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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与处理第一节进展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健康认识和法律认识的不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也得到长足开展,与此相习惯的是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而医疗纠纷的处理,医患双方责任的划分经常离不开医疗事故的存在与否,因而,如何正确认定医疗事故对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效劳质量及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对患者的法律意义1.有助于维护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患者作为医疗效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商定享有本人的权利。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假如由于医务人员
2、违背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严峻不负责的行为给病人的财产或人身带来损害的,病人就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获得赔偿。但是由于医疗工作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医疗效劳是一项运用现代高科技手段将相应的治疗措施运用于患者的专门工作,其本身就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本来,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医疗行业本身的特点、制定和颁行了比拟详尽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如医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治理暂行条例药政治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以及医院工作制度与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等。这一系列条例和规定,不仅确定了社会主义医院的性质和任务,规定了医院的行政治理体制和各类医护人员的职责,同时规定了开展医疗、预防以及教学、科研的原则和制度,规定
3、了医护人员的职责和任务,以及行为的根本准则和标准。因而也就成为了断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护理过失的依照,但由于它们涉及的面特别广泛,且技术性相当强,患者一般不可能对其有十分全面、详细的理解,因而也就特别难认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同时,由于不同患者之间个体差异的客观存在,并不是所有的治疗措施对每一患者均有效,一些常规治疗措施给患者带来意想不到的不良后果的现象也时常发生。这就更加增添了对患者的不良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违背义务的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一法定的医疗事故构成要件的认定困难。在医疗实践中,终究是由于医务人员违背义务的行为直截了当造成了患者的不良后果,依然由于患者疾
4、病的自然开展抑或是医疗意外导致患者不良后果发生,一般均需要专家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依照案件的详细情况来加以认定,光*患者及其家属的力量显然难以胜任这一工作。同时,一旦通过鉴定医疗事故不成立的话,依照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患者就不能向医疗单位主张索赔。因而,医疗事故的成立与否,对患者来说关系严重。只有通过鉴定医疗事故成立的,患者才能够主张赔偿本人的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补贴及伤残补助金等,从而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2.有助于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认识。所谓法律认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它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
5、法的评估和法制观念等。详细来说,法律认识是由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观点三个部分组成的。加强公民的法律认识,是社会主义法制建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立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对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制环节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处理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认识无疑是会得到提高的,这是由于,第一,医疗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产生的缘故以及如何处理产生分歧,也确实是说,医患双方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彼此的权利义务分配发生了歧义而引发的结果。患者及其家属在处理纠纷之前,必定会对本人的哪些权利遭到了损害,应该遭到怎么样的对待,有所理解,这就必定增
6、加他们的法律知识,为提高其法律认识打下物质根底。第二,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使医疗事故得到确认和医疗纠纷得到正确处理,患者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有效的维护,这无疑会提高患者及其家属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加其对法律的信仰,树立依法办事的信念。进而构成良性循环,为提高其法律认识提供心理根底。再次,即便在某一次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得到了败诉的结果,他们也能从中汲取有益的教训。由于败诉的缘故只能是由于本人未履行法定或商定的义务或未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这关于协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学会依法办事的详细方法,无疑是大有裨益的。(二)对医疗单位的法律意义1.有利于维护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医疗单位作为救死
7、扶伤、治病救人的医疗场所,有其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治理制度。关于一个病员的救治,往往需要医疗单位内部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亲密配合,同时还需要病员及其家属的理解与配合,但医疗活动具有特别强的风险性,它受现有医疗学科技术、医务人员的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医疗仪器设备的产质量量以及病员肌体的特性等等众多要素的制约,不管哪个环节出现咨询题,都将对医疗工作产生妨碍,导致医疗过失、甚至发生医疗事故,使病员遭受不良后果。假如医患双方不能对这一不良后果产生的缘故以及如何处理达成共识,就将引发医疗纠纷。然而,由于在由上述众多要素构成的这个有机整体在运转过程中,实在做到每个环节都万无一失,是特别困难的,也是不现实的。从
8、这一意义上讲,医疗纠纷的发生在所难免。在医疗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出于各种心理,对医务工作的特别性不太理解,对医务人员的辛勤也不能谅解。一旦患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便统统武断认为是医疗事故,开口就要医院偿付巨额赔偿、追查当事医务人法律责任等不合理要求。当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就纠集亲朋好友围攻冲闯医疗单位、殴打医务人员、阻碍医疗单位领导的正常工作,从而破坏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妨碍了对其他病员的治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单位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申请对这一事件进展鉴定。凡通过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就能够坚决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本人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对那些借“医疗事故
