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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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 胶州市人院王 智在法制不健全的过去几十年间,司法公正问题并不为社会所关注。而随着社会的开展,我国法制的逐步完善,司法公正反而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是什么原因使司法公正没有随着社会的开展而得到充分的实现?终究是哪个方面出了过失导致这么多的司法不公?是真的有这么多的司法不公还是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如同雾里看花?人们应当如何正确对待和评价司法公正?在司法公正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焦点的今天,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索。一、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与认识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公民可以对法院、法官的任何裁判发表自己的

2、意见和看法,这是公民权利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而在现实社会的审讯中,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什么?人们是如何评价司法公正?我们讨论的既然是司法公正,公正与司法有关,自然就离不开法律的尺度和标准,同时公正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它又是社会主体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一般认识。因此,认识和评价司法是否公正,只有两个最根本的标准,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以裁判适用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标准,自然派生出的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是两个既互相依存,又彼此可分,具有各自独立判断价值尺度的标准

3、。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必须并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作出的裁判也就是公正的。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那么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做出判断。只要没有违背程序法,而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社会标准是指言论、广阔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在社会群体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进展的评议中,往往采用的是这一标准。但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在作为特定标准使用时,必然显示其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反映了社会言论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它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观的,作为思想意识各异的个人,以其个人

4、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形成自己的感受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评价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作为司法公正评价的社会标准其本质和要害恰恰表如今这种不确定性上。有鉴于此,应当如何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我们认为,要正确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首先应当正确认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不妨从法院的审讯权特点及国内外的司法理论中作一些讨论,对法官作出裁判的过程加以理解,进而理解,很可能对裁判结果的公正问题就有了另外的看法。首先让我们审视一下我国的审讯程序,凡较重大案件,法官审讯时依法都要组成合议庭,由3至7名法官组成,他们始终在一起共同审理案件,一样理解案情,适用同一部法律作出裁判,但在合议

5、庭评议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如何详细承当民事责任,或者如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合议庭组成人员每名法官的意见却常常是不同的,一如裁判结果公开后,社会、公民对它或赞成或批评一样。因此法律规定:合议庭进展评议的时候,假如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裁判。哪怕“多数人”中有的是对相关法律还不熟悉的人民陪审员。这说明,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公正与否,无论从实体法的原那么规定看,还是从程序法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的规定看,都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只能如此、唯一和绝对的;再如在我国的民事审讯理论中,有的被告客观上确实归还了原告债务却没能索回欠条,而原告据此欠条起诉被告索要欠款,在此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认

6、定案件事实是一个关键问题,是追求哲学上的事实真相还是根据欠条进展法律上的事实认定?毋庸置疑,法官只能根据后者判令被告归还债务,这看起来是法官没有追求案件的事实真相,判了错案,似乎不那么公正。但根据证据规那么和法律,法官唯有如此判决,才能维护整个法律制度不被破坏,以牺牲个案利益来维护整个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事实上,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建立在客观真实的根底上,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由于司法活动认知才能的有限性和诉讼规那么确实定性,法院只能根据现有的证据予以判断并认定案件事实,通过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它与客观事实有所不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既可能存在重合的一面,也可能存在冲突的一面,从

7、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也是相对的。再如在美国辛普森谋杀案的审讯中,控方向法庭提供了辛普森在作案时所戴、遗留在现场的带血迹手套,而法庭因警方在没有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翻墙进入被告人家中调取证据,违犯了证据的合法性,对该证据没有采纳,从而判决辛普森无罪。而在该案以后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因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被害人家属获得了巨额赔偿。可以理解的理由是,假如判决辛普森有罪,其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警察的非法取证将得到法庭的认可,从而带来美国整个法律制度的混乱。从以上国内外的司法理论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追求案件的实体公正只能是相对的,任何法院所作出的裁判,其实体的公正性也是相对的。我国虽实

8、行成文法制度,但法官也同样享有无可争议的自由裁量权;司法机关虽有依法办案的严格要求,但是任何法律,不管其规定的多明确、详细,都要给法官个人理解、适用留下足够的自由裁量空间。以 刑法为例,绝大多数条文所规定的均是一个或数个量刑幅度,法官根据个案的详细情节及各种因素确定适用某一个量刑幅度或在某个幅度内确定相应的刑罚都是合法的。因此,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要追求案件实体上的绝对公正往往是不可能的,如在民事审讯中,即使是胜诉的一方,也有可能认为法院在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比例、赔偿的份额、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上存在不公。而事实上,法院判决无法也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我们有时无法求得实体判决上的绝对公正。基于此

