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HR、房地产制度、用电管理、办公室清洁卫生、车辆管理.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HR、房地产制度、用电管理、办公室清洁卫生、车辆管理.pdf(1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总则一一、为为 加加 强强 公公 司司 管管 理理,维维 护护 公公 司司 良良 好好 形形 象象,特特 制制定定 本本 规规 范范,明明 确确 要要 求求,规规 范范 行行 为为,创创 造造 良良 好好 的的 企企 业业 文文化化 氛氛 围围。二二、公公 司司 利利 益益 至至 上上,促促 进进 公公 司司 发发 展展 壮壮 大大 及及 个个 人人 自自我我 发发 展展 相相 统统 一一.三三、科科 学学、人人 文文、合合 理理、和和 谐谐 发发 展展.四四、本本 规规 定定 所所 指指 行行 政政 事事 务务 包包 括括 工工 作作 规规 范范、人人 力力 资资源源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
2、、办、办 公公 室室 卫卫 生生 规规 章章 制制 度度、办、办 公公 室室 用用 电电 安安 全全、档档 案案 管管 理理、车车 辆辆 管管 理理、行行 政政 费费 用用 管管 理理 等等.第 一 章工 作 规 范第 一 条工 作 仪 表1 1、女 性 避 免 穿 着 华 丽 的 衣 服 或 配 戴 贵 重 的 饰 品。2 2、女 性 化 妆 宜 淡 雅 朴 实,只 允 许 擦 饰 透 明 指 甲 油。3 3、男 士 应 穿 着 整 洁、稳 重、大 方 的 衣 服.第 二 条尽 职 恪 守1 1、了 解 公 司 战 略 和 目 标,理 解 上 级 的 理 念 和 要 求,服 从 领 导 和
3、安 排。2 2、保 持 积 极、乐 观、不 畏 困 难 的 心 态,增 强 团 队协 作 意 识。3 3、工 作 上 具 有 创 新、奉 献 的 精 神,不 断 改 进、不断 进 取、提 高 效 率。4 4、发 生 问 题 应 及 时 了 解、汇 报、解 决,不 屈 从 于一 时 的 工 作 压 力。5 5、知 错 必 改,不 唯 唯 诺 诺,有 话 直 说,不 强 辩、不 掩 过.6 6、遇 特 殊 情 况,应积 极 的 配 合 工 作 状 况,不埋 怨、不 赌 气,认 真 负 责 地 完 成 自 己 的 职 责。7 7、不 断 的 追 求 进 步,不 断 的 自 我 超 越.学 习 新 知
4、识、新 技 能,努 力 提 高、充 实 自 己。第 三 条行 为 规 范1 1、公 司 倡 导 正 大 光 明、诚 实 敬 业 的 职 业 道 德,要求 全 体 员 工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政 策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员 工 的 一 切 职 务 行 为,必 须 以 公 司 利 益 为 重,对 社 会负 责。不 做 有 损 公 司 形 象 或 名 誉 的 事。公 司 提 倡 简 单友 好、坦 诚 平 等 的 人 际 关 系,员 工 之 间 应 互 相 尊 重,相 互 协 作。2 2、员 工 未 经 公 司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或 批 准,不 能 从 事下 列 活 动:2
5、2 1 1、以 公 司 名 义 考 察、谈 判、签 约。2 2 2 2、以 公 司 名 义 提 供 担 保 或 证 明。2 2-3 3、其 他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和 形 象 的 活 动。3 3、公 司 禁 止 下 列 情 形 兼 职:3 3-1 1、利 用 上 班 时 间 或 公 司 的 资 源 从 事 兼 职 工 作。3 3-2 2、兼 职 于 公 司 的 业 务 关 联 单 位 或 商 业 竞 争 对手.3 3 3 3、所 兼 职 工 作 对 本 单 位 构 成 商 业 竞 争。3 3 4 4、因 兼 职 影 响 本 职 工 作。3 3-5 5、其 他 影 响 公 司 形 象 利 益
6、 的.4、保 密 义 务4 4 1 1、员 工 有 义 务 保 守 公 司 的 商 业 机 密,务 必 妥善 保 管 所 持 有 的 涉 密 文 件、图 文、影 像、视 听 等 资 料.4 4 2 2、员 工 未 经 授 权 或 批 准,不 准 对 外 提 供 公 司文 件、经 营 状 况、业 务 数 据 等。4 4-3 3、员 工 离 职 后,应 该 恪 尽 职 业 道 德 和 操 守。如果 泄 露 公 司 秘 密,导 致 公 司 蒙 受 损 失 的,公 司 将 依 法 追究 责 任。第 四 条工 作 准 则1 1、工 作 期 间 衣 着 发 式 整 洁、大 方 得 体2 2、办 公 时 间