9、”之机干扰破坏本人正常工作的,要英勇地借助于司法机关对其绳之以法,决不姑息迁就其无理要求。2.有助于维护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如前所述,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一旦患者有什么不良后果,病员及其家属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张口就要巨额赔偿,假如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医疗单位确实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为了尽快摆脱纠缠,保证正常的医疗秩序,医疗单位就只能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满足病员及其家属的无理要求,从而使本人蒙受宏大的经济损失。再者,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少数肇事者肆意毁坏医疗单位的公共财产、医院设备的情形时有发生;当病员死亡或残废后,医院通知其家属付所欠医药费时也往往遭到回绝,使医
10、疗单位又要承担额外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病员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随意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使医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蒙受不良妨碍,造成医患之间的隔膜。给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今后的工作带来许多不便。而有了医疗事故的鉴定,上述情形就会迎刃而解。只要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就可理直气壮地回绝病员及其家属的要求,并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要求患者及其家属赔偿由其违法行为给本人带来的损失。对那些随意散布对医疗单位不利的言论,进犯医疗单位声誉权的,可要求其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在造成妨碍的范围内为医疗机构恢复声誉、去除妨碍,赔礼抱歉。情节严峻的,可恳求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对那
11、些构成了医疗事故的案件,医疗单位也能依照鉴定的详细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无限制地满足病员及其家属的要求。因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对医疗单位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借助于该鉴定结论,医疗单位能够有效地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3.有助于医疗单位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治理与教育现行的医疗纠纷中确实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背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或者业务才能低下等缘故造成的医疗事故所引发的。而一旦确认为医疗事故,依照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医疗单位就必须支付给病员及其家属相当数量的补偿费。假如当事人诉之法律,人民法院的民事损害赔偿原则进展审讯,医疗单位付给病
12、员及其家属的赔偿费可能还要高出许多。目前,在我国医疗单位大多数依然国家的福利性事业单位,国家关于医疗工作的投入还比拟低,医务人员的待遇还不算太高的情况下,由医疗单位支付这笔补偿费已是捉襟见肘,假如由其按民法的有关原则与精神进展赔偿,则更使它难以承受。因而,为了防患于未然,争取把医疗事故减少到最低的限度,医疗单位就必须加强对其医务人员的培养与教育,提高其职业道德涵养和专业技术水平。据我国目前医疗实践,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培养,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放松了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立,在医疗行业出现了诸如红包、回扣、以物代药以及乱收
13、费等不正之风,一些医务人员对待病员及其家属态度冷漠,语气僵硬,甚至是“认钱不认人”,医德医风成为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咨询题,也成了医疗卫生部门的一大难题。纵观医疗纠纷的起因,几乎每一起医疗纠纷都涉及到医德医风咨询题,相当一部分医疗事故和几乎全部的非医疗过失纠纷也纯粹是医德医风引发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抵抗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防备医疗事故、预防医疗纠纷的根本所在。只有当医务人员具备了高尚的社会主义医疗道德观念,树立了对患者极端负责、全心全意为患者效劳的精神,他们就能在医疗护理过程中自觉恪守医疗规章制度,约束本人的行为,视患者为本人的亲人。同时,也只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4、感,医务人员才会有刻苦研究业务,努力提高本人业务水平的持久动力,为获得良好的医疗效果,减少甚至杜绝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的发生打下良好的思想和物质根底。(三)医疗事故对全社会的法律意义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仅给医患双方带来许多不良妨碍,同时也间接地妨碍社会其他许多方面。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处理,牵涉到许多单位和部门。因而,正确、及时地确认医疗事故、处理医患纠纷,不仅仅对医患双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对社会生活的许多其他方面,都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妨碍。1.有助于促进医患之间的互谅互让,维护社会的稳定。现有的医疗实践中,由于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存在有许多不合理的要素,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均
15、是由医院的专家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干部组成,他们更多地是站在维护医疗单位利益的根底上出发,对一些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也往往是久拖不决,或者是完全否认构成医疗事故,使患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严峻损害,心理也极不平衡,这就给社会的平安与稳定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再有,依照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即便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单位给予患者的补偿也相当低,而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其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就将医疗纠纷带到社会上,有时甚至出现医患双方的剧烈冲突,这就更加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开展。因而,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假如有关单位能够及时出面,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加以处理,既维护医疗单位的合法权益,也不让患者及其家属的权益遭到不合
16、理的损害,医患之间的纠纷得到公正、及时地处理,就能够把医疗单位之间的矛盾消灭在萌牙状态,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开展。2.有助于减轻卫生行政部门的负担。卫生行政部门是代表国家对国家卫惹事业施行全面治理和监视的。在医政治理方面,卫生行政部门的任务是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工作进展治理,对医务人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假如不能就处理纠纷达成一致意见,一般就会恳求卫生行政部门进展调整和处理。关于医疗事故,一般要由卫生行政部门召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展鉴定,然后依照鉴定结论,明确医患双方的责任,假如处理不当,医患双方自然会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行政复议,这无疑会
