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科技成果鉴定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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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成果鉴定流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以下简称鉴定方法),正确理解鉴定方法的有关内容,标准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治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展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行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

2、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务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治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舞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消费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治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治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方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治理、指导和监视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治理、监视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治理、监视本部

3、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详细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执行。二、鉴定范围 (一)依照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严重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治理的国家严重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获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严重技术工程和课题获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依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详细情

4、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关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治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严重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制造性; (2)功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开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严重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严

5、重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根底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能够通过其他方式进展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能够视详细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展鉴定。 (二)依照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以下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根底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方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依照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

6、援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关于能够直截了当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如今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能够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按照鉴定方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开展起严重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方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工程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部分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能够申请鉴定。 4已转让施行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

7、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消费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消费施行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严重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通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展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治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方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评审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行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

8、而,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治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到达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治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展鉴定的,应立即停顿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三、鉴定组织 (一)依照鉴定方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详细组织单位。 1依照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

9、治区、直辖市科委能够视详细情况受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别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受权其具有政府行政治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能够直截了当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能够依照科技成果的详细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能够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工程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工程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

10、完成工程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本人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依照鉴定方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方式,三种鉴定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功能指标能够到达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纳检测鉴定方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照检测报告对检测工程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

11、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能够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照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精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关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展现场调查或演示、测试和辩论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能够采纳会议鉴定方式。组织鉴定单位依照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

12、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展调查、测试和辩论,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材料即可进展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能够采纳函审鉴定方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照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构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别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

13、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拟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遭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历,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开展的情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消费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以下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消费的党政机关治理人员。 由于公安、平安、国防等特别

14、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机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能够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截了当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展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机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预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展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恳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

15、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依照鉴定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以下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依照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能够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依照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

16、跨行业的,整体功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开展和科技进步具有严重促进作用的特别严重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能够向上一级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治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方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商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商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商定的技术功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处理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材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治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

17、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功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拟、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开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行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征询题等根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比照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历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截了当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18、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平安等征询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精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处理该项成果技术征询题所作奉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上述技术材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援用文献材料和别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

19、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材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严重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单独申请鉴定。“严重阶段性成果”是指在严重科技工程研究与开发过程中获得的具有制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展方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方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治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治理机构共同进展。 1方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20、 (3)提交的文件、技术材料是否齐全、完好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征询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材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制造性、先进性、有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行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征询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治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治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

21、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方式。采纳检测鉴定时,依照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纳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纳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纳的鉴定方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依照鉴定方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

22、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人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处理: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治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治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

23、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展,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照;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材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展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详细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展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

24、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展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展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证被鉴定成果功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方式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

25、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预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诗鉴定单位名称;鉴定方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络人、联络等详细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材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材料的做法。 B,需要进展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

26、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制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预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预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详细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展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场,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

27、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展现场调查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依照已经批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调查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答复专家提出的征询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材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方式,由鉴定委员会进展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别人员一律不得参加),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材料是否

28、齐全完好,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制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推行的条件和前景;存在征询题和改良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材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功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依照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别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征询题”和“改良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构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

29、的委员有权回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觉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方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构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完毕。 特别考前须知:鉴定会开场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征询费应在

30、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完毕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

31、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治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材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材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材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批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

32、展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材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依照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一样。五、鉴定的治理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征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受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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