9、,学者们早已理性地把司法的绝对公正概括为司法程序的公开与公正。程序合法正当就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所追求和所能表达的最根本的司法公正。作为看得见的公正,这应当成为我们追求司法公正的目的。通过对人民法院实体裁判公正相对性的认识和理解,为正确评价司法公正确立了理性的基准。那么评价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应当采取何种标准?让我们首先分析p 一下评价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在作为特定标准使用时,必然显示其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反映了社会言论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它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观的,作为思想意识各异的个人,以其个人的价值观念、法律意识等形成自

10、己的感受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的评价,这种评价往往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作为司法公正评价的社会标准其本质和要害恰恰表如今这种不确定性上。譬如“广阔人民群众”有多广阔?一县一市中的大多数?即使有最科学的民意测验,获知的结果也只能接近客观;其次,这种不确定性表如今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司法公正的评价,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上关心裁判结果的公民、组织可能基于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因素而对裁判结果的评价不一致;而在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的评价过程中,因其法律素质、法律

11、程度的差异亦往往对同一案件评价各异,在我们经常看到的电视法制栏目中,律师和现场热心观众往往对同一判决持截然相反的意见,常常是律师认为判的公正,而观众认为判的不公,究其原因,律师采用的是法律标准,而观众因受自身法律素质的局限,评价出于普通的生活逻辑;在以上情况下,社会主体对司法公正评价往往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因此,听到社会上对一项裁判结果有不同意见,提出批评甚至指责为司法不公,我们至少会认为,这是很正常的,但以此作为评价司法公正的标准,显然是不科学的。那么,应如何认识和把握上述两个司法公正的根本标准?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对于司法公正与否的评价,法律标准是根本的也是根本的标准,应当成为评价司法公正

12、社会标准的基准。我国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讯机关”,别无其它任何可以行使审讯权的机构。“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讯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这就说明,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与否,最终认定的标准只有法律。但事实上,对于权威的、作为人民意志根本表达的法律,社会有时甚至常常并不把它作为一个评价司法是否公正的标准。因此,法院司法必须依法,社会评价司法活动也应当以法律作为根据。否那么,同一案件,同一裁判结果,由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标准衡量,就不可能有一致的结论,公正也就失去了“公正”的标准。我们应当认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作出的任何判决,只

13、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做出的裁判,且程序正当,就是合法的,以法律标准来判断,裁判也就是公正的。二、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开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是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然而近年来,对司法的程序外监视不断晋级。程序外的监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视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符合正当性,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讯过程的符合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异,并在一定程

14、度上导致了监视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所以说对此我们应当冷静下来,深化地考虑不负责任地议论、评价司法公正问题所必然涉及和负面影响到的审讯权威、法律权威、法治秩序。假如我们不能正确地认识和对待司法公正问题,我们的社会也就不可能产生人民法院的审讯权威;人民法院的审讯没有权威,必然就使“法律看起来不那么可靠,不那么公平,也会削弱社会对法律的尊重”,“ 如假设没有这种尊重,法律,这一正常情况下引导社会和经济开展最有效力的手段,就将失去它对这一开展的影响”,而这个失去了法律影响、标准和引导的社会,怎么可能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

15、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进步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也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执法体制。毋须回避,我们的制度环境还缺乏以使法官做到完全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我们的法官还没有完成职业化过程,我们的学术研究也没有完全能为法官司法提供智识上和技术上的支持,等等。正因为这样,我们的法官们承受着比任何其他国家的法官们更多的困难包括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可以想见,没有任何一个本身需要公正帮助的人会帮助做好处理公正事务的工作。而现行管理体制也难以落实宪法关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讯的原那么,不能保证公

16、正司法,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司法公正的实现。伴随着法官的职业化和良好执法体制的建立,必将对司法公正起着积极的影响和良好的推动作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正,更需要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包括社会言论在内的全社会良好法治意识作用的充分发挥,无疑是公正评价司法公正的根底和前提,也是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正义和力量的真正泉所在。我国现阶段尚未真正确立适应社会法治国家建立所必须具有的较强社会法治意识,而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现状影响着对司法公正的应有认识,而社会言论中法治意识的淡化,还直接导致一些案件发生并被披露后,案件的事实、证据乃至法律适用这样严肃的问题,有时竞被言论左右,已查获事实真相的司