17、增加卫生行政部门的负担。假如医疗纠纷太多或处理纠纷的时间太长,势必会增加行政机关的工作量,甚至干扰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由于行政部门是实行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其经费是来源于国库开支,这也等于直截了当加重了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因而,正确、及时地认定医疗事故的性质,不仅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整个卫生行政治理工作的向前开展,从而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3.有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维护法制的尊严与统一。市场经济的开展,加强了人民的法律观念,人们开场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到法院打官司的人也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
18、案件的负担历来就比拟繁重,如今由于医疗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也逐步增多。但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而我国现有的审讯人员对医学领域大多是比拟生疏的,因而,医疗纠纷的审理势必投入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且困难仍然相当大。司法实践中,关于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不同法院的审讯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经常发生,这不仅势必损害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执法不一的混乱状态,进而损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与尊严。因而,发生了医疗事故以后,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加以鉴定,在明确医患双方互相责任的根底上,把医疗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不仅能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而且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维护法制的尊严
19、与统一第二节领导干部医疗卫生平安事故中的承任 法律责任是因进犯法定权利或违背法定义务而依法发生的、由有责主体承担的义务。其本质确实是对违背法律标准的行为,予以否认性的评价以致取缔。一、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概念要弄清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概念,首先就必须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所谓民事责任,是指依照民法的规定,民事主体在违背本人的民事义务或者进犯别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与其他方式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比拟,民事责任具有本身的一些特征:第一,民事责任是因违背民事义务,依法应该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背合同或
20、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说明发生民事责任,是以存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商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一般说来,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凡负有义务就必须承担责任。民事责任,只因存在违背了民事义务或因损害了别人的民事权利的事实而发生。也确实是说,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这确实是说民事责任是以财产为其主要内容和根本属性的。民事责任的财产性质,是由民法的任务和调整对象决定的。我国民法是以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
21、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开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事业顺利进展为主要任务,以调整平等、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为主要对象的,由此决定必须主要用财产性质的方法来调整。由于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商品经济按其规律开展,也才能使被损害的权益得到弥补。显然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我们说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并不排除在民事责任中还有一部分非财产责任。由于我国民法除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外,还调整一部分人身非财产关系,因而与之相习惯的我国民事责任方式,还包括一部分非财产性的责任,如消除妨碍,恢复声誉,赔礼抱歉等。例如,在医疗责任事故中造成病员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医疗单位就因其违背了民事义务或进
22、犯了患者的民事权利而应承担医疗费用、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损害赔偿责任。假如医务人员违背保密制度,泄露病员隐私的,则还应承担赔礼抱歉,恢复声誉,消除妨碍的责任。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说明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按照平等原则的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进犯对方的权利时,不仅使该方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遭到破坏。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法律就会强迫加害方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
23、。因而,民事责任主要是弥补受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第四,民事责任的范围与违法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相习惯。这一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造成损害的结果不同,适用的责任方式也不同,造成财产损失的就适用财产责任的方式,如赔偿损失,追复原物等;造成非财产损失的,则适用非财产责任的方式,如恢复声誉、赔礼抱歉等。二是指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要依照损失的大小来确定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如此既能使受害人被损害的利益能得到相应的填补,又能使违法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教育。民事责任的这一特征,也确实是它的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第五,民事责任能够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处理。在法律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处理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事责
24、任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据此,当事人既能够依照实际情况协商责任范围的大小,也能够减免义务人的责任。只要双方构成统一的意向而又不会因而进犯国家、集体和别人合法权益的,就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例如,在医疗事故(或事件)纠纷中,医疗单位和病员及其家属能够就医疗事故(或事件)造成损害的责任咨询题,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纠纷。但采纳此种方法处理纠纷必须坚持合法的原则,即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展。依照上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我们能够把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定义为: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法应对受害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医疗
