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T-CIECCPA 010—2022).pdf

上传人:wo****o 文档编号:74055952 上传时间:2023-02-24 格式:PDF 页数:44 大小:4.0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T-CIECCPA 010—2022).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T-CIECCPA 010—2022).pdf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T-CIECCPA 010—2022).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T-CIECCPA 010—2022).pdf(44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中 国 工 业 节 能 与 清 洁 生 产 协 会 发 布 ICS 13.020.40 CCS Z10 20221026 发布 团 体 标 准 T/CIECCPA 0102022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of carbon dioxide in the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 20221031 实施 T/CIECCPA 0102022 I 目 次 前 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系

2、统组成与功能要求.3 4.1 系统组成.3 4.2 功能要求.4 5 技术性能要求.4 5.1 烟气流速连续监测系统.4 5.2 烟气压力连续监测系统.4 5.3 烟气温度连续监测系统.4 5.4 烟气湿度连续监测系统.5 5.5 CO2-CEMS.5 6 监测站房要求.5 6.1 新建 CO2-CEMS 要求.5 6.2 现有污染气体排放 CEMS 监测站加装 CO2-CEMS 要求.5 7 安装要求.6 7.1 安装位置.6 7.2 安装施工要求.6 8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7 9 技术验收.7 9.1 总体要求.7 9.2 技术验收条件.7 9.3 技术指标验收.7 9.4 联网验收.10

3、 10 运行管理.10 10.1 总体要求.10 10.2 巡检.10 10.3 维护保养.10 10.4 校准.10 10.5 校验.10 10.6 定期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和修约.11 10.7 技术指标抽检.11 11 数据审核和处理.11 11.1 数据审核.11 11.2 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12 11.3 数据记录与报表.12 T/CIECCPA 0102022 II 附录 A(规范性)输出参数计算方法.13 A.1 烟气二氧化碳排放浓度计算.13 A.2 烟气体积流量计算.13 A.3 二氧化碳排放质量流率计算.14 A.4 二氧化碳累积排放量计算.14

4、附录 B(资料性)常见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碳体积浓度参考表.15 附录 C(规范性)主要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16 C.1 一般要求.16 C.2 CO2-CEMS 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16 C.3 流速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19 C.4 烟气压力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20 C.5 烟气温度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20 C.6 烟气湿度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20 C.7 调式检测结果分析和处理方法.20 附录 D(资料性)安装调试检测及技术验收数据原始记录表.21 附录 E(资料性)调试检测报告.29 附录 F(资料性)技术指标验收报告.30 附录 G(

5、资料性)日常巡检、维护和校准校验原始记录表.31 附录 H(规范性)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系统要求.37 H.1 数据采集和处理.37 H.2 数据格式.37 H.3 数据状态标记.38 H.4 数据处理.39 H.5 数据存储.39 H.6 数据显示、查询和文档管理.39 H.7 数据输出和通讯.39 H.8 安全管理.39 图 1 CO2-CEMS 系统组成示意图.4 表 1 CO2-CEMS 定期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11 表 2 失控时段的数据处理方法.12 表 3 维护期间和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的处理方法.12 表 B.1 常见固定污染源烟气中二氧化碳体积浓度参

6、照表.15 表 C.1 计算置信系数用 t 界值表(95%置信水平).19 表 D.1 CO2-CEMS 零点和量程漂移检测.21 表 D.2 CO2-CEMS 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检测.21 表 D.3 参比方法评估 CO2-CEMS 准确度.22 表 D.4 流速监测系统零流量读数检测.23 T/CIECCPA 0102022 III 表 D.5 压力/温度/湿度连续监测系统准确度检测.24 表 D.6 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5 表 D.7 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26 表 D.8 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季报表.27 表 D.9 烟气二氧化

7、碳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28 表 E.1 CO2-CEMS 调试检测报告.29 表 F.1 CO2-CEMS 技术指标验收报告.30 表 G.1 完全抽取法 CO2-CEMS 日常巡检记录表.31 表 G.2 稀释抽取法 CO2-CEMS 日常巡检记录表.32 表 G.3 易耗品更换记录表.33 表 G.4 标准气体更换记录表.33 表 G.5 CO2-CEMS 维修记录表.34 表 G.6 CO2-CEMS 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34 表 G.7 CO2-CEMS 校验测试记录表.35 表 H.1 CO2-CEMS 数据格式一览表.37 表 H.2 CO2-CEMS 数据时间标签

