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3章产品检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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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 章 产品检验第1 节 一般规定3.1.1 一般要求3.1.1.1 产品检验是船舶检验的一部分,包括入级产品检验、受权法定产品检验,以及受托的其他产品检验。通过产品检验,以确认其产品分别符合入级标准或法定或委托方的要求。3.1.1.2 拟用于入级船舶的产品,其检验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本标准有关篇章与CCS材料与焊接标准的规定。3.1.1.3 关于标准规定的产品,能够接受相应标准作为替代。但在任何情况下,设备、部件和系统应通过设计评估、制造中检验、测试和功能试验,以确认其不低于标准规定的有效性。3.1.1.4 本标准涉及的产品,如未规定详细技术要求时,可接受按制造厂确定的适用标准进

2、展设计、制造和试验。对此类产品的检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1) 产品图纸材料;(2) 船上使用条件;(3) 材料与焊接要求;(4) 检验与试验工程。3.1.2 定义3.1.2.1 本标准有关产品检验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如下:(1) 产品检验: 系指通过设计评估、对最终产品和/ 或其制造过程中检查和试验,对产品所进展的符合性评价过程。(2) 设计认可:系指CCS 准予设计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于规定用处的认定过程,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形/ 型式试验(如适用时)。(3) 型式认可:系指CCS 通过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治理体系审核,以确认申请认可的制造厂具备持续消费符合CCS 标准要求的产品的才能的评定过程,依

3、照产品制造治理体系的证明程度,为型式认可A 和B 两级,其中申请型式认可B 的制造厂应具有申请认可产品的消费和测试才能,并具有有效的质量操纵制度;申请型式认可A 的制造厂除具备型式认可B 的条件外,还应建立并保持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 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其产品的质量保持持续稳定。(4) 工厂认可:系指CCS 通过制造厂的材料审查、认可试验和产品制造过程的审核,对产品制造厂的产品消费条件和才能予以确认的评定过程。(5)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9),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展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标准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能够采纳破坏性试验。(6) 原型试验; 系

4、指为评价产品的设计,对本条(7)产品原型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展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能够采纳破坏性试验。(7) 原型:系指为评价设计的符合性而按设计制造的模型产品。(8) 样品:系指用于试验/ 检验的代表性的产品。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产品检验的产品或系列产品。(9) 单件/ 单批检验:系指由CCS 验船师为签发产品证书,对产品逐件或逐批进展的检验。(10) 检验:系指由验船师在产品消费前和/ 或制造过程中和/ 或完工后对CCS 标准要求的工程进展验证、检验和试验。(11) 最终试验:系指检验的一种方式,旨在为接受产品所进展的所有在产品检验证书中记载的试验。(12)

5、 申请方:系指申请CCS 产品检验的组织。申请方能够是一家产品制造厂、代理商、产品设计者等。(13) 系指确定质量活动及其相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有效施行,并合适于到达预定的目的的系统和独立的检查。(14) 定期审核: 系指为确认型式认可A 和工厂认可证书保持持续有效而进展的审核。(15) 部件:系指构成设备和/ 或系统的零件/ 组成部分。(16) 设计:系指所有描绘产品的功能、安装和制造工艺的相关图纸、文件和计算报告。(17) 文件:系指描绘设计、过程、产品或效劳的所有必需的书面信息。(18) 制造厂:系指消费和/ 或装配最终产品,并对最终产品负有全部责任的组织。(19)

6、证件:系指证明设计、产品、效劳和过程符合规定要求的正式文件。(20) 制造厂证明:系指由制造厂独立行使职责所签发的事实陈述或证书,作为自检的结果。(22) 等效证明文件:系指本身不以CCS 名义出具的,但经CCS 盖章和CCS 验船师签署的用于证明产品按CCS 要求通过检验并合格的证件、报告等文件。(21) 产品制造治理体系:系指妨碍产品制造过程的一组要素,这包括过程输入的操纵、过程操纵要素(如人员才能、程序、设备和设备、培训等)、过程输出以及旨在实现持续改良的质量、过程和产品的测量。3.1.3 对制造厂的要求3.1.3.1 凡已在CCS 入级或拟在CCS 入级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的入级

