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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考核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视、政府催促”的质量平安治理机制,实在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依照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福建省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质量平安动态考核治理(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治理),是指以建立工程实体质量平安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平安治理职责采取记分、诚信评价以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展考核。被考核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本方法所称责
2、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工程负责人(以下简称工程经理)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第三条 日常动态考核由颁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监管部门)负责施行;省、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督(巡)查中发觉责任主体存在应给予记分情形的,应责令工程监管部门予以考核记分。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工程施工、监理活动、施行对质量平安动态考核治理及质量平安诚信评价,应当恪守本方法。责任主体在建立工程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分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本方法不做规定。第
3、五条 动态考核治理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建立领域信誉体系建立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照之一。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工程经理在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1规定的情形分别对施工单位和工程经理记分。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建立工程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件2规定的情形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第八条 责任主体以工程工程开竣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当工程施工周期超过2年时,责任人以每2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第九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工程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
4、下一个在建工程工程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一)责任人在工程工程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工程因故停工的除外;(二)责任人不按本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平安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第三章 记分施行与治理第十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依照质量和平安监视工作标准即“两个工作标准”规定的监视检查频率、内容和本方法,把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监视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视检查与考核工作。以下几种情况均应进展考核:(1)按“两个工作标准”规定对工程进展日常监视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规定开展考核工
5、作。(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发觉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3)对被列入差异化监管的企业所施工的工程进展监视检查时,发觉应予以考核记分情形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展其它监视检查及考核的。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在省质量平安网上“质量平安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平安动态评价和考核治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平安考核系统);工程监管部门在施行记分、违规事实调查确认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考核治理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展操作。未在质量平安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给责任主体记分的依照。第十二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
6、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觉的违规事实进展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答复有关征询,不得干扰阻拦。第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工程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工程的工程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工程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照。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立、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7、;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在确认单上注明情况后提请工程监管部门领导组织核实,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记分。在对违规事实进展调查时,应对违规事实留取影像材料,并在影像材料中注明详细部位或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平安考核系统”网上进展,在网上系统中构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构成,但要确保记录完好精确。第十四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确认单不在网上构成的,监管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确认单上的信息录入“质量平安考核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工程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件4,以
8、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关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关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第十五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展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当日内在“质量平安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可申请核实或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述。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络方式、详细事实理由
9、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方式回复异议人。第十七条 责任主体按以下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平安考核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施行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县(市、区)工程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
10、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再向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3、由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确认与告知单网上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第十八条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d=Xi/N ,其中 Xi=1KYi+Mi, Yi=Yin,责任人周期记分值:Jr=Yi+Mi Jd:责
11、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Jr:责任人周期记分值Xi:责任单位所有工程的质量平安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N: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被考核的在建工程工程总数。Xi:单个工程的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K:单个工程符合本方法要求开展的历次考核的总次数,复查不计评价次数;Yi:单个工程的历次考核记分累计采集值;Yi:工程单次考核的记分采集值;Yi:单次考核的工程单位工程记分累计值;n:单次考核的工程单位工程个数;Mi:复查时回绝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记分值。责任人同时有多个工程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工程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第十九条 工程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展业务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标准记分执法行为。上
12、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开展动态考核治理工作进展检查指导。动态考核治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照。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工程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到达以下分值的,各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工程经理及施工工程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平安员,工程监理部总监和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进展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工程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工程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一)一个月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二)
13、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领导及其质量平安部门负责人进展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平安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一)所属工程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二)工程工程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对责任单位予以全省通报批判
