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oc(12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稿征求意见二稿)原 文修 订备注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修正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二条消费者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他法律、法规对保护消费者更有利的,按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的消费者,是指非为消费运营目的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自然人。修正第三条运营者为消费者
2、提供其消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恪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恪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三条 运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恪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恪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法所称的运营者,是指从事商品消费、运营或者提供效劳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正第四条运营者与消费者进展买卖,应当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原则。第四条运营者与消费者进展买卖,应当遵照自愿、平等、公平、老实信誉的原则,对消费者负责,接受社会监视,承担社会责任。修正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设立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制定、协调消费政策。国家鼓舞和支持科学、文明、可持续消费,倡导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消费方式。修正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舞、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社会监视。群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言论监视。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舞、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社会监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有权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
4、业自律,标准行业行为,催促和引导本行业运营者依法运营;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文本等,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表达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群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展言论监视。 消费者应当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商品与效劳消费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认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才能。修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时享有人身、财产平安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
5、求运营者提供的商品、效劳以及运营场所、效劳设备,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修正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效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者效劳的不同情况,要求运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消费者、用处、功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消费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效劳的真实、精确、完好信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照商品或者效劳的不同情况,要求运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消费者、用处、功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消费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
6、法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修正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运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效劳方式,自主决定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效劳。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权进展比拟、鉴别和选择。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运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效劳方式,自主决定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效劳。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权进展比拟、鉴别和选择。对通过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置的商
7、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妨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修正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买卖的权利。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买卖条件,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迫买卖行为。第十条 (略)保存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遭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一条 (略)保存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本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第十二条 (略)保存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效劳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认识。
8、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运营者给予使用指导和售后效劳。修正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和接受效劳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适应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络方式、健康情况、家庭情况、财产情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亲密相关的信息。修正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效劳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展监视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
9、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渎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判、建议。第十五条 (略)保存第三章 运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运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运营者和消费者有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商定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六条运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运营者和消费者有商定或者运营者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应当按照商定和承诺履行;但商定或者承诺的内容不得违犯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修正第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
10、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视。第十七条 运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意见,接受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监视。修正第十八条运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和效劳,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运营者发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严峻缺陷,即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第十八条运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运营场所、效劳设备等符合保障人身、
11、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运营者发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存在严峻缺陷,即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平安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修正【增加一条】 运营者发觉或者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运营者应当立即停顿消费、运营不合格商品,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新增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效劳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传。运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
12、劳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征询题提出的询征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十九条 运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效劳的真实、精确、完好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传和虚伪表示,商品或者效劳存在风险或者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提请消费者留意。运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征询题提出的询征询,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明码标价。修正【增加一条】 利用互联网及挪动网等通讯网络、邮件、快件和电子邮件、短信息效劳等方式传播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广告中明示回绝的途径,消费者明确回绝的,不得接着发送。运营者在发送商业信息时,应
13、确保该商业信息能够明晰地被接受者识别为广告类信息。新增第二十条 运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别人柜台或者场地的运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条 (略)保存第二十一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的,运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一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效劳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的,运营者必须出具,不得以收据等代替,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运营者和消费者协商日后提供发票的,运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支出的合理费用。修正第二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情况下
14、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具有的质量、功能、用处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置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效劳前已经明白其存在瑕疵的除外。运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说明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情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实际质量与说明的质量情况相符。第二十二条 运营者应当明示商品或者效劳的平安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限,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应当具有的质量、功能、用处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置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效劳前,运营者明确告知消费者存在瑕疵的除外。运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说明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情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实
15、际质量与说明的质量情况相符。本法所称的瑕疵,是指商品或者效劳不具备应当具备的功能、功能,不符合运营者说明的质量情况,或者不符合运营者与消费者商定的质量情况。但因商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正常使用产生的损耗以及消费者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除外。修正第二十三条 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商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商定履行,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第二十三条 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义务(以下简称“三包”),不得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商品有质量征询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运营者应当免费予以退货或者换货。商品在十五日内出现
