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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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施行方法 2007年06月18日 15时29分 908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工商行政 “个体工商户” “定期定额” 海南省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施行方法的通知各直属地点税务局:现将海南省地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施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海南省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文书的通知(琼地税函2006345号)同时停顿执行。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施行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治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

2、济的健康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施行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治理文书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施行方法。第二条 本施行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方法的规定,按照统一、标准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运营地点、一定运营时期、一定运营范围内的应纳税运营额(包括运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展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照,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第三条 本施行方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

3、(指税务所、不设所的分局,下同)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消费、运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帐治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的税收征收治理。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能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一)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能够不设置帐簿的;(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设置而未设置帐簿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材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本钱材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照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符合个

4、体工商户建帐治理暂行方法规定的双定户,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同时,责令其依法建立健全帐簿。第四条 核定定额的审批权限为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缴纳营业税双定户的定额核定工作;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营业额按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执行;个人所得税按上述核定的应纳税营业额带征,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依照双定户的运营规模、运营区域、行业特点等要素,采纳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确定运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第五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实在加强核定定额的民主评议工作,并成立核定定额民主评议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定期定额的审核、审批工作。第六条 市(县)

5、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核定定额,加强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精确性。第七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个体工商户建帐治理暂行方法,催促和治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第八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国税、工商、技术监视、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建立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堵塞税收破绽。第二章 核定定额方法第九条 核定定额原则上实行“本钱费用核定法“,即以主要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该方法假如不能精确核定定额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三)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四)按照银

6、行运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五)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消费、运营情况核定;对同一行业、同一类型的纳税人应采纳同一种核定方法。第十条 本施行方法所称的“本钱费用核定法“,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纳税人主要本钱和费用的根底上,确定其每月应纳税营业额或所得额的一种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核定月应纳税营业额=上期月均本钱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核定月应纳税所得额=上期月均本钱费用支出额(新开业户为预估数)/(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应纳税所得率按下表执行:应税所得率表行业 应税所得率交通运输业 14%工业、商业 10%建筑安装业、房地产开发业 16

7、%饮食业、其他效劳业 20%娱乐业 30%装潢、装修、广告业 24%其他行业 18%纳税人运营多种行业的,以其营业收入额占最大比例的运营工程来确定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第十一条 市(县)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不同行业、地段和规模的双定户进展典型调查,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业户,全面理解其消费运营情况,作为核定定额的参考依照。为确保调查标准的相对精确和合理,详细典型调查户数应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第十二条 双定户发生注销或停业的,不重新核定定额,当期应纳税款按实际运营天数和每日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核定应纳税额30天实际运营天数第三章 核定定额程序第十三条

8、核定定额程序分为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和调整定额程序。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适用于新开业的双定户定额核定。调整定额程序适用于以下范围:(一)双定户连续三个月实际运营额或发票用量超过或低于定额的;(二)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者消费运营情况发生严重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等特别情形下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调整定额的;(三)执行期满须重新核定定额的;(四)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调整定额的。第十四条 新开业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双定户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开场营业满一个月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附件1),如实反映根本消费运营及主要本钱费用支出等情况,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9、的本钱费用支出凭证和其他证明材料。(二)核定定额1、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双定户自报的情况,派员实地调查核实双定户的实际运营情况,并据实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附件2)中业户根本情况、运营情况和“税务所调查人员意见“栏,如需进展运营收入抽查的,须填制个体工商户运营收入情况调查表(附件3)。调查完毕后将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运营收入情况调查表报税务所定额初评小组,为民主评议定额提供依照。调查核实人员不得少于2人。2、初步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核定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定额初评小组会议,依照双定户申报和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集体审议核定

10、应纳税运营额或所得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前)“;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3、公示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展公示。可选择在税务所、办税大厅、集贸市场等场所进展张贴,或者在新闻媒体、地税网站进展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运营地点,行业、拟定定额、拟定税额等。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双定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有质疑的,能够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要求核实,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展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双定户。核实