8、一览表.38 T/CIECCPA 0102022 IV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世嘉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国能龙源环保有限公司、宁波诺丁汉大学、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国能唯真(山东)测试分析有限公司、中创科仪(天津)有限公司、上海中核维思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奥瑞安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前林、

9、刘含笑、周统、陆诗建、吴敏、金鑫、罗象、杨用龙、张杨、郑成航、林青阳、杨桂芹、付作伟、邹燕、桑树勋、陈浮、张义钢、毛雄飞、赵飞、张军、刘世奇、杨陆武。本文件为首次发布。T/CIECCPA 0102022 1 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的系统组成与功能要求、技术性能要求、监测站房要求、安装要求、技术指标调试检测、技术验收、运行管理及数据审核和处理。本文件适用于以化石能源为燃料或原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的连续监测。生物质为燃料的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10、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8604 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GB/T

11、27759 流体流量测量 不确定度评定程序 GB/T 32201 气体流量计 GB/T 34041.1 封闭管道中流体流量的测量 气体超声流量计 第 1 部分:贸易交接和分输计量用气体超声流量计 DB 37/T 3462 固定污染源烟气流速在线监测 超声波法 DL/T 2376 火电厂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212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

12、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source 化石能源为燃料或原料的锅炉和工业炉窑以及石油化工、冶金、建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排T/CIECCPA 0102022 2 气筒向空气中排放的污染源。3.2 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CMS)用于实时、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基本状态参数、烟气组分等数据并完成与上位机通讯传输的全部设备。来源:HJ 212-2017,3.3;DL/T 2376-2021,3.2,有修改 3.3 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arbon dioxide continuous emission

13、 monitoring system(CO2-CEMS)实时、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和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包括烟气基本状态参数监测单元、烟气采集、烟气预处理、烟气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单元、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3.4 参比方法 reference method 用于与 CO2-CEMS 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来源:HJ 76-2017,3.11,有修改 3.5 烟气基本状态参数 basic state parameters of flue gas 烟气基本状态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和湿度。3.6 有效数据 valid data 符合本文件技术指标

14、要求,经验收合格的 CO2-CEMS,在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条件下,CO2-CEMS 正常运行所测得的数据。来源:HJ 75-2017,3.5,有修改 3.7 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 quarterly rate of effective data collection 季度小时数扣除当季度无效时段小时数和排放设施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除以当季度运行小时数与污染源停运时段小时数之差所得到的值。3.8 校验 checkout/verification 用参比方法对 CO2-CEMS(含取样系统和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参数的比对检测过程。来源:H

15、J 75-2017,3.8,有修改 3.9 调试检测 performance testing CO2-CEMS 安装、初调和连续正常运行 168 h 后,于技术验收前对 CO2-CEMS 进行的历时为 72 h 校准和校验。来源:HJ 75-2017,3.9,有修改 T/CIECCPA 0102022 3 3.10 系统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 从 CO2-CEMS 系统采样探头通入标准气体的时刻起,到分析仪示值达到标准气体标称值 90%的时刻止,中间的时间间隔,包括管线传输时间和仪表响应时间。来源:HJ 75-2017,3.11,有修改 3.11 零点校准 zero calibr

16、ation 采用零点校准气体作为试样进行测试,将连续监测仪器的指示值校准为零的过程。3.12 零点漂移 zero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O2-CEMS 连续运行 24 h 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来源:HJ 75-2017,3.12,有修改 3.13 量程漂移 span drift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O2-CEMS 连续运行 24 h 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来源:HJ 75-2017,3.13,有修改 3.14 相对准确度 r

17、elative accuracy 采用参比方法与 CO2-CEMS 同步测定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9 的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来源:HJ 75-2017,3.14,有修改 3.15 示值误差 calibration error CO2-CEMS 对标准气体的响应值与标准气体标称值之间的绝对误差或相对误差。4 系统组成与功能要求 4.1 系统组成 为提高 CO2-CEMS 的监测准确性,应通过烟气采样法进行气体组分监测。按采样方式不同,CO2-CEMS 可分为完全抽取采样法与稀释抽取采样法(见图 1)。C