7、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 进展入级产品检验。3.1.3.2 凡CCS 受权进展法定检验的船舶,其制造或修理所使用法定产品的制造厂,应申请CCS进展法定产品检验。3.1.3.3 除3.1.3.1 和3.1.3.2 以外,CCS 可按申请方提供的标准(如标准或SOLAS 公约或IMO有关规则或主管机关规定或申请方提供的标准),进展产品的符合性检验。3.1.4 产品检验的根本要求3.1.4.1 CCS 标准规定的产品,在CCS 入级的船舶上使用或安装前或制造中,均应按规定进展检验,确认其符合CCS 标准要求,并持有3.1.5.2 的相应证件。3.1.4.2 依照产品消费方式、产品的复杂性及重要程度

8、等,分别规定各产品的单件检验的详细要求,见本章附录。3.1.4.3 CCS 实行以下3 种产品认可方式:(1) 设计认可;(2) 型式认可,分型式认可A 和型式认可B 两种方式;(3) 工厂认可。3.1.4.4 除CCS 标准和/ 或法定要求认可的产品外,产品制造厂可基于如下一种或多种目的,申请CCS 一种或多种产品认可:(1) 提供CCS 标准规定需要型式认可的产品;(2) 防止对一样产品的重复设计评估;(3) 由制造厂替代验船师进展部分或全部的现场检验;(4) 希望其提供的产品登录在CCS 的船用产品录中。3.1.4.5 如产品业已获得CCS 的一种或多种认可,则其规定的单件/ 单批产品检

9、验要求,可菜用以下要求替代:(1) 减少验船师参加的检验工程;(2) 由验船师验证制造厂提供的产品消费和质量操纵材料。3.1.4.6 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消费,或完全依照产品消费工艺、消费过程操纵来保证产质量量的产品制造厂,应申请工厂认可,以证明制造厂具备制造这些产品的条件和才能。3.1.5 证书/ 证件3.1.5.1 认可证书(1) 产品经CCS 相应的认可后,由如下文件方式予以证明: 设计认可证书(DAC),由CCS 签发,以证明产品的设计符合CCS 标准要求; 型式认可证书(TA-BC 和TA-AC),由CCS 签发,以证明产品设计符合CCS 标准,产品制造者具备持续批量消费的证书所覆盖的

10、产品符合标准和/ 或公认的标准的才能; 工厂认可证书(WAC),由CCS 签发,以证明制造厂具有制造CCS 标准要求的产品才能。(2) 设计认可证书不能代表型式认可证书和工厂认可证书。当CCS 标准要求产品证书的情况下,型式认可证书不能替代产品证书。3.1.5.2 产品证件(1) 入级和法定产品经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方式予以记录和证明: CCS 船用产品证书(C):由验船师签发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符合标准要求;b. 产品已进展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依照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展。 等效证明文件 (E):由制造厂出具并经CCS

11、 盖章和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符合标准要求;b. 产品已进展规定的检验和试验;c.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d.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参加或依照特别商定的情况下进展。(2) 关于要求型式认可和/ 或工厂认可而不要求持有产品证书的入级和法定产品,可由如下文件方式予以证明: 制造厂证明(W)由制造厂签发制造厂证明(W),以证明:a. 该产品经CCS 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b. 产品符合标准要求;c. 产品已进展规定的检验和试验;d. 检验样品取自检验产品本身;e. 产品的试验在制造厂受权的部门在场的情况下进展。(3) 标准和法定要求以外的产品,经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由如下文件方式予

12、以记录和证明: 检验证书(S):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符合申请方确定的产品标准;b. 检验和试验经历船师见证和/ 或试验报告经历船师审查;c. 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消费中。 试验证书(T):由验船师签署的文件,以证明:a. 产品的试验在验船师在场下进展;b. 试验样品取自现有产品消费中。3.1.5.3 本章附录1、2 和3,分别给出入级产品和法定产品持证要求。这些附录的使用应执行第4章4.2.1.2 的规定。3.1.5.4 对可持有制造厂证明(W)的产品,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试验,或对产品制造的质量操纵进展检查。3.1.6 检验标志的使用和条件3.1.6.1 经CCS 检验

