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_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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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_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2316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公务员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

2、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 省公务员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七月)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是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工作部署,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员结构,促进人才流动,激发基层卫生队伍活力,现就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

3、制度,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编制管理 根据闽政20231号文和闽委编办2023233号文确定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核定原则,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同时,改进编制管理方式,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服务人口数、实际工作量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科学设置岗位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人员结构比例内,按照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岗位设置结

4、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和人员结构等,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医药护技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一般卫生院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药护技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85。人员配备以一专多能为原则,管理工作尽可能由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后勤服务工作逐步实行社会化。所拟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人事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予以核准。 (三)组织竞聘上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要求,组建聘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为单位负责人员、内设管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具体人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报县(市、区)卫

5、生行政部门审定。聘用工作小组根据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研究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各类各等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所提出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公布后,由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并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竞争上岗的对象为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包括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和非在编的(临时)聘用人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闽委办20237号文规定,先行组织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参加竞

6、聘上岗。如有岗位空缺,再安排一定比例的空缺岗位,组织本单位符合岗位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进行竞聘上岗,上岗后仍实行非在编(临时)管理,落聘人员予以清退。 不具备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已经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单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首次岗位聘用时可按现聘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四)实行全员聘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待遇、聘期等内容,文本完整规范。 县级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对乡

7、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在编和非在编的人员身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支出范围进行核定。 (五)做好入编管理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2314号)和省公务员局、省卫生厅相关工作部署,在本次竞聘上岗前,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考核工作,并在核定的编制数内,办理入编手续。同时不符合考核入编条件、竞聘上岗条件的

8、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在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后,由各地自行清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使用编制,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经人事行政部门确定后,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各县(市、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可采取专项公开招聘方式,通过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简捷有效的考试方式补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学类紧缺专业人才。 (六)妥善安置未聘人员 未聘的原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安置管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3162号)办理。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所在单位要为未聘人员组织转岗培训,并至少提供两次本单位内部

9、岗位的上岗机会。未聘人员可在县域内统筹安置,鼓励其到仍有空缺岗位的乡镇卫生院工作。1.对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人员,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本单位内部提前离岗,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2.对其中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分流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3.对40周岁以下、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分流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外,按规定可一次性补助50%的学费。 对未聘的原

10、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为本人解除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上述分流(清退)人员的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学费补助款和分流(清退)前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等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三、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长远发展。各地必须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

11、扎实推进,确保在2023年9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员聘用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人员分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各设区市医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所辖县(市、区)按时完成本项改革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履行好主管部门的职能,认真组织实施本项改革。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作用。各级医改办、编制、财政、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

12、工作队伍。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负责包保,确保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扎实推进。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并自本文下发一个月内将方案分别报送设区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自7月份起,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项改革推进情况逐级报送省、设区市医改办、卫生、人事行政部门,10月底前报送实施本项改革的总结报告。 (二)强化纪律要求,搞好监督检查 各级参与改革的部门和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纪律意识,依法合规办事,严格规范操作,确保政策落实不变形、不走样,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医疗卫

13、生服务质量不下降;决不允许搞暗箱操作、出现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干部工作纪律和资金管理、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各项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既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领导的责任。 省医改办要把各地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列为今年检查督导的重点,对进展缓慢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各级参与改革的部门要深入基层,加强对改革各环节的检查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立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三)强化宣传引导,维护和谐稳定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动员工作,采取多

14、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宣传工作做深做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教育引导党员提高对改革的认识,增强参与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工作,坚决贯彻中央和省里的政策,强化稳定工作责任制,全程跟踪,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人社字202321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机构编制委. 福建省

15、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分配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3181 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232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推荐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闽政办2023130号 【发布日期】2023-06-07 【生效日期】2023-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整理) 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意见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与活力,加快全省基层卫生事业发展,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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