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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预防林业系统渎职犯罪讲稿_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讲稿 预防林业系统渎职犯罪讲稿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预防涉农职务犯罪讲稿”。 2023年林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课稿 新形势下如何有效预防涉林渎职犯罪 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李 宏 今天,我有幸和大家一起探讨如何有效预防涉林渎职犯罪,充分表明了市林业系统的领导和同志们对反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体现了市林业系统在新形势下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和决心。林业是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各级林业部门按照上级党委的要求,进
2、一步加大了反腐败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加强查办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林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队伍建设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有力促进了全市林业生态建设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要保持清醒头脑,新时期、新形势下林业反腐败工作所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现象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有的人就在大家身边,曾经是领导、同事,如今却成为了罪犯。有的同志震惊,有的同志困惑,有的同志在深思:他们为什么会犯罪?他们这样的结果值得吗?我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的同志不懂法,对哪些行为构成渎职犯罪不了解,产生了为公不犯罪、失职不犯法的错误认识,以为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就心安理得,结果一念
3、之差滑入了渎职犯罪泥潭。下面,我就林业系统渎职犯罪的构成,易发环节,发案原因和预防对策与大家共同探讨,我认为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基础,只有我们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原因 概念 1、职务是指管理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共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职位、政务官、事务官) “职”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就是职者所具有的权限和责任。 2、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3、职务犯罪就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员实施的与自身职务有关的犯罪行为。这种特定身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 4、国家公职人员的
4、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2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般简称新立案标准),对渎职侵权案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
5、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立案标准的界定,林业工作人员包括:林业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在林业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林业机关聘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林业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林业工作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处于改革时代,各机关、团体、组织的变革必然导致组织体性质的变化,企业内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现实中仍
6、然存在,改革中的各种变革还在不断进行,一些职能混合的单位可能在改革过程中不断理顺职能,或统或分的情形随时可能出现,如烟草行业可能出现烟草专卖与生产经营的分离。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不能一成不变看待问题,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正确理解立法本意,以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把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质内涵。如:武陵区院查办的廖亮玩忽职守罪一案,虽然廖亮只是常德市市政建设总公司的职工,但常德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属市政府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廖亮系该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廖亮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身份。法院最
7、后判决廖亮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另外,在企业破产、改制期间,受政府委托在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破产清算小组从事公务的人员,也符合渎职罪主体资格。 5、我国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具体规定: 刑法第八章 贪污贿赂犯罪 刑法第九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权案件。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由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1)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即使是号
8、称“民主法治典范”的某些西方国家,也难以摆脱这一“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袭。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
9、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我们说的腐败,而职务犯罪就是腐败的最高表现形式。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因此,职务犯罪是权力和贪欲结合的产物。权力
10、是职务犯罪产生的条件,贪欲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动机,前者是客观基础,后者是主观因素 (2)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职务犯罪的制度原因 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面明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 一是廉政法制不够完善。例如,号称“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千呼万唤而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一个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致使财产申报这一重要制度至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尚还欠缺。 二是职务犯
11、罪的预防机制不够完善。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预防工作既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法律地位的不明确、监督手段的不规范,以及人力所限,使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职务犯罪的产生既有社会外辊环境和因素的影响,也也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为什么处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的人能恪守节操,有的人却变节沉沦?这正是主观原因所要揭示的内容。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一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
12、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概念、分类和特点 概念 渎职就是不尽职,在执行任务时犯错误。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类案件涉及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共有23个法条35个罪名。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