14、,并按以下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一)所属工程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扣8分;(二)被责令停顿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工程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扣8分;。(三)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扣8分;。(四)回绝按工程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进展改正的,每次扣10分。第五章 质量平安诚信评价及应用第二十四条 质量平安考核实行诚信评价制度,根本分值为100分。责任单位质量平安综合诚信分值:Xd=JdAdBdCdXd: 责任单位质量平安综合诚信分值Jd: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Ad: 责任单位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d:责任单位保修期限内的竣工工程质量征询题应
15、扣分值Cd:责任单位良好行为应加分值。责任人质量平安诚信分值:Xr=JrArBrCrXr: 责任人质量平安综合诚信分值Jr: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Ar: 责任人不良行为应扣分值Br:责任人保修期限内的竣工工程质量征询题应扣分值Cr:责任人良好行为应加分值。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有效期均为两年。应扣分值和应加分值按以下规定执行:(一) (一)不良行为扣分值:1、因质量平安征询题被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分(不含简易行政处分)的,每一起给相应的责任单位扣5,责任人扣10分;2、工程发生质量平安事故时,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立即直截了当予以扣分;如事故被认定为非平安消费责任事故的,由相关
16、责任主体持书面文件送达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予以撤销记分:(1)发生一般质量或平安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下同)各扣10分,责任人(工程经理和总监,下同)各扣20分;(2)发生较大质量或平安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20分,责任人各扣30分;(3)发生严重质量或平安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8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4)发生特别严重质量或平安事故的,每一起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0分,责任人各扣100分。(二)在保修期限内的竣工工程发生以下质量征询题的,应给责任单位的扣分值:1、构造受力柱、墙、主梁等主要受力构件以及因地基与根底不均匀沉降产生的构造裂缝被用户
17、投诉或有关部门发觉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2、卫生间、屋面和外墙等具有防水功能的部位产生渗漏水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觉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个构件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3、给排水系统因管道、设备毛病或损坏造成停水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觉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工程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4、电气系统因线路、设备毛病或损坏造成停电或用户财产损失被用户投诉或有关部门发觉查实的,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按每
18、单位(子单位)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3分,每个工程工程累计扣分不超过9分;5、主体构造存在裂缝、露筋或尺寸偏向等质量征询题虽不妨碍构造平安和使用功能,但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妨碍的,按每个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6、对存在质量征询题没有及时处理,引起用户反复投诉造成社会不良妨碍的,按每个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扣10分。(二) (二)良好行为应加分值:1、本省内工程工程被评为省级平安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每一工程(一个工程多个单位工程的,按一个工程计,下同)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结合体施工单位减半加分。2、本省内工程工程被评为“闽江杯”省级优质工程或“华东片区建立工程质
19、量监视工作年会示范样板工程”的,按以下规定加分:(1)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建筑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2)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道路面积在20000及以下的,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道路面积在20000以上的,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及以下(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3分,责任人各加6分;城市跨河桥长度500m以上(4车道及以上)的,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
20、12分;其他市政工程及园林工程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6分,责任人各加12分。以上工程结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均为减半加分。3、本省内工程工程被评为国家优质工程奖(银质奖),每一工程分别给责任单位各加8分,责任人各加16分;结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4、本省内工程工程被评为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大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金质奖)的,每一工程给责任单位各加20分,责任人各加40分;结合体施工单位和参建责任主体减半加分。第二十五条 责任主体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由相应责任主体持责任主体信誉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5)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省质安总站申报。第二十六条 由省级及以上监管
21、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分信息,由省质安总站纳入质量平安考核系统公示。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良行为扣分处分信息,按照“谁认定、谁考核”的原则,由作出认定的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纳入质量平安考核系统公示。省级以下其他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处分信息,经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同级工程质量监视机构纳入质量平安考核系统公示。第二十七条 责任主体应主动如实申报良好行为加分奖励信息。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奖励信息的,按考核标准加分;应由责任主体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或需申报奖励信息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报的,不予考核加分。第二十八条 鼓舞责任主体主动申报处分信息
22、。责任主体明白或应当明白处分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处分信息的申报;责任主体主动申报该类处分信息的,按扣分标准减半执行;责任主体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分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任主体信誉信息责令申报通知书(详见附件6),责任主体按责令要求申报处分信息的,按扣分标准施行评价。经责令仍不申报的,按扣分标准予以加倍执行。第二十九条 责任主体自行申报的行为信息,由受理的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相关部门核查。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核查意见,工程质量监视机构在收到书面核查意见当日内,按标准施行并纳入质量平安考核系统公示。第三
23、十条 质量平安考核系统在省质量平安网上实时动态公布全省质量平安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前100名和后100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供各方在招投标中评判、取舍。第三十一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重点对全省质量平安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设区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重点对在本地区内质量平安综合诚信分值排名后50名的施工企业施工的工程进展质量平安抽查,并严格按本标准进展考核。第三十二条 不良及良好行为信息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责任主体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的,按本方法第十五条、十六条提出核实与复核。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依照全省工程质量平安情况,对附件
24、1、附件2规定的记分情形实时予以调整。第三十四条 动态考核治理工作接受群众监视。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动态考核治理工作举报、投诉为0591-87561509。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附件:1、施工单位和工程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情形汇总表3、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与违规记分告知单4、责任主体违规事实确认单5、责任主体信誉信息申报表6、责任主体处分信息申报通知书附件1:福建省建立工程质量平安动态考核治理方法施工单位和工程经理记分情形汇总表 序号类别记分工程违规事实对施工单位和工程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施工单位的记分值对应的抽
25、查抽测条款对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条文1一、质量平安行为1.1治理人员到位1.1.1 未按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商定在工程部装备施工工程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平安员和机械员,按每人次给予施工单位记8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1.1.2 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的,记8(8)分。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二十五条1.1.3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经理或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未到场参加的,按每人次记5(5)分。工程质量行为建立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情况GB50300-200第6.0.4条(强条)1.1.