17、法机关甚至欲澄清而不能。“新闻言论对司法权的监视零散而不成系统、随意而未成制度,使新闻言论遏制司法腐败的效能远远未充分发挥出来。”社会言论是司法公正的阳光,它一面是司法机关和法官抵抗法外干预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约束司法权利,防止司法专横,纠正司法不公。社会良好法治意识的建立与不断向更高程度开展,也离不开社会言论的引导与培养。包括社会言论在内的全社会良好法治意识作用的充分发挥,无疑是公正评价司法公正问题的根底和前提,也是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的社会正义和力量的真正泉所在。而我们如今只能是充满希望地期望我国社会法治意识进一步强化,更充分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审讯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

18、工作,外界在关注司法的时候,不应当从生活的逻辑出发对法院的裁判进展随意的评论,对司法权不负责任的批评监视,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被允许,换言之,一旦诉讼程序开场,法律就应当坚持言论的自由必须向公正审讯的公共利益让步的原那么。所以当“言论挣脱僵绳制约时,限制是必须的,限制权利的除了责任,还应当有法律;限制权利的除了义务,还应当有惩戒”。当我们做到这些,我们的社会间隔 充分的司法公正、符合理性和科学的司法公正就会更近一些。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认识与追求一文由搜集整理,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高原【关键词】:p 】新闻自由 藐视法庭 媒体审讯 陪审一、 引论新闻报道对于人民理

19、解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闻自由是新闻媒体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石,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是严重扭曲的和残缺不全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的,可以说是言论自由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世界各国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最根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而且这些权利也都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结合国1948年12月10日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就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的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预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管国界寻求、承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结合国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

20、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也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预。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承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管国界,也不管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当然,以上只是从公民个体的角度来对言论自由进展的说明,新闻自由并不等于而是远远大于公民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对于本文而言我认为是比拟重要的,因为新闻媒体在对司法过程进展报道的同时可能会存在着大量的评介、质疑、批评,假如我不把这些观点当作是“某一抽象的群体”即某一新闻组织的观点、而是当作某一个详细的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时,显得更加具有特殊的意义和作用

21、。我在本文中将不去追寻这些权利是如何获得并得到开展与保护的,也不去讨论这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和内涵,而仅仅只是对当新闻自由可能以及已经影响到司法公正时如何进展标准与处理等内容进展粗浅的讨论,并结合到目前我国司法理论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或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司法公正也是一个绝对不能简单化的话题,他的开展历程及其丰富的内容也不是一篇短文就可以讲述清楚的。司法公正不仅仅指实体上的公正,更要求程序上的公正;不仅仅指事实上的公正,更要求法律上的公正。没有程序上的公正是很难得到实体上的公正,或者是在进犯公民其他合法权利的根底上得到的公正。我不赞同通过牺牲某一公民或其他公民的某一项根本权利来到达某个详细案件

22、的事实上的公正是符合法治原那么的,或者更进一步说更加可以到达法律制度的目的或作用。在我看来,这种观点是没有实证根据也是极其危险的。对于司法公正而言,他并不仅仅是某个详细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的根本权利要求,也是整个的起点和最根本的、最终的价值目的。所以,关于司法公正的要求在许多国际条约中得到详细反映,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等等很多条约都有着详细明确的规定。审讯公开对于防止司法机关的专横甚至不公正无疑是一种简单易行而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审讯公开也就成为一个很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审讯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审讯公开并不仅仅是对当事人及

23、其亲属的公开,而是对社会群众的公开,也就是说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宜旁听或不允许旁听的人进入法庭外,其别人都可以进入审讯法庭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理。那么,作为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是否也应该享有这个权利呢?尽管法律没有明确给出答案,但我认为这是不应该有任何疑问的,因为既然公开审讯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那么就没有理由回绝作为普通公民身份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或者是作为某一组织的代表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因为很多法律也没有制止组织可以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讯去旁听法庭对案件的审讯。因此,除法律规定进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庭没有理由回绝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来旁听法官对案件的审讯。在我看来,如今出现的问题的关