11、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4、报批定额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公示意见及核实结果修正并确定定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公示后)“,连同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调查材料报市(县)税务机关(海口为分局,下同)评税小组。(三)核准定额市(县)税务机关评税小组应对初评小组报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进展审核,如需补充调查的,可另派员调查核实,核实如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审核通过后,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中“县级评税小组意见“栏,并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附件4),报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将结果下达主管税务机关

12、。(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审批结果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附件5),并送达双定户 。(五)公布定额市(县)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展公布,接受纳税人、社会各界的监视。第十五条 新开业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定额期限为90天内。对逾期未办理申报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点税务机关可依照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上月实际运营收入在每月10日前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十六条 调整定额程序:调整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二)(三)种情形。简易程序适用于第十三条第三款

13、第(四)种情形。(一)一般程序1、双定户实际运营额或发票使用量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双定户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重新进展核定。2、双定户对核定定额有异议或消费运营情况发生严重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消费运营情况发生严重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同时重新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提供足以说明其消费运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重新进展核定。双定户也能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14、定直截了当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前30日内,要求双定户填报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按照第十四条的(二)、(三)、(四)、(五)的程序进展重新核定。4、对经重新核定不改变原双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也应重新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并送达双定户。(二)简易程序对因税收政策改变需调整定额的依照税收政策规定进展调整。(三)双定户在未接到新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原核定定额不停顿执行。第十七条 双定户实际运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本规定的方

15、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第十八条 核定定额执行期一般为季度或半年,详细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四章 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第十九条 双定户按以下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一)双定户除按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进展纳税申报外,不需要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其申报行为以缴税行为界定,即以纳税时间界定申报时间。(二)当期发生的运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展申报。(三)必须在定额执行期完毕后的15日内,依照执行期内实际消费、运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分月汇总申报表(附件6),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向主管

16、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填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办理分月汇总申报。第二十条 双定户按以下规定缴纳税款:(一)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税款。(二)实行简并征期的,简并征期的期限为6个月,税款缴纳期限为第6个月终了后10日内。(三)实行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应在每月10日前存入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四)当期发生的运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在申报时缴清税款。(五)发票使用量超过定额的,按发票用量超过定额部分计算补缴税款。(六)在定额执行期届总分值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又低于20%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第二十

17、一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觉双定户在往常定额执行期发生的运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运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五章 日常治理第二十二条 重点户的衡量标准,由市(县)税务局按税源规模、行业特征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情况确定。第二十三条 双定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好保存有关纳税材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第二十四条 市(县)税务机关能够依照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但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负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

18、代征证书。第二十五条 双定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早复业)报告书(附件7),说明停业缘故及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双定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处分。第二十六条 双定户应当于恢复消费运营或提早恢复消费运营前5日内,持原填写的停业复业(提早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

19、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第二十七条 双定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消费运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重新填写停业复业(提早复业)报告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第二十八条 对未到达起征点双定户的治理。(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8)。(二)未到达起征点的双定户月实际运营额到达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三)未到达起征点的双定户连续三个月到达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停顿双定

20、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当书面通知。第三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户式“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双定户征管档案。第六章 监视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核定定额的监视制度,加强对核定定额过程的监视检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第三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背海南省地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施行方法有关规定,按照海南省地点税务局过错责任追查方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施行方法所称“以上“、“日内“百分比“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双定户的其他税收征收治理和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海南省地点

21、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施行方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1、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2、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3、海南省个体工商户运营收入情况调查表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5、海南省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通知书6、海南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分月汇总申报表7、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提早复业)报告书8、海南省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附件1: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纳税单位名称: 信息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 业户名称业主姓名 运营地址联络 运营范围定额工程 所属乡镇、街道资产投资总额 所属集贸市场从业人员 所属路段代理品牌数量 交通工

22、具代理区域 运营方式运营年限 淡季旺季情况广告类别 旺季:其他工程 淡季:其他工程补充说明运营情况一、运营收入 4、利息二、运营本钱 5、水电卫生费三、费用总额 6、燃料费1、工资及福利 7、搬运费2、税金 8、其他3、租金四、利润总额运营场所记录 房产权属 发票使用情况第一个月 第二个月 第三个月使(租)用期限面积 备注台位、包厢纳税人签名:年月日 税收治理员受理签名: 年月日采集日期:年月日附件2: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纳税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业主姓名 运营地址核定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运营情况 定额比对 上期定额 上期月均开具一般发票应税金额自报数 核实数 自报数 核实数

