求。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设防要求高的

27、确定。4 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用房。5 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6骨灰楼和骨灰塔内设置祭悼场所时,不应设可使用明火的装置。20 7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2.4的要求。表7.2.4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旷)名称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高层建筑一级1000 多层建筑二级1200 单层二级1500 地下、半地下建筑一级300 注: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 当骨灰楼和骨灰塔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

28、行叠加计算。8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当业务办公用房设置在其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他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9 骨灰安放区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和油库等用房。10 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为高层建筑时,其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电梯间应设在骨灰安放间之外。21 8 无障碍设计8.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无障碍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8.0.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元障碍设计应包括基地范围内各级道路、出人

29、口、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开放式绿地、祭悼场所、公共厕所、业务接待、行政办公用房与骨灰寄存建筑等。8.0.3 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地内应设置连续贯通的人行道路系统元障碍祭悼路线,其支路和小路应能连接至墓单元和建筑主人口。当人行道平坡长度大于90m时,宜在路旁设休息座椅,并设轮椅停留空间。2元障碍人行祭悼路线人行道的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当道路纵坡大于5%时,宜每隔20m30m在路旁设置休息平台。3需要设置人行天桥和地道的路段,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4元障碍人行祭悼路线处在地形险要地段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紧临河、湖岸时,应设护栏,其高

30、度不应低于l.20m。5楼、塔、廊、亭、楠、墙、壁、花架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周边应设置盲道和元障碍平台。人口处应设轮椅坡道,轮椅坡道和盲道应与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相贯通。8.0.4基地内的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祭悼场所和元障碍人行道的地面应防滑、平整、不积水。8.0.5服务窗口、业务台、咨询台、公共电话、饮水器、洗手台、垃圾箱等应设低位服务设施。22 8.0.6 骨灰寄存建筑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的主要出人口应为无障碍出人口,宜设为平坡出人口;2 建筑入口大厅、各层的休息厅和疏散大厅等,应设轮椅通道,并应提供休息座椅和可以放置轮椅的无障碍休息区;3 室内通道应为无障碍通道,通道长度大于

31、60m时,宜设休息区,休息区应避开行走路线;4 骨灰架通道的尽端应设置可供轮椅回转的空间,因转直径应不小于1.50m;5 二层及以上应至少设置一部无障碍电梯,宜设升降平台;楼梯应为元障碍楼梯。8.0.7基地出人口、无障碍人行祭悼路线的通道、停车场、建筑出人口、公共厕所、楼梯、电梯以及危险地段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带指示方向的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应与无障碍设施标志牌形成引导系统。23 9 设备、设施9.1 给水、排7.19.1.1基地内生活及办公区应设置生活给水及消防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

32、13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9.1.2基地内应设置绿化给水系统,宜优先采用雨水、再生水及天然水源等。9.1.3基地内生活和办公区应设置污水排放及处理系统。合理组织好墓地的室外排水系统或沟渠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9.1.4基地内应设置保证墓组团不被水淹的室外雨水排放系统及沟渠系统。9.1.5设置在寒冷和严寒地区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和沟渠应设防冻措施。9.2 供暖、通风、空调9.2.1 采暖气候区的业务和办公用房宜设供暖设施,当不便设锅炉或接热网时,应在值班室内设电采暖设备。设置集中供暖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

33、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9.2.2 骨灰安放间不应设供暖装置。9.2.3骨灰寄存建筑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9.2.4水冲公共厨所应按值班采暖进行设计。9.2.5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通风。元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机械通风系统,通风换气次数宜按每小时3次计算。骨灰安放间的24 相对湿度不宜大于60%。9.2.6 骨灰安放间应根据灭火形式设置相应的通风方式。9.2.7行政办公、业务接待用房的空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规定。9.3电气9.3.1 基地内应按功能分区,路线布置进行电气设计,并应分区控

34、制。9.3.2基地内道路应设照明,照度不应低于30lx。9.3.3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照明标准值宜为150lx,其他业务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并设置备用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9.3.4 与I类、E类殡仪馆同址建设的骨灰楼负荷等级,应与殡仪馆的负荷等级一致。单独建设的骨灰寄存建筑的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9.3.5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各功能用房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安防系统和智能化系统。9.3.6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9.3.7骨灰楼、骨灰塔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35、B50116的规定。9.3.8 骨灰楼、骨灰塔、配电设施的避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25 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飞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气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26 引用标

36、准名录1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 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 6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9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GB/T50085 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1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12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3 防洪标准GB50201 1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 15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16 民用建筑供暖

37、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8 公园设计规市GB51192 19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14 20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83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 397-2016 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JGJ/T397-2016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5日以第1354号公告批准、发布。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

