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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_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医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就医患者和医院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医院职工、进修、实习人员、驻院外协单位、患者及其他人员均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医院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条 医院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防火责任制和“谁在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2、,实行逐级管理。 第三条 院长为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医院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四条 主管安全院领导为医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医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是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设有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对医院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医院设有安全防火委员会,院长任安全防火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院领导、党委副书记、保卫处处长任副主任;医院办公室主任、医务部主任、护理部主任、科教处处长、后勤保障部处长等任委员。安全防火委员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人为所在科室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科室职工在消防安全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医疗设备安全检查,用电用火安全、易
3、燃易爆物品管理等消防安全工作,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八条 医院每位职工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灭火的义务,并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医院建有一支义务消防队,在院防火委员会小组领导下,承担全院范围内防火、灭火和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的火灾扑救任务。 第十条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医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配电站、高压氧舱、氧气站、锅炉房、药库、计算机中心、病案库房、各病区、职工食堂及地下室。 第十一条 凡划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禁止烟火区域的,严禁擅自动用明火及吸烟,因工作需要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必须由相关部门报保卫处审批,并签署安全动火协议书,施工前采取相应消防
4、安全保护措施,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二条 各科室部门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物品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器设备、线路的使用、安装、铺设和维修,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消防技术规定。 第十三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包括集体宿舍住宿人员),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等电热器具,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卫处同意,并落实责任人。不得使用煤气灶具,不得私自拉接电线,工作场所严禁生活用火或将制热电器用作生活用途,严格执行安全用电用火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医院配置了相应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设备,该灭火器材设备均由保卫处负责购置、更换、检查、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挪位、外借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
5、条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医院职工安全防火责任意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其它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专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和学习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医院消防安全实行责任区域管理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科室消防责任人必须学习消防知识,熟知本部门消防重点,灭火器材使用等,定期向科室部门员工宣传消防常识,落实防火措施。 第十七条 对认真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提供合理化建议和火险隐患整改意见,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并参加扑救。工作突出的科室或个人,医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防火责任制度造成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
6、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具体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管理 消防器材是扑救火灾的专用器具。医院目前所配备的消防器材为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 (一)灭火器是灭火专用器具,不得挪作他用。 (二)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不得覆盖物品并保持器具干净。 (三)灭火器除灭火之外,不得随意使用,不得损坏。若非灭火使用或发生人为损坏,则由擅自使用人或损坏人按维修价格予以赔偿;损坏原因不明的,则由所在科室赔偿。 (四)拥有灭火器的科室应将灭火器保管好,不得丢失。若发现丢失灭火器,则由所在科室按购买价格予以赔偿。 (五)非紧急情况下切
7、勿打开室内消火栓门。 (六)室内消火栓周围严禁堆放物品。 (七)室外消火栓严禁埋、压、圈、占。 (八)若违反上述规定,保卫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一)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撕拉乱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物业部门持证电工负责。 3、各科室下班后,应关闭非必要用电设备。 4、各科室禁止使用电热棒、电磁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二)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保卫处申请办理“动火审批”。 2、动火人必须持证作业。 3、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区域范围
8、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处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使用应如实报告。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按照单位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拒不服从管理仍实施动火作业的,保卫处将报告公安消防机关予以处理。 5、食堂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用火安全管理,排烟道每三个月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烟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食堂应当每周对燃气管路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排查隐患,确保安全。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 火灾隐患是造成火灾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许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为对火灾隐患的熟视无睹、心存侥幸而造成的,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发现、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在
9、火灾隐患整改过程中,要本着保证安全、有利生产的原则,坚决整改各类隐患。 (一)火灾隐患是指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医院应坚持“自查自改”的原则,各科室是发现、排查、整改火灾隐患的主体,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 (二)各科室因能力所限,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主管部门要制定措施协调解决,在未整改之前,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保卫处作为医院内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后,应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与科室共同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限期复查。 (四)接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科室,要在通知期限进行整改。 (五)对未认真整改隐患的科室,
10、医院将对其采取惩罚措施;造成火情、火灾事故的,依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六)对有违反下列消防安全规定行为的,各部门责任人应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1.违章存储易燃易爆品危险品的; 2、违章在具有火灾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作业等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防火门处于常开状态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处罚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给予2000元以上的罚款: 1、发生火
11、灾事故,造成损失的; 2、火险隐患经消防监督机关或上级领导通知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整改的; 3、对重大火险隐患不采取安全措施,经指出不整改的; 4、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的; 5、因违章发生事故,事后仍不整改的; (二)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给予500元以以上的罚款; 1、造成火灾事故或者造成严重火险隐患者; 2、在禁止烟火区域用火不听劝阻者; 3、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不采取安全措施者; 4、发现火灾事故,不予扑救、报警者; 5、损坏、挪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者; 6、值班人员失职,发生火灾造成损失者; 7、违章用电或禁烟场所吸烟者。 (三)因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
12、门或个人,应加重处罚: 1、发生火灾造成较大损失的; 2、多次发生火灾事故的; 3、明知故犯,违章作业,发生火灾事故的; 4、指使他人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经多次指出不改的。 (四)因违章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损失的,肇事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处罚,由公安机关处理。 1、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2、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情节十分严重的; 3、与外单位有关,经协商无效的; 4、不服本单位处理的。 (六)处罚办法:保卫处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通知书。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到保卫处接受批评教育,并将罚款交至财务处。所罚款项,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附 则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