24、键似乎并不在于法庭是否答应新闻媒体进入法庭旁听,而在于当新闻媒体在对案件审讯特别是刑事案件审讯,以下如未做特别说明时都特指刑事案件审讯进展报道或评论的过程中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造成所谓的“媒体审讯”的现象,这不仅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与裁判,更是对法院审讯权利和国家司法制度的不正当干预。我们绝对不能允许新闻媒体审讯的现象出现。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毕竟不是法律专家,假如对案件材料的掌握不太全面,或者是带有某种偏见甚至是不当目的,从而对审讯过程或者审讯结果表示出一定的倾向性意见或评论,甚至是强烈的批评,那么就可能会影响到全体民众对司法机关甚至司法制度的不信任

25、。这是极其危险的。因此,假如新闻媒体在对案件报道的过程中的错误报道不管是事实性的报道还是新闻评论误导了公众对案件审理的期待,甚至严重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信念,或者是影响到法院的威信与法官的声誉时,对新闻媒体的适当限制就变得必不可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司法公正都是现代宪法所赋予两大最根本的权利,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二者之间不会发生较多冲突,但并不表示他们之间就不会发生冲突。事实上不管是外国还是中国,这二者之间的冲突还是屡见不鲜的出现了,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甚至是比拟突出。因此,我们有必要来对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这两项最根本权利进展必要的讨论,来防范并正确处理这二者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本文

26、想要讨论的问题。下面,我首先对美国和英国在处理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与处理方法进展简要的介绍。二、 美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以下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制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其中对公民“言论和出版的自由”的保护就是新闻自由的来和根据。当然,言论与出版自由的内容并不局限于可以接近法庭并对刑事案件进展报道和评论,而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而如今所面临的问题是,假如新闻媒体通过非同寻常的、过于详细、甚至是不妥当的报道例如包括含有严重倾向性的报道、只对某一方的观点及证据进展报道,对

27、审讯过程或者审讯结果进展强烈的、不适宜或者不正确的批评,等等,可能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法庭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定罪与量刑时,那么就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导致法院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从而严重影响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这不仅是对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的问题,可能也会严重影响到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对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得到公正的审讯,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也做出了明确而肯定的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享受以下权利:由发生罪案之州或区域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的公开审讯,。”该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被告人享有公正审讯的权利,而公正审讯的一个重要方面也包括防止新闻媒体对案件的不适当报道从而影响到陪审

28、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的认识与看法,从而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法庭会不会适用藐视法庭的罪名来对新闻媒体介入刑事案件的审讯进展控制或者制裁呢?从公开审讯的法庭中获得的案件信息予以客观、真实及准确的报道当然不会存在藐视法庭的问题,而且从一些非政府渠道合法获得的公开信息也不受“司法限制言论令”的约束,不过新闻媒体并没有权利回绝向法院或大陪审团披露这些信息的来。理论中,不管是在刑事案件的审讯中还是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通过对新闻媒体处以藐视法庭罪来限制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 的报道与评论也是较为少见的。所以也有人指出,“对于媒介向公众通告审讯事宜的才能而言,事后刑事惩罚或许和事前约束或司法限制言论令一样危险

29、。”那么,法院能不能以适当的方式来事先对言论和出版进展限制或者制止呢?在美国的司法理论中,法院可以颁发“司法限制言论令”的方式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对某一案件的某些内容进展报道,但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在命令发出前必需要证实事先制止命令的有效性,等等,否那么可能进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权利。在“内布拉斯加新闻协会诉斯图尔特案”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伯格在发表陈述意见时表示:“我们必须检验在命令发出时,摆在法官面前的证据,以确定a审前新闻采访的性质的范围;b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措施可以减轻不受限制的言论的影响;以及c对言论自由进展事先制止是否会有效地阻止损害的发生。”而布伦南大法官、斯图尔特大法

30、官和米歇尔大法官那么表示:“对新闻界所发出的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都是违背宪法的。”布伦南大法官甚至提倡建立这样一个原那么:“根据第一修正案的规定,限制言论自由的命令本身就是无效的。”由此可见,美国法院对事先颁发制止报道命令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既然美国最高法院是倾向于保护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那么如何来保护被告人可以得到法庭的公正审讯呢?克拉克大法官就详细列举了九种替代的方法来解决新闻报道与公正审讯之间的冲突。这些方法分别是:“1、通过对时间、地点、和行为方式的限制来控制新闻界在法庭上的行为;2、将证人与新闻界隔离;3、防止信息从当事人和警方泄露出去;4、警告记者注意他们的报道的潜在偏向性和准确性;