38、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30 目次9fHqubnyqu八U1i1114A哇EDEdRUOOOOAU1i1iquququqdqUA吐ALA哇A哇A吐A哇A吐A哇A吐4AEDRUED调空筑UHUH筑建建风地u定存uu存计施通定基规寄十楼寄设设见址地r般墓灰21墓灰H灰寻i暖土龙、选基E一公骨七公骨骨E则语本址平筑全障备f总术基选JJ总JJJ建jJ安J无设J4AA丛FK丁U严

39、KDFUbau勺tod9uqUAiRUhU巧ioOQU31 1总则1.0.1 推进骨灰安葬方式的多样化,是新时期推进殡葬改革深人发展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它对于节约土地资牒,保护生态环境,改变旧的丧葬习俗,破除传统的丧葬观念,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应大力推进骨灰寄存、骨灰树葬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1.o.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在尊重我国殡葬习俗的同时,积极接纳科学与文明的设计理念。通过规范化设计使之能够融入城市环境,提升城市风貌;改变传统墓园孤寂、悲凉的印象,赋予它更多的文化内涵,为逝者创造一个宁静、祥和的安息场所;给逝者家属提供个可以寄

40、托哀思、慰藉精神的祭奠空间;也使我国的殡葬建筑充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32 2术语2.0.1 公墓即“公共坟地”,它是区别于私墓而言。公墓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如按安葬对象可分为遗体公墓、骨灰公墓和综合公墓;如按地域可分城市公墓和农村公墓;如按逝者身份可分为普通公墓、回民公墓、华侨公墓、外国人公墓、革命公墓、名人公墓等;如按经营性质可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如按墓碑墓放在建筑内,还是外,分为室内墓地和室外墓地。2.0.2、2.0.3骨灰寄存建筑的功能是安放骨灰,其建筑形式呈现多样化。常用的建筑形式几乎都可以成为骨灰寄存建筑的形式。故骨灰寄存建筑可按形式分为骨灰

41、楼、骨灰塔(含进入塔内式和非进入塔式)、骨灰墙、骨灰壁、骨灰廊、骨灰亭等。本规范中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均是指遗体火化后,骨灰及其纪念物的安放场所。其中墓地是墓穴葬,即骨灰安葬入地;骨灰寄存建筑是壁葬,即骨灰盒安放在由格或架构成的壁面上。中国人的传统葬俗讲究“入土为安”和厚葬,使得墓穴葬建设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土地紧张,墓穴价位高,不少大众也认同骨灰寄存建筑这种壁葬形式。所以,当代我国各种形式骨灰寄存建筑也发展迅速。2.0.6 骨灰安放间的基本功能是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用以寄存骨灰盒。从调研和使用现状看,也有骨灰安放与室内祭悼功能合设的。骨灰安放间是否设有祭悼功能需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当不合设时,

42、丧属祭悼时需要将骨灰盒从架上取出拿到祭悼室,结束后再将骨灰盒放回原处。目前全国各地采用该方式的居多,原因是平时维护使用费用较少,室内元空调夏季室内环境质量差。当祭悼人多时,存在人流交叉、拥挤,安全隐患大的问题。当合设时,丧属可以直接祭拜,要求骨灰架的每格扩大,架间距33 扩大,每个安放间面积适中,安放间设置照明、通风、采光、空调等,环境质量较好,有的还设有室内公共卫生间和丧属休息区,这种方式目前国外应用居多,该方式优点是人性化服务,祭悼活动时丧属减少奔波和混乱。缺点是单位面积的存放量比前者少,而且管理使用费用较高。2.0.13墓碑式墓构造示意图如图1所示。墓碑墓基墓穴J+j._主斗图I碑式墓构

43、造示意图“墓穴长度;b墓穴宽度;h墓穴深度;B墓前步道宽度;L墓基长度,W墓基宽度;H墓基台面距墓前步道的高度斗斗w L B 占2斗斗2.0.14碑式墓单元墓单元的概念是指单体墓的基本空间,如图2所示。本规范告呈1之12L k/2 d/2 d/2 堡盘盘墓碑墓且旦主盖且同同图2墓单元平面示意图B一墓前步道宽度;L一墓基长度;W墓基宽度;d墓间距离;走墓周边绿化带宽度34 针对我国当代公墓中大量大、中型碑墓的构成现状进行调研分析,规定了碑式墓单元的基本构成,包括墓穴、墓基、墓碑(或墓牌)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等。它是最基本的空间单元。2.0.15墓组团墓组团是指由一定数量的墓单元组合成的