13、查办的“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这类案件涉及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有6个法条、7个罪名。 从近几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来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枉法行为又同时和受贿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的官商勾结、官煤勾结、权钱交易,充当不法分子和黑心矿主的黑后台、保护伞,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或疏于职守,或恣意滥用,或以权谋私,轻则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重则破坏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郑筱萸受
14、贿玩忽职守案,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曾锦春受贿、滥用职权案。 分类 通过对近几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分析,可以做以下分类: 一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其犯罪的表现形式多为不履行其职责或超越权限滥用职权。这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怀有一种心理,就是对个人财产珍惜,对国家财产却大手大脚,慷国家之慨的事件屡见不鲜。目前这类案件处于居高不下的态势; 二是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大多数出自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其犯罪的表现形式为徇私情、私利等,胆大妄为,放纵罪犯,编造若干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为犯罪分子开脱,重罪轻判,甚至制造假案。这类案件最终导致司法不公; 三是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15、这类犯罪的表现形式多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对应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应该履行的行政执法权不予履行,应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造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失,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 四是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其犯罪表现形式,多为在查获黑恶势力案件时,其犯罪嫌疑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放纵,甚至互相勾结,致使黑恶势力得不到应有的打击。从“保护伞”的案件来看,其主要以涉黑、涉恶、涉毒的职务犯罪为主。 渎职侵权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认识上的模糊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存在大量的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和部分群众甚至一些党政领导往往能从主观动机、主观恶性上找理由,
16、以“好心办坏事”、“工作失误”或“缺乏工作经验”、“因公犯法”、“没有中饱私囊”等相搪塞,对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社会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下列数字就充分的反映了渎职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 2023年,全国煤炭行业重大责任事故死亡6334人;2023年,死亡6027人;2023年,死亡5986人;2023年,死亡4746人,2023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降到3770人。而同期,采矿业大国澳大利亚2023年没有死亡一人,2023年仅死亡4人,2023年为7人。美国2023年30人,2023年27人,2023年22人。中国采煤量占世界的35,矿难死亡人数占世界的80,我国煤炭生产每百万吨的死亡人数是美国
17、的100倍。据统计,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介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1383起,投入调查工作4036人次,立案渎职犯罪嫌疑人629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247人。 林业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不仅扰乱了国家林业管理的正常秩序,侵犯了林业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还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2023年林业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981.3万元,危害后果非常严重。 2023年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度全面通报了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宋寒松把贪污贿赂的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做了一个比
18、较,把所有的办案涉及金额除以案件数量,把每个案件造成的损失都统计了出来,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犯罪个案平均是15万元,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渎职个案平均损失是贪污的17倍!统计显示,检察机关202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陈良宇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获刑18年 其中滥用职权罪部分-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亿余元。年至年,陈良宇在
19、担任上海市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亩土地被征用,其中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亿元。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易佑德滥用职权案,袁辉显玩忽职守案,导致娄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理财的7829.2万元公积金无法收回,给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娄底市人民政府的形象。 湘
20、西坨桥垮塌事件造成6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00余万元。 2、情节的复杂性。从42种渎职侵权犯罪案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有玩忽职守等16个罪名,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有非法拘禁等13个罪名,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13个罪名。在结果犯中,“多因一果”、“多果一因”情况比较多,因果关系复杂;在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在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 3、职务上的掩饰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均是职务犯罪,失职越权是其本质特征,职务行为的正当性与犯罪行为相交织,犯罪行为隐藏在某种
21、积极因素之下,尤其渎职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一般不被人们所关注,常常容易被忽视。另外,渎职侵权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给判断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带来一定困难。 4、行为上的隐蔽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执行职务场所中,往往行为真相不为他人所知,加之当事人或相对人多系单一个体,从而致使真实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别是不少地方和单位往往从局部或部门利益甚至个人声誉、个人政绩出发,对渎职侵权犯罪不但知情不报,还往往借担心查办这类犯罪案件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和经济发展为由,阻挠司法机关办案。 三、新立