7、 不 从 事 与 本 岗 位 无 关 的 活 动,不 准 在上 班 时 间 吃 零 食,睡 觉,干 私 活,浏 览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网站,看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书 籍 报 刊.3 3、接 听 电 话 应 及 时,一 般 铃 响 不 应 超 过 三 声。如受 话 人 不 能 接 听,离 之 最 近 的 职 员 应 主 动 接 听,作 好接 听 记 录,严 禁 公 话 私 用.5 5、禁 止 在 工 作 期 间 串 岗 聊 天,办 公 区 内 不 得 高 声喧 哗。7 7、领 取 办 公 用 品 应 登 记 名 称、数 量,并 由 领 取 人签 名。严 禁 将 任 何 办 公 用 品
8、 取 回 家 私 用。员 工 有 义 务爱 惜 公 司 的 一 切 用 具,并 节 约 使 用。8 8、非 因 公 务,私 人 资 料 不 得 在 公 司 打 印、复 印、传 真。9 9、未 征 得 同 意,不 得 随 意 翻 看 他 人 办 公 资 料 物 品。需 要 保 密 的 资 料,资 料 持 有 人 必 须 按 规 定 保 存。1 10 0、力 创 团 队 协 作 精 神,相 互 之 间 主 动 配 合 工 作开 展,不 得 拖 延、推 诿、拒 绝.1 11 1、职 员 应 在 每 天 上 下 班 前,做 好 个 人 工 作 区 内的 卫 生 保 洁 工 作,保 持 物 品 整 齐,
9、桌 面 清 洁。1 12 2、各 部 门 专 用 的 设 备 由 其 部 门 指 定 专 人 定 期 清洁,公 司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则 由 行 政 部 负 责 定 期 的 清 洁、保养、维 护 工 作.1 13 3、发 现 办 公 设 备(包 括 通 讯、照 明、电 脑 等)损 坏 或 发 生 故 障 时,员 工 应 立 即 报 修,以 便 及 时 解 决问 题.第第 二二 章章人人 力力 资资 源源 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为 了 优 化 组 织 机 构,确 保 机 构 精 干 高 效、职 责 分明、科 学 合 理,协 调 处 理 好 劳 资 双 方 关 系,最 终 达 到人 事 管
10、理 标 准 化、制 度 化、人 文 科 学 化,特 制 定 本 制度。第 一 条人 事 管 理 机 构 及 内 容1 1、公 司 人 事 方 面 的 工 作,具 体 由 行 政 部 负 责。2 2、行 政 部 在 人 事 管 理 方 面 直 接 对 总 经 理 负 责,与各 部 门 的 关 系 是 指 导、协 调、服 务 的 关 系。3 3、人 事 管 理 的 主 要 内 容:3 3 1 1、协 助 公 司 领 导 制 定、控 制、调 整 各 部 门 的编 制、定 员.3 3 2 2、协 助 并 提 供 符 合 各 部 门 岗 位 条 件 的 人 员。3 3-3 3、协 助 公 司 领 导 及
11、 各 部 门 做 好 员 工 的 考 核、任免、调 配 等 工 作.3 3-4 4、协 助 各 部 门 对 员 工 的 培 训,提 高 员 工 的 综 合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3 3 5 5、协 助 公 司 领 导 做 好 员 工 薪 酬 福 利 等 工 作。3 3 6 6、保 存 好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 资 料,为 员 工 办 理人 事 方 面 的 手 续 及 证 明。第 二 条招 聘 流 程1 1、各 部 门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增 加 劳 动 用 工 时,依 照 岗位 职 责 如 实 填 写 好 用 工 申 请 表 后,至 少 提 前 十 五日 报 到 行 政 部 备
12、查 落 实。待 行 政 部 上 报 总 经 理 批 示 同意 后,方 可 进 行 协 助 各 部 门 的 招 聘 工 作。如 遇 特 殊 情况,行 政 部 会 另 行 通 知 到 各 部 门,并 出 具 相 关 的 情 况说 明。2 2、作 业 流 程:初 步 判 定 安 排 进 行 面 试 或 初 步 测试 征 询 用 人 部 门 意 见(是 否 匹 配 岗 位)总 经 理 面 试 录 用。3 3、批 准 录 用 后 根 据 岗 位 及 总 经 理 面 试 意 见 确 定 员工 的 岗 位 具 体 的 薪 资 水 平.4 4、由 行 政 部 安 排 订 立 劳 动 合 同。第 三 条劳 动
13、合 同1 1、试 用 期新 员 工 一 般 要 经 历 一 个 月 的 试 用 期,合 同 为 一 年 一 签.如 员 工 试 用 期 间 发 现 自 己 不 适 合 或是 调 配 后 仍 无 法 适 应 本 职 工 作 的,需 提 前 三 日 知 会 公司;如 公 司 发 现 员 工 不 适 合 该 岗 位 的,可 直 接 解 聘 该 员工。2 2、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2 2-1 1、合 同 的 期 限 届 满,需 要 延 展 合 同 应 提 前 十 五日 书 面 向 公 司 提 出 申 请,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后,方 可 办理 延 展 手 续。如 任 何 一 方 不 同 意
