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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行政执法监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执法监视机制,标准执法行为,保障和监视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江西省行政执法监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施行行政执法监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行政执法监视,是指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所属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施行的监视活动。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2、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本辖区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行政执法监视工作,其他内设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下属机构相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指导和监视工作。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视应当遵照监视执法与行政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良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依法行政。第六条 经批准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按照受委托的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并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监视。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施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评议考核结果列入本系统年终目的考核内容。第二
3、章 行政执法监视机构职责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以及其他履行执法监视职责的人员为执法监视人员。执法监视人员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执法监视证件后,方可从事执法监视工作。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视的工作职责:(一)标准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二)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三)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迫、行政确认、行政处分、行政收费等职责情况;(四)行政执法主体资历、受委托执法的资历及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人员资历;(五)对举报、投诉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六)法律文书的使用及立卷归档的情况;(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情况;(八)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
4、查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九)行政执法机关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况。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视的方式:(一)制定执法监视检查工作计划、措施和制度;(二)审查备案标准性文件;(三)审查详细行政行为;(四)审查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历并培训执法人员;(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受理、审查行政复议;(七)开展执法案件评查;(八)组织执法监视检查、评议考核。第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公布监视,设置举报信箱,通过各种渠道搜集监视线索,组织开展监视工作。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照需要能够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从业人员、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等相关人士为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执法社会监视
5、员,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视人员纠正和处理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照,严格恪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滥用职权。第三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治理第十四条 从事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申领行政执法证,持证上岗。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监视治理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标准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别人,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行政执法证遗失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调离所在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时,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将其行政
6、执法证收回,逐级上交至发证机关注销;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时,应按规定对行政执法证登记事项进展变更。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证有效期届满时,执法人员所在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将到期的行政执法证收回并逐级上交至发证机关销毁,同时按规定换领新证。第十八条 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逐步建立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电子信息档案,公开接受社会监视。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的监视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标准性文件,应当符合标准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迫、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擅自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第二十条 制定标准性文件应经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标准
7、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公告、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标准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备案材料包括标准性文件备案报告(见附表一)、标准性文件正式文本及制定说明各五份。第二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收到标准性文件报备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内容进展审查:(一)制定机关的主体资历;(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标准性文件相抵触;(三)是否超出其职责权限范围;(四)是否符合标准性文件制定的程序;(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二十三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发觉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性
8、文件确有错误的,应当发出标准性文件审查决定书(附表二),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的决定。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每两年进展一次标准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标准性文件的修正、废止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标准性文件目录。第五章 详细行政行为的监视第二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施行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强迫、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接到有关
9、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时,应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附表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查。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行政执法监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投诉人处理方法;属于本方法规定的执法监视范围的,应予以调查,填制行政执法监视调查审批表(附表四),并向被监视单位发出行政执法监视调查通知书(附表五)。被监视单位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视调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报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第二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本单位所属机构及直属单位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进展监视检查后发觉存在咨询题的,应当填写行政执法监视调查笔录(附表六)。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视
10、治理部门发觉本单位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发觉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责令其限期撤销或变更,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附表七);拒不撤销或变更的,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依法直截了当予以撤销或变更。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在行政处分案件调查终结后,在本单位主管领导或其他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案件调查机构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送所在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人员审核,由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制工作员制造行政处分案件审查意见书(附表八)交案件调查机构。第三十条 施行撤消或撤销行政许可、责令停产停业、没收5万元及以上违法所得或者非
11、法财物的、处以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分行为,应当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分严重案件备案表(附表九),将案件调查报告和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撤销或变更;(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三)依法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四)建议暂扣或收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五)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视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移送有关部门追查主管人员及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对上级部门提出的咨询题回绝解释和说明,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二)回绝提供证据、出具伪证或者藏匿、转移、篡改、消灭证据的;(三)阻止、阻碍执法监视的;(四)对申述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视人员打击报复的;(五)成心拖延或者拒不执行监视处理决定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由省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