13、的船用产品,应在产品本体和/ 或铭牌标示产品检验标志。依照检验方式,检验标志分为:(1) 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在场下进展检验和试验并合格;(2) 表示该产品在验船师未在场下,由制造厂按CCS 要求进展检验,同时检验结果经CCS 确认合格。3.1.6.2 检验标志仅供验船师检验使用,检验标志认可后的检验计划,受权制造厂检验人员使用,。3.1.6.3 检验标志应尽可能采纳钢印,一般应标识在易查看的产品非工作面上,如不可行, 可采纳CCS 防伪标志或CCS 同意的其他方法予以标识。用于检验标志的钢印或其他标志的发放应予以操纵。3.1.6.4 CCS 受权制造厂使用的检验标志的式样和规格,应在使用前经C

14、CS 确认。3.1.6.5 标志在产品上的检验标志的式样, 应在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上反映,并相一致。3.1.6.6 如已标识检验标志的产品,在随后检验中发觉不合格,应采取措施予以消除。3.1.7 认可标志的使用和条件3.1.7.1 当按本章第3 节、第4 节和第5 节认可的某一产品时,可使用产品认可专用标识,但应符合如下规定:(1) 专用标识只能使用于广告和宣传的目的,并除用于认可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和效劳范围外,不应在其他场合使用;(2) 任何专用认可标识直截了当使用在产品上或与产品亲密相关时,不应导致被认为产品本身经CCS 检验合格;(3) 如与其他标识一起使用时,应确保防止导致任何的

15、误解。CCS 能够要求制造厂停顿使用CCS 不接受的标识;(4) 制造厂应承诺在相应证书失效后,立即停顿在所有方面使用专用标识,并销毁带有专用标识的材料;(5) 专用标识的尺寸不限,但应采纳同比例。3.1.7.2 认可标志的式样如以下图:(1) 工厂认可标志:(2) 型式认可A 标志:(3) 型式认可B 标志:第2 节 单件/ 单批检验3.2.1 适用范围3.2.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节的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程序,适用于申请持有CCS 产品证书的产品。3.2.1.2 本章附录1 是CCS 入级船舶要求的船舶入级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3 本章附录2 是CCS 受权法定效劳要求的

16、船舶法定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3.2.1.4 本章附录3 是CCS 签发起重设备相关产品证书要求的起重设备检验持证与要求一览表。3.2.2 一般要求3.2.2.1 关于附录1、2、3 规定的法定产品、材料类入级产品及重要机电设备产品检验, 应在认可后进展( 详细产品见表中规定),除非CCS 给予特别考虑;关于附录1、2、3 不要求认可的产品,CCS 在初次受理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申请时, 将对制造厂的消费才能和条件进展适当评估,以决定是否受理检验申请。3.2.2.2 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和发证程序一般由如下过程组成:(1) 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或备查(以下简称“审图”),或原型/ 型式试

17、验或测试,以确认符合CCS 标准的要求或其他公认的标准;(2) 制造过程中和/ 或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认其符合CCS 标准和/ 或批准的设计图纸的要求;(3) 对符合要求的产品,签发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3.2.2.3 关于业经CCS 认可的产品,由验船师参加的单件/ 单批产品的检验工程,上述3.2.2.2(1)和(2)的要求能够得到简化处理,详细可按认可时所批准的产品检验计划进展。3.2.2.4 如申请检验的产品已经具有型式试验或其等效的材料, CCS 对申请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展评估,以确定是否需要进展部分或全部的型式试验。3.2.2.5 各产品检验方式,按本章附录1、附录2 和

18、附录3 的规定。详细产品的检验工程,应按CCS 标准的相应规定。3.2.3 审图3.2.3.1 每次申请单件/ 单批检验,申请者应依照标准各篇章的有关要求,预备产品设计图纸和/ 或技术文件,并提交CCS 审查或备查。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能清晰载明拟申请检验的产品的设计及其有关材料、制造、功能和使用等方面规定。3.2.3.2 申请者应提交与产品符合性评估有关的以下文件(如适用):(1) 产品适用的技术标准:(2) 产品总体说明书;(3) 产品设计图纸和/ 或消费图纸,包括部件图纸、零部件和材料清单等;(4) 设计计算结果;(5) 原型和/ 或型式试验报告(如有);(6) 产品检验和试验计划