18、O2-CEMS 系统由烟气基本状态参数监测单元、烟气采集、烟气预处理、烟气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单元、数据采集、处理与传输单元组成。CO2-CEMS 系统宜充分利用现有气态污染物排放 CEMS 系统,通过系统升级改造及增加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单元方式,并借助已有数据自动处理和传输工具,实现二氧化碳排放的连续监测。T/CIECCPA 0102022 4 烟气采样器CO2气体分析仪烟气预处理装置零气、标气气体控制器CO2分析仪烟气零气、标气烟气温度测量仪烟气压力测量仪烟气流速测量仪烟气湿度测量仪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单元烟气基本状态参数监测单元气体控制器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单元烟气温度测量仪烟气压力测量仪烟气流速测量

19、仪烟气湿度测量仪烟气基本状态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数据处理与传输显示查询处理打印数据采集与控制系统数据处理与传输显示查询处理打印固定污染源CO2排放连续监测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单元数据采集、处理单元(A)完全抽取采样法CO2-CEMS系统组成(B)稀释抽取采样法CO2-CEMS系统组成固定污染源CO2排放连续监测管理系统大气压力测量仪大气压力监测单元(可选)可直接输入大气压力测量仪大气压力监测单元(可选)可直接输入稀释气体 图 1 CO2-CEMS 系统组成示意图 4.2 功能要求 CO2-CEMS 应具有烟气基本状态参数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排放速率和排放量计

20、算、数据采集与传输、数据保存与显示(可支持打印)功能。输出参数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5 技术性能要求 5.1 烟气流速连续监测系统 5.1.1 测量范围:上限应为固定污染源平常运行时最大流速值的 1.2 倍。当固定污染源平常运行可能出现流速明显变化(如量级变化)时,可采用双量程范围流速仪。5.1.2 准确度:流速最大允许误差优于 GB/T 32201 所规定 1.5 级。5.1.3 零流量读数:0.012 m/s。5.2 烟气压力连续监测系统 烟气压力连续监测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满量程的0.5%。5.3 烟气温度连续监测系统 T/CIECCPA 0102022 5

21、温度连续监测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1.5%。5.4 烟气湿度连续监测系统 烟气湿度5.0%时,烟气湿度连续监测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25%。烟气湿度5.0%时,烟气湿度连续监测系统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平均值的绝对误差应不超过1.5%。5.5 CO2-CEMS 5.5.1 示值误差:与标准气体标称值的相对误差应不超过5%且绝对误差应不超过0.5 Vol%(CO2体积百分比)。5.5.2 系统响应时间:200 s。5.5.3 24 h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应不超过满量程的2.0%。5.5.4 准确度:当参比方法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

22、浓度的平均值时,CO2-CEMS 与参比方法测量结果相对准确度应5%。5.5.5 测量范围:正常运行时待测烟气中 CO2浓度最大值应在满量程的 80%。常见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碳体积浓度见附录 B 表 B.1。6 监测站房要求 6.1 新建 CO2-CEMS 要求 6.1.1 应为室外CO2-CEMS提供监测站房,监测站房与采样点之间距离应尽可能近,原则上不超过70 m。应避免噪声、振动及电磁辐射的影响。6.1.2 监测站房的基础荷载强度应2000 kg/m2。若站房内仅放置单台机柜,面积应2.52.5 m2。若同一站房放置多套分析仪表的,每增加 1 台机柜,站房面积应至少增加 3 m2,便于

23、开展运维操作。站房空间高度应2.8 m,站房建在相对标高0 m 处,内部地面应高出室外地坪 100 mm 以上。6.1.3 监测站房内应安装照明、空调和采暖设备。室内温度应保持在 15 30,相对湿度应60%,空调应具有来电自动重启功能,站房内应安装排风扇或其它通风设施。6.1.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应满足仪表的实际要求,功率应不少于 8 kW,至少应预留三孔插座 5 个、稳压电源 1 个和 UPS 电源 1 个。6.1.5 CO2-CEMS 的电气装置布线及安装应满足 GB 50168 和 GB 50254 的相关要求,应有完善的接地装置和避雷措施、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接地装置安装工程

