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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廉政制度_廉政制度公司 廉政制度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廉政制度公司”。 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助理级干部。第三条经公司党委统一安排,人力资源部、纪审室、党委工作部、工会负责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本人政治学习情况,业务学习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职工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述职述廉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
2、,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干部年终考核进行,具体由公司党委确定。 第六条述职述廉前,各级党组织要广泛征求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如实反馈给本人。本人还要针对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述职述廉时一并进行说明。 第七条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基层单位为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公司机关各部门为所有人员。 第八条述职述廉后,参会的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要对述职述廉的领导人员进行民主评价。职工满意度达不到参会人员80%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达不到60%的或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 第九条述
3、职述廉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纪审室共同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案件检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条案件检查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制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
4、党员的目的。 第五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七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二)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八条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组织办理。 第九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
5、,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制度第二十四条中(一)、(二)、(三)、(四)、(五)、(七)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一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对检举
6、、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四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各单位各部门助理级(含)至公司副总师级(含)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公司纪委研究后报请公司党委决定立案。 (二)科级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单位纪委研究后报请本单位党委决定立案,公司机关部室业务管理人员由公司纪委直接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直属总支(支部)提请公司纪委立案,公司纪委再委托该总支(支部)对违纪党员作进一步调查。 (三)普通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单位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直属总支(支部)提请公司纪委立
7、案,公司纪委再委托该总支(支部)对违纪党员作进一步调查。 第十五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十六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十七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十八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半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第四章调查 第十九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8、。第二十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一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
9、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行政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行政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四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
10、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
11、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六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二十七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12、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
13、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一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二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四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一般为一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三十五条凡属立
14、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第三十六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意见;(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
15、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三十九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第四十一条办案人
16、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领导人员指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助理级(含)以上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
17、应如实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子女营建、买卖私房情况。 2、操办本人及直系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请客、收礼等情况。 3、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4、本人、配偶、子女出国(境)旅游、学习、就业、定居等情况。 5、本人、配偶、子女经营个体工商业或承包、租赁经济实体情况。 6、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四条以上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本人认为需事前请示的,可向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请示,并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报告要及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五条领导人员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事后证实虚报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18、育、责令作出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各单位各部门不认真落实此制度,要扣减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长期无视此制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条本制度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民主生活会本人自查内容之一。 第七条本制度由神东煤炭分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人员收入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领导人员经济收入情况,促使其廉洁从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领导人员指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助理级(含)以上干部。 第三条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中介等活动的劳务收入; 4、经营承包兑现收入; 5、其它收入。
19、 第四条申报人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在当年7月底和次年元月底申报每半年的收入。 第五条公司机关领导人员的收入申报由所在部门支部负责受理,各基层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申报由所在单位纪检部门负责受理,并及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六条申报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收入来源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各单位纪检组织、各部门党支部要督促申报人按时申报。第八条本制度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民主生活会自查内容之一。 第九条本制度由神东煤炭分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礼品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员工的廉洁意识,防止因收受礼品(礼金)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
20、所属员工特别是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价值在200元以上),必须登记上交。 第三条按上述规定须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礼金的,返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实填写礼品(礼金)登记表,并将礼品(礼金)及登记表一起交于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各单位视礼品(礼金)情况,按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录在册。 第四条收礼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上交的,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纪检组织强行收缴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本制度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