22、案标准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 202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新立案标准)。这是检察机关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举措。下面重点讲关于造成损失的有关规定。 1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在“1999年立案标准”中,以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为代表的渎职案件,未对公共财产损失和个人财产损失进行区别,司法实践中基本上是按同一标准执行。新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对此作了调整,更加注重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新修订的立案标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
23、损失”的情形进一步细化,具有了很强的可操作性。此外,新标准对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环境监管失职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等明确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规定数额的应予立案。如,在滥用职权案中规定:“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增加了合计计算标准,即在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均遭到损失的情况下,虽二者均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两项合计达到一定数额的,也应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3对渎职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概念、范围及其在有债权债务关系案件中的认定,以及立案后挽回的经济损失与定罪量刑的关系作出了界定: “
24、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
25、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四、林业系统容易发生的几种渎职犯罪 根据我市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常发生的渎职侵权罪案有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共十二个罪名。另外还查办过的案件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四个罪名。这样在42个罪
26、名中我们常德市查办的案件实际只涉及到十六个罪名。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情况来看,2023年我国林业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大幅度上升,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犯罪尤为突出。2023年共立案侦查渎职犯罪695人,比2023年立案侦查的451人上升54.1%,其中滥用职权型、玩忽职守型案件分别上升25%和106.1%。在立案侦查的712名犯罪嫌疑人中,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渎职犯罪占立案总数的95.5%。其中,涉嫌玩忽职守犯罪371人,占52.1%;涉嫌滥用职权犯罪191人,占26.8%;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74人,占10.2%;涉嫌不移交刑事案
27、件犯罪44人,占6.4%。从我市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市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国土和林业两个部门。下面结合林业部门的工作,我重点讲解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数罪的犯罪构成。 滥用职权案 一、本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
28、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
29、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本罪的后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罪的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在本质上侵害的还是国家
30、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二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行为,一是表现为不正确行使职权;二是表现为超越职权。 不正确行使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职责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意处理公务。既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力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滥用,属不正确行使职权; 案例: 1.仙桃市林业局原局长周远华因滥用职权案 2023年04月,仙桃法院对这桩国家林业局挂牌督办的大案作出一审判决,仙桃市林业局原局长周远华因滥用职权,被判刑1年,缓刑1年。经过调查证实: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仙桃
31、市林业局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执法犯法,内外勾结,为湖南省岳阳市木材贩子黄某非法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1000余份,严重扰乱了三省的木材运输管理秩序,造成了森林资源严重破坏。2023年8月,湖北省林业公安部门向仙桃市检察院移交此案。当年11月,仙桃市林业局原局长周远华、原副局长周方新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逮捕。仙桃法院审理认为:周远华、周方新滥用职权办理运输证,致使大量非法木材合法化,扰乱了国家林政管理秩序,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国家造成的直接损失难以估量,其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足以认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万宁市林业局原副局长黄斯精滥用职权案 2023年1月间,海
32、南新林有限公司和石梅村委会村民卢亚军合伙向石梅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承包了石梅大坑岭约270亩商品林地准备开垦种植槟榔。由于该地长有天然幼龄林,必须办理砍伐手续后方可开垦。为此,海南新林有限公司副经理赵立新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黄斯精,并请求给予帮忙,之后,黄斯精带领林业部门有关人员进行了实地察看,在明知该地上生长有天然幼龄林,不允许开垦情况下,向局长谎报该地上的林木已被偷砍,并提议以补收120亩林地补偿费人民币1万元的处理方法,让卢亚军等人砍伐开垦该地。在天然林木已被偷砍的既定事实面前,林业局局长同意了黄斯精提议的处理意见。赵立新向林业局交了1万元林木补偿款。此后,卢亚军便组织人员砍伐天然林木并种
33、植槟榔树。经评估,卢亚军等人砍伐天然林面积为137.7亩,砍伐的天然幼龄木株数为24373株。黄斯精被法院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3.琼海市林业局原局长王祚清滥用职权案 王祚清任琼海市林业局局长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正确行使职权,擅自将980亩国有天然林地当作“荒山荒地”发包给陈可景开发种植纸浆林,造成国有天然次生林231.5亩被滥伐的严重后果,并导致陈可景领取了不应领取的37.5万元。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本案经法院审理,以王祚清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超越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职责而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即行为人手中本没有此项权
34、力,却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 1.王荧丹滥用职权、受贿案 王荧丹,原景东县林业局文井林业工作站站长。任文井林业站站长期间,王荧丹擅自决定将木材运输证交由该县昌龙林产业有限公司自行开具,导致该公司将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的7000余立方米林木非法进行生产加工。另据查明,王荧丹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23年2月13日,王荧丹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2.桃源县陬市镇林业管理站站长杨成学滥用职权案2023年10月27日,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林业管理站站长杨成学因滥用职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桃