24、的施工应满足 GB 50169 的相关要求。建筑物防雷设计应满足 GB 50057 的相关要求。6.1.6 监测站房内应有合格的给、排水设施,应使用自来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6.1.7 监测站房内应配备灭火箱、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或沙桶等,并按消防相关要求设置。6.1.8 监测站房不能位于通信盲区,应能够实现数据传输。6.1.9 监测站房的设置应避免对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造成影响。6.2 现有污染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加装 CO2-CEMS 要求 在现有气态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机柜上加装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单元,可在原气态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中增设二氧化碳分析机柜,应满足

25、 6.1 相关要求。若现有测试系统不符合第 5 章参数要T/CIECCPA 0102022 6 求,应进行升级改造。7 安装要求 7.1 安装位置 7.1.1 一般要求 7.1.1.1 安装位置应位于固定污染源污染治理设备的下游和比对监测断面上游。7.1.1.2 应不受环境光线和电磁辐射影响。7.1.1.3 烟道振动幅度应尽可能小,应避开引起信号处理单元、超声换能器等部件发生共振的环境。7.1.1.4 安装位置应尽量避开烟气中水滴和水雾的干扰,如不能避开,应选用能够适应该环境的检测探头及仪器。7.1.1.5 安装位置应不漏风。7.1.1.6 安装 CO2-CEMS 的工作区域应设置 1 个防水

26、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和不少于 2 个的 10 A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当工作区域已有污染物气体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可共用防水低压配电箱。7.1.1.7 采样平台与采样孔的布置应满足 HJ 75 相关要求。7.1.2 具体要求 7.1.2.1 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所采集样品的代表性。7.1.2.2 烟气温度、压力和湿度测点位置应按 GB/T 16157 执行。7.1.2.3 烟气采样点位置应避开涡流区,断面烟气气流分布均匀程度采用流速相对均方根 r法,当r0.15 时视为烟气分布均匀,r按式(1)计算。21r2()(1)niivvnv (1)式中:测点烟气流速,单位为

27、米每秒(m/s);断面烟气平均流速,单位为米每秒(m/s);断面上的流速测点数目,按照 GB/T 16157 执行。7.1.2.4 流速连续监测系统探头应根据流场模拟或实测结果,安装在烟道流动扰动较小的管段或流动调整器后管段,测量段平均流速宜大于 5 m/s。所需流速测点、超声波声道数量与配置应根据准确度要求及流速分布潜在变化确定,多声道超声波与配置可参照 GB/T 34041 执行,此时,断面平均流速的计算应参照仪器手册和 GB/T 27759 要求执行。7.1.2.5 若一个固定污染源排气先通过多个烟道或管道后进入该固定污染源的总排气管时,应尽可能将CO2-CEMS 安装在总排气管上,但要

28、便于用参比方法校验 CO2-CEMS;不得只在其中的一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 CO2-CEMS,并将测定值作为该固定污染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结果;但允许在每个烟道或管道上安装CO2-CEMS,二氧化碳排放测量值为所有烟道测量值的和,各烟道或管道安装应分别符合本文件要求。7.1.2.6 若固定污染源污染处理设备后安装有二氧化碳捕集装置,宜在二氧化碳捕集装置下游的固定污染源总排气管上和二氧化碳捕集装置排气管安装 CO2-CEMS,二氧化碳排放量应为排气管测量值的和。7.2 安装施工要求 T/CIECCPA 0102022 7 安装施工应按 GB 50093、HJ 75 和 DB 37/T 3462 的要

29、求执行。8 技术指标调试检测 流速仪的准确度技术指标调试检测应选择在实验室标准装置上进行。CO2-CEMS 在现场安装运行以后,在接受验收前对下面技术性能指标进行现场调试检测:a)CO2-CEMS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b)CO2-CEMS 示值误差;c)CO2-CEMS 系统响应时间;d)CO2-CEMS 准确度;e)流速连续监测系统零流量读数;f)压力连续监测系统准确度;g)温度连续监测系统准确度;h)湿度连续监测系统准确度。各技术指标的调试检测方法见附录 C,调试检测数据记录格式见附录 D,调试检测完成后编制调试检测报告,报告的格式见附录 E,调试检测结果应满足第 5 章的要求。9 技术验

30、收 9.1 总体要求 CO2-CEMS 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联网后,排放单位应自主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CO2-CEMS 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9.2 技术验收条件 CO2-CEMS 应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并符合下列要求后,进行技术验收。a)CO2-CEMS 的安装位置及采样位置应符合第 7 章的要求;b)数据采集、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 HJ 212 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响应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c)根据第 8 章的要求进行了 72 h 的调试检测,并提供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及调试检测结果数据;d)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 7 d。9.3 技术指标验收 9.3