14、,合 同 自 约 定 之 日 起终 止.2 2 2 2、合 同 关 系 存 续 期 间,双 方 可 以 依 法 解 除 劳 动合 同。2 2-2 2 1 1、员 工 行 为 致 使 公 司 蒙 受 利 益 损 失 或 因 个人 原 因 无 法 胜 任 其 岗 位 调 配 后 仍 无 法 适 应 的,公 司 可以 即 刻 单 方 面 解 除、终 止 劳 动 合 同。2 2-2 2 2 2、根 据 劳 动 法 规 定,单 位 员 工 离 职 应提 前 三 十 日 向 公 司 提 出 辞 职 申 请,待 批 准 后 方 可 在 离职 之 日 起 与 公 司 脱 离 劳 动 合 同 关 系。否 则 因
15、 此 给 公 司带 来 的 利 益 损 失,后 果 个 人 自 负。2 2 2 2 3 3、其 他 符 合 劳 动 合 同 规 定 的 解 除 条 件 的.3 3、劳 动 争 议双 方 在 履 行 合 同 中 发 生 劳 动 争 议,当 事 人 应 在 自劳 动 争 议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公 司 行政 部 申 请 调 解。经 调 解 达 成 协 议 的,当 事 人 应 当 履 行;调 解 不 成、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当 事 人 应 当 自 劳 动 争 议发 生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涪 陵 区 劳 动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裁
16、。第 四 条考 勤 管 理1、工 作 时 间1-1、公 司 作 息 时 间 原 则 上 是 双 休,每 日 工 作 7 小 时。具 体 每 日 作 息 时 间 为:上 午 8:30 12:00下 午 14:30-18:001 2、凡 属 国 家 规 定 的 节 假 日 均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1 3、因 特 殊 原 因 未 能 执 行 以 上 作 息 情 况 下,公 司 会作 出 相 应 的 处 理,必 须 服 从 安 排。2、考 勤 制 度2-1、考 勤 管 理 的 主 管 部 门 为 行 政 部,各 个 部 门 应 设 专人 负 责 考 核 完 成 本 部 门 当 月 的 考
17、勤,交 本 部 门 负 责 人签 字 后 并 于 月 底 送 行 政 部 审 核、备 案。2 2、考 勤 管 理 是 公 司 对 员 工 考 核 以 及 每 月 工 资 发 放的 重 要 依 据,行 政 部 有 权 对 各 个 部 门 的 考 勤 情 况 进 行抽 查、核 实。2-3、员工 应 遵 守 考 勤 管 理 制 度,不能 无 故 迟 到、早 退、缺 席、矿 工。2 4、如 果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原 因 的,将 按 正常 情 况 出 勤,事 后 必 须 向 主 管 领 导 作 出 书 面 情 况 说 明。2 5、考核要素分为:出勤、迟到、早退、矿工、事假、病假
18、、补休。2-5-1、出勤:按照公司作息时间抵达办公场所。2-5-2、迟到:晚于上班时间以内抵达办公场所。对于迟到者,公司给予每迟到一分钟扣一元,并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25-3、早退:早于下班时间离开办公场所.对于早退者,公司给与每早退一分钟罚款 2 元,并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早退 1 小时(含1 小时)者以上视为矿工处理。254、矿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同意,口头电话请假或因特殊原因擅离岗位(1 小时以上)事后又不提供相关手续或证明的,视为旷工.矿工当天无工资并扣除三天的工资作为罚款,当月累计旷工 3 次者或半年累计 5 次者予以开除。255、请假(事假、病假、补休未作说明时以下统称为“假”)
19、应执行“事前请假”原则。请假时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如遇特殊原因需要电话、口头请假或事后请假或他人代办的,需事后提交相关证明,并完善相关手续。a。事假:每季度累计不超过 4 天,全年不超过 16 天,超假作辞退处理。4 小时以内的半天计算,5-7 小时按一天计算.特殊情况除外.b.病假:一个月累计不超过 3 天,超假作辞退处理。4 小时以内半天计算,5-8 小时一天计算.请假时能提供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生证明的视为病假,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特殊情况除外。c.补休:原则上不影响正常工作进行。一次最多只能补休一天,不足半天按半天计算。第 三 章办 公 室 卫 生 规 章 制
20、 度第 一 条保 洁 目 的1、保 洁 工 作 是 为 了 给 公 司 及 员 工 创 造 一 个 更 加 舒 适 的工 作 场 所,同 时 也 是 对 外 宣 扬 本 单 位 的 一 个 不 可 或 缺的 渠 道 之 一.2、干 净、明 亮、舒 适 的 工 作 场 所 能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效率,创 造 愉 悦 的 工 作 氛 围。因 此 各 部 门 一 定 应 当 加 以重 视,并 认 真、负 责、坚 持 搞 好 卫 生.3、各 部 门 的 卫 生 环 境 将 直 接 影 响 该 部 门 的 月 底 考 核。4、每 个 部 门 都 应 排 好 本 部 门 的 轮 流 的 值 日