25、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因本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进展赔偿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行为人造成别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损害,首先就要确定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决定民事责任归属何人。1.我国民法的归责原则体系目前,我国民法确定的归责有如下几类:第一,过错责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实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推断标准,推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6、一般的损害人身权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根本要件之一,缺乏这一要件,即便加害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同时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最根本的归责原则,也是我国侵权行为法通用的一般归责原则,调整绝大多数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在适用过错责任的过程中,应留意以下咨询题:首先,赔偿责任的构成是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个要件缺一不可;其次,在一般情况下,过错只是作为不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照,而不能作为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的依照;再次,
27、当过错出如今几个不同的当事人之间时,加害人一般只对本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举证责任由受害人负担。第二,过错推定原则。该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别表现方式,指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在某些特别的场合,由损害事实本身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原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别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治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这确实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而加害人本人又不能证明本人没有过错,就能够从这些事实中推定加害人有过
28、错。因而,推定过错原则的特别性,就在于举证责任不同。一般的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在受害人,推定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再把举证责任加给加害人,加害人必须证明本人无过错;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三,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是指除发生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法律规定某些事件一旦发生,即应由法定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而并不考虑责任主体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因产质量量不合格造成别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四周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29、造成别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假如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成心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都是适用严格责任。第四,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致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推断标准,依照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能够依照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确实是对这一原则确实认和运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上的过错来确定赔偿责任,而是依照公平和团结原则以及社会共同生活规则的要求,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分担损失,其适用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即加害人、受害人都无过错
30、,缺乏这一条件,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同时,该原则并不主张无过错的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必须负全部赔偿责任,而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详细情况,由法官依照公平的原则来确定损失的分担。这一原则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的缺乏,符合社会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所确立。2.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方法均无明文规定。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是认为应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假如采纳其他的归责原则,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不敢冒风险,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31、和制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采取上推外转的对策,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病员出现死亡,或给治疗上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病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而,采纳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或事件纠纷,既能够依法追查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理由是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根本无法知晓医生的所作所为,同时,当前的医务规章规定,病历对患者并不公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患者对医方的过错举证显失公平。在目前的司法审讯实践中,各地对医疗事故处理的手段也各不一样,有些法院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法院受理的前提(尽管最高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规