23、 自报数 核实数一、运营收入 2、税金 6、燃料费二、运营本钱 3、租金 7、搬运费信誉等级三、费用总额 4、利息 8、其他备注1、工资及福利 5、水电卫生费四、利润总额工程 应纳税运营额 税 税 税 税 合计 说明 签名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 税率 税额税务所调查人员意见年月日税务所初评小组意见 公示前年月日公示后年月日县级评税小组意见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存入纳税人档案。附件3:海南省个体工商户运营收入情况调查表纳税单位名称:抽查时间 金额 抽查人(签名) 业户当班收款或负责人(签名) 备注注:如被抽查业户有关人员回绝在抽查情况栏签名,抽查仍然有效纳税人签名:税收

24、治理员签名:附件4: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填报单位:核定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单位:元纳税人识别号 业户名称 业主姓名 运营地点 调整额度(幅度)调整缘故 税款核定情况月核定应 纳税运营额 月核定税额税 税 税 税 合计县级核准 主管部门 经办人: 年 月 日 负责人:年 月 日 主管领导审批:年 月 日填报单位负责人: 税源治理岗负责人:经办人: 年 月 日附件5:海南省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通知书税核 号(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施行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月应纳税额为 元(分税种税额见下表)。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

25、款。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执行。应纳税额明细表税 种 应纳税运营额 税率(征收率) 税 额(元)税额合计(大写):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告知事项:1、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月应纳税运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百分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展申报并缴纳税款。2、定期定额户应当在定额执行期满后日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运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进展汇总申报。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展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分。附件6:海南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 年月日至 年月日 单位:人、元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

26、号业主姓名 运营地址行业 从业人数 联络纳税人分月汇总申报情况年 月 实际月应纳税运营额 核定月应纳税运营额 税 率(征收率)应纳税额 已申报纳税额 应补税额 备注1 2 3 4 5 6合计纳税人或代理申报人声明:我声明:此申报表是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业户的实际消费、运营情况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好的。如纳税人填报 如由代理人填报纳税人签字:年 月 日 代理人签字、盖章:年 月 日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接收人: 接收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审核意见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填表说明:1、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完毕后依照实际消费、运营情况分月如实

27、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展申报。2、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运营额“核定月应纳税运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运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应纳税运营额“核定月应纳税运营额“时,应纳税额=核定月应纳税运营额税率(征收率)。3、已申报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每月实际已申报纳税的数额,包括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应纳税运营额所缴纳的税额。4、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附件7:海南省个体工商户停业复业(提早复业)报告书填表日期: 年 月 日纳税人根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运营地点停业期限 复业时间缴回发票情况 品种 号码 本数 领回发票情况 品种

28、 号码 本数缴存税务材料情况 发票领购簿 税务登记证 其他材料 领用税务材料情况发票领购簿 税务登记证 其他材料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结清税款情况 应纳税款 滞纳金 罚款 停业期是(否)纳税已缴应纳税款 已缴滞纳金 已缴罚款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纳税人(签章):年月日税务机关复核 经办人:年月日 负责人:年月日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注:1、申请提早复业的纳税人在表头“提早复业“字样上划钩。2、已缴还或领用税务材料的纳税人,在“是“字上划钩,未缴还或未领用税务材料的纳税人,在“否“字上划钩。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有义务缴纳税款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工程的“是“字上划钩,然后填写后面内容;没有纳税义务的,在“停业期是(否)纳税“工程的“否“字上划钩,后面内容不用填写。附件8:海南省个体工商户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税未达 号(纳税人):经审核,你户月均应纳税运营额为 元,未达 税起征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暂不缴纳 税。在此期间,如你户月应纳税运营额到达 税起征点( 元/月),应于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展处理。税务机关(签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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