31、5、控制,甚至是制止双方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向新闻界发表庭外言论未经法庭允许而发表的言论;6、直到大家的好奇心减弱时才继续审理案件;7、将案件移送到新闻界的关注程度比拟弱的地区审理;8、隔离陪审团,阻止他们与新闻界接触;9、假如上述的所有措施都失败了,进展一次新的审理。”当然,这些措施或方法如今看起来显然无法消除新闻报道对审讯活动的影响,有些也没有必要了。至于法庭是否准许电子传播方式报道法庭审讯,美国大多数州的法院允许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进展照相、音频传送,也同意电台或有线电视采访,但也有少数州的法院并不允许这样做。对于联邦法院系统来说,尽管进展了一些试点,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回绝对司法程序进展

32、电子采访。总的来看,美国法院在处理与新闻媒体的采访与报道时,尽量采用替代性的措施来保证对案件进展公正的审讯,而并不是采取回绝或制止的方法让新闻媒体接近司法系统,以保证审讯活动的公开审理,到达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尽管美国法院也可以对新闻记者提起藐视法庭的指控美国的藐视法庭分为刑事藐视和民事藐视,但并不常见。此外,虽然法庭也可以根据案情的详细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不公开审理,但是由于违背了审讯公开的根本原那么,同时也可能会影响到被告人是否可以得到公正审讯的权利,以及公众能否接近审讯的权利,因此其适用的条件是极为严格的,限于本文篇幅就不再予以详细介绍。三、 英国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的简要介绍在英国

33、,对司法活动进展不适当的报道可能会产生两种形式的藐视法庭罪: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和成心藐视法庭罪,严格责任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根据为1981年制止藐视法庭法,适用于正在进展的或者将要进展的民事或刑事诉讼的报道。而成心藐视法庭罪那么适用于普通法领域。“制止藐视法庭法规定,对相关诉讼带来严重损害的本质性风险的声明的公开行为构成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而且,“无论相关出版者是否存在干扰司法的成心,其行为都构成犯罪。这被称为严格责任规那么。” 有学者介绍,对严格责任规那么的适用也受到三个主要的限制,分别为: 1、“严格责任规那么仅适用于针对公众的一般公开行为或针对一局部公众的公开行为。” 2、“对于严格责

34、任的适用,相关评论所指向的诉讼程序必须是正在进展的。” 3、“该规那么仅仅适用于:可以产生本质性风险,从而使相关司法程序受到严重阻碍和损害的相关公开行为。这是一具有双重要求的测试,而且两个要求都必须得到满足。”为了适用严格责任规那么,法院还制定了一些指南来指导对每个受到藐视法庭罪指控的案件进展分析p 和处理。同时,制止藐视法庭法也针对严格责任规那么规定了一些抗辩理由,例如无辜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仍未能防止,对诉讼程序进展好心的、公平的、准确的现时报道,以及好心的附带性的讨论,等等,以保护新闻媒体自由报道的权利。在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中,检控方必须证明新闻报道行为对公正审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损害风

35、险”,而且还必须证明行为者对“阻碍或损害某一审讯具有特定成心这也是与严格责任规那么下的藐视法庭罪的主要区别之一。”由于普通法中的藐视法庭罪并不要求进展相关指控时诉讼程序已经开场例如审讯前或审讯后的某一阶段,因此既使尚未启动诉讼程序,新闻报道的某些行为仍然可能会构成藐视法庭罪。例如在司法程序进展前,新闻媒体对的犯罪前科进展详细报道,导致人们对产生有罪的结论或效果,等等。所以在英国,发表暗示某一有罪推定的报道是极其危险的。既然审讯公开作为一项最古老也是最根本的审讯原那么,那么法庭能否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来防止新闻媒体介入呢?英国的一些制定法做出了一些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例如英国民事诉讼规那么第392条