16、质量征询题的,运营者应当对商品承担免费更换责任。商品自出售之日起超过十五日出现质量征询题的,运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对消费者的承诺,对商品承担免费修理责任。修理时间不得计入“三包”期内。修理期间,运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包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运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运营者应当负责运输。超过包修期限,但在平安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限内的,运营者应当提供修理效劳。运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方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效劳等,适用本条规定。修正第二十四条运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
17、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四条运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合同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事先提请消费者留意与消费者权益有严重关系的条款。运营者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运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二)减轻、免除运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运营者承担的义务、运营风险; (四)增加或者加重消费者义务或者责任; (五)规定运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
18、的权利,或者规定运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六)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恳求处理争议、要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等法定权利;(七)其他躲避运营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合同中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格式条款,其内容无效。广告、通知、声明、须知、说明、介绍、店堂告示、消费单据、特别商定、数据电文、短信息、互联网页面中的条款等符合合同要约条件的内容,以及运营者援引的行业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则,视为格式条款。修正第二十五条 运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展凌辱、诽谤,不得搜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进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五条 运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19、民族风俗适应,不得对消费者进展凌辱、诽谤,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搜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进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修正【增加一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时,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买卖条件或者差异待遇。新增【增加一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应当保证商品和效劳的完好性,不得将商品和效劳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新增【增加一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时,应当充分告知并征得消费者同意,合理搜集必要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查询、获取和修正本人消费记录等个人信息的效劳。对已搜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运营者负有平安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
20、有和妥善销毁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运营者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效劳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新增【增加一条】 运营者以、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的,应当将其名称、运营场所、运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购置条件、联络方式等情况告知消费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名称、价格、根本功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考前须知、退换货方式、售后效劳等信息,保存相关买卖凭证和买卖记录,采取平安保障措施确保买卖平安可靠,并按照承诺提供商品或者提供效劳。通过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要求退回的,运营者应当于七日内向消费者退回货款,并
21、支付邮寄费、通讯费等合理费用。为上述通过非固定场所的方式销售商品的运营行为提供买卖平台或信息效劳的运营者,应对商品或效劳的真实性、合法性做严格审查。新增【增加一条】运营者向消费者收取预付款的,应当由商业银行设立专款帐户施行托管,专款专用,分期支取;运营者假设确需提早支取预付款的,应当向托管商业银行提供担保。运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应当按照商定期限保质、保量地向消费者提供。未按照商定提供的,运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商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运营者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效劳,不得设定未消费部分逾期余额不退或者过期作废等限制。新增【增加一
22、条】商品买卖市场创办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负责审查运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的营业执照和运营资历,明确入场运营者对商品和效劳的质量治理责任,定期对运营者的运营环境和条件进展检查,催促进场运营者、参展者、柜台使用者在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或者进场买卖证明,发觉运营者有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新增【增加一条】 运营重要商品的运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采购原料以及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消费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络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有条件的运营者能够建立电子进货查验记录。重要商品名录由国
23、务院产质量量监管、工商行政治理等有关部门结合公布。新增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和要求。修正【增加一条】国家鼓舞开展国民消费教育,普及科学合理的消费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知识和消费知识。国民消费教育应当列入义务教育和学历教育大纲。新增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催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视,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
24、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视,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修正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运营者买卖行为、商品和效劳质量征询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
25、及消费者组织对运营者买卖行为、商品和效劳质量征询题的意见,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述、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修正第二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办运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效劳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二十九条 (略)保存【增加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运营场所施行现场检查;(二)对运营的商品和效劳进展抽样检验;(三)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理解与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运营活动有关的情况;(四)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但不得泄露运营者商业机密;(五)查封或者扣
26、押不合格商品,有证据证明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平安的缺陷商品,以及用于违法运营的工具和设备;(六)查封违法从事运营活动的场所。新增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三十条 (略)保存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章 消费者协会修正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协会是国家按照本法设立的对商品和效劳进展社会监视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公共事务治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修正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向消费者提
27、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效劳;(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效劳的监视、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征询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效劳质量征询题的,能够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判。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第三十二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职能:(一)宣传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和法律,开展消费教育,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征询效劳;(二)参与有关行政部
28、门对商品和效劳的监视、检查,对商品和效劳进展比拟试验和调查研究;(三)代表、组织消费者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法律和标准的制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征询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展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效劳质量征询题的,能够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或者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群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判。(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并为消费者协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29、装备必要的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修正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运营和营利性效劳,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效劳。第三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不得从事商品运营和营利性效劳,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效劳。修正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运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通过以下途径处理:(一)与运营者协商和解;(二)恳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述;(四)依照与运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略)保存【增加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消费者协会在处理消费者申述、投诉时,依法进展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关行政部门
30、、消费者协会应当制造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述、投诉恳求、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新增【增加一条】 仲裁委员会能够制定、施行适于处理消费争议的简易仲裁程序,对小额消费纠纷进展仲裁。新增【增加一条】人民法院能够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审理小额消费纠纷案件。新增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消费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消费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1、能够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能够向消费者要求赔偿。属于消费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消费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效劳者要求赔偿。第三十五条(略)保存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能够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在购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立、合并协议不得只享授权利、不承担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时,消费者损害赔偿应领先行