21、和民主生活会自查内容之一。 第六条本制度由神东煤炭分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七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人员廉政档案制度 第一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助理级以上干部都应建立廉政档案。第二条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个人基本情况登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个人收入申报情况,礼品(礼金)登记上交情况,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材料,述职述廉材料,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受奖惩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记录的材料等。 第三条各单位专兼职纪检人员、公司机关各部门党支部(指定专人)每年收集一次本单位本部门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的以上相关材料,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由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保管。建档情况列为公司党风廉
22、政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四条本制度由各级纪检组织督促执行。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促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对象是: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公司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党政一把手、人财物等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年初公司党委下发的精神文明建设考核标准及办法或专门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中规定的任务。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每半年开展一次。第五条党风廉政建
23、设责任制考核的程序: (一)听取或审阅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廉洁从业规定汇报。班子的汇报,要以党委(总支、支部)的名义作出,由主要负责同志向考核组汇报。述职述廉应有全体职工或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 (二)查阅有关资料。包括领导班子传达贯彻公司有关会议精神和研究部署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记录、制发的有关文件等;领导班子正职在各种会议上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讲话稿或记录、批办的案件和信访件;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情况;民主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和整改情况;每半年对所属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或考核情况。 (
24、三)组织民主测评。民主测评要有全体职工或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 (四)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听取意见,了解领导班子及成员个人述职报告的真实程度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第六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度大、效果明显,或个人廉洁自律特别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排名末位的,由上级党委或纪委主要负责人对该领导班子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领导成员本人进行诫勉谈话;领导班子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汇报公司党委研究后,对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领导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要予以免职。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将考核结果
25、书面报告公司党委,并通报于各单位、各部门。领导人员述职述廉材料要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诫勉谈话提醒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这里所指领导人员为各单位各部门助理级以上人员。第三条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提醒: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决定的; (二)不严格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
26、影响的; (六)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有违纪苗头的; (七)工作作风不实,生活作风不正,在职工中形成不良反响的; (八)年终干部考核同比排名末位的; (九)新提任的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都要进行任职前的诫勉谈话;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第四条诫勉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对存在的普遍问题或领导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也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提醒的方式进行,对新提任的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要采取集体提醒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诫勉谈话提醒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公司副总师(级)、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提醒由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进行,也可由其委托其他领导进行。各单位各部门
27、其他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提醒由分管领导进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审计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助理级干部由分管领导进行,也可由其委托诫勉谈话提醒对象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纪检监察审计室、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对新提任的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进行任职前的诫勉谈话提醒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组织,纪委书记参加,必要时党委副书记或党委书记、总经理参加。第六条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或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报被诫勉谈话提醒对象的分管领导批准。对新提任的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进行任职前的诫勉谈话提醒不实行审批程序,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
28、直接组织进行。 第七条诫勉谈话提醒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八条领导人员接受组织诫勉谈话时,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可延长诫勉期、同时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对于久拖不改的,要提请公司党委对其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诫勉期一般为半年(新提任
29、的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的任职前的诫勉谈话提醒除外)。在诫勉期间改正和表现好的,解除诫勉;对仍不能改正错误的,视情况延长诫勉期限,延长诫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 第十一条领导人员在受诫勉期间,不得评先和提拔使用,新提任的助理级以上领导人员不进行任职前的诫勉谈话提醒,不能到新岗位任职。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由纪检监察审计室留存。 第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此制度加强对科级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人力资源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商人
30、力资源部解释。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一、为了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使干部在党总支和群众的监督下,发挥出先锋模范和带头作用,促进设备管理中心的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民主评议干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实事求是,肯定成绩,纠正错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评议者热情、畅所欲言,被评议者诚恳,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三、民主评议干部的范围为各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 四、民主评议干部由党总支每年开展两次,第一次于本年度七月份进行完毕,第二次在翌年元月份进行完毕。 五、评议干部的标准,依据干部的德、能、政、绩四个方面进行评议。以促进干部改进工作,提高素质,禁止打击报复
31、、诬陷中伤。 六、民主评议干部在工会会员代表和职工代表中进行,采取分项打分和填写意见表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经过思想动员,组织实施,集中整理,调查核实,反映整改等步骤,最后由党政联席会做出评议鉴定,归入个人档案。 廉政制度 目录廉政建设管理办法 1 廉洁自律规定 4 廉政保证措施. 廉政制度 西久F标项目部 廉政建设规章制度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为了做好工程施工中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施工的正常运转,不断深化、不断完善反. 廉政制度 木厂镇交通管理养护廉政承诺制度第一条 为认真抓好道路交通养护工作,认真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责任,规范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使其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 廉政制度 廉政制度一、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人事调动、职称评聘、教师招聘、工程招标、招生招考等方面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二、不经商办企业, 不在各类经. 廉政制度 市文体局党风廉政工作制度汇编廉政制度1、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长对局领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