35、源县陬市林业管理站通过集体商议决定将陬市寨子山林场的部分林木出售给高某等人,以偿还该站欠高某等人的借款,并由林业站负责统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2023年4月21日,被告人杨成学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为少缴育林基金等费用款,犯罪嫌疑人杨成学违反买卖双方核定按2000余根总株数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协议,仅办理91立方米蓄积的林木采伐许可证。2023年5月上旬,被告人杨成学擅自表态同意采伐寨子山林场的树木全部砍伐,至案发时止,被采伐树木共约525.5立方米,除被许可采伐的91立方米木材外,被滥伐的林木达434.9立方米。同时,被告人杨成学在没有依法办理“竹木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本站其
36、他工作人员多次给木材检查站打招呼,使该批木材被无证运输销售。杨成学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十分恶劣。 3、熊春龙滥用职权、受贿案 熊春龙,潞西市林业局芒海林业工作站站长。任站长期间,熊春龙为申请采伐人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2900余立方米林木被滥伐;同时还指使本站工作人员违规为相关人员开具木材运输许可证580立方米,给国家林木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另据查明,熊春龙还利用其职务便利收受贿赂。2023年1月28日,熊春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4.湖南中方:一林业站长滥用职权被判刑 收取他人采伐证费,却不为其办理采伐证,
37、还允许其无证采伐。2023年月日,经湖南省中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贤友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年,中方县铜湾镇政府将该镇两处林场林木分别拍卖给周南杰、周启贵,二人交给该镇林业站站长杨贤友采伐证费万元、万元。杨将收取的钱全部用于打牌赌博挥霍一空,当周南杰、周启贵向其索要采伐证时,杨贤友谎称采伐证已经办好,批准二人上山砍树,导致周南杰、周启贵无证滥伐林木蓄积立方米。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是立案标准规定的九种情形。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对其行为是故意,对后果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8、对于故意而言,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如行政执法人员出于报复心理,滥用职权,查封、扣押或冻结个人或单位财产、银行款项,或者滥用职权,罚没财产,限制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是出于直接故意的心理。又如,国家机关负责人由于接受宴请,接受不正当的服务等,明知购进的办公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标准,或者明知合作的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仍决定购进或批准合作,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则出自放任的间接故意心理。 对于过失而言,一般只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不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者超
39、越职权,一般而言,故意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认识,既然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认识,就没有疏忽大意过失的存在余地。如果行为人不正确行使职权或超越职权并非故意,则属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而不属于滥用职权。如国家机关负责人明知某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的技术力量,但为照顾关系仍然批准将基建项目交由该不具备施工技术力量的单位施工,结果工程质量低劣,发生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此相对,如果行为人不是明知该施工单位不具备施工的技术力量,而是工作不认真,没有认真审查就盲目批准将基建项目交由该不具备施工技术力量
40、的单位施工,结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即行为人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心理,则不属滥用职权,而属玩忽职守。 四、本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犯滥用职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职守案 一、本罪的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
41、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
42、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其职务的勤政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本罪的后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以及社会
43、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一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二是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玩忽职守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玩忽职守行为具体有以下两种表现: 不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即放弃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履行的职责不予履行的行为。 案例- 1.黄某玩忽职守案: 被告人黄某,原系河南省某某市新桥派出所副所长,某日下午2时许,新桥镇农民刘某酒后乘大篷车回家途中从车上掉下摔伤。黄某带领本所三名干警驾警车路过事故地时,见到伤者,便停车询问情况,群众
44、请求甲及其他干警帮助将伤者送往医院,而黄某却带领干警上车,扬长而去。事后,刘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此案经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某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安全处于危难之时,依照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负有立即救助的义务,黄某却不予救助,致刘某因抢救不及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就属于放弃职守的行为,是典型的不作为形式的犯罪。2.海口市秀英区东山镇林业站原站长林列范玩忽职守、受贿案 林列范任东山镇林业站站长期间,对黄銮、福星、龙山3个经济社砍伐辖区内的林木,不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
45、开具运输证,导致东山镇的林木被伐379.84立方米;此外,林列范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木材商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5000元人民币。经法院审理,以林列范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林列范有期徒刑2年6个月。3.郑筱萸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对涉及国计民生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郑筱萸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本应认真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保障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药品的使用安全和生产经营秩
46、序,尽职尽责,廉洁从政,但其却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地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地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郑筱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严重。被告人郑筱萸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事实、受贿钱款已退缴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郑筱萸犯玩忽职守罪,破坏了国家药品的监管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和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与其所犯受贿罪数罪并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郑筱萸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郑筱萸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七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案例- 1、杨贵荣玩忽职守案杨贵荣,原江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