19、和/ 或试验大纲及验收标准;(7) 主要工艺文件;(8) CCS 要求其他文件。3.2.3.3 如完成技术文件的审查并认为符合CCS 标准的有关要求,CCS 将向制造厂签发图纸审查批准通知书,并在送审的技术文件上标识批准状态,退回批准的图纸。3.2.4 型式试验3.2.4.1 对CCS 标准各相关篇章和/ 或本章附录1、2 和3 规定需要进展型式试验的产品,申请产品单件/ 单批检验应进展型式试验;3.2.4.2 型式试验应按CCS 批准的试验大纲进展。3.2.4.3 型式试验的样品,应对原型或从消费线随机抽样的一样规格和制造的产品中进展。关于后者,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下选取并予以专门标识,必要时

20、,应采取封样。如需要制备试样,试样的制备和标识以及标识转移,应在验船师在场下进展;其取样方法、制备工艺和数量,应满足CCS 标准的要求。试验之前,验船师应检查试验的符合性,并验证标识情况。3.2.4.4 型式试验一般应在验船师在场下对CCS 标准、制造厂采纳的标准、或制造厂的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产品功能、环境或其他工程进展试验。如要求的试验在CCS 认可的独立的实验室进展或已经进展,其试验结果能够考虑接受,必要时,CCS 可要求重新做试验。CCS 发布并维护经CCS 认可的独立实验室的名单。3.2.4.5 型式试验部分或所有工程,能够在制造厂提供的试验条件下进展,但其试验条件应经CCS 确认具有

21、相应的试验才能。3.2.4.6 型式试验完毕后,试验机构应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信息:a. 产品的型号、规格和标识;b. 试验技术要求的标识;c. 试验设备和测量仪器的规格(包括识别编号和上次的校准日期);d. 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e. 试验日期和地点;f. 试验结果。3.2.4.7 试验报告应由试验机构的责任人员和参加试验的验船师签署。当验船师未参加试验时,应对试验报告进展确认。3.2.5 材料试验3.2.5.1 材料试验应依照CCS 标准的要求进展。一般情况下,验船师应确认材料试验证明,当CCS标准有要求时,材料试验应由验船师在场。3.2.5.2 试验和测量设备应予以适当地校

22、准,并保持良好的状态。校准记录应予以保存,并当验船师需要时能予以提供。3.2.5.3 材料的化学成分应予以测定,并由原材料供给商通过炉罐取样分析予以证明。执行分析的试验室应具有充分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并应由具有资历的人员进展分析。3.2.5.4 制造厂的化学分析一般能够接受,但当验船师要求时,可抽样复查。3.2.6 检验3.2.6.1 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制造厂应能提供验船师便利,以便进入与产品检验有关的所有场所,以确认:(1) 消费工艺执行有效性;(2) 产品制造与批准图纸和技术要求的符合性;(3) 材料和焊接材料的使用的正确性;(4) 取样和试验的正确性。3.2.6.2 产品的最终检验和试验应

23、在CCS 验船师参加下,按产品实际应用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CCS 标准规定的适用要求进展。CCS 仅对验船师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工程负责。3.2.7 产品证书的签发3.2.7.1 除申请者另有要求外,各类产品持证要求见本章附录1、附录2 和附录3 的规定。单件/ 单批检验完成后签发相应的产品证书。3.2.7.2 当型式认可和工厂认可的产品拟在CCS 船级的船舶上使用时,这些产品应符合所有标准相应的要求,当CCS 标准有要求时,也应按如下要求签发产品证书:(1) 关于型式认可B 证书覆盖的产品,只有当标准规定在产品的制造的相关阶段由验船师参加检验,包括试验时,现场验船师完成所有要求的检验和试验后签发产

24、品证书。对CCS 标准不要求验船师参加的检验和试验,不签发船用产品证书。(2) 对型式认可A 和工厂认可覆盖的产品,标准要求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才能使用于CCS 船级船舶的产品,将由CCS 检验并签发产品证书。制造厂负责将交付的产品通知CCS,并提供所有签发船用产品证书所需的所有文件。在此情况下,制造厂应对产品符合规定要求负责。3.2.7.3 关于船厂制造的并纳入船舶检验范围的船舶舾装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不要求签发单独的产品证书。第3 节 设计认可3.3.1 一般要求3.3.1.1 设计认但是产品型式认可的组成部分,适用于设备和系统类产品的设计评估程序。设计认可由图纸审查和原形或型式试验组成。3