31、.1 一般要求 a)CO2-CEMS 技术指标验收应包括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基本状态参数技术指标验收;b)验收时间由排放单位与验收单位协商决定;c)现场验收期间,生产设备应正常且稳定运行,测试期间工况应保持稳定;d)日常运行中更换 CO2-CEMS 分析仪表或变动 CO2-CEMS 取样点位时,应满足 7.1 和 7.2 的要求,并再次进行验收;e)现场验收时应采用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较低浓度的标准气体可以使用高浓度的标准气体采用稀释方法获得,稀释装置的精密度应在 1%以内。标准气体应贮存在铝或不锈钢瓶中,不确定度应不超T/CIECCPA 0102022 8 过2%;f)零点气体(零气)纯度

32、应99.99%,宜采用氮气;g)量程标准气体(量程标气)应采用二氧化碳标准气,其浓度应控制在满量程的 80%100%范围内;h)对于采样法 CO2-CEMS,当对全系统进行零点校准和量程校准、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时,零气和标准气体应通过预设管线输送至采样探头处,经由样品传输管线回到站房,经过全套预处理设施后进入气体分析仪;i)对于完全抽取法 CO2-CEMS,验收前应检查采样伴热管的设置,加热温度120,且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10 以上。冷干法 CO2-CEMS 冷凝器的设置和实际控制温度应保持在 2 6。9.3.2 CO2-CEMS 技术指标验收 9.3.2.1 验收内容 CO2-C

33、EMS 技术指标验收包括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量程漂移和准确度验收。验收过程通入零气或标气时,均应通过 CO2-CEMS 系统,不得直接通入气体分析仪。现场验收时,先做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验收测试,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则不再继续开展其余项目验收。9.3.2.2 示值误差 a)通入零气,调节仪器零点;b)通入高浓度(80%100%的满量程值)标准气体,调整仪器显示浓度值与标准气体浓度值一致;c)仪器经上述校准后,按照零气、高浓度标准气体、零气、中浓度(50%60%的满量程值)标准气体、零点气、低浓度(20%30%的满量程值)标准气体的顺序通入标准气体,待显示浓度值稳定后读取测定结果

34、。重复测定 3 次,取平均值;d)按附录 C 公式(A.14)和公式(A.15)计算示值绝对误差和示值相对误差;e)示值误差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5.1 的要求。9.3.2.3 系统响应时间 a)待测 CO2-CEMS 运行稳定后,按照系统设定的采样流量通入零点气体,待读数稳定后按照相同流量通入量程校准气体,同时用秒表开始计时;b)观察分析仪示值至读数开始跃变止,记录并计算样气管路传输时间 T1;c)继续观察并记录待测分析仪器显示值上升至标准气体浓度标称值 90%时的仪表响应时间 T2;d)系统响应时间为 T1和 T2之和。重复测定 3 次,取平均值;e)系统响应时间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

35、5.2 的要求。9.3.2.4 零点漂移 a)系统通入零气,校准仪器至零点,测试并记录初始读数 Z0;b)待二氧化碳浓度准确度验收结束,且至少距初始测试 6 h 后,再通入零气,待读数稳定后记录零点读数 Z1;c)按附录 C 公式(A.10)和公式(A.11)计算零点漂移 Zd;d)零点漂移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5.3 的要求。9.3.2.5 量程漂移 a)系统通入高浓度(80%100%的满量程)标准气体,校准仪器至该标准气体的浓度值,测试并记录初始读数 S0;T/CIECCPA 0102022 9 b)待二氧化碳浓度准确度验收结束,且至少距初始测试 6 h 后,再通入同一标准气体,待读数稳

36、定后记录标准气体读数 S1;c)按附录 C 公式(A.12)和公式(A.13)计算量程漂移 Sd;d)量程漂移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5.3 的要求。9.3.2.6 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 CO2-CEMS 同步测量烟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至少获取 9 组数据对,每组数据对取 5 min15 min 均值。相对准确度按附录 C 公式(A.16)(A.21)计算。准确度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5.4 要求。9.3.3 烟气基本状态参数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指标验收 9.3.3.1 验收内容 烟气基本状态参数指标验收包括烟气流速、烟气压力、烟气温度和烟气湿度准确度验收。采用参比方法与烟气压力、烟气温度、烟气湿度