36、便做出如下规定:“1公开审理为审理的一般原那么;2公开审理之要件,并不要求法院为便利社会公众旁听而进展特殊安排;3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审理程序或审理程序的一局部,可不公开审理进展a公开审理将违犯审理程序自身目的的;b审理程序涉及国家平安事务的;c审理程序涉及保密信息包括个人财务信息,公开审理将损害保密特权的;d为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之利益,有必要不公开审理的;e对无需送达通知书的申请举行审理程序,如公开审理将对被申请人显失公平的;f有关信托管理或因死者遗产管理所产生的无争议事项,或者g法院认为,为司法利益有必要不公开审理的。4法院如认为有必要不披露当事人或证人身份,为保护有关当事人或证人的利益

37、的,那么可责令不披露任何当事人或证人的身份。”在刑事诉讼中,除具有非常说服力的理由外,一般都不得将公众排除在外进展不公开审理。但是,假如“关于正在进展的诉讼程序或任何其他处于未决或迫近状态下的诉讼程序,当似乎有必要采取措施以防止对相关司法程序造成损害的时候,法院可以命令,在其认为有必要的一段时间之内,推延对相关诉讼程序或诉讼程序某一局部所作的报道。”而且,英国还对性犯罪中的被害人、以及儿童和青少年的报道采取了限制性规定,例如1992年性犯罪修正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1假如某人成为被指控的本法规定之罪的被害人,且以下做法很可能导致公众成员认出该人就是被指控之罪的被害人,那么,在该人有生之年,其姓

38、名、住址以及其静态的影像不得:a出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获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有关节目中播出。2假如某人被控犯有本法规定之罪,那么任何可能导致公众成员认出某人是被指控犯罪之被害人原告的资料,都不得在原告有生之年:a出如今英格兰和威尔士公众可获得的书面出版物中;或者b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供收听收看的有关节目中播出。”1933年儿童和青少年法第39条也对涉及到诉讼中的儿童和青少年进展一些特殊的保护。当然,英国还通过立法对其他情况下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特殊的保护,例如限制媒体对证人的有关报道从而对证人提供相当全面的保护。对于媒体而言,被法庭以藐视法庭罪进展处分时也会根据各种

39、详细情节来进展加重或者是减轻处分,例如是否具有藐视法庭罪前科、做出报道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成心还是过失、所使用的犯罪的手段、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甚至是否向法庭做出抱歉,等等,都可以作为加重或减轻处分的理由。四、 借鉴和建议英美两国都自称为极度尊重人权和新闻自由的国家,不过当新闻报道可能影响到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及影响到法院的权威时,两国的做法还是存在一些差异。例如在对新闻报道进展限制方面,美国一般竭力反对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报道,也少见事后以藐视法庭罪对新闻媒体予以处分,而是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来保证案件可以得到公正的审讯;但英国似乎对新闻报道的限制更加多一些,而且对新闻媒

40、体以藐视法庭罪进展惩罚也较多一些。例如在事先限制方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一度认为,事先限制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是违宪的,进犯了公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但英国却制定了一些制定法来加强对新闻报道的限制和引导。公正、客观地对司法程序进展报道不大可能会对司法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一般也不会受到法院的制止和制裁,但不当的报道无疑应当受到限制和制止。其实,这二者之间矛盾的本质主要为公民言论、出版自由与承受公正审讯之间的矛盾,这确实是一件不容易正确把握的事情。此外,不当的新闻报道可能会造成所谓的“媒体审讯”现象,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绝对不允许的,也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所不能容忍的。有许多人特别是新闻媒体从

41、业者曾经错误地认为,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过程实际上是在行使“言论新闻监视权”,但事实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法律都没有赋予新闻媒体可以拥有对司法机关的“监视权”尽管有些人可能认为监视可以分为有法律受权的监视和没有法律受权的监视。而审讯公开作为一项最根本的审讯制度和原那么,除非有法定的理由外,不能允许法庭可以随意剥夺公民接近司法程序的权利,同时审讯公开也是防止司法专横、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方式。因此,我们也不能容忍法院随意将案件进展不公开审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理论情况来看,新闻媒体对案件毫无顾忌的、甚至是肆无忌惮的报道已经相当严重地影响并导致法院无法对案件做出公正的审讯,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特

42、别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讯的权利,也损害了我国根本的司法制度,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有些新闻媒体打着“为人民代言”的旗号来对案件进展报道、评论、批评甚至是责难,我不知道这些新闻媒体终究代表着哪几个或者哪一些“人民”,而且如何来判断他们的真正目的就是为了这个“崇高”的目的而没有其他不当目的或者企图。对于每一个详细的刑事犯罪案件而言,事后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无疑于证明此前所发生的一段“历史”,而“历史”的真实内容目前也是无法可以得到完全证实的,所以也就当然会出现一个事实上施行了犯罪行为的人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而无法使他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法律的公正性,这也是事实的公正与法律的公