21、表。第 二 条保 洁 规 范1、值 日 人 员 负 责 当 天 本 部 门 的 保 洁 工 作。2、值 日 人 员 应 在 上 班 前 或 下 班 后 做 好 办 公 室 的 保 洁 工作。离 开 办 公 室 时,应 切 断 电 源、关 好 门 窗,做 好 安 全工 作。3、坚 持 每 日 轮 流 清 扫 卫 生 制 度,做 到 地 面、桌 面、柜面、窗 台 整 齐、清 洁、明 亮.4、室 内 不 许 存 放 垃 圾,应 及 时 的 清 理、清 除。5、各位员工自已的办公用品和各种用具存放整齐有序,不准在室内和走廊堆放物品、燃烧废纸、乱贴乱画.6、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2、保持办公室内外清洁美观,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7、办公室安排人员轮流值日,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形成制度,坚持长久。8、办公室人员有义务提醒外来人员:不准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禁止从窗户往外吐痰倒水、乱扔杂物。第 四 章办 公 室 用 电 安 全1、公用区域用电安全计算机、电灯、空调要做到人在才开,人走就关。下班后请自觉将办公室电灯关闭。2、公共电器用电安全复印机、打印机等电器用完以后请自觉关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同时节约用电,节省能源。3、个人用电存在问题及安全使用下班后,计算机关机,显示器关闭;中午休息时请将显示器请保持电源插座附近的清洁、远离水源.第第五五章章档档案案管管
23、理理制制度度第第一一条条档档案案管管理理定定义义1、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 会和企业自身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文件材料的总和.2、企业档案归档范围:a、重要的会议资料。b、公司发文及和有关单位往来文书。c、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批复、会议纪要、统计报表及简报。d、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e、公司职工薪酬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f、公司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3、档案管理由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第第二二条条档档案案管管理理的的基基本本任任务务1、接受各部
24、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分门别类组卷、宗和密级分类、保管。2、坚持档案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对部门档案资料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办好阅览室,以实现充分利用档案资料提供良好条件.3、定期申报和组织档案的鉴定及销毁工作。4、做好档案的纪录、统计及档案网络化管理工作。5、督促各部门提交相关档案,确保入档入库及时、准确、完备。第第三三条条档档案案借借阅阅制制度度1、凡本公司职工均可借阅档案资料,除机要、保密、财务等档案资料借阅时,需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2、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制。3、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准借出拿走,只许在档案阅览室阅览,确有特殊情况借出时,需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但不准转借他人.4、借阅档案
25、时,不得撕折、涂改、做标记.5、借阅档案资料要当面点清份数,办理手续。档案借阅人员在借阅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所借档案资料,用 后及时归还。出现档案遗失者,对公司造成损害利益的作出相应处罚。6、公司员工因调离、退休时,要及时归还图书资料,否则不得办理相关手续。a、公司员工离职时,若有未归还档案资料,需先归还档案资料;若档案资料还在使用中无法归还时,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请示总经理批示许可。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b、公司重要文件:人事档案资料、公司土地证、房产证、开发、规划、组建变更类等文件借阅时,借阅手续需立档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提请总经理批示。此类文件不对普通员工借阅,特殊情况除外.7、如因档案管