32、给付。修正第三十七条 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违法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能够向其要求赔偿,也能够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 使用别人营业执照的违法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能够向其要求赔偿,也能够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营业执照的持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窃取、盗用营业执照的,营业执照持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修正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展销会完毕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能够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
33、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追偿。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商品买卖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等运营场所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要求赔偿。商品买卖市场创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提供者等负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义务;出现商品或者效劳的运营者退出市场、展销会完毕或者柜台租赁期满等情形的,能够向商品买卖市场创办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商品买卖市场创办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属于有关运营者的责任的,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效劳者追偿。修正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运营者利用虚伪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效劳,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运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运营者发
34、布虚伪广告的,消费者能够恳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办。广告的运营者不能提供运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运营者以虚伪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消费者能够向运营者要求民事赔偿;广告运营者、广揭发布者设计、制造、代理、发布行为违背广告法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广告运营者、广揭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修正【增加一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置商品或者接受效劳时,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能够向网络运营者要求赔偿。提供网络买卖平台的运营者未尽到本法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增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
35、十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功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纳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情况的;(五)消费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缺乏的;(七)效劳的内容和费用违背商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
36、形。第四十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违背本法规定的义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停顿损害、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赔偿损失以及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民事责任。修正第四十一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
37、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修正第四十二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修正第四十三条运营者违背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进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顿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妨碍、赔礼抱歉,并赔偿损失。第四十三条运营者有以下情
38、形之一的,应当停顿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妨碍、赔礼抱歉,并赔偿损失:(一)进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二)凌辱、诽谤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三)违法搜寻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四)违法搜集、使用、公开、出租、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五)歧视消费者,对不同区域的消费者设定不合理的买卖条件或者差异待遇的;(六)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意味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七)其他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方面损害的。运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能够恳求精神损害赔偿。修正第四十四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
39、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运营者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履行。第四十四条(略)保存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运营者与消费者商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运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运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运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运营者义务中已经提及】删除第四十六条 运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商定提供。未按照商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商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运营者义务中已经提及】删除第四十七条 运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
40、或者效劳的,应当按照商定提供。未按照商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商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运营者义务中已经提及】删除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运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八条运营者发觉或者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运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修正第四十九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一倍。第四十九条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迫买卖等行为的,
41、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能够向运营者要求支付购置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效劳的费用的x倍以内的赔偿金。运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效劳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或者消费、销售、提供效劳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二)对商品或效劳做引人误解的虚伪宣传或者虚伪表示;(三)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按照商定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四)采纳欺骗手段降低效劳标准、减少或者增加效劳工程;(五)将商品和效劳不合理拆分销售,在标价之外加价,强迫收取最低消费价款,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六)其他欺诈行为的。修正【增加一条】 运营者消费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下情形
42、之一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本人确非欺诈消费者的,视为欺诈行为:(一)进犯别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商品的;(二)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三)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不以本人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五)商品应当检验、检疫或者强迫性认证而未检验、检疫、认证的;(六)伪造、变造商品检验、检疫或者认证结果的;(七)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新增(总局规章)【增加一条】 运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3、:(一)违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履行保障消费者平安义务的;(二)违背本法第XX条规定,未停顿消费运营不合格商品的;(三)违背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明示平安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期限,或者提供商品和效劳质量未能保证应有的质量情况的;(四)违背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按要求履行“三包”义务的或者成心拖延无理回绝的;(五)违背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利用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六)违背本法第二十五至第XX条(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规定,损害消费者人格权、人身权等合法权益的;(七)违背本法第XX条(预付款)的规定,利用预收费方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增【增加一条】 运营者有以下情形之
44、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背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履行提请消费者留意义务的;(二)违背本法第XX条(禁止拆分)的规定,将商品和效劳不合理拆分出售,或者设置最低消费标准以及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的;(三)违背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标明其真实名称或者标记的;(四)违背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不按要求出具购物凭证、效劳单据或者发票的;(五)违背本法第XX条(销售)和第XX条(市场创办者)的规定,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义务的;(六)违背本法第XX条的规定,不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新增第五十条运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
45、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分机关和处分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改正,能够依照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撤消营业执照:(一)消费、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要求的;(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消费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
46、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六)对商品或者效劳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传的;(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效劳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成心拖延或者无理回绝的;(八)损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进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分的其他情形。第五十条本法规定的处分,其他法律、法规对处分机关和处分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施行。修正第五十一条 运营者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四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一条 运营者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四处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修正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回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