44、用地形式,它是墓地划分成斑块层级的基础。这里指的墓单元包括碑式墓、草坪墓、树葬墓、花坛墓等墓单元。墓组团可以由同一种墓单元组成,也可以由多种墓单元组合。2.0.16、2.0.17 草坪式墓单元和树葬式墓单元均是已被公众所接受而形成的墓单元空间。草坪葬和树葬本身的葬法及对用地空间的需求各地有所不同,设计时要尊重当地的习俗,合理确定,逐步引导。35 3基本规定3.0.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独立建造,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由于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均是骨灰安葬设施,只不过是满足了丧属的需求和选择的不同。二者建在同一基地的优越性在于:其一,便于丧主灵活选择;其二,便于墓园内安置数量的调节;其三,便于

45、用骨灰亭、台、楼、阁等丰富墓园景观配置;其四,由于联合建,安葬密度提高,相应减少业务接待和办公人员的数量。独立建造可以适应不同地块的选择,对于人群过度拥挤起到调节作用。3.0.4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墓园内应设置多样化的安葬形式。这里多样化的安葬形式是指公墓中的碑式墓地、树葬、草坪葬以及骨灰寄存建筑中的亭、台、楼、阁、廊、墙、塔、壁等。上述多样化的安葬形式,应根据用地、安葬数量、不同人群需求采取多样化组合和搭配方式进行设计。这里应该倡导兰方面,一方面是采取节约用地、用地效率高的形式,另一方面是倡导采取生态化处理,有利于生态恢复的形式,再一方面是倡导采取单墓穴占地小的形式。多样化的安葬形式可以提供

46、多样化的选择,也可以通过多样化的配置丰富墓园的绿化景观,提高墓园的景观环境质量。3.0.5 当基地面积超过20hm2时,由于基地面积大,又存在基地及其周边生态状况复杂的情况,本规定提出基地在做规划设计时,应作生态分区,提出利用和保护的专项规划。基地的生态分区应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划分。生态分区原则如下:36 1 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2 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生态分区及其利用与保护措施环境要素状况生态分区利用与保护措施大气水域土壤植被 或十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危机区为压力,实施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或十 或十 或十或十应限制

47、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不利区或十 或十要素要减轻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或十一或十 性的自然保护措施稳定区十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十斗十十十十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制,根据需有利区要而确定自然保护措施十十十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4 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3.o.7本条规定中提出宜设公共活动空间和场所是考虑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除了安葬骨灰和人们进行祭悼功能外,还应考虑为举行公祭活动,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文

48、明殡葬和生态殡葬宣传讲座活动,个性墓地设计展示,家族祭祖活动,网络服务活动等功能所需要的空间和场所,这些空间和场所应包括有室内空间和室外场地。在设计中,可适当预留上述功能扩大时所需的空间和场所。37 3.0.8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广场、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有标识。此条规定是比其他各类建筑和公共活动场地都要严格要求的一条。考虑之一是目前全国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在祭日高峰时,人群量过大,场地拥挤十分严重,人满为患。当稍有突发事件时,易发生拥挤踩踏事件;之二是丧属来此地时人们的情绪和心情易激动,容易突发急性病,需要抢救,设一条生命通道是十分必要的。3.0.9考

49、虑基地多选址在郊区,丧属祭祀活动时间短,且仅在白天使用的特点,基地内应以建停车场为主。为了提高停车率,充足利用地势,停车应考虑多种停车形式,如地下停车场、机械式停车场、屋顶停车场、开敞式停车场。3.0.10 室外公共祭悼场所使用面积指标宜根据当地骨灰存放量及祭悼活动的习俗确定。祭悼活动场地和相关的设施和装置宜按户作分隔的规定是为了提高个性化和文明化服务而提出的。文明祭扫的核心是用其他方式代替焚烧祭祀,为各户创造个性化的祭悼方式提供条件,分户隔离有利于各户各办各的祭悼事宜,实现互不干扰。3.0.11 本规范是针对目前既有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现状中存在业务接待、行政办公、室外厕所采用暂设或临时建筑

50、,多造成服务不到位、过度拥挤、环境差等诸多问题;而新建的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因无规范执行,往往又照搬既有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计模式,同样造成比较多的相似现状问题,为此在基本规定中作出上述规定。3.0.17 骨灰属固体污染物,从生态安全角度看,不应直接埋人自然土中,应将骨灰在火化后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进行安葬。骨灰无害化处理需要设置专用空间或场所。38 4 选址、基地4.1选址4.1.1第5款祭日和清明期间,人们为向逝去的亲人寄托哀思,而在扫墓和祭祖时烧纸钱、放鞭炮、点蜡烛等现象十分严重,很容易引发火灾事故。2013年4月4日中午12时许,武汉市黄肢区大余湾村后山,由于村民不文明祭扫引发山火。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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