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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基本法理民事诉讼基本法理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政法法学(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注释法学和对策法学理论法学和社会法学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体系民事诉讼目的论程序价值论诉权论、诉与诉讼标的论诉讼法律关系论既判力论第1页/共26页第一节 现代民事诉讼的理念 一、程序公正 (1)(1)法官的中立性 (2)(2)当事人平等性 (3)(3)程序的参与性 (4)(4)过程的公开性 (5)(5)结果的安定性第2页/共26页二、诉讼效益(一)诉讼效益概述诉讼效益包括两个基本要素:经济成本与经济收益。经济成本是程序主体在实施诉讼行为的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司法资源的总和
2、。而经济收益,对法院而言是指其收取的诉讼费用的数额。适时审判请求权。国家除保障当事人利用民事诉讼实现实体利益外,也同时保障其程序利益,使其能够“适时”地获得民事裁判。减少利用程序劳力时间费用的花费。举证时限审理期限第3页/共26页由一个荒诞却又很真实的爱情故事引起(哈金)6060年代初,孔林离开农村到沈阳去读军年代初,孔林离开农村到沈阳去读军医学院。在读书期间,根据父母的意见,医学院。在读书期间,根据父母的意见,他在老家娶了刘淑玉为妻。毕业后,孔他在老家娶了刘淑玉为妻。毕业后,孔林分到木基市,成了一名军医。在医院林分到木基市,成了一名军医。在医院里,他爱上了护士吴曼娜。他决定要跟里,他爱上了护
3、士吴曼娜。他决定要跟淑玉离婚。于是,每年夏天,孔林都回淑玉离婚。于是,每年夏天,孔林都回到老家同妻子淑玉离婚。到老家同妻子淑玉离婚。孔林所在的部队医院有一条奇怪的规定,孔林所在的部队医院有一条奇怪的规定,夫妻分居必须满夫妻分居必须满1818年以后,才能自动离年以后,才能自动离婚。多年来,这条婚。多年来,这条“第第2222条军规条军规”一直一直得到了严格的遵守。所以,孔林无奈的得到了严格的遵守。所以,孔林无奈的等待了等待了1717年,一直没有办法离婚,他与年,一直没有办法离婚,他与吴曼娜也就无法结婚。第吴曼娜也就无法结婚。第1818年终于到来年终于到来了,孔林成功离婚了,可以与吴曼娜结了,孔林成
4、功离婚了,可以与吴曼娜结婚了。不幸的是,在婚了。不幸的是,在1818年的漫长等待以年的漫长等待以后,吴曼娜的身体变得虚弱了,孔林则后,吴曼娜的身体变得虚弱了,孔林则发现他自己对新的婚姻很不适应。发现他自己对新的婚姻很不适应。诉讼的结果:诉讼的结果:1818年的等待最终带给他的年的等待最终带给他的不是幸福,而是一种空虚和困惑。不是幸福,而是一种空虚和困惑。第4页/共26页(二)提高诉讼效益的途径科学设置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提高裁判正确率提升诉讼行为的有效性(三)提高诉讼效益与防止诉讼突袭特定情况下在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益之间还有着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情形,追求公正可能以降低诉讼效率为代价,导致审判速度
5、降低和成本增加。协调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关系的一般原则,是程序公正价值优先,兼顾诉讼效益,即在维护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诉讼效率。第5页/共26页诉讼突袭(1 1)发现事实的突袭(2 2)促进诉讼的突袭(3 3)法律适用上的突袭发现事实的发现事实的突袭突袭促进促进诉讼诉讼的突袭的突袭适用法律上的突袭适用法律上的突袭认定事实的突袭认定事实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推理过程的突袭诉 讼 突 袭第6页/共26页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论一、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意义 民事诉讼目的是指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什么而存在或者设立的。现代法治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民事实体法之际几乎都会预设一定的法律目的。民事诉讼目的的明确将能为民事诉讼的
6、立法、司法提供指导,也会给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出发点。民事诉讼目的是民诉法解释工具。目的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价值判断(利益衡量)。这些基本方法及其具体方法,都可运用於民事诉讼法之解释 第7页/共26页二、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1 1私权保护说认为既然国家禁止当事人通过自力救济来实现民事实体权利,就应当利用民事诉讼制度来对其进行保护,因此强调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实体权利。(主观的主观的)权利保护说权利保护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诉的体系是披上诉讼外衣的私权体系诉的体系是披上诉讼外衣的私权体系。2 2私法秩序维持说国家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主要不在于保护个别人的私权,而在于调
7、整维持国家设立的私法秩序。第8页/共26页二、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3 3纠纷解决说事实上民事诉讼制度不是为维持私法秩序而存在的,而应该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兼子一纠纷解决说兼子一纠纷解决说三月章纠纷解决说三月章纠纷解决说 藤田宙靖纠纷解决说藤田宙靖纠纷解决说 第9页/共26页二、民事诉讼目的学说 4 4程序保障说该说认为,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并在诉讼中平等地进行进攻和防御。5 5多元说纠纷的解决、私法秩序的维持以及私法权利的保护,都应当被视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第10页/共26页三、评价赞同多元说。理由在于:我国民事诉讼学理的主流观点也认为民事诉讼我国
8、民事诉讼学理的主流观点也认为民事诉讼目的具有多元化特点。民事诉讼的直接功能在目的具有多元化特点。民事诉讼的直接功能在于解决纠纷,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于解决纠纷,并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诉讼还能够确认、实现和发展法律规范,保证诉讼还能够确认、实现和发展法律规范,保证法律调整机制的正常运作和法制的统一,从而法律调整机制的正常运作和法制的统一,从而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私法秩序。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私法秩序。作为司法权的重要行使方式和法的实现的重要作为司法权的重要行使方式和法的实现的重要途径,民事诉讼还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经途径,民事诉讼还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秩序的功能。济秩序的功能。在对民事
9、诉讼制度进行局部考察时则完全有可在对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局部考察时则完全有可能主要以某种一元的目的论为指导。例如,在能主要以某种一元的目的论为指导。例如,在探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时,探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时,纠纷解决的一元目的论就可以成为理论研究和纠纷解决的一元目的论就可以成为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的主要出发点。制度构建的主要出发点。第11页/共26页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论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民事诉讼模式,是对于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基本结构中各种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1 1字面意思:是对民事诉讼制度与程序特征的概括和抽象。2 2研究意图:是我国学者从宏观上比