32、定,患者仅要求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有些地点法院并不执行),如此一来,患者想要索赔,必须首先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展鉴定,假如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天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由于患方必须拿出定性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司法机关才肯受理,而一旦有了如此的结论,就说明医方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的构成,而此证据要求患方提供,本质上等于要求患方就医疗事故的全部构成提供证据,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有些地点法院则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患者仅要求医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要求患方必须提供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而只需患者提供受损害的事实以及他曾经在被告医院就诊的证据,法院受理后,一般要求医院提供患者的病历并要求其说明诊断理由、治疗手段的必要性等,实际上等于要求医院说明本人没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本人虽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但该行为不是造成损害的直截了当缘故,或者本人没有过错等。假如医院修正、销毁病历或无法证明以上事实,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他们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我们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应采纳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医疗事故纠纷中,患方只要举证证明本人曾在某医院就医以及损害后果的存在,就推定医疗事故的存在,医方拿不出相反的证据证明本人
34、主观上无过错,或者本人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就必须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诊疗护理活动专业性特别强,患者无法明白医疗活动的意义,因而无法明白医疗单位是否履行了义务。其次,患者在接受治疗时,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处于一种被动、无知的状态,也确实是说,患者有时甚至不明白医师在做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患者对医方的过错进展举证,无疑是不现实的,它无疑就等于在案件未审理时就判决患方败诉,特别明显这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是相违犯的。再次,由于医疗行为是医方有目的、有认识的行为,医方也特别理解这些行为的医学意义,因而,医疗事故的某些事实构成,如医方违背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等,由医方举证相对
35、容易。同时,采纳这种方法,还有助于医务单位及医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认真填写病历,记录各种医疗行为,由于在诉讼过程中,医方不提供相关证据,或者涂改、伪造、藏匿、销毁原始记录,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三)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方式有种,包括:停顿损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妨碍、恢复声誉、赔礼抱歉。其中停顿损害,排除阻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在民法理论中普遍认为是物权的保护方式,而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是民事主体的债权和人格权,但依照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个事实只能产生一个“诉”,受害人只能有一个
36、诉讼法上的恳求权,他遭到损害的权利是通过提出多重的诉讼恳求来实现的,因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这种责任竞合是一个民事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简单相加,由于它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因而,从理论上讲,它的责任方式包括侵权与违约民事责任方式,但在某一类详细的案件中,其责任方式视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依照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患者的债权和人身权,它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包括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消除妨碍、恢复声誉、赔礼抱歉。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作为民事责任方式的一种,既可作为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可作为违约的民事责任,还能够作为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方式,
37、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商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条第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背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两条规定说明,赔偿损失作为违约责任方式既能够单独适用,也能够与实际履行等其他责任方式同时适用。依照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患者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两部分,所损害的人身权主要是生命健康权,所损害的财产权主要是因医疗事故
38、造成的患者为恢复健康所需要的医疗费、患者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目前,对民事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通则尚无明文规定,只有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对此有比拟详细的规定,因而,本文将参照这两个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审讯实践,谈谈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范围。第一,医疗费。这里所说的医疗费不是指患者为造成医疗事故之前已支付的医疗费,而是指在因医疗事故造成损害之后,患者为恢复健康而接受医疗单位的检查、治疗所必需的费用。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等。第二,误工费。所谓误工费,是指病员由于身体健康遭到当事医疗单位的损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3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假设干意见)第条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事实上际损害程度、恢复情况并参照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可,赔偿费用的标准,能够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运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能够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假如受害人承包运营的种殖,养殖业季节性特别强,不及时运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能够裁定损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第三,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病人因医治伤疾,恢复健康所必需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关于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民法通