26、4 在工程施工阶段,工程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平安员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按每人次给予施工单位记1分。关于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施工工程备案工作的意见(闽建建【2013】 号21.2日常治理检查1.2.1 建立工程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展质量平安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8)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展平安教育培训或者平安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觉3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1.2.3 施工现场治理人员
27、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觉一起记8(8)。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1.2.4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场施工的,每发觉一起记8(8)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的就开场施工的,每发觉一起记8(8)分。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1.2.5 隐蔽工程未经历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觉一起记8(8)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条1.2.6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历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觉一人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
28、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1.2.7 施工单位在涉及构造平安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和桩基偏向、混凝土构造外观质量检查记录以及在对工程检查中故弄玄虚的,每发觉一起记8(8)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立工程质量检测治理方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2.8施工单位未按企业治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立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质量平安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2.9 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无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觉一次记3分。质控材料-重要分部(子分部
29、)验收GB50300-2001第3.0.231.3 隐患整改反应及其他1.3.1监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对有关质量平安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平安文明进展改正而逾期未整改或回绝改正的,每次记8(8)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五十条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第四十三条1.3.2 被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全省通报批判的,按照本方法第二十二条给施工单位记分。4二、实体工程质量2.1地基、桩基工程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缘故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
30、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缘故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2.1.3 桩位偏向。桩位偏向超出设计或标准要求且未按规定进展处理的,每发觉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向造成设计对桩基或根底进展处理(如进展补桩、改变承台或根底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妨碍到一个承台(
31、一根根底梁)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第一款对应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款对应GB50202-2002第5.1.3、5.1.4条(强条)2.1.4 工程桩承载力。因施工缘故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4.2.1条第一款对应GB50300-2001第3.0.3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53.3.8条2.1.5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类桩记3分,
32、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第一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12条;第二款对应桩基抽检数量和结果第2.2条。第一款对应JGJ106-2003第3.5.1条,第二款对应JGJ106-2003第3.3.4条 2.1.6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无地基验槽记录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3分。地基验槽记录第1.2条GB50202-2002附录A.2.6条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3分。G
33、B50202-2002第5.6.3条2.1.8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经检验,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沉渣厚度或持力层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JGJ106-2003第3.3.7条5二、实体工程质量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2.2.1钢筋接头。涉及构造平安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隐蔽的,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该批次接头所在的混凝土已隐蔽(如已粉刷)且该批次接头未处理的,每发觉一批次记8(8)分;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构造中截取,每发觉一批次记
34、5(5)分。第一款对应GB50204-2002第5.4.2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2001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对应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2.2.2主要原材料。钢材、水泥等涉及构造平安的主要建筑材料进场复验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5(5)分;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构造工程的,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构造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构造工程已隐蔽的,每发觉一批次记8(8)分。第一款钢筋对应GB50204-2002第5.2.