43、正之间的一个区别。我们可以宽恕甚至放纵一个,但绝不能冤枉一个事实上没有犯罪的人。否那么,将会严重影响到人们对法治的信赖,并丧失法律对每一个公民根本人身权利的保障。英美两国的法院在防止新闻媒体对审讯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特有的陪审制度,因为假如新闻媒体对案件进展不当的报道时可能会影响到陪审员对证据和案件的看法,从而无法做出公正的裁判。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陪审制度尽管我国也有人民陪审员制度,但与英美两国的陪审制度却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而主要是由法官来对案件进展全面的审理包括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判决结果的做出,等等,因此,似乎可以认为新闻媒体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并不像英美两

44、国那样强烈。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并没有法治的传统,公民的法治意识并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个新闻媒体报道司法程序的根本准那么,导致新闻媒体严重影响甚至控制案件审讯的情况时常发生,根本无法让案件的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审讯。这也是我国目前司法活动所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规定藐视法庭罪,也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来标准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使得法院在处理此类事件时完全无法可依,从而导致某些案件几乎就是在新闻媒体的意见下进展裁判,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对法院应有的尊敬。还有一些公安机关,在某一些案件侦破后就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些的某些“罪行”,展示某些

45、证据,甚至还让游街示众,造成此人已经是犯罪无疑的现象,等等,使法院根本无法做出公正审讯。当然,我们也看到一些法院以不适当的理由和方式回绝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接近,损害了案件当事人、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的合法权利。我认为,我国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一些正确作法,建立和完善有关藐视法庭的法律制度,以预防和正确处理新闻媒体的藐视法庭行为,以填补法律的空白。至于能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内允许新闻报道可以对案件的审理进展质疑和批评,应当进展深化的研究并做出合理的标准。同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法庭也不能随意回绝新闻媒体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接近和报道,对于在法庭中公开的证据和材料也应当允许报道,而且法庭也不得随

46、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以回绝新闻媒体的接近,从而影响到公开审理这一根本审讯制度。同时,新闻出版业协会也应当研究并制定出比拟系统和完好的报道法院审理案件的规那么,以标准新闻界的报道行为。由于目前我国一些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的不当影响促使我写成这篇短文,在这篇文章里我无法详细向大家介绍英美国家对处理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时所各自采取的详细的方法和措施,而且也无法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提出自己明确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因为这项工作的复杂程度并非我的才能可以完成。但是通过对英美两国在处理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冲突时的根本方法,似乎可以给我们有所借鉴。而且,鉴于目前我国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严重危害,使得这个问题应当刻不

47、容缓地得到解决。否那么,所谓的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以及司法机关应当得到的尊重都将会荡然无存。因此,希望本文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并力争使我国最终形成比拟适当的、完善的相关制度或规那么,以指导和标准新闻媒体对司法程序的报道,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的法治建立做出积极的奉献。定稿于2023年1月23日未经本文作者答应不得转载。欢送广阔法学爱好者与我共同讨论相关法学问题。联络 :02033517138 13042050713e-mail:emailprotected/* */【注释】国际人权法教程工程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二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3页至第4页。同引书,

48、第12页。由嵘等编外国法制史参考资料汇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6月第1版,第517页。同引书,第518页。李学军主编美国刑事诉讼规那么,中国检察出版社2023年2月第1版,第456页。T巴顿卡特等著群众传播法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144页。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美国群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9月第1版,第367页。详见引书,第369页。详见引书,第358页。我在此引用克拉克大法官如此多的详细阐述,目的是想让大家知道美国的法官们在面对这些问题的是如何考虑和处理的。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23年4月第1版,第330页。详见引书,第331页。详见引书,第331页至第332页。英国民事诉讼规那么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1月第1版,第201页至第202页。详见引书,第353页。谢望原等编译英国刑事制定法精要13511997,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3年8月第1版,第227页至第228页。本来我也搜集了一些有典型意义的新闻报道,但由于害怕这些新闻媒体对我进展攻击,所以我不得不放弃对这些新闻报道的评论,但相信广阔读者都能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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