25、.3.1.2 设计认可的申请者,能够是产品的制造厂,也能够是产品设计单位。3.3.2 设计认可程序3.3.2.1 申请和材料提交(1) 如申请设计认可,申请方应签署CCS 的产品设计认可申请书,并明确申请认可的产品的用处、型式、型号和主要特性参数。(2) 随申请书,一般应向CCS 提交申请认可的产品的以下图纸和技术文件:a. 产品构造详图;b. 说明产品规格的文件;c. 说明产品功能的材料;d. 产品适用的标准;e. 其他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3.3.2.2 审查(1) 应按CCS 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设计进展审查。如CCS 标准中没有相应的适用规定,则可接受申请方提供的适用标准或工程计算和

26、分析进展产品设计审查。(2) 设计认可证书和/ 或图纸审查意见书中,应说明产品设计审查的依照。3.3.2.3 原型/ 型式试验(1) 原型/ 型式试验大纲应提交CCS 的批准;(2) 用于原型/ 型式试验的原型产品/ 样品,应经历船师检查、标识,以确认其按申请认可的产品设计制造;(3) 原型/ 型式试验和试验报告的要求,应按本章3.2.4 的要求进展;(4) 关于申请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已具有型式试验或其他等效材料,按3.2.2.3要求对材料进展评估。3.3.3 设计认可证书3.3.3.1 设计认可证书的签发(1) CCS 对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以及有关的原型试验报告进展审查,认为符合CCS 标准

27、和/ 或适用标准和/ 或技术要求,将签发设计认可证书;否则,将有关不予认可的理由通知申请方,中止设计认可申请;(2) 经设计认可的产品,将登录在CCS船用产品录上。3.3.3.2 设计认可证书的保持和失效(1) 经CCS 设计认可的产品,如发生设计更改或适用标准的变化,原设计认可的申请者,应通知CCS。CCS 依照设计更改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设计认可。如不通知CCS,将导致设计认可证书失效。(2) 如CCS 标准发生变化将妨碍设计认可证书的有效性,CCS 将及时通知原设计认可的申请者,提请其留意产品设计的必要更改及重新设计评估的要求,否则设计认可证书自动失效。3.3.4 具有设计认可

28、证书的产品检验3.3.4.1 设计认可后的产品,应按本章第2 节规定由验船师进展检验,以确认其符合CCS 标准和/ 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第4 节 型式认可3.4.1 一般要求3.4.1.1 本节规定CCS 产品型式认可的一般原则和程序,以确认制造厂具有持续消费符合CCS 标准要求的产品的才能。3.4.1.2 关于非CCS 标准要求的产品,依照制造厂的申请,其认可要求将依照CCS 与制造厂商定的标准和/ 或技术要求进展。3.4.1.3 产品型式认可,由产品的设计认可和制造评估两部分组成。设计认可按本章第3 节规定的程序进展。制造评估由如下组成:(1) 产品制造治理体系对制造厂的产质量量保证和操

29、纵体系进展评价,以验证产质量量符合持续满足其规定的质量水平和标准要求的才能。依照制造厂的产质量量保证和操纵体系的类别,型式认可分为如下两个方式: 型式认可-B:制造厂具备适宜的产品消费和测试设备,并建立有效的质量操纵制度。 型式认可-A:除满足型式认可-B 的要求外,制造厂应建立和施行一个至少符合ISO9000标准或等效标准的质量治理治理体系,并具有CCS 批准的按标准要求进展检验和试验程序。(2) 产品制造过程对制造厂的产品制造过程进展评价,以验证产品的制造工艺和检验计划合适于制造厂规定的质量操纵水平,并满足标准的要求。3.4.1.4 当申请者要求型式认可时,申请者应向CCS 提交型式认可申