26、理员管理不善使档案资料造成重大损坏或丢失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如因档案员管理不善或不遵守公司保密规定造成资料泄密者,视 情节轻重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惩罚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车车辆辆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第第 一一 条条车车 辆辆 的的 使使 用用 范范 围围1、因 公 司 需 要 办 理 日 常 事 务、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等 相 关 事宜.2、因 公 司 需 要,车 辆 外 借 他 人 使 用 的。3、因 其 它 特 殊 情 况 的 用 车.第第 二二 条条车车 辆辆 的的 使使 用用 原原 则则1、车 辆 的 使 用,必 须 征 得 总 经 理 许 可 后,方 能 使 用.2
27、、车 辆 必 须 定 期 的 进 行 保 养、维 护。3、减 少 不 必 要 的 消 耗,杜 绝 浪 费。第第 三三 条条车车 辆辆 的的 使使 用用 流流 程程1、公 司 车 辆 由 行 政 部 统 一 管 理、统 一 调 配。2、公 司 各 部 门 因 公 用 车 的,应 提 前 向 行 政 部 申 报 经 部门 负 责 人 许 可 的 用 车 范 围,经 行 政 部 相 关 人 员 审 核 无 误 确 认后 方 可 调 车.如 遇 紧 急 情 况 或 不 可 抗 力 急 需 用 车,以 不 损 害 公司 利 益 为 前 提 下,需 口 头 征 求 总 经 理 审 批 意 见 或 事 后
28、必 须 补办 相 关 手 续。若 因 此 对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损 失 的,将 承 担 相 应 的 赔偿 责 任.3、司 机 在 接 到 通 知 后,应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的 用 车 范 围 进行 出 车,对 未 经 批 准 的 用 车 事 项,司 机 有 权 拒 绝、举 报.4、公 司 员 工 因 个 人 原 因 需 私 人 用 车,应 由 个 人 提 出 申请、行 政 部 核 实 上 报 总 经 理 批 示 后,方 可 调 配 车 辆 使 用。5、因 公 司 开 展 业 务 需 要,车 辆 外 借 的,须 由 用 车 人 申 请,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方 可 外 借。
29、否 则,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用 车人 一 律 承 担。第第 四四 条条车车 辆辆 管管 理理1、公 司 车 辆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牌 号,依 序 登 记 造 册 备 案.2、公 司 车 辆 应 在 规 定 日 期,由 行 政 部 组 织 实 施 车 辆 年 检和 缴 纳 相 关 规 费 事 宜.3、公 司 车 辆 的 附 带 资 料,除 行 车 执 照、保 险 卡 随 车 携带 外,其 余 均 由 行 政 部 保 管(包 括 备 用 钥 匙),不 得 遗 失.4、车 辆 的 停 放,必 须 停 放 在 公 司 指 定 的 位 置,并 及 时 归还 相 应 的 钥 匙。否 则
30、因 此 带 来 的 后 果 一 律 自 负,特 殊 情 况 除外.5、如 遇 交 通 事 故,司 机 应 及 时 报 警 并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汇报。公 司 将 依 据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裁 定 的 事 故 双 方 承 担 责 任 认 定书,对 当 事 司 机 应 承 担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做 出 相 应 的 处 理.重 大事 故,责 任 人 除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外,由 公 司 根 据 事 故 程 度再 做 处 理。6、发 生 交 通 违 章 罚 款,司 机 要 承 担 因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损 失 及 相 关 责 任。第第 五五 条条车车
