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_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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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_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 宁波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323号)、关

2、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23137号)、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23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管原则和目标 第四条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持续性监管和把握总体风险相结合、外部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科学、

3、审慎、适度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条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是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灵活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控风险,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真正成为以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为宗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 第三章监管体系 第六条 按照县(市)区政府属地监管与市级部门联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市县两级、相关部门纵横交叉的监管体系,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七条市金融办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监管职责: (一)统筹规划全

4、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布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业务创新、监督管理、扶持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业务经营范围、注销等事项进行审批,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调剂拆借资金、发行私募债等融资活动进行审批,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资格进行核准。 (三)牵头会同市工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市级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资格进行联合会审;牵头会同财政、工商、人行、银监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四)建立和落实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

5、查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专职监管员工作体系,抓好监管员队伍建设。 (五)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及处置责任。 (六)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八)由市金融办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八条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并关注金融风险状况;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和银行风险共享系统的组织、管理、培训和审批等工作;会同市金融办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工作。 第九条 宁波银监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

6、及时、准确报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信息,并按照有关程序协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行为。 第十条 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登记及年检,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税支持政策,并指导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健全有关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部门根据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配备充实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力量,切实履行风险管理和处置职责。各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小

7、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未设立金融办的县(市)区要明确具体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监管。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以下监管职责: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注册资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董事长和总经理任职等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批;对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核准。 (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巡查,每季度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报告,其中重大事项应随时报告。 (三)具体承担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或涉及高利

8、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检查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及整改要求。 (五)协调、督促和落实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各项扶持政策。 (六)处理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诉、举报、信访等事项。 (七)参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评价工作。 (八)由县(市)区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履行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五条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对加入协会的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自律管理: (一)组织会员学习,督促会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职业守则等,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业务交流。

9、 (三)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倡导依法合规经营,防止同业恶性竞争,并对会员单位执行自律情况进行检查。 (四)参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和融资银行应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根据监管部门需要及时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经营状况,协助监管部门制止小额贷款公司抽逃注册资金、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监管内容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贷款投向。小额和种养殖业贷款余额占比、单户贷款余额占比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以规避监管要求;是否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等发放贷款;资金是否按要求投向实体经济;是否在规

10、定区域内发放贷款。 (二)融资情况。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额贷款公司间同业资金调剂拆借等对外融资是否超过限定比例。 (三)股权结构及注册资金。发生股权结构调整及注册资金变化是否按规定报批、备案;是否抽逃资本金、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等。 (四)业务范围。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现象,是否未经批准开展新业务、设立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 (五)经营管理。是否建立并落实相关贷款业务制度,贷款风险调查和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关键岗位是否遵循必要的分离原则,是否建立了清晰的授权制度。 (六)财务管理。是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拨备制度和

11、内控机制,按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 (七)公司治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会一层”事权划分是否合理,考核激励及问责机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八)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报表和信息;是否按要求向相关部门、融资银行等提供财务报表、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重点监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非法吸储行为。是否存在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内部集资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各项经营活动是否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所有经营收入及支出是否列入会计账册,各项业务活动是

12、否输入全市统一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存在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行为。 (三)高利放贷行为。是否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政策规定,除正常的利息收入外,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贷款附加的手续费、咨询费等情况,贷款综合费率是否高于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如实反映经营情况,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财务作假行为欺瞒监管部门。 (五)非法收贷行为。收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存在以非法手段进行恶意收贷或暴力追债行为。 (六)洗钱行为。是否存在利用资金业务往来进行洗钱等非法行为。 第五章监管措施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通过

13、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和分类监管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非现场监管主要内容: (一)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入全市统一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系统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运作的实时监控。 (二)统计报告。县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报送市金融办要求的经营、融资等相关数据信息;市金融办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抄送、通报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相关数据;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市金融办的沟通,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强化协同监管能力。 (三)预警与举报。市县两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网络体系,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运作的信息收集力度,

14、及时掌握公司运行动向,对发现存在违规经营、内控管理缺失或其他经营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对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地监管部门要在核实后及时处理并上报市金融办。 第二十一条现场监管主要内容: (一)监管方式。现场监管包括常规性巡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常规性巡查是指县(市)区专职监管员定期对辖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日常监管巡查,专项现场检查是指县(市)区监管部门根据市金融办部署或年度重点监管工作安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 (二)监管内容。现场监管是对非现场监管情况的核实、查证,重点突出监管各公司业务信息情况报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非法吸储、账外经营、高利放贷等违法违

15、规行为。 (三)监管措施。询问公司相关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做出说明或提供资料;查看业务系统操作记录、内容等相关情况;检查、复制有关账簿、凭证、单据、文件及其他资料;必要时可向有关银行、客户等关联方进行查询、询问。 (四)现场监管纪律。现场监管不得干预被监管对象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监管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县(市)区监管部门应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评价、信用评级、资产质量等情况,分类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扶持政策、增加业务范围、推荐改制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风险处

16、置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监管函等方式,及时进行风险提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县(市)区监管部门报经市金融办和相关部门批准,对公司采取扣减年度评价分数、责令暂停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一)单户贷款余额和农业贷款余额合计比例未达到监管要求; (二)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 (三)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未经批准跨区域发放贷款; (五)向股东或股东关联方发放贷款; (六)未经批准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 (七)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 (八)未经报批更换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17、; (九)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十)违反有关融资规定; (十一)未按规定如实计提资产损失准备金; (十二)未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监管部门报经市金融办和相关部门批准,对其采取建议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年度财政补助、建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及时移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组织或参与非法集资; (三)贷款发放利率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 (四)进行账外经营; (五)贷款给资金掮客、参与民间高利借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18、 (六)存在暴力收贷行为; (七)公司股东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八)利用资金往来进行洗钱等非法行为; (九)提供虚假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 (十)拒绝或阻碍监管。 第二十六条 对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可由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并购,组织当地优质民营骨干企业进行重组,以及通过司法和解、重整等方式妥善处置风险。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违规且情节严重的,由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工作人员违规由当地监管部门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对其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

19、章监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监管报告制度。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季度定期向市金融办报送日常监管报告,重大事项应及时专报。 第二十九条监管通报制度。市金融办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通报。县(市)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将监管情况通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董事会。 第三十条 监管培训制度。县(市)区监管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市金融办要定期组织专职监管员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监管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监管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要求,细化岗位职责,明确监管纪律。市金融办要将县(市)区日常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特别是失职、渎职行为实行问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法

20、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鲁政办发2023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323号. 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合规进入小额贷款行业,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推动行业持续. 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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