37、连续监测系统同步测量,至少获取 5 组同时段数据对,分别计算烟气压力、烟气温度、烟气湿度的准确度。9.3.3.2 流速准确度 按照 GB/T 32201 与 GB/T 34041.1 试验要求对流速仪准确度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测试结果应满足 5.1.2 的要求。9.3.3.3 烟气压力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烟气压力连续监测系统同步测量烟气压力值,至少获取 5 个同时段测试断面值。准确度按附录 C 公式(A.24)计算。准确度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2 的要求。9.3.3.4 烟气温度准确度 验收方法按照 HJ 75 烟气温度准确度验收相关要求执行,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3 的要求。9.3.

38、3.5 烟气湿度准确度 验收方法按照 HJ 75 烟气湿度准确度验收相关要求执行,验收测试结果应满足 5.4 的要求。9.3.4 验收测试结果数据记录格式见附录 D 表 D.1D.3 和表 D.5。9.3.5 技术验收报告要求 报告应包括以下信息(见附录 F):a)报告的标识-编号;b)检测日期和编制报告的日期;c)CO2-CEMS 标识-制造单位、型号和系列编号;d)安装 CO2-CEMS 的企业名称和安装位置所在的相关固定污染源名称;e)环境条件记录情况(大气压力、环境温度和环境湿度);f)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引用的标准;g)准确度验收引用的标准;h)所用可溯源到

39、国家标准的标准气体;i)参比方法所用的主要设备和仪器等;j)检测结果和结论;k)测试单位;l)三级审核签字;T/CIECCPA 0102022 10 m)备注(技术验收单位认为与评估 CO2-CEMS 的性能相关的其它信息)。9.4 联网验收 联网验收由通信及数据传输验收、现场数据比对验收和联网稳定性验收三部分组成,应满足 HJ 75要求。10 运行管理 10.1 总体要求 CO2-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 CO2-CEMS 使用说明书和本文件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维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具备足够的电气设备运维知识,并熟练掌握烟气排放连续监测仪器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在

40、运行管理过程中,当 CO2-CEMS 不能满足技术指标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后 CO2-CEMS 应满足技术指标要求。10.2 巡检 CO2-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文件和仪器使用说明中的相关要求制订巡检规程,并严格按照规程开展日常巡检工作并做好记录。日常巡检记录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日期和被检项目的运行状态等内容,每次巡检应记录并归档。CO2-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 d。日常巡检记录格式见附录G表G.1和表G.2。超声波流速仪巡检内容参照 GB/T 18604 执行。10.3 维护保养 CO2-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 CO2-CEMS 说明书的要求对 CO2-C

41、EMS 系统保养内容、保养周期或耗材更换周期等做出明确规定,每次保养情况应记录并归档。每次进行备件或材料更换时,更换的备件或材料的品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应记录并归档。如更换有证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还需记录新标准物质或标准样品的来源、有效期和浓度等信息。对维护保养中发现的故障或问题,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格式见附录 G 表 G.3G.5。10.4 校准 CO2-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定期校准操作规程,CO2-CEMS 定期校准应做到:a)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 CO2-CEMS 每 24 h 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b

4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 CO2-CEMS 每 7 d 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c)CO2-CEMS 每 3 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应包括采样管路、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和分析仪表等)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d)流速连续监测系统每 30 d 至少进行一次零流量读数校准;e)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表 1 要求。定期校准记录格式见附录 G 表 G.6。10.5 校验 CO2-CEMS 投入使用后,燃料、安装点振动等都会对测量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CO2-CEMS

43、 运维单T/CIECCPA 0102022 11 位应根据本文件要求制订定期校验操作规程,定期校验应做到:a)有自动校准功能的CO2-CEMS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CO2-CEMS测试单元每 3 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 CO2-CEMS 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 9.3 要求进行;流速连续监测系统应 12 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b)校验结果应符合表 2 要求,不符合时,应扩展为对 CO2-CEMS 浓度准确度或/和流速连续监测系统的校正,直到 CO2-CEMS 技术性能达到表 1 要求,见附录 C;c)定期校验记录格式见附录 G 表 G.7。10.6 定期