40、则假设干意见第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能够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能够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关于护理的人数,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的规定,以人为限。此外,还要留意对因医疗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废者今后的护理咨询题,按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人计算护理费,假如受害病人在医疗事故之前即已残废不能自理的,当事医疗单位不承担护理费。第四,交通费、住宿费。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条的规定,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41、计算,凭据支付。假如患者通过治疗康复,一般情况下,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上四项,倘假设造成患者残疾,还应包括以下费用:第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病人因当事的医疗单位的侵权行为而致伤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才能而需要的必要的生活补助费。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损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民法通则假设干意见第条规定:“损害别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才能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根本生活费的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造成残废的,还应
42、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关于赔偿的年限,在目前暂无规定的情况下,可考虑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条第项的规定来计算,即自定残之日起,赔偿年,但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不少于年,周岁以上的按年计算,关于受害人的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咨询题,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人抚养到周岁;无劳动才能的人抚养年,但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年,最低不少于年,周岁以上的按年计算,其他被抚养人按年计算,假如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还有其他抚养人提供的,当事的医疗机构只负担受害残疾者病前或死者生前负担的部分。第六,残疾器具费。残疾器具是指为方便残疾人的日常
43、生活而制造的能协助残疾人自我照顾的器具,如残疾人车、拐杖、助听器、假肢等,购置或定做残疾器具的费用即为残疾器具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第条规定:“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关于代用器官装饰品。如假眼等,虽与残疾器具有所不同,但确实需要且合情合理的一般也应予以赔偿。假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那么,除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外,还应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第七,丧葬费。丧葬费是指当事的医疗单位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直截了当造成病人死亡,安葬死亡病人遗体所需的费用。一般包
44、括如下几个方面:存尸费:死者家属悼念或解剖鉴定所必需支出的费用。丧礼费:死者穿着服装费、花圈费和追悼会费用等。火化费:燃料费、骨灰盒费和骨灰盒存放费用。土葬费:关于同意土葬的少数民族或同意土葬的地点,要考虑土葬的根本费用。其他费用:主要指办理丧事期间有关人员合理的吃、住费用。丧葬费赔偿以必要为前提,对大操大办丧事而支出的超额丧葬费,当事的医疗单位不予赔偿。第八,死亡补偿费。关于死亡赔偿费,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审讯实践中,损害别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当事的医疗单位都向死者亲属支付一定数额的死亡补偿费。近年来公布的一些单行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
45、赔偿法等都规定了致害方应该赔偿。至于详细数额,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中的规定,以当地居民根本生活费为标准,补偿年。对不满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年。第九,精神损害赔偿。2.返还财产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的,应当返回财产,不能返回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此处的返还财产是作为侵权责任方式提出的,而且将其作为与赔偿损失并列的一种责任方式。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于责任主体在同一事件中同时进犯了受害人的合同债权与绝对权,因而,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责任方式应当包括一切责任方式,那么,返还财产也能够作为责任竞合
46、的责任方式之一。在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中,返还财产的内容包括如下几项:第一,诊疗费。一般情况下,医生为患者治疗前,需要为其诊断,然后再制定治疗计划,采取治疗措施,依照目前的付费制度,患方必须在接受医疗效劳前交纳诊疗费。第二,护理费。患者在接受治疗期间,常需要专人护理,有时是患者护费,医院派专人护理,有时是患者本人雇人护理。第三,药品费。患者在接受治疗期间,不仅要为医疗行为付费,还要为他所服用的药品付费。上述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等支出,都会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变为患者无谓的开支,因而,医疗单位应予返还。消除妨碍、恢复声誉、赔礼抱歉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遭到损害的,有
47、权要求停顿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妨碍,赔礼抱歉,并能够要求赔偿损失”。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医疗事故损害的客体既包括患者的财产权,也包括人格权。毋容置疑,医务人员在对患者的诊疗护理过程中,会接触到一些病人的隐私如身体缺陷、心理缺陷(如变态行为)、罹患有碍社会风化的疾病时,关于这些隐私,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均有保守机密的义务,假如未履行这一义务,将上述隐私向社会扩散,不仅会引起患者的内心痛苦,而且会招致社会上的各种评价,产生声誉上的损害。关于上述情形,医疗单位及相关的医务人员除了赔偿患者相应的精神损害后,还应承担停顿损害,消除妨碍,恢复声誉,赔礼抱歉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的行
48、政责任 (一)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违背行政法规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医疗事故行政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违背规章制度、操作规章,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违背行政法律标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强迫性措施,如公安机关给予违背治安治理的人以治安行政处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给违背工商治理的人以工商行政处分等。行政处分的内容一般为:警告、罚款、拘留、没收、停顿营业、拘留或撤消执照、劳动教养等。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渎职的国家公职人员的一种强迫性措施,其内容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观察、开除等。与其他法律责任方式相比拟,行政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违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是产生行政责任的前提。承担行政责任必须有违背行政法规的行为存在,只有行为人违背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才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此处所说的行政法规包括中央和地点的医疗行政法规及各级行政单位的行政命令、决定等行为标准。2.行政责任只适用于特定的对象,行政责任只适用于接受行政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并非对每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