30、请,说明申请型式认可的类别、制造厂及其消费场所和要求认可的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信息。3.4.2 型式认可过程3.4.2.1 设计认可(1) 产品设计认可过程应按本章第3 节设计认可的有关要求进展。(2) 如申请型式认可的产品已经CCS 设计认可,可仅确认设计认可证书。如设计认可时,型式试验不是在CCS 验船师在场的情况进展,则应对产品样品进展车间最终试验代替型式试验。3.4.2.2 产品制造评估(1) 产品制造治理体系审核 对申请型式认可-B 的制造厂,验船师应对制造厂认可范围内产品涉及的治理、消费和检验和试验场所核查产品制造过程操纵,至少应包括如下方面的要素,以确认其消费和检验、试验设备以及妨碍

31、产质量量的人员的才能满足稳定消费该产品的才能:a. 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的才能及试验条件;b. 检验和试验人员;c. 关键工序的工艺和操作人员;d. 制造厂具有质量检验和操纵职能人员的职责和资历;e. 产质量量操纵的方法,包括对分包方的操纵(如适用)。 对申请型式认可-A 的制造厂,除应满足j 的要求,获得型式认可B 证书,并持续保持稳定的产质量量水平外,且CCS 检验经历说明其产品一贯是高质量时,CCS 才会考虑接受型式认可 A 的申请。在此情况下制造厂应制定、施行和保持一套覆盖认可范围内产品的质量手册,并经CCS 验船师现场审核,以确认该质量手册所描绘的质量保证体系应至少符合ISO9000

32、 或其他等效的质量保证标准的要素,且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至少能到达CCS 验船师参加下的检验和试验的效果。(2) 产品制造过程审核 制造厂应建立认可范围产品的质量计划并提交CCS 审批。质量操纵计划应按产品技术要求或标准,描绘产品制造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操纵的方法,特别应反映CCS 标准要求的检验和试验要求。 制造厂应向验船师提供认可范围产品的样品或代表性产品,以验证其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制造。3.4.2.3 型式认可证书(1) 按3.4.2.1 要求完成产品设计认能够及按3.4.2.2(1)j 以及(2)要求完成审核的制造厂并满足如下条件,将由CCS 签发型式认可B 证书: 产品设计符合CCS 标准

33、适用要求和/ 或其他适用标准; 具备确保产质量量满足规定要求的适宜的消费设备和检验、试验手段; 具有符合标准或适用的产品标准或制造厂制定的技术要求的适用规定的制造质量操纵。(2) 按3.4.2.3(1)完成审核的制造厂,在审核确认满足3.4.2.2(1)k 条要求时,将由CCS总部签发型式认可A 证书;(3) 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4 年,从证书签发日期算起;(4) 获得型式认可证书的产品及其制造厂将登录在CCS 的船用产品录上。3.4.3 定期审核3.4.3.1 关于型式认可 A 方式认可的制造厂,假如获得CCS 部分或全部的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受权以代替CCS 验船师的检验和试验,则其产质量量

34、保证和操纵体系应进展定期审核,以确保型式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的间隔期为每6 个月1 次。定期审核应在认可证书签发的半年及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展。3.4.3.2 定期审核应至少包括验船师在场下,对认可的产品进展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的样品,应在验船师在场下选取,样品数量由验船师依照产品复杂程度和消费规模以及产品类型确定。3.4.3.3 关于非连续消费的情况,在不消费期间不必进展定期审核,但在消费重新开场时,应至少进展1 次定期审核。3.4.3.4 在型式认可 A 证书有效期内,制造厂应按照规定的间隔期申请定期审核,提交申请书及CCS 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3.4.3.5

35、经CCS 定期审核,认为制造厂符合证书保持条件,签发定期审核确认函。3.4.4 证书换新3.4.4.1 如型式认可证书需要换新,获得型式认可产品的制造厂,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内书面申请CCS,并通知CCS 任何有关产品设计的变更情况。CCS 应核实:(1) 重新审查产品图纸,核实在产品设计或规格对应适用的标准或标准的变化情况;(2) 如有变化,重新审批认可试验大纲;(3) 按3.4.2.2 进展产品制造评估。3.4.4.2 如产品的设计未发生变更,能够免除型式认可试验,必要时,CCS 可要求重新做试验。3.4.4.3 经核查认为,制造厂仍符合型式认可条件,签发新的型式认可证书。3.4.4