10、较研究各国民事诉讼体制所使用的一种理论工具。3 3从内容看:是对民事诉讼中、特别是审判程序中当事人与法院的法律关系的抽象4 4从功能看:可以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的完善提供宏观指导。第12页/共26页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模式论的三个层面:(1)(1)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2)(2)有关审理对象的基础诉讼资料以及证据的收集(3)(3)诉讼程序的进行。在这三个层面的关系中,当事人都居于主导地位的,构成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这三个层面的关系中,法院都居于支配、指挥地位的,则构成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第13页/共26页三、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一)英美法系
11、国家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当事人主义 在英美等国,民事诉讼体制当中的当事人主义模式特征是非常鲜明的。(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体制中的当事人主义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优劣比较第14页/共26页三、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在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以及审理对象的确定方面,以及在诉讼资料与证据的提供收集方面,两大法系的做法差异不大,都承认当事人的主导地位。在诉讼程序的进行方面,两大法系的做法差别较大。两大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差异,集中反映在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方式、途径上。第15页/共26页四、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仍然应当归入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其根据是:1 1当事人拥有的
12、处分权不完整、不充分、不平等。2 2当事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提供对于法院没有严格的约束力。3 3程序的进行概由法院掌控。我国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方向是当事人主义。第16页/共26页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概念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当事人和其他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助于了解民事诉讼的规律,有
13、助于正确认识以法院诉讼指挥权为基础的各项权能(如阐明权),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第17页/共26页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面关系”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关系在审判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是一方主体,行在审判法律关系中,法院始终是一方主体,行使诉讼指挥权。使诉讼指挥权。上世纪上世纪7070年代以后年代以后“管理型司法管理型司法
14、”在西方各国在西方各国民事司法中勃兴,强化了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民事司法中勃兴,强化了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三)民事诉讼法各主体间的分工与合作现代民事诉讼中的现代民事诉讼中的“协同主义协同主义”:法院与当事: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应当是协作的关系,是合作的共同体。人之间应当是协作的关系,是合作的共同体。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证据,法院也可以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证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调查。依职权调查。第18页/共26页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享有诉讼权
15、利和担当诉讼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1 1、法院。2 2、诉讼参加人3 3、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4 4、人民检察院第19页/共26页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主体不同,其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权利义务表现为审判上的职责。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他们的诉讼权利以诉讼权为基础。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参与民事诉讼,是基于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业务或诉讼上的需要,协助义务。第20页/共26页图:法院民事审判权构成法院民事审判权
16、审理权程序事项裁决权实体事项裁决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调查权证据审查权事实认定权第21页/共26页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诉讼行为所谓诉讼行为,系指由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以发生诉讼效果为目的的行为。1.1.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2.2.诉讼行为的种类(1 1)法院的诉讼行为与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的诉讼行为大致可分为裁判行为、实体审理行为和诉讼指挥行为三类,而裁判行为又可细分为判决行为、裁定行为、决定行为和调解行为和执行行为。第22页/共26页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
17、 2)单方的诉讼行为与双方诉讼行为。单方诉讼行为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这类诉讼行为较为典型,如起诉。双方诉讼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对方当事人相对应的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但诉讼契约(诉讼协议)是否属于诉讼行为,则有争议。(3 3)取效诉讼行为及与效诉讼行为取效诉讼行为,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特定审判的行为,以及为实现该目的而提供相应的诉讼资料和证据的行为。前者主要指提出诉讼请求;后者包括主张和提供证据。取效性诉讼行为只有通过法院的裁判行为才能达到其本来的目的。与效性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不必经法院介入就能够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其以引起法院特定的裁判为
18、目的。a.a.意思表示类型,例如撤诉、放弃诉讼请求;b.b.通知,例如诉讼告知;c.c.事实行为,例如提出提出起诉状、答辩状等。第23页/共26页诉讼契约所谓诉讼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现在或将来发生诉讼法效果为目的,以合意的方式成立的法律行为。a.a.程序方面,狭义诉讼契约仅是当事人对诉讼法效果的合意,不包括强制执行程序;而广义诉讼契约则指复数当事人间对与诉讼相关事项达成的合意,不仅包括诉讼契约,而且包括执行契约;b.b.主体方面,狭义诉讼契约仅指诉讼当事人间成立的契约,而广义的诉讼契约则将第三人纳入诉讼契约主体范围;c.c.方式方面,狭义诉讼契约指当事人之间互为意思表示的合意;广义的诉讼契约,还包括双方当事人分别向法院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平行合意契约。第24页/共26页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诉讼上的事件 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诉讼上的事件主要包括:当事人死亡、法人消灭、非法人团体被撤消或消灭,等等。相对于诉讼上的法律行为而言,诉讼上的事件在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中居次要地位,其只是在诉讼中偶然发生的,而诉讼行为则是每个诉讼中都存在的。第25页/共26页感谢您的观看!第26页/共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