44、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和修约 10.6.1 CO2-CEMS 在定期校准、校验期间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标准见表 1。表 1 CO2-CEMS 定期校准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 项目 类型 校准 功能 校准 周期 技术指标 指标要求 失控指标 最少样品数(对)定期 校准 CO2-CEMS 自动 24 h 零点漂移 不超过2.0%超过4.0%/量程漂移 不超过2.0%超过4.0%/手动 7 d 零点漂移 不超过2.0%超过4.0%/量程漂移 不超过2.0%超过4.0%/流速连续监测系统 自动 30 d 零流量读数 绝对误差不超过0.012 m/s 绝对误

45、差超过0.024 m/s/定期 校验 CO2-CEMS 3 个月或6 个月 准确度 满足 5.5.4 超出 5.5.4 9 流速连续监测系统 12 个月 满足 5.1.2 超出 5.1.2/10.6.2 当发现任一参数不满足技术指标要求时,应及时按照本文件要求,采取校准、调试乃至更换设备重新验收等纠正措施直至满足技术指标要求为止。当发现任一参数数据失控时,应记录失控时段(即从发现失控数据起到满足技术指标要求后止的时间段)及失控参数,并按 11.2.3 要求进行数据修约。10.7 技术指标抽检 按 9.3 要求对 CO2-CEMS 部分或全部技术指标抽检时,检测结果应符合第 5 章技术指标要求。

46、对CO2-CEMS 技术指标进行抽检时,可不对 CO2-CEMS 仪表的零点和量程进行校准。用参比方法开展CO2-CEMS 准确度抽检(即比对监测)时,相比 9.3 要求,监测样品数量可相应减少,烟气压力、烟气温度和烟气湿度至少获取 3 组平均值数据对,二氧化碳浓度至少获取 6 组数据对。11 数据审核和处理 11.1 数据审核 11.1.1 固定污染源生产状况下,经验收合格的CO2-CEMS 正常运行时段为CO2-CEMS 数据有效时间段。CO2-CEMS 非正常运行时段(如 CO2-CEMS 故障期间、维修期间、超过 11.2 规定期限未校准时段、失控时段以及有计划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

47、均为 CO2-CEMS 数据无效时间段。11.1.2 固定污染源计划停运一个季度以内的,不宜停运 CO2-CEMS,日常巡检和维护仍按第 10 章执行;计划停运超过一个季度的,可停运 CO2-CEMS,并应向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固定污染源启动前,应提前启运 CO2-CEMS,并进行校准,在固定污染源启运后的两周内进行校验,满足表 1 技术指标要求的,视T/CIECCPA 0102022 12 为启动期间自动检测数据有效。11.1.3 排放单位应在每个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对上个季度的 CO2-CEMS 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上季度所有分钟、小时数据均应符合附录 H 的规定,计算本季度的固定污染源 CO

48、2-CEMS 有效数据捕集率。CO2-CEMS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应达到 75%以上。11.2 数据无效时间段数据处理 11.2.1 CO2-CEMS 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 11.2.2 处理,超期未校准和失控时段数据按照 11.2.3 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和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 11.2.4 处理。11.2.2 CO2-CEMS 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 11.2.4 处理;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 CO2-CEMS 技术指标调试到满足要求时为止。如使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则参数监测过程应按照 GB/T

49、16157 和 HJ/T 397 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二氧化碳浓度、烟气基本状态参数和二氧化碳排放量。11.2.3 CO2-CEMS 系统数据失控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应按照表 2 进行修约,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基本状态参数不修约。CO2-CEMS系统超期未校准的时段视为数据失控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照表 2 进行修约,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基本状态参数不修约。表 2 失控时段的数据处理方法 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 连续无效小时数N(h)修约参数 选取值 90%N24 二氧化碳排放量 上次校准前18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N24 上次校准前72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75%90%/上次校准前2160个

50、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11.2.4 CO2-CEMS 系统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二氧化碳排放量应按照表 3 处理,二氧化碳浓度和烟气基本状态参数不修约。表 3 维护期间和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的处理方法 季度有效数据捕集率 连续无效小时数N(h)修约参数 选取值 90%N24 二氧化碳排放量 失效前18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N24 失效前72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75%90%/失效前2160个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 11.3 数据记录与报表 11.3.1 记录 监测结果记录格式见附录 D。11.3.2 报表 定期将 CO2-C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行业标准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