36、.4 在证书到期日前未完成上述审核和产品评估,型式认可证书将失效。3.4.5 证书撤消3.4.5.1 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消费过程的变化,关于严重的变动,应报告CCS 并接受评估。除非提交CCS 重新评估和审核,以下情况将立即导致型式认可证书的失效:(1) 证书所载的产品进展重新设计;(2) 消费方式发生变化;(3) 治理组织发生严重变化;(4) 未能施行定期审核;(5) 未按规定要求纠正定期审核中发觉的不合格;(6) 未交纳有关费用。3.4.5.2 如在定期审核发觉认可产品存在严峻不合格,CCS 保存立即暂停和撤消认可证书的权利。3.4.6 认可产品的变更3.4.6.1 如认可的产品及其

37、零部件的设计、所用材料或制造方法发生变化,且妨碍到产品的主要特性和特征,或产品功能指标发生变更,则应重新进展认可。第5 节 工厂认可3.5.1 一般要求3.5.1.1 工厂认可适用于通过连续型工艺批量消费,或完全依照产品消费工艺、消费过程操纵来保证产质量量的产品。 CCS 要求工厂认可的产品,见本章附录1船舶入级产品检验要求与持证一览表。3.5.1.2 经CCS 审核,确认符合以下规定,将给予工厂认可并签发工厂认可证书:(1) 制造厂用于申请认可产品的消费和检验的技术文件,满足CCS 标准要求,并合适于到达规定的产质量量操纵水平的需要;(2) 对妨碍产质量量要求的消费工艺或制造工序进展确认,其

38、结果应满足CCS 标准要求;(3) 制造厂应建立和施行1 个质量保证体系,至少应符合ISO9000 或其他等效的质量保证标准。3.5.1.3 工厂认可程序由以下3 部分组成:(1) 文件审查;(2) 现场审核;(3) 认可试验3.5.2 文件审查3.5.2.1 申请方应提交经签署的工厂认可申请书,载明工厂认可所涉及的产品和消费场所范围,并提交如下文件材料供审查:(1) 产品的技术特性;(2) 产品图纸及相关产品和制造工艺的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流程;(3) 产品认可试验大纲;(4) 产品的材料和主要部件供给商清单;(5)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可包括质量手册,以及有关产质量量操纵的程序、主要产品消费设

39、备和检验及试验设备;(6) 能说明申请方具有认可范围的产品消费才能和质量水平的其他有效文件、报告和证明。3.5.2.2 CCS 对申请方提交的文件材料进展审查,批准产品技术图纸、相关的产品和消费技术文件以及认可试验大纲,并退回申请方。3.5.3 现场审核3.5.3.1 通过文件审查并批准工厂认可试验大纲后,由验船师按计划在制造厂的产品消费场所进展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以:(1) 确认产品的制造和相关的操纵是按提交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符适宜用标准的要求;(2) 核查申请方认可范围所涉及的实际组织机构和互相关系,以及人力资源;(3) 熟悉用于认可产品制造的主要消费设备;(4) 确认质量保证体系的符合性;

40、(5) 见证申请方对其制造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操作的符合性。3.5.3.2 对涉及进货的材料和部件,依照其对产品的重要程度,CCS 能够要求:(1) 在供给商的车间进展检查;(2) 进展相关的试验。3.5.3.3 审核发觉不合格,应通知制造厂责任人员采取纠正措施。针对不合格的纠正措施,应予以跟踪验证。3.5.4 认可试验3.5.4.1 按批准的试验大纲进展型式试验。用于型式试验的样品确实定、取样、标识、封样、试验和试验报告的要求,应符合本章3.2.4 规定。3.5.5 工厂认可证书3.5.5.1 完成3.5.2 到3.5.4 审查、试验和审核,并认为满足3.1.2 的工厂认可条件的制造厂,将由CC

41、S 签发工厂认可证书。3.5.5.2 工厂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 年,从证书签发日期算起。3.5.5.3 获得工厂认可的制造厂及覆盖的产品,将在CCS船用产品录上登录。3.5.6 定期审核3.5.6.1 在证书有效期内,制造厂应每年度申请定期审核(简称年度复查),以保持工厂认可证书的有效性。定期审核应在认可证书签发的周年日前后3 个月内进展。3.5.6.2 定期审核能够全部或部分免除产品试验。3.5.6.4 在证书有效期内,制造厂应按照规定的间隔期申请定期审核,提交申请书及CCS 要求的相关材料,以保持认可证书的有效性。3.5.6.5 经CCS 定期审核,认为制造厂符合证书保持条件,签发定期审