31、 辆辆 加加 油油1、适 用 范 围:公 司 领 导 用 车 及 商 务 车 辆。2、公 司 车 辆 加 油 管 理 归 属 行 政 部。经 行 政 部 前 期 市 场调 研,依 据 就 近、诚 信 原 则,请 示 公 司 领 导 后 确 定 定 点 加 油站。3、车 辆 用 油 的 采 购,由 司 机 直 接 到 公 司 指 定 加 油 站 进行 加 油,并 按 财 务 要 求 开 出 票 据 报 到 财 务 部,同 时 并 相 关 情况 上 报 行 政 部 备 案 待 查。4、行 政 部 月 末 做 好 本 月 车 辆 加 油 统 计 总 结 呈 报 公 司 领导。第第 六六 条条车车 辆
32、辆 的的 保保 养养、维维 修修定行定申给行据维导益况1、公 司 的 所 有 车 辆 必 须 按 照 出 厂 说 明 所 指 定 的 公 里 数,期 到 指 定 地 点 做 好 例 行 保 养。2、根 据 车 辆 行 使 的 总 路 程(公 里)及 其 相 关 车 况,由政 部 汇 报 情 况 至 总 经 理 批 示 许 可 后,将 其 送 到 公 司 合 同 指的 修 理 厂 进 行 保 养 及 大 修 工 作.3、公 司 如 有 车 辆 出 现 故 障 时,应 及 时 将 相 关 情 况 如 实报 反 映 至 行 政 部,不 得 弄 虚 作 假、故 意 隐 瞒。待 行 政 部 上 报总 经
33、 理 批 示 许 可 后,及 时 将 车 辆 送 往 公 司 指 定 的 维 修 厂 进维 修。4、维 修 保 养 完 成 后,取 车 时,应 按 公 司 财 务 要 求 开 出 票报 到 财 务 部.5、车 辆 发 生 临 时、突 发 性 故 障 的,无 法 到 达 指 定 地 点修 或 无 法 履 行 申 报 维 修 手 续 的,应 及 时 的 请 示 上 级 主 管 领。事 后 应 及 时 的 补 交 维 修 申 报 手 续,并 报 行 政 部 备 查。6、因 自 然 原 因 或 紧 急 情 况 的,当 事 人 在 不 损 害 公 司 利的 前 提 下,可 自 理.事 后 作 出 情 况
34、 说 明,待 公 司 核 实 相 关 情后 作 出 最 终 有 效 的 处 理。第第七七章章行行政政费费用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第第 一一 条条行行 政政 费费 用用 的的 执执 行行 部部 门门1、公 司 所 有 行 政 费 用 的 具 体 执 行 部 门 为 行 政 部,同 时 严 格按 照 财 务 部 费 用 审 批 流 程 执 行;2、周 期 性 的 费 用 与 随 机 性 的 费 用 审 核、控 制 相 结 合,原 则上 各 部 门 须 遵 照 预 算 执 行。第第 二二 条条行行 政政 费费 用用 的的 范范 围围行 政 费 用 范 围:各 部 门 通 讯 费(固 定 电 话 费)、车
35、 辆 费 用、招 待 费、差 旅 费、报 刊 订 阅 费、证 照 年 审 费 用、办 公 用 品 采 购 及维 修 费 等。第第 三三 条条执执 行行 与与 考考 核核1、通 讯 费 用(固 定 电 话 费):每 月 10 日 到 电 信 营 业 厅 交 纳上 月 公 司 各 部 门 通 讯 费 用,实 报 实 销.公 司 部 门 的 超 支 部 分 在 没有 合 理 理 由 的 情 况 下,从 该 部 门 负 责 人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除。2、车 辆 费 用:对 公 司 车 辆 产 生 的 燃 油 费、维 修 保 养 费 等 合理 费 用,实 报 实 销.公 司 公 务 车 辆,行 政
36、 部 负 责 办 理 保 险、交 纳 养路 费、年 审 费 用。另 随 机 抽 取 每 月 自 然 日,根 据 公 司 用 车 实 际 公里 数,由 行 政 部 委 派 人 员 到 公 司 定 点 加 油 站 或 维 修 厂 核 对 票 据.如若 发 现 欺 上 瞒 下、偷奸 耍 滑、假公 济 私,除扣 除 当 事 人 当 月 薪 水、退 还 差 额 外,同 时 按 照 员 工 管 理 制 度 从 重 处 罚。3、招 待 费:应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据 实 申 报,由 公 司 总 经 理 作 出批 示。招 待 活 动 结 束 后,在 3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报 销 手 续.4、差 旅
37、费:由 当 事 人 申 请,经 主 管 领 导 核 实 许 可 后,实 报实 销。对 于 超 出 公 司 出 差 费 用 标 准 的 部 分,一 律 自 负.特 殊 情 况除 外。5、年 度 报 刊 订 阅 费: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工 作 需 要,每 年11 12月 征 订 公 司 下 年 度 报 刊,由 各 部 门 向 行 政 部 申 报,实 报 实 销.6、证 照 年 审 费 用:以 实 际 发 生 额 为 报 销 基 准,由 行 政 部 负 责办 理。7、办 公 用 品 采 购 及 办 公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修 费 用:由 行 政 部 根 据 各 个部 门 的 情 况 做 好 预 算,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由 行 政 部 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