35、1条(强条),第一款钢材对应GB50205-2001第4.2.2条,第一款水泥对应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第二款对应GB503000-2001第3.03条6款;第三款对应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九条。62.3构造工程2.3.1 钢构造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功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觉1个批次(规格)记5(5)分。GB50205-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2.3.2钢构造焊缝。构造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觉1条记5(5)分。GB50
36、205-2001第5.2.4条(强条)2.3.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展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展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GB50205-2001第6.3.1条(强条)2.3.4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1个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
37、(15)分;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偏位未按1:6处理的,每发觉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第一、二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第1.2条;第三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4.1.2.1条;第四款对应钢筋安装分项柱(剪力墙)、梁板钢筋安装第4.2.2条第一、二、三款对应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第四、五款对应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1G101-12.3.5原材料监视抽测。钢材、水泥等涉及构造平安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视抽测不满足设计或标准
38、要求的,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构造材料力学功能-钢筋物理力学功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第4.2条;构造材料力学功能-水泥物理力学功能第1.2条;第2.2条;第3.2条钢筋对应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条),水泥对应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6二、实体工程质量2.3构造工程2.3.6 连接接头监视抽测。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视抽测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批次记5(5)分。构造受力钢筋接头力学功能-机械连接接头力学功能第2.2.1条;构造受力钢筋接头力学功能-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力学功能第2.2.1条;构造
39、受力钢筋接头力学功能-闪光对焊接头力学功能第2.1.2.1条,第2.2.2.1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2.3.7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峻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外观质量缺陷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构造子分部(主体构造分部)验收前擅自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严峻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觉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外观质量缺陷记录故弄玄虚,每发觉一处记8
40、(8)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24(24)分。第一、二、三款对应GB50204-2002第8.2.1(强条),第四款对应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2.3.8 现浇混凝土构造尺寸偏向。现浇混凝土根底、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同意偏向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GB50204-2002第8.3.1条(强条)2.3.9混凝土强度。经监视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觉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41、最高记15(15)分;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砼构造功能-承重构造实体混凝土强度第1.2条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2.3.10框架填充墙。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联络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06SG614-1第5.2.2条、5.2.3条2.3.11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纳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
42、未按规定进展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GB50330-2002第9.3.4条、第9.3.7条、第16.1.5条2.3.12 永久性边坡锚杆(索)锚固功能检测。采纳锚杆(索)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锚杆(索)的设置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锚固功能检测数量或检测内容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少抽测一根或少一项内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GB50330-2002第9.3.2条、9.3.3条、第16.1.2条2.4.1幕墙预埋件。主体构造与幕墙连接的预埋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觉3处记5(5)
4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GB50210-2001第9.1.13条(强条)。7二、实体工程质量2.4主要使用功能2.4.2 室内环境检测。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展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GB50325-2010第6.0.4条(强条)。2.4.3栏杆(栏板)。钢筋混凝土栏杆(栏板)构造柱数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高度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段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栏杆(栏板)后置预埋
44、件的连接方式不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第一款对应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2.2条;第三款对应栏杆主要受力节点隐蔽-钢筋混凝土栏板(栏杆)第5.2条第一、三款对应GB50300-2001第3.0.3条第2款,第二款对应GB50368-2005第5.1.5条、2.4.4渗漏水。工程竣工验收监视时,卫生间、厨房、外墙、屋面、地下通道、地铁车站、隧道每出现一处渗漏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GB50368-2005第7.3.1条,GB50207-2002第10.0.5条。82.5建筑电气工程2.5.1主要材料
45、。电线、电缆、母线、灯具、插座、配电柜、操纵柜和配电箱材质、规格及功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处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5.2接地电阻值。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因施工单位缘故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5)分,最高记15(15)分。质控材料-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记录GB50303-2002第24.1.2条(强条)2.5.3绝缘电阻值。无电线电缆绝缘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绝缘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每一回路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质控材料-电线电缆绝
46、缘电阻测试记录GB50303-2002第3.3.9、3.3.10、3.3.11、3.3.12条92.6给排水与采暖工程2.6.1主要材料。给水排水管道、保温绝热材料、阀门和水泵材质、规格及功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处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6.2 压力管道强度和紧密性试验。无压力管道强度和紧密性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觉管道出现渗漏现象的,每发觉一处(次)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质控材料-压力管道强度和紧密性试验记录GB50242-2002第3.3.16条(强条)2.6.3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无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觉给水管道不能正常通水的,每发觉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质控材料-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GB50242-2002第4.2.2条10二、实体工程质量2.7通风与空调工程2.7.1主要材料。风管、管道、保温绝热材料、通风空调设备、消声器和防火(排烟)阀材质、规格及功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标准要求的,每发觉一处(台)记8(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24)分。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二十八条2.7.2风管紧密性试验。风管系统无紧密性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未按设计及标准要求进展紧密性试验就已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