42、核确认函。3.5.7 证书换新3.5.7.1 如工厂认可证书到期,需要换新,制造厂应在该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内书面申请,并通知CCS 任何与产品设计和质量体系有关的变更情况。3.5.7.2 文件审查、现场审核和认可试验和工厂认可证书的签发,按3.5.2、3.5.3、3.5.4 和3.5.5规定执行。3.5.8 工厂认可取消3.5.8.1 产品制造厂应监视产品或其消费过程的变化,关于严重的变动,应报告CCS 并接受评估。除非提交CCS 重新审查和审核外,以下情况将立即导致工厂认可证书的失效:(1) 产品的消费条件、设备或质量操纵、质量保证体系的严重变更,不符合工厂认可条件;(2) 认可产品所依照

43、的标准或标准已被修订或废止,而且制造厂不能或不计划满足现行有效的标准或标准;(2) 消费方式发生变化;(3) 治理组织发生严重变化;(4) 未能申请年度审核;(5) 认可所覆盖的产品因质量保证体系导致的严重不合格;(5) 未按规定纠正定期审核中发觉的不合格;(6) 未交纳有关费用。3.5.9 认可产品的变更3.5.9.1 工厂认可后,如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保证体系发生较大变更,制造厂应通知CCS,涉及妨碍产品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特性和特征的变更,原批准的相关图纸和技术文件应提交CCS 重新审批;必要时,对变更所涉及的范围在验船师在场下进展检查和试验,以确认这些变更不

44、妨碍认可条件的保持。附录1 船舶入级产品持证与检验要求一览表序号 产品名称 证件类别 单件/ 单批 (部件或产品)检验 认可方式 备注C/E W A T M S DA TA-B TA-A WA1 船体金属材料1.1 板材 X X X X1.2 型材 X X X X1.3 铸件 X X X X X1.4 锻件 X X X X X2 锚泊设备和系泊设备2.1 锚链及其附件X X X X X - - - X2.2 锚及其附属件X - X X X X - - - X2.3 锚链掣链器X X X X X O O O -2.4 锚机X - X X X X X O O 2.5 绞车X - X X X X X

45、 O O 2.6 拖索和系船索(纤维绳和钢丝绳)X - - X X X - - - X2.7 应急拖带装置X X X X X X O O 2.8 单点系泊装置X X X X X X O O 3 船舶舾装设备3.1 舱口盖X - X X X X O O O -3.2 液压装置(细化,进指南) X - X X X X O O O -3.3 舷窗及风暴盖、窗、天窗X - X X X O O O O3.4 窗玻璃O X X - - O X O X 随W 应提供工厂认可证书3.5 拖钩X - X X X X X O O -3.6 拖缆绞车X - X X X X X O O -3.7 测深装置O X X

46、- - 0 X 0 - 随W 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3.8 艏门、艉门和舷门X X X X 0 O O 3.9 小舱口X X X X X O O O 3.10 水密门X - X - X X O O O -3.11 风雨密门X X - X X O O O 4 舵和操舵装置4.1 舵叶X - X X X X - - - X4.2 舵杆和舵销X - X X - X - - - X4.3 舵承X - X X - X - - - X4.4 舵柄X - X X - X - - - X4.5 舵杆连接螺栓X - X X - X - - - X4.6 舵机X - X X X X X O O -4.7 舵角指示器-

47、 X - - - - - X O - 随W 应提供型式认可证书5 泵和管系5.1 阀(I、II 级管系的直径50mm 及以上阀,III 级管系上直径为300mm 及以上的阀;货油阀; 平安阀, 防浪阀,海底阀、舷外阀、压力真空阀)X - X X X X O X O O5.2 I 和II 级管系X - - X - X - - X产品检验第1 篇 第3 章 钢质海船入级标准1-42序号产品名称证件类别单件/ 单批(部件或产品)检验认可方式备注C/E W A T M S DA TA-B TA-A WA5.3 III 级管系O X - X - - - - - X 随W 应提供